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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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七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概说,法律行为一旦具备成立要件,且具备有效要件,则具有完全的效力,称为,完全行为,。,具备成立要件,不具备有效要件时,严格说来本应一律无效。但民法基于立法政策考虑,依所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而区别对待。,所,欠缺的要件,属于有关,社会公益,的,则使之,无效,;如仅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则使之,可撤销,;如仅属于程序上的欠缺,则使之,效力未定,,使有补正之余地。,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称为,不完全行为,。,二、法律行为的无效,是指法律行为因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根本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思表示欲求的法律效果,称为无效法律行为。无效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实施的法律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有例外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为其纯获利益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一般生活习惯而为其日常生活、学习而使用其零花钱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有效。,民法通则,5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现今,实为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有效。,民通意见,第,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2,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明确规定其无效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又如,,继承法,第,22,条规定了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因为遗嘱系行为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违背其真实意思,在其死后听任其生效,行为人已不可能以其意思表示撤销,因而严重损害行为人利益,因此法律须令其无效。,(,1,)行为人一方故意进行不真实意思表示,如真意保留的,为维护相对人利益,,原则上有效,。,(,2,)对于因受欺诈、胁迫等原因而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赋予当事人,撤销权,。,(,3,)只有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的,或者对行为人利益有重大利害的,法律则令其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52,条),(,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只损害个人利益的,为可撤销),(,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民通,58,、,合同法,52,条),比如,一方给对方当事人代理人回扣,对方代理人收取回扣,然后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52,条),虚假法律行为。(单方实施),是指行为人表面上实施了一种法律行为,但实际上什么法律行为也没有,只是以徒具合法形式的法律行为掩盖其非法目的。,例如,甲为了逃避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表面上放弃继承,实际上继承了遗产,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其内心真意是不放弃继承。,伪装的法律行为。(双方实施),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成立的以掩盖,另一真实法律行为,或者,目的,的法律行为,即用以掩盖真实法律行为或者目的的行为属伪装的法律行为。,前者如,以投资法律行为掩盖真实的非法借贷资金的法律行为;,后者如,以买卖法律行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履行。甲为了逃避人民法院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与乙串通,虚伪地将其财产赠与乙,以损害债权人利益。投资、买卖、赠与法律行为则为通谋虚伪的或者伪装的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52,条)(,即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标的,即当事人欲实现的民事生活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有的表现为法律行为本身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如,进口洋垃圾危害公共环境,禽流感疫情暴发期买卖疫区家禽。,有的则表现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生活共同准则。,如约定以限制某人的结婚自由为法律行为条件。,(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52,条),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是指违反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或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禁止当事人行为的规定或强制当事人必须行为的规定。,但有学者认为,此处之强制性(应当)应解释为禁止性(不得)。,违反管理性,禁止性规范的合同,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绝对无效;而,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的合同,为,绝对无效的合同,。,4,标的不确定或自始客观不能的法律行为。,标的不确定或自始客观不能的法律行为无法实现当事人欲求实现的效果意思内容,应是无效的。,事例,甲是赌博高手,乙想发财,遂与甲达成一份合伙协议,约定由乙提供资金,让甲去赌博,赢了钱双方均分。第二天乙交给甲两万元钱,甲拿去赌博赢了十万元,甲只给乙三万元,乙认为甲违约。,甲与乙之间的赌博合伙协议违反了我国关于禁止赌博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无效。,三、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一,),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特点,1,、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要件,又不足以致使法律行为确定无效,法律允许当事人予以变更或撤销。,2,、只有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并经人民珐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之后,才能发生可撤销的法律后果。,3,、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不同的可能性。若当事人不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则该种民事行为会有效;若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并得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后,法律行为将自行为开始起无效。,(,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类型,事例,甲掌握了乙受贿的证据,要求乙把一辆奥迪,A6,轿车以,8,万元的低价卖给他,并称若乙不同意,将要去司法机关告发乙。乙遂将该车卖给甲。,1,因受欺诈而为的法律行为,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而实施的民事行为。,1999,年,12,月,甲某从某家电商场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进口的国外某名牌彩色电视机,使用,3,个月后出现了故障,经专业人员鉴定,该电视机并非进口的国外名牌彩色电视机,而是用国内原件组装的彩色电视机。虽经修理,该彩色电视机能够正常使用,但甲某还是要求退货,并要求商场赔偿其修理费损失。,本案就是因欺诈而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家电商场以国产彩色电视机原件组装电视机冒充进口的国外名牌彩色电视机向甲某销售,是故意编造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由于其欺诈行为使甲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作出了购买该彩色电视机的意思表示,这一意思表示是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因此,在甲某与家电商场之间产生的彩色电视机买卖合同法律行为是受欺诈而为的法律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甲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依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甲某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的权利。,2,受胁迫而为的法律行为,根据,民通意见,第,69,条的规定,因受胁迫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在事例中,甲以到司法机关告发乙的罪行来要挟乙,迫使乙将轿车以低价买给他,构成民法上的胁迫,轿车买卖合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王某拥有生产灭火器的专利技术,但因缺乏资金,遂向高某借资。高某提出由他提供给王某,10,万元作为生产资金,但将这,10,万元作为投资,以他和朱某、李某、付某的名义与王某合资成立消防器材生产公司。王某答应了高某的要求,于,1994,年,3,月,王某与高某、朱某、李某、付某签订了发起设立消防设备生产公司的协议,协议约定:高某、朱某、付某、李某各出资,2,5,万元;各占公司资本的,12,;王某以其专利技术出资,占公司资本的,48,。协议签订后,高某等四人仅以高某借给王某的,10,万元作为出资,并未再投入资金。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时,依当时的公司法规定,生产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需要,50,万元,于是他们又将出资协议和章程约定的出资比例修改为王某专利技术出资,26,万元,占,60,;高某等四人每人出资,6,万元,各占公司资本的,10,。但除高某借给王某的,10,元外,高某等四人并未再出资,也未经过验资,而是由高某找关系办理了注册登记。公司成立后由王某负责经营,经营期间,由于缺乏资金,公司严重亏损。,1996,年,1,月,5,日,高某等四人以公司亏损责任在王某为由,要求将其持有的,40,的股份以,80,万元转让给王某,王某不同意,,他们就将王某围困在办公室,不让王某回家,并对其殴打,直至第,2,天凌晨王某被迫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本案中,当事人违反当时的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设立消防设备生产公司,其公司设立无效。由于高某、朱某、付某、李某仅仅向公司出资,10,万元,其应出资额为,24,万元,由于出资不实,也未经验资机构验资,因而其设立无效。因此,高某等四人就不能合法拥有消防设备生产公司的股份。在其看到公司经营亏损的情况下,高某等四人采取围困、殴打等手段强迫王某以,80,万元受让其股份,他们所达成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3,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民事行为。,例如,购买,10,件商品,但购货单的计量单位是“万”,写成,10“,万”,并非所有因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都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只有构成重大误解时,当事人才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甲单位为了加强对其职工家属楼用户电表的管理,决定为每个电表加装铅封。乙公司给其发来订单,甲公司的业务人员根据本单位需要在订单表格的数量一栏签上,6000,,对价格、供货、时间、地点都做了签写。在合同履行中,甲单位发现乙公司发来的货物数量已经超过了自己的需要,但对方认为货还未发够,还要继续发货。经查,原来乙公司发给甲公司的订单表格数量一栏的,计量单位是千件,而不是件,,甲单位的业务人员由于疏忽误认为是件,所以其签订的合同数量就成了,6000,千件,而不是,6000,件,合同数量与其实际需要量超过了,6000,倍。,本案例中,甲单位与乙公司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就是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法律行为。甲单位的意思表示就是在对计量单位发生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做出的与其真实意思不符的意思表示。因此,甲单位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这一法律行为。但因此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甲单位应负赔偿责任。,4,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暴利行为),根据,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实施的民事行为。,09,年,10,月,某乡村中学欲购买,10,台台式电脑,乡村中学当时也没有人懂得电脑,便向某电脑公司询问。该电脑公司即给其上门推销,自称其专销的某品牌电脑是价格最为便宜的,其报价为每台,8600,元,该中学则与电脑公司签订了购买,10,台电脑的合同,总价,86000,元。后来该中学请来电脑专业人员为其职工培训,从专业人员处得知该品牌电脑的市场价格仅为每台,3100,元,一次购买,10,台还可以更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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