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侵权责任法解读,苍溪县中医医院,赵衡,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涉及医疗类的是:,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本章从第五十四条至六十四条,共计十一条。,现在指导我们医疗行为的法律就是,-,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目前来说,基本就是被废止的一个条例,为什么呢?条例能够大过法律吗?,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归责原则,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疗机构过错的推定,医疗,产品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免责事由,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患者隐私保护,制止过度检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那么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对于2010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纠纷将没有医疗事故之称谓,代之以医疗损害,进而也只能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而不能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目前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是没有法律障碍的,只是原来承担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在鉴定资质上没有了法律依据。,赔偿的双轨制,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条例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主要差别:,条例,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死亡赔偿金,未规定,对患者死亡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年限最长不超6年。,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残疾赔偿金,规定了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误工费,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三倍,以实际收入为基数,护理费,仅规定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为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无法恢复的,合理确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大致相同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 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知情同意,(,10,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2011.06.30,外科纠纷赔偿案例:为什么赔,13,万元,就是没有充分告知告知患者颅脑外伤后的各种可能发生的意外,高度注意,“,替代医疗方案,”,被明确写明,需要进行告知并书面履行。,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本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患者的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对负责人与授权的负责人的理解,医院授权决策制度的建立,本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主要是指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况,,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况,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颠覆性条款),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提高医院人员对待病历的法律意识,病历单纯为医院医教研服务的时代已经结束,而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的原始证据作用及在医保医疗付费时的凭据作用日显突出。因此对病历书写质量的要求不再只是医院加强医疗质量进行内部监督管理的需要,更关键的是病历质量将面对的是来自广大患者及社会的挑剔以及法律的约束。,因此,医务人员必须要重新审视病历的功能、作用和社会价值,树立法律观念,从法律的高度来看待,将其作为证据来对待。,败诉,医疗机构败诉的几种情况,病历丢失,病历被证明为伪造,病历内容有缺陷,医疗行为本身有问题,对方获得胜诉最稳妥的办法就是让医疗机构举证时出现第,1,、,2,、,3,种情况,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隐私的保护,是民法上每个自然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普遍性,并非只存在与医患关系之间,但是基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当前医患纠纷中的现实矛盾,本法对这类特殊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现代民法关于隐私权的通说认为,隐私权的客体,包括,:,1身体秘密,2私人空间,3个人事实,4私人生活,,与此对应,隐私权主要包括四项,基本权能,:,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2隐私利用权,3隐私维护权,4隐私支配权,公民有权对个人隐私按照个人意愿进行支配,可以公开部分隐私,准许他人察知、利用。如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允许医生检查身体的隐私部位,了解个人经历、生活习惯等。,一,、,泄露患者隐私,既包括将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患者个人隐私信息向外公布、披露的行为,也包括未经患者同意而将患者的身体暴露给与诊疗活动无关的人员的行为。,关于,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和医疗机构教学需要的冲突,,美国于1974年制定了专门的隐私法,对患者隐私的保护是直接而强有力的,同时,美国的教学医院管理制度也非常的规范,其通行做法是当患者入院时向其告知本院为教学医院,以及见习教学对患者的要求;如果不同意则不得进行或者建议其转院。患者及家属的同意也并不是概括性的,不同的阶段都要分别征求意见。,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