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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3,第一章 古 埃 及 法,【,学习目标,】,本章讲解了古埃及法的形成与发展、基本制度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应理解古埃及法在世界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和深刻影响。,【,关键概念,】,古埃及法,(Ancient Egyptian Law),基本制度,(Basic System),历史地位和影响,(Historical Position and Influence),【引导案例,】,盗墓案的审判,(,资料来源:,美,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 30,33,页,),4,第一节 古埃及法概述,埃及位于非洲东北角,包括亚洲西南端的西奈半岛,处在地中海东南,东隔红海与阿拉伯半岛相望,著名的尼罗河贯穿南北,形成了一个以狭长河流为中心的广袤的国家。,。根据生活在前,3,世纪的古埃及编年史家马涅托的观点,古埃及的历史,一般分为古王国、中王国和新王国三大时期。,古王国时代的埃及,(,约公元前,2686,前,2181,年,),,随着各地的被兼并,逐步形成了统一的奴隶制国家,确立了以官僚体制为基础的、君主独裁的专制统治。,古埃及的专制君主被称为法老。,除专制君主外,奴隶主阶级还包括贵族官吏、神庙僧侣以及军队将领等。,随着底比斯王朝的兴起,埃及重新统一。,公元前,16,世纪,阿赫摩斯一世的征伐,使国家重新统一,埃及进入新王国时代,(,约公元前,1567,前,1085,年,),。,5,第一节 古埃及法概述,公元前,11,世纪,埃及进入衰落时期,国家处于分裂状态。,公元前,525,年,波斯帝国侵占埃及。,公元前,343,年,波斯帝国再次征服埃及。公元前,332,年,希腊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大帝侵入埃及,灭波斯王朝,结束了延续,3000,年之久的“法老时代”。,由于古埃及距今年代久远,自然环境几经变迁,加之历经战乱,法律文本早已失传,即便是一条完整的法条,也难寻觅。现今对于古埃及法的研究,主要依据考古发现的石雕、铭文和纸草文字残片,以及希腊学者、埃及僧人的遗著等。,古埃及法律的成长循着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轨迹。,6,第一节 古埃及法概述,据说在法老萨吉西斯执政时,他曾经颁布了一项法令,借贷时,债务人如果没有其他财产作抵押,可将亡父的木乃伊作为抵押或者以其自身将来的木乃伊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即债务人死前债务未清,充当抵押的木乃伊不得下葬。这一规定可以看作当地古老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化的一个实例。,根据石雕和铭文考证,到公元前,15,世纪中叶,埃及出现了成文法典。,公元前,13,世纪,拉美西斯二世在位时,法律已经相当成熟,初步形成了一套严格维护奴隶制统治秩序的规则体系,内容涉及有关军队的组织与编制、社会成员的等级划分,民事交往中的债务、买卖,以及对于刑事犯罪的追究与惩罚等。,古埃及时代,法老发布的各种敇令和指示构成了法律的主体,此外,以宰相为首的各级行政官吏发布的命令和条例,成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7,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一、法老的专制统治,古埃及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奴隶制君主专制国家,法老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拥有绝对权力,他不仅是神的代表,而且还是权力、智慧和真理的化身。,在少数留传下来的法庭审判记录和法令中,“陛下命令”或者“法老他自己说”一类的词句出现在文本的开头,充分显示了他作为立法者的垄断地位。,古代埃及的行政管理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部分。,君主专制国家的另一支重要力量是把持着众多神庙、负责神灵祭祀工作的高级僧侣阶层。,法老专制权力的支柱是军队。强盛时代的国王都拥有一支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正规军,凭借这支强大的常备军,法老对内实行统治并且不断镇压各种反抗,对外经常发动兼并战争,掠夺土地、奴隶和财富。,8,二、民法制度,1,财产法,土地和奴隶是古埃及社会财产的主要形态。,2,契约法,古埃及社会,契约制度较为发达,不仅种类繁多,而且使用普遍。在田地、食物、日用品等领域广泛采用。尤以买卖、借贷、租赁、合伙和担保契约较为常见。,3,婚姻和继承法,古代埃及实行一夫一妻制,结婚须订立严格的契约。,女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订立契约,反映出当时的埃及女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亲子关系上,以法定夫妻所生子女为正宗,妾所生子女通常不具有家庭成员资格。,遗产继承实行全体继承人平等继承制,不分男女,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都享有对于父亲财产的继承权,但长子可以享受某些特权;死者无子嗣的,由死者的兄弟姐妹继承,得将其中一部分财产献给所信奉的寺院。,9,三、刑法制度,古代埃及的刑法充满威吓和报复主义。,在国事罪中,暴动或叛变是最严重的犯罪,对于这类直接危及法老专制统治的重大罪行,不但要对本人处以极刑,而且实行株连;罪犯的尸体必须投入河中,不得入葬。,对违反誓言、杀人、诬告诸罪,均处死刑。,违反宗教祭祀规则,造谣惑众、诋毁他人,都被视作严重犯罪,予以惩处。对欺诈、盗窃、私刻印章和货币、私制度量衡器等行为,均要处以肢体刑。,对各种犯罪,除了广泛适用死刑,还大量使用包括割手、割鼻、割耳、割舌及割生殖器在内的各种肉刑。,刑罚残酷,而且种类繁多。拘禁和劳役是对普通犯罪的最常用的惩罚手段。,10,四、司法组织与诉讼,古埃及设立了许多类似法院的审判机关,负责处理犯罪及各类纷争,但与行政机关并未区分开来。,重大审判都是由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官吏维西尔,(,宰相,),负责,他不仅根据法老的旨意报告和管理全国范围内包括发布命令、任免官吏、征收赋税等工作,还以首席法官的名义主持法院的审判工作。,当时埃及至少存在以维西尔为首的中央法院和地方,(,省区的,),法院两级司法组织。中央法院有,30,名法官,他们都是从各地的富人和贵族中挑选出来的。,中央法院开庭时,“首席法官戴上一个由金链子串起的雕像,这个雕像是用最珍稀的石头雕刻而成。人们称之为真理之像”。,11,四、司法组织与诉讼,诉讼采取书面形式,原告应当写明案件细节,内容包括指控要点、事实,以及损失的情形等的书状,呈递给法官。,被告在收到诉状后,对于其中的每一点同样要以书面的方式进行答辩。,然后双方作第二次书面答辩。,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两次书面答辩材料后,进行集体讨论,并做出判决。,根据现在仍然保存着的当时的一些诉讼记录,我们可以看到,法院的诉讼程序及其重要材料包括:案件审理的日期、在位法老的名字、案件提要、原告的陈述、被告及其代理人的答辩、法院的裁决、法官以及包括法庭记录员在内的其他出庭人员的名单,说明当时的审判制度已经相当发达。,12,第三节 古埃及法的历史地位,古埃及的法律制度与其灿烂、发达的宗教、建筑和文学艺术一起,共同构成了古代东方文明中的尼罗河文明,是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属于那个时代的丰富的文化积淀与陈迹:铭文、墓碑、建筑、壁画、史书,以及关于民间社会的神话、传说,还是给我们勾画出数千年前当地人们法律生活的大致景象。,从对古埃及法律制度的简述中,我们得以看到古代埃及法的一些重要特征。这些特征既是我们解读处于起始阶段的人类法律的一个基点,也是我们理解古代东方法的指南。,13,第三节 古埃及法的历史地位,采用成文法是古代埃及法的一个基本特征。,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律架构下,婚姻、继承制度较为发达,有关调节家庭成员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规则较为周密和完备,展现了初民社会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极端重视。,在家庭成员关系中,妇女有着较高的地位;女方的亲属,尤其是外祖父和舅父的地位最为尊贵,表明古埃及还保留着母系氏族社会的遗风。这是古埃及法的又一个特征。,古埃及法的另一个特征是司法审判制度十分发达。司法与行政不分,机构重合,人员互相兼任,执法与裁判系于同一官吏,这是人类长期沿袭的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模式,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古埃及的司法组织十分发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都很成熟、定型,审判规则相当完善。,不仅对于司法官员的人品、学养有着具体要求,而且对于审判程序和裁判规则都有明确规定。,首先,这表明追诉和惩处犯罪、审理纷争、裁决案件早已成为君主专制国家的一大要务。客观上,它也有助于司法的专业化趋向。,其次,司法职能的发达,审判活动的活跃与频繁,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与人员交往的增多。,14,本 章 小 结,古埃及居世界文明古国之首,创造了辉煌的成就,在医学、建筑等方面尤为突出,在法律制度方面亦有所建树。,由于历史的原因,古埃及并没有给后人留下一部法典甚至是一条可供考证的完整的法律条文。,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也是当时埃及法的一个特色,这一特点在后来的一些法制文明中为人们所熟悉,实则反映出初民基于现实的一种自然的选择。,婚姻继承制度的相对发达,表现出古埃及人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极端重视;而在家庭关系中,女性及其亲属有着较高的地位,多少折射出母系氏族社会遗风的留存。,司法审判制度的发达,说明处理纷争、裁决案件等业已成为当时的统治者的一大关注,同时也表明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与人员交往的增多。,由于其处在人类文明的源头,因而包括其法律制度在内,古埃及对于后世的影响无疑是深远和巨大的。,15,自 测 题,1,简述古埃及法的主要渊源。,2,分析古埃及法老为代表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特征。,3,简述古埃及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16,案 例 分 析,人类历史上流传至今的最早的和平条约,公元前,14,前,13,世纪,当时近东的两大强国埃及和赫梯进行了多次的争夺,发生了多次战争,双方互有胜负,都被战争拖累得疲惫不堪。经过,16,年的战争,在公元前,1296,年,埃及和赫梯订立了和约。和约的订立,结束了两国的长期争霸,两国确实也没有再交战。,在埃及的卡尔纳克神庙以及其他神庙的墙上刻有埃及和赫梯订立的和约的条文,在叙利亚也发现了用巴比伦楔形文字书写在泥板上的条约文本。这就是历史上流传至今的最早的和平条约。,(,资料来源:项勇等,. 108,影响人类的重要战争,.,哈尔滨出版社,,2004),17,阅 读 资 料,古埃及时期法律的特点,参见教材,P22,(,资料来源:,英, J.R.,哈里斯,.,埃及的遗产,.,田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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