纳税疑难问题解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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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管理税收 专业创造价值,Xmtu,xmtuyinan,纳税,.,疑难,.,解析,毕税官,讲,税法,201,7,.,11,.,27,再次说说:“小微”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2017,年,10,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小微”,原(老) 政策,1,、,一是:,按按着300,号划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纯小微,),政策:,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478号),2,、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三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以,下,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7,43,号,),“小微”,(新) 政策,1,、一是:,按按着300号划分的,(纯),“小型”和“微型”,企业,A,、金融机构向,(纯),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增值税,,,B,、,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2,、二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9,万元),免增值税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原规定不变,),3,、三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以下,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原政策不变),一定记住这三个小微 的政策不同。说得不是一回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新政,财税,201777,号,:,一、,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一条,【,即,:,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应废止。,原政策只农户,现,扩大到“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异问:农户,个体户借款合同免不免?,政策,.,判定,财税,201777,号,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口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敖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接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疑难,1.,减免增值税与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的增值税,,问:是否做为核定征收的收入?,按,(,财会,201324,号,),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营业处,收入,答: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结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不包含减免的增值税。引申:,营,改增 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核定,不,包含减免的,增值税,.,证据,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各种罚没收入、公产收入及杂项收入。罚没收入是政府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款和没收品收入,以及依法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卖收入。公产收入,是指国有山林等公产的产品收入、政府部门主管的公房和其他公产的租赁收入,及变价出售收入等。杂项收入包括国际组织援助捐赠收入、对外借款归还收入,等。其他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费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以外的各项收入。,利润总额,=,年度营业利润,=,年度营业收入,-,年度营业成本,-,年度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年度利润总额,=,年度营业利润,+,年度,营业外收入,-,年度,营业外支出,什么是,.,工资总额?,A,、计算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B,、计算残疾人保障金,按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及,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执行,。,第,1,号令,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组成,.,若干,.,解释,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凡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及工资,,不论,计入成本,还是不计成本的,不论,国家规定的,还是非规定的,不论,货币,还是实物,都属于,劳动报酬。,二、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超产奖,安全奖,提前竣工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其他奖金,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1.,职工特殊津贴:高空津贴、井下,野外,高温,2.,保健性津贴:卫生防疫津贴,科技保健津贴,3.,技术性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4.,年功性津贴: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5.,其他津贴:,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工资总额组成,.,若干,.,解释,四、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问题:是否包含企业给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疑难,2.,工资总额包括五险一金吗?,答案:包括个人的,不包括企业的,。,问,:是应发数?还是实发数?,【,答,】,:不包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来源于,社保网,疑难,3.,物业水电开票,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总局,公告,2016,年,54,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解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水费可以,电费是否可以?,答:物业公司收取电费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的,,属于转售行为,,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17%,。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第,1,栏次第,1,项。收到电业局开给您公司的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宁波国税,12366,疑难,4.,物业房产、土地税,1,、小区物业需要缴纳房产税,财税,2006,186,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2,、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实际,使用人),而小区的土地是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么针对全体业主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还是使用了一小快,应当缴纳),建议,物业公司不要叫,“,停车费,”,,应该叫,“,车辆看管费,”,或,“,保安服务费,”,等,业主本人停车,本来就是在自己的地停车。交的费压根就不是停车费。,疑难,5.,供热,(物业),公司,收,取跨年度供热费所得税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以上是相关文件,对供热公司而言,首先遵循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之后按,875,号判定,,不管是“,服务费,”,还是,“,劳务费,”,在提供时分期确认收入是正确的。,所以:对取得供暖费(跨年度的部分)应作为“递延收入“的处理。相应的税金作,“,递延税金,”,一次性取得跨年供暖费收入,税务处理,?,答: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原则有:,1.,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原则,即收入和成本费用确认均遵循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2.,实际发生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3.,相关性原则,直接相关(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4.,合理性原则,符合营业常规、必要、正常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5.,不得重复扣除原则,有例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6.,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7.,历史成本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纳税调整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提示:企业原则上确认供热收入可按权则发生制原则,按供暖期平均分摊到所属月份确认收入;,也可以按“合理性原则”以会计惯例始终在一个年度计入当年损益的,每年计入损益的都是一个供暖期的收入,并按配比性原则分摊费用相对也是合理的,总的说在核算方式上应坚持一贯性原则,不能随意改动。,疑难,6.,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94,号,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A,、收入(不含税),进项转出,增值税不计算,B,、收入(含税),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疑难,6.,供热企业免征房产,.,土地税,财税,201694,号,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假如:某供热企业收入,100,万元,其中向居民,采暖费,收入,80,万元,,即,:80/100,对,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80%,那些是供热的,厂房及,土地,?,疑难,6.,供热免房产,.,土地税,判定,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按收入比例确定,),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疑难,7.,减免的增值税,是否减免城建税、教育附加?,答,:,财税,1986120,号,规定,: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财税,200572,号,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提示,:如果你企业属于直接减免“三税”的,可以直接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中抵减的,, “抵减”,增值税额部分,,不再,退还,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到底免不免?,答:按文件办,疑难,8.,城建 教育费附加,掌握,1,、,出口,退税变为,“,免抵退,”,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答:,(,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税,201674,号,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江苏省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4227,号,) :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城建税实际纳税地的适用税率为准,,无需回纳税人,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实行免、抵、,退税,(事例),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生物制药业务,增值税是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有一部分是出口微生物制品,这部分增值税是按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的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现在,稽查局依据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要求我们企业将这部分出口微生物制品免征的增值税作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和教育费附加,请问是否合理?我企业的这部分免征的增值税是否还需要交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MJ,解答,:依据财税中,200525,号文件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解答时间:,2011,年,12,月,5,日,疑难,9.,供热合同是否贴花?,答,:根据,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吉税地字,1990,204,号,)文件规定: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电、供水、供气合同,这些,合同,免,贴印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提示,:以上问题,2007,年,10,月,10,日省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于,供热企业签订的供热合同也免贴印花,。,疑难,10.,租入固定资产涉税处理,1,、企业租用车辆,(,1,)无租使用(私车公用)以前讲过,(,2,)承租个人车辆(挖沟机,运输车,),A,、取得租赁发票,车辆(不带司机)否则,属于劳务支出,B,、劳务支出 :个人(或代个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家税务局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征相关税费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13,46,号,),国税局代,征,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纳税人除外)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依,1.5%,的预征率预征,纳税人可在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地税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疑难,10.,租入固定资产涉税处理,(,2,)承租企业房屋:,出租人自行开发票(,11%,或,5%,),租入房屋,(,无论是个人的,还是企业的,),发生,装修,费如何处理,?,问,:企业租个人房屋,租期,3,年,发生装修费,30,万元,可以,一次性,扣除,吗?如何进行帐务处理,?,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解析,:上述情况可按,3,年摊销。注意,如果年度中间租入,要按月份计算。如,2017,年,11,月份租入,这年只,摊,1,个月,;另外,如果租入半年后装修,则对装修费按剩余的,两年半,摊,销,。,问:租入房屋的装修费,是否缴纳房产税?,特殊情况,.,业务探讨,问:,我,企业,租,了一个框架房屋,,租期十年,(分期付款),,,我,花,近百万,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包括门窗、墙砖、地砖和电梯等设施,,,现在,我和,出租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该房屋租,给,另,一人,,且该,人同意将我的装修款给我,请问我取得的这笔装修,款,是否,属于,对外,转让装修,应交什么税,?,分析,:(假如:装修费,100,万元,分,10,年摊,第,4,年,终止,,还有,60,万元没摊销,),A,、正常情况出租方应给予赔偿,60,万元(是否需要发票),B,、现在新的承租方愿意支付,60,万元补偿(是否需要发票),C,、取得“赔偿”后,冲减“待,摊费用,”,OK,D,、假如政府修路,将该房拆除补偿给出租方了,作为承租没有得到,只能报“财产损失”,疑难,11.,企业 装修费的处理,A,、对新购置新房(新购置旧房“二手房” ),进行初次装修,:,计入资产计税基础(记入固定资产原值),依据,条例,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大地税发,2012,22,号:,企业自有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装修费用,计入资产计税基础。,B,、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税。,(,吉地税发,200642,号),对新房(新购置旧房,“,二手房,”,)放置一段时间(一个月以上),进行装修,放置期间是否缴纳房产税?,交,(房地产企业,为贷款,将商品房办企业名下,查补房产税),疑难,12.,企业,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房产税,.,土地税税纳税时间,问:我企业购买存量房,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预付了部分款,已经投入,使用,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家,在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我们查到了,国税发200389号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我们认为房产税不应由我们来缴纳,请给予明确。,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YFR,解答:,经,请示国家局相关处室,,解答人认为,89号文件表述欠妥,就上述疑难转办不予明确答复,只作口头解释,对89号文件正常执行,。,在实际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反馈:主管局: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纠纷,未解决的,应由实际使用人来缴纳,。,财税,2008152,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疑难,13.,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A,、房屋原值,400,万,已提折旧,300,万元,推倒重建后,可,将净值,100,万元计入新房成本,一并按,20,年重新计算折旧。,疑难,13.,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B,、(,1,)新购置房屋,500,万,在原基础上经批准加一层,(支出,100,万),新房按,20,年重新确定计税基础;,(,2,)原有旧房屋,600,万,已按,30,年折旧年限,计提折旧,20,年,(,400,万),如果对该房屋进行,功能,改造(发生支出,100,万元),可按,净值(,200+100,万)按,实际低于,20,年按,“,尚可使用(,10,年),”,折旧。,疑难,14.,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处理,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超过,12,个月怎么办?,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汇算清缴期(次年,5,月,30,日前),疑难,14.,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处理,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总局解读:,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但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疑难,14.,未使用的房屋是否提折旧,税法,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就是对“房屋、建筑物”无论是否使用都照常提折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企业出租的固定资产,出租方照常,提折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入方提折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如果再发生更新改造费用时,按可再使用年限摊销,(,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国有企业(因土地是划拨的)存地这种情况,(,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疑难,15.,新办企业,“筹建费”处理,1,、,筹建费(开办费),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三年),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2,、筹建期间利息收入,,冲减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3,、新办企业发生 的招待费,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假如发生招待费,5,万元,是不是意味着,2,万元需要,是否纳税?,对应当调增的2万元不在当年纳税只是分摊“开办费”时,,只能按3万元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这2万元可调到“税后利润”,疑难,15.,新办企业,“筹建费”处理,4,、新办企业亏损的处理,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假如:,2017,新,开办期,发生开办费,10,万元,当年没有收入。,2018,年取得收入,可,2018,一次性扣除,,或从,2018,年形如分三年处理。,2017,年不核算亏损事项。, 张三公司筹建,由于没银行帐号,工商局没有核下名,发生费用让,李四公司代付。,问:当,张三,公司开业后,能否转让给张三公司?,答:需要李四公司给张三公司开具,“,代办服务,”,发票。,讨论:,筹建,期结束以什么为,标志,?,商业,和服务业:取得第一笔收入,工业和建筑业:开始归集生产成本,房地产开发:开始施工,打桩,(不含前期工程,如 地质勘探、平整土地、拆除旧有建筑物、施工用临时道路等 ),辽宁地税辽地税函(,2010,),16,号,第,四,条,企业,筹办期的结束以什么作为标志问题。,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提示,:旧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疑难,15.,新办企业,“筹建费”处理,新,税法,及,实施,条例,没有阐述什么是,开办费,新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国税函,2010,148,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综上所述,:新办企业筹建期发生费用是正常业务,对于因筹建期没有名称,没有银行帐户等原因而不能取得“新企业名称”的发票,也属于正常范畴。新企业可以按着企业所得税法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则进行扣除。但,考虑税务人员对税法的认识不同,如果单纯强调“发票名头不符”也会存在税收风险。,建议,:新企业在与代办企业(母公司)结算“开办费”时,可以签订代办服务合同,收取新公司“办服务费”,并开具相关发票,作为代办企业(母公司)的收入,对实际发生的费用在代办企业(母公司)扣除。这样处理会减少税收风险。,疑难,16.,银行罚息.,可以扣除吗?,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指行政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来源于总局,12366,书),再次说说,企业员工,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A,、正式工,有聘用合同,交各类保险,B,、季节工,一般发生在建安企业,可能没合同及保险,C,、临时工,一般发生特定工种,如:保安,保洁,可能有合同及保险,D,、实习生,一般与学校有方案或合同。没保险,E,、返聘离退休人员,必须有协议,没保险,F,、劳务派遣用工,有两种情况,1,、在企业开支,,2,、在派遣开支,疑难,17.,劳务派遣用工,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A,、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即:,大包:要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管理费,等,,取得一张(全额)发票,作管理费支出,】,【,这种情况:人属于派遣公司的,这些人算派遣公司基数,并交,“,残保,”,和,“,工会经费,”,。同时,按,“,工资总额,”,计算,福利费,】,B,、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只给劳务派遣公司交管理费,)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这种情况:,工资表,在本企业作,,派遣人员属于本企业,,“,残保,”,和,“,工会,”,都属于用人企业承担,可按,“,工资总额,”,计算福利费,】,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A,、扩充原来的工资薪金的定义,,先看:,条例,第三十四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人员)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再看:国税函,20093,号)(下页),B,、只要你判定给员工发的钱,不属于上述内容,可以放在福利费中,(在限额内扣除) 如:给员工发用餐补贴,外出补助,等等,C,、以上两个支出,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的工资薪金,一、税法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国税函,20093,号)有规定:,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有人问:超过保险基数支付金额是否可要所得税前扣除,发放工资.,时点问题,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解析:,A、在上年必须确认(预提),B、必须次年的5月底之前支付了;,C、对于,“,个税,”,应当在发放时代扣。,允许扣除的员工工资如何掌握?,A,、什么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B,、,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与准则的,职工薪酬,不是一回事,,C,、计算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人员)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允许扣除的,员工工资,如何掌握?,员工 判定“,?企业是否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有些企业不签订合同,?是否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如:农民工,外地,反聘人员无法交保险,?是否需要有,工资手册,?,任何文件没有说需要,工资手册,本人综述:,企业与员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签订,没签订的由劳动部,门制裁;,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必须缴纳,没缴纳的由社保部门制裁;, 无论是否有合同、社保、手册,只要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原则判定。发生工资性支出,都可以确认扣除。,临时工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判定,1,、对有固定岗位的,临时性招用的,无论多少天都属于企业员工。,如:打更岗,保洁岗,保安岗等,即使是三、五天更换一个人,支付,这个人的报酬均属于工资性支出。,2,、对企业临时发生的事项,临时性找人员,该事项结束即终止的。,无论时间多长,企业所支付的报酬都属于“劳务报酬”,如:厂房遭受水灾,需要临时性找人员清淤(或临时挖沟等)。不管,给多少线,也不、管干多长时间,都属于支付劳务报酬,,需要对取得,劳务报酬的人员提供合法发票方可扣除。,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可参照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对个人所得,税划分税目的规定进行判定。即: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怎样解决,.,临时用工?,如:农业企业,播种,采摘,收割。,勘察设计企业,外出施工企业,在当地发生的,临时,用工,A,、税收政策:,税,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可以扣除,B,、正常做工资表,C,、发生地代开发票,(,吉地税发,2013,46,号,),;,个人所得税(单位纳税人除外)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依,1.5%,的预征率预征,纳税人可在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地税,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疑难,18.,工伤赔偿,涉税处理,问:,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发生治疗、护理、亲属陪同开支、补偿等支出,45,万元。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后,尚有,20,万元由公司承担。,答:,国税函,20093,号,:,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职工发生,与企业无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慰问补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应取得伤亡职工的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不征个人所得税,个税法,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发生火灾,等,.,赔偿,的,税,务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规定:,第二十五条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第三十二,条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疑难,19.,因公出国,出差:,企业发生差旅费补助,(免个税)的,标准,省局个人得税处解答:可以按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文件执行。,国,内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费,100,元,市内交通费用,80,元,提示:,A,、差旅费补助,,,必须在有住宿票据(证明是在外地)情况下,方可给予补助。,B,、伙食补助费补助,100,;市内交通费,80,,不需要票据的。,(严格讲:不能再发生打车费用),出国:,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42,号,蒙古,美元,90 50 35,朝鲜,美元,90 40 30,韩国首尔、釜山、济州,美元,180 70 35,大阪、京都,日元,18000,,,10000,,,5000,疑难,20.,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疗养费,问:从福利费中支付本单位职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疗养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国税发,1994089,号:,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A,、对长期从事强体力劳动的员工,组织疗养(不属于),B,、以现金形式发放体检费(征),组织体检(不属于),C,、以现金形式发放,交通补贴(征),报销交通费(不属于),D,、以现金形式发放 电话补贴(征),报销在限额之内(不属于),E,、,财税,字,1997,144,号,:,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组织员工,.,外出活动,有人咨询“关于企业取得旅游业发票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1)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拓展培训”,应在“职工教育经费”核算;,(2)如果是企业组织员工外出“职业疗养”、“工作减压”,应当在,“职工福利费”中核算;,(3)如果是企业组织员工外出“,项目考查,”、“会社调研”(有相关资,料证明,如:时间,地点,考查内容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社会调查,内容与本企业促销开展业务有关,委托旅行社代办),税务机关可,以本着“真实性原则”,允许在“管理费”中核算扣除,;,如果,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按:,财税200411号,: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疑难,21.,员工,培训,费,是否,收入个,税?,我,单位招用一名有特长的员工。他与原单位签定的合同中规定:在原单位参加培训,必须为其服务,3,年,这,3,年的培训费可由原单位承担,如果这期间他有违约的行为,这部分培训费由他个人承担。现在他的服务年限未满,3,年,,请问,:支付,培训,费是否涉及为其代扣个人所得税,?,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文件:,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内:“(,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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