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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合同法,郝向鹏,13626536620,QQ,:,411363338,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概述,第二节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的特征,(,一,),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2.,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二)合同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三)合同的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财产性权利义务,三、合同的分类,(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分类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2.,区分意义:,(,1,)是否适用履行抗辩权;,(,2,)由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是否发生风险负担问题,(,3,)因当事人的过错而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分类标准:当事人获得权益是否支付代价。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获得合同约定的权益时,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无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2.,区分意义:,(,1,)对合同主体的要求不同。,(,2,)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不同。,(,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不同。,(,4,)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不同。,(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分类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诺成合同,是指经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除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2.,区分意义:,(,1,)合同成立要件不同。,(,2,)交付标的物的意义不同。,(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分类标准:成立是否应符合法律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形式要件。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未规定或者当事人未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采用任何形式的合同。,2.,区分意义: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不要式合同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要式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应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合同才成立。,合同以不要式为一般,以要式为特殊。,(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分类标准:法律上是否为某一合同确定一个特定的名称并设有相应的规范。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赋予一定名称,并设有相应的规范的合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2.,区分意义:二者适用法律上的区别。有名合同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或者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而无名合同应根据合同的目的以及当事人的意思,参照适用与之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六)主合同与从合同,1.,分类标准: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从属于其他合同的合同。,2.,区分意义: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主合同而存在。主合同变更,从合同原则上随之变更。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撤销或终止,从合同原则上消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分类标准: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束己合同指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涉他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权利或约定义务的合同,主要包括利他合同、第三人履行的合同。,2.,区分意义:束己合同严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涉他合同在一定意义上突破了该原则。,(八),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1.,分类标准: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一时性合同,是指合同约定当事人的给付应一次性完成。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非一次给付即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2.,区分意义:,(,1,)在合同的履行方面: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立即消灭。,(,2,)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不同。,(,3,)合同消灭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九)其他分类,1.,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1,)分类标准: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是否确定。实定合同指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确定当事人给付义务的合同。射幸合同指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为其典型。,(,2,)区分意义:实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显失公平的合同可能被撤销。射幸合同则不能简单地以是否等价来衡量是否公平。,返回,2.,商议合同和格式合同。,(,1,)分类标准:当事人能否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商议合同指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格式合同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2,)区分意义:法律通常会对格式合同进行特别规制,以避免未经协商的合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的不公平。,第二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合同法的立法目的,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法是财产法。,2.,合同法是交易法。,3.,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准则,是制定、适用、解释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据和出发点。,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在适用规则上的平等。,2.,自由原则:订立、变更和终止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合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合同当事人的自由要受到合法性原则的限制。,3.,合法性原则。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否则,合同可能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合同法对合同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4.,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公平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立法时合理分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负担和风险。,5.,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负有通知、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在合同履行阶段,当事人还应履行各种附随义务;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承担保密等必要的附随义务。,6.,鼓励交易原则。指在合同订立、履行、终止的一系列制度规范中,尽可能减少当事人交易的制度障碍,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促进当事人通过合同实现交易目的。,该原则在合同法中主要体现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减少国家对合同的干预。合同法提供了当事人可参照适用的条款,以避免因合同中部分条款缺失或不明确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合同法严格限制合同解除的条件,避免一方当事人以合同履行中微小的瑕疵主张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无法实现。鼓励交易原则同样要受到公平、诚实信用、合法性原则的限制。,五、我国当代合同法的发展及体系,(一)我国当代合同法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统一,合同法,颁布以前,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呈现“三足鼎立”的局面,即由分别颁布于,1981,年,12,月、,1985,年,3,月和,1987,年,6,月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以及与之配套的一系列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分别进行调整。,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该法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返回,(二)我国当代合同法的体系,我国现行合同法的体系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确立的合同法基本原则为指导,由,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他单行法律、法规中的具体的合同规范、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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