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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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8,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本 章 内 容,7.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类别,7.2,施工合同管理,7.3,FIDIC,合同条件简介,8.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类别,合同,又称,契约,,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专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8.1.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8.1.1.1,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法律关系由三部分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是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又称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客体,是指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CDE,),A,、权利,B,、义务,C,、 物,D,、 行为,E,、智力成果,建设工程合同关系,8.1.1.2,建设工程中主要的合同关系,合同法,明确指出,,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1,),合同的确认书,即通过信件、电报、电传等方式签订的合同,事后双方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的合同形式。,(,2,),定式合同,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全部不同意的合同。,(,3,)签证形式,即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方式作为合同的有效要件的形式。,8.1.3,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1,),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经济。,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的建筑业,要想繁荣和发达,就必须加强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健全建筑市场的法规体系,8.1.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2,),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市场价格和市场交易,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是一项经济法制工程,它要求对建筑市场主体、市场价格和市场交易等方面加以法律调整。,建筑市场主体,有关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才具有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市场价格,建筑产品价格,,是建筑市场中交换商品的价格。建筑市场主体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运用合同形式,调整彼此之间的建筑产品合同价格关系。,市场交易,建筑市场交易,,是指对建筑产品通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市场竞争活动进行的交易,最后采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形式加以确定。在此过程中,建筑市场主体依据有关招标投标及合同法规行事,方能形成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8.1.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3,),加强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率,牢固树立合同的法制观念,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从自身做起,坚决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法规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认真履行合同文本的各项条款。,监理工程师通过谨慎而勤奋的工作,通过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严格管理,力求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实现建设项目的目标,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建设工程合同的履约率。,(,1,),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经济,(,2,),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3,),有利于开放国际建筑市场,(,4,),有利于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8.1.5,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8.2,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其中,,建筑,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8.2.1,施工合同概述,8.2.1.1,施工合同的含义,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依据。,(,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2,),标的的特殊性,(,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4,),合同内容的复杂性与多样性,(,5,),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8.2.1.2,施工合同的特点,施工合同有()特点,A,、合同标的的特殊性,B,、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C,、合同内容的复杂性,D,、 合同当事人的不确定性,E,、 合同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1,),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2,),有利于对工程施工的管理,(,3,),是进行工程监理的依据和需要,8.2.1.3,施工合同的作用,(,1,),按施工的种类进行分类,根据建筑工程种类不同,施工合同一般可以分为,建筑施工合同、设备安装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施工合同,等。,(,2,),按承包单位的数量不同进行分类,根据承包单位数量的不同,可以将施工合同分为,总承包施工合同、分别承包施工合同和分包施工合同,。,总承包施工合同,发包方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委托给一个承包单位承包。,分别承包施工合同,发包方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分别委托给几个承包单位分别承包。,分包施工合同,承包单位可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施工合同。,8.2.1.4,施工合同的分类,(,3,),按合同价的计价方式进行分类,总价合同,指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总额”,即,总价,。它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由承包方与发包方经过商定做出的。,其主要特点:,一是,价格应根据事先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待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该事先商定。,总价合同的,优点,是在实际工程量变动不大的情况下较易管理。,缺点,是由于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将会占用很多时间,从而延长了设计周期,拖长招标的准备时间。,总价合同按其是否可以调值又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两种。,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价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承包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这种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对最终产品的要求非常明确的工程项目。,可调值总价合同,一般也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计算基础,但它是按“时价”进行计算的,这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但在合同中约定,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合同内约定的风险,如物价上涨,合同总价相应调整,并规定调整方法。可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期较长,通胀率难以预测,但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可调值总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作了分解,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这一不可预测因素的风险,而承包方只承担了实施中实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变化的风险。,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整个合同期内执行同一个单价,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进行计算。,单价合同适用于施工图不完整,或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尚不明确,或未具体地予以规定的情况。在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的情况下,可以避免凭运气而使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过大的风险。,通常又可细分为:,a,计量估价合同,,即以工程量表和工程量单价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b,纯单价合同,,即发包方只向承包方给出发包工程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不需对工程量做出任何规定,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种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出报价即可。,成本加酬金合同,指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发包方需要承担工程建设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这种合同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实际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不关心。,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在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而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项目。,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文本,。,该文本是对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1,年,3,月,31,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10201,)的改进,是各类公用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的合同样本。,8.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简介,施工合同文本,规定了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8.2.2.1,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 ),A,、 中标通知书,B,、工程量清单,C,、招标文件,D,、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E,、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2.2.2,施工合同文件的主导语言,在国际工程中,当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拟订合同文件时,或用一种语言编写,然后译成其他语言时,则应在合同中规定据以解释或说明合同文件以及作为翻译依据的一种语言,称为合同的主导语言。,一旦出现不同语言的文本由不同的解释时,应以主导语言编写的文本为准,即“主导语言原则”。,8.2.2.3,施工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国际工程中,应在合同中规定一种适用于该合同并据以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的国家或州法律,成为该合同的“适用法律”。,8.2.2.4,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释原则,对合同文件的解释,除了应遵循上述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主要与演员则和适用法律原则外,还应遵循国际上对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进行解释的一些公认的原则。主要有:,1.,整体解释原则,2.,目的解释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交易习惯及惯例原则,5.,反义居先原则。如果由于合同中有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之处,因而导致对合同的规定有两种不同解释时,则按不利于起草方的原则进行解释,即以与起草方相反的解释居于优先地位。,8.2.2.4,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释原则,6.,明显证据优先原则,如果合同文件中出现几处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时,除了按照合同文件优先次序外,应服从:具体规定优先于原则规定;直接规定优先于简介规定,细节规定优先于笼统规定,根据此原则形成了一些公认的国际惯例有:细部结构图纸优先于总装图纸;图纸上数字标注的尺寸优先于其他方式(如用比例尺换算),数值的文字表达优先于用阿拉伯数字表达,单价优先于总价,规范优先于图纸等。,7.,书写文字优先原则,书写条文优先于打字条文;批字条文优先于印刷条文。,(,1,),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材料、设备的需方则应根据购销合同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时的质量控制,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8.2.3,施工合同管理的一般问题,8.2.3.1,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管理,监理工程师在验收,24,小时前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包方不按规定通知承包方验收,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发包方负责。,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a,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价差。,b,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c,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d,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e,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f,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日期,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时的质量控制,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和产品合格证明。,在到货,24,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监理工程师拒绝验收,承包方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购置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根据工程需要,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方可使用代用材料,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对自己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当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是错误的,A,、 工程师可以拒绝接受,B,、 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C,、承包人可暂时存放这些材料设备于现场,并按照工程师的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D,、由此造成工期延误不予顺延,(,2,)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在不妨碍承包方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这是发包方的权利。,承包方应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布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的检查、验收和监督,并予以积极配合。,(,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承包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方在限定期限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以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方可以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进行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费用由发包方负担,赔偿承包方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承包方则应承担检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A,编制竣工验收的工作计划。,B,整理、汇集各种经济技术资料。,C,拟订验收条件、验收依据和验收必备的技术资料。,监理单位应将上述内容拟订好后分发给发包方、承包方、设计单位及现场的监理工程师。,a,竣工验收的条件包括: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验收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b,将竣工验收依据一一列出,以对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c,竣工验收必备的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评定的技术资料(如果对一个完整的建设项目进行交工验收,还应有单位工程的交工验收的技术资料);试车运转记录。,竣工验收的程序,a,竣工项目的预验收。,b,正式竣工验收。这是由国家、地方政府、发包方以及有关单位领导和专家参加的最终整体验收。,(,5,)工程保修,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主要包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费用和其他约定五部分内容:,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质量保修期,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d,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质量缺陷保修的责任承担,a,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b,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c,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d,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保修费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后,由于保修期限较长,为了维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竣工结算时不再扣留质量保修金,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落实进度控制部门的人员、具体的控制任务和管理职能分工,承包方也应落实具体的进度控制人员,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即在工程进展全过程中进行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比较,对出现的偏差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可以分为施工准备阶段进度控制、施工阶段进度控制和竣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8.2.3.2,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与管理,(,1,),施工准备阶段的进度控制,确定合同工期,施工合同工期,是指工程从开工起到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内容完成,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工期,通常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约定具体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另一种则是,不明确规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而是明确工期天数,同时规定发包方发布开工令的日期为开工日期。,施工工期要以建设工期定额为依据,这也是签订施工合同工期的重要依据。,所谓建设工期定额,,是指在社会平均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施工装备水平及正常的建设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从正式破土动工,到全部工程建完,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要的额定时间。它是确定建设项目工期的尺度,是工期管理的基础。,进度计划的提交与审批,承包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这是承包方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进度计划已获批准。,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并不解除承包方对施工进度计划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延期开工,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施工,如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合同约定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答复承包方。同意或,48,小时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者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若发包方要求延期开工,发包方须在征得承包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并承担承包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2,)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施工进度的检查与控制,a,施工进度的检查方式。定期地、经常地收集承包方提供的进度报表资料。,b,施工进度的检查方法。施工进度的检查方法主要是对比法,即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的对比。,暂停施工,a,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暂停施工。监理工程师在确有必要时,可书面通知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方按处理意见实施后可提出复工要求,批准后继续施工。如发包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如果停工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经济支出,并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相应费用,工期不顺延。,b,由于发包方违约,承包方主动暂停施工。当发包方严重违约,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承包方可主动暂停施工,与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协商处理办法。,c,特殊情况导致的暂时停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发现古墓、文物、有价值的构筑物等,承包方应停工,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处理方案。,审批工程延期,造成工程进度拖延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承包方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二是由于承包方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对于以下几种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可顺延相应工期:,a,发包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b,发包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c,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d,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e,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电、停水、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f,不可抗力;,g,合同中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设计变更,发包方对原设计变更时,应书面通知承包方进行变更,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对原设计变更时,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方可变更。,对设计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必须由原设计或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材料指标,并由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情况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发包方要求提前建成工程项目,则发包方首先要安排落实相应的建设条件,并协调同步建设项目的进度,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二是,承包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过努力加快建设进度,使工期提前,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不论是哪一种情况,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提前的时间;,b,承包方采取的赶工措施;,c,发包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d,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e,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3),竣工验收阶段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按时竣工,如有经批准的工程延期时间,则应按程序办理顺延工期;否则,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竣工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份数提交竣工图。发包方收到报告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并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竣工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1,),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8.2.3.3,施工合同的费用控制与管理,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对于可调价格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调整的因素和调整的方式。,调整的因素包括:,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b,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c,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电、停水、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d,合同约定的其他因素。,承包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调整的方式应按照具体的情况予以约定。,(,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预付备料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项目,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能按合同约定预付,承包方可在约定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发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程量计算,计量是控制项目投资支出的关键环节,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经过计量所确定的数量是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凭证。同时,计量也是约束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手段,因为监理工程师对计量支付有充分的批准权和否决权。对不合格的工作和工程,可以拒绝计量。此外,通过计量,可以及时掌握承包方工作进展情况和工程的进度,控制工程按合同条件进行。,a,工程计量的程序。,承包方按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无正当理由而不参加计量,发包方可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方的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b,计量注意事项。,首先应严格确定计量内容。计量必须依据质量合格证书、工程量清单前言、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和设计图纸。发包方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未经批准)和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其次应加强隐蔽工程的计量。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隐蔽之前必须先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有时要经过设计、监理与承包方三方或两方认可,并签字作为凭证,作为结算的依据,以控制项目投资。,工程款的结算,a,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末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跨年度结算。,b,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比较短,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比较底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c,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按月预支工程款。,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工程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d,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工程款支付的程序和责任,工程款支付的程序,一般首先由承包方提出付款申请,填报有关月报表,说明认为应得的款项,监理工程师对承包方提交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修正或删除不合理的部分,计算付款净金额,然后将付款证书交给发包方,发包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给承包方。,发包方在监理工程师签字后,14,天内不予支付,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延期付款协议中应明确延期支付时间,以及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4,)施工中涉及的其他费用,施工安全方面的费用,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产生的费用。非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相关的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按有关规定处理事故。发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在特殊环境中,如高压线路下、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有害环境中等,施工前承包方应提出安装有关保护措施,经发包方批准后实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涉及的费用,发包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办理报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如果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应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并支付专利使用费。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使用,并负责实验等有关工作。承包方提出使用的,应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按上述约定办理。,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以上发生的费用和收益,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分摊或分享。,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雪、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具体有如下几种:,自然灾害。我国法律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不断提高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但是,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会影响施工合同的履行。认定不可抗力的标准,是以自然灾害的发生是否超过了合同规定。,政府行为。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指一些突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社会动乱、暴乱等。,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或其他影响施工的障碍物。,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h,内承包方通知监理工程师受害和损失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出正式报告。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发包方报告一次灾害的情况,直至灾害结束。,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a,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b,造成的双方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c,造成承包方的机械设备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d,停工期间,承包方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e,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f,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地下障碍物和文物涉及的费用,承包方在施工中遇到古墓、古建筑、化石、文物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并按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工期顺延。,保险,1,)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施工现场内发包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办理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2,)承包方应办理其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8.2.4,变更与索赔管理,8.2.4.1,设计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对设计变更的处理,:,1,)监理机构在设计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业主通报,并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2,)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设计变更的质量费用工期区的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3,)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设计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一句。项目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4,)在总监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5,)未经审查同意实施的变更,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且实际发生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或赔偿的权利要求。,8.2.4.2,施工索赔,(,2,),索赔的性质,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方所受到的损害,与被索赔方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方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任何第三方行为所导致。,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索赔都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只有发生争议才会导致提出仲裁或诉讼,即使这样,索赔也被看成是遵法守约的正当行为。,(,3,)索赔与反索赔,反索赔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时,被索赔方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依据合法理由减少或抵消索赔方的要求,甚至反过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索赔是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拥有的权利。在工程实践中,一般把发包方向承包方的索赔要求称作反索赔。发包方在索赔中处于主动地位,可以从工程款中抵扣,也可以从保险金中扣款以补偿损失。,(,1,)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索赔;,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索赔;,承包方与供应方之间的索赔;,承包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的损害赔偿索赔。,8.2.4.2,索赔的分类,(,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方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度延误,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要求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的索赔称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处理中的几个问题:,(,1,)仅在总工期发生延误时,才有可能给与补偿。用网络计划技术分析施工进度时,一般而言,发生在关键线路上关键活动工期的厌恶,会影响到总工期,因此是可以索赔的,而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活动工期的厌恶,当影响不了总工期时,就不能补偿;仅当影响总工期时,其影响部分才有可能得到补偿。,(,2,)可原谅的延误才有可能给与补偿。可原谅的延误指非承包人的责任,而是由于业主的原因或客观影响引起的工程延误。,(,3,)共同延误的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工期是由两种以上原因同时发生引起的延误。一般遵照的原则:在共同延误的情况下,判别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找出“初始延误”者,由它对延误负责。,费用索赔,费用索赔是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要求补偿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改变而导致承包方增加额外开支或损失的索赔,以挽回不应由承包方负担的经济损失。,承包方在进行费用索赔时,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原则:,a,所发生的费用应该是承包方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如果没有该费用支出,合同将无法继续履行;,b,按此金额赔偿后,应是承包人恢复到假如未发生事件的财务状况,即承包人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可见的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承包人因索赔事件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支出的额外成本,和,失掉的利润,),,所以,索赔金额计算的基础是成本,用有索赔事件影响所发生的成本减去无事件影响时应有的成本,起差值即为赔偿金额,。,可得利润指承包人犹豫索赔事件影响所失去的、而按原合同他应得到的那部分的,利润,。 承包人有权向业主索赔这部分利润。,(,1,)业主违约导致终止合同,则未完成部分合同的利润。,(,2,)业主方原因大量削减原合同的工程量,则被削减工程量的利润。,(,3,)业主原因引起合同延期,导致承包人这部分的施工力量因工期延长而丧失了投入其他工程的机会,由此引起的利润损失。,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里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主要是指利润损失。在实践中,因不能提供服务或商品而造成的利润损失可能远远超过因延误履行而造成的误期损害赔偿的数额。因此,,从原则上说,建筑合同索赔费用中是可以包括利润的。,在索,赔实践中,,不同性质的索赔,利润索赔的成功率是不一样的。一般,,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如计划外的工程,或大规模的工程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是可以列入利润的,即有权获得利润索赔。,对于工程延误,如果该延误(或工程暂时停工)是由于业主方面的责任发生的,承包商有权获得利润索赔。,如果业主自行解除合同,由于是业主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决定解除合同,承包商在有权获得已完成的工程款以外,还应得到相应的利润。,(,4,)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单项索赔,指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索赔。,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进行。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发包方提交索赔报告。单项索赔通常原因单一,责任简单,分析起来比较容易,处理起来比较简单。,综合索赔,又称一揽子索赔。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方将施工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进行综合考虑,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由于在一揽子索赔中,许多干扰事件交织在一起,影响因素比较复杂,责任分析和索赔值的计算很困难,使索赔处理和谈判都很困难。,(,1,)发包方违约行为,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未及时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拖延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方问题的答复,造成施工延误;,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要求赶工或延长工期;,发包方提前占用部分永久性工程,造成对施工不利的影响。,8.2.4.3,施工索赔的原因,(,2,)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承担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3,)监理工程师的不正当行为,监理工程师是接受发包方委托进行工作的。从施工合同的角度看,其不正当行为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发包方承担。其不正当行为包括:,委派具体管理人员未提前通知承包方,即未按合同约定提前通知承包方,对施工造成不利影响;,发出的指令有误,影响了正常的施工;,对承包方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的干预,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因协调不力或无法进行合理协调,导致承包方的施工受到其他承包方的干扰。由于不同承包方之间无合同关系,因此应向发包方提出索赔要求。,(,1,)证明材料,承包方提供的证据可以包括下列证明材料:,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中标书、投标书、合同文本等;,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书和图纸、标准、规范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和具体的施工进度安排;,合同履行过程中来往函件、各种纪要、协议;,8.2.4.4,施工索赔的证据,工程照片、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鉴定报告;,施工中送停电、气、水和道路开通、封闭的记录和证明;,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财物凭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凭证;,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门的规章等;,其他有关资料。,(,2,)现场的同期记录,从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承包方就应当做好现场条件和施工情况的同期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对事件的调查记录、对事件的损失进行的调查和计算等。做好现场的同期记录是承包方的义务,也是作为索赔的证据资料。,当出现索赔事件时,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1,)提出索赔要求,凡发生不属于承包方责任的事件导致竣工日期拖延或成本增加时,承包方一方面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继续精心施工,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8.2.4.5,施工索赔的程序,(,2,)报送索赔资料,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索赔报告应当包括承包方的索赔要求和支持这个索赔要求的有关证据。证据应当详细和全面真实,但不能因收集证据而影响索赔通知书的按时发出,因为通知发出后,施工企业还有补充证据的权利。,(,3,)监理工程师答复,在接到索赔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抓紧时间对索赔通知(特别是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重温合同的条款,研究承包方的索赔证明,并查阅他们的同期记录。依据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提出处理意见。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监理工程师逾期答复后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主要是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双方进行调解和处理,以保证合同的依法签订和全面履行。,监理单位在合同管理中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8.2.5,监理单位在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1,)合同的分析,通过对合同各项条款进行分门别类的认真研究和解释,找出合同的缺陷和弱点,以发现和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对引起合同变化的事件进行分析和研究,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合同分析对于促进合同各方履行义务和正确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对监督工程的实现,对解决合同争议,对预防索赔和处理索赔事件等工作都是十分必要的。,(,2,)建立合同目录、编码和档案,合同目录和编码是采用图表方式进行合同管理的便利工具,它为合同管理自动化提供了方便条件,使计算机辅助合同管理得以实现。,合同档案的建立可以把合同条款分门别类地加以存放,对于查询、检查合同条款,也为分解和综合合同条款提供了方便。合同资料的管理应当起到为合同管理提供整体服务的作用。,(,3,)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加以解决,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使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建成。合同监督还包括经常性地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以促使承包方能够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实现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费用的要求。按合同的有关条款做出工作流程图、质量检查表和协调关系图等,有助于有效地进行合同监督。,合同监督需要经常检查合同双方往来的文件、信函、记录、发包方的指示等,以确认它们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和对合同的影响,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根据合同监督、检查所获得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以发现费用金额、履约率、违约原因、纠纷数量、变更情况等问题,向有关监理部门提供情况,为目标控制和信息管理服务。,(,4,)索赔,索赔是合同管理中的重要工作,又是关系合同双方切身利益的问题,同时牵涉监理单位的目标控制工作,是参加项目建设的各方都关注的事情。监理单位应当首先协助发包方制定并采取防止索赔的措施,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无理索赔的数量和索赔影响。其次,要处理好索赔事件。对于索赔,监理工程师应当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同时按照事先规定的索赔程序做好处理索赔的工作。,合同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投资、进度、质量控制,是建设工程监理方法体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监理单位要做好合同管理,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参加合同制定和谈判。这对了解签订合同双方和合同内容都有好处,也为今后的合同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是掌握合同管理第一手资料的最好办法。,认真弄清每一个合同的各项内容,管理好每个合同。,切记少用或不用口头协议、“君子协定”,防止引起合同争议。,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责,恰当地使用自己的权力,当好“公正的第三方”。这种率先垂范、严格按合同办事的精神对于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它可以促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恰当地行使各自的权利。,委托具有应变能力又能坚持合同原则的监理工程师担任合同管理工作,以应付合同管理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在拟订合同文件、记录、指示、报告、信件时,应当全面、细致、准确、具体,因为它是合同管理,尤其是索赔的基本依据。,在拟订合同文件时应当写清细节,力求达到可操作的程度,以防日后双方在细节上纠缠不清。,特别注意工程变更对合同的影响,应当对每一份变更进行可行性分析,防止由此引起的索赔。,拟订合同条款时应当在语言文字方面做到清楚明白,避免含糊不清、词不达义的现象发生,这既有利于合同的执行,又有利于监理单位实施合同管理。,合同谈判中注意风险的合理转移。,8.3 FIDIC,合同条件简介,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Internationale,Des,Ingenieurs,Conseils,)法文名称的缩写。,1913,年,欧洲四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组成了,FIDIC,。从,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至今,,FIDIC,已拥有来自全球各地,60,多个成员国,因此它是国际上最具有权威性的咨询工程师组织。,8.3.1 FIDIC,合同条件概况,FIDIC,专业委员会编制了许多规范性的文件,这些文件不仅被,FIDIC,成员国采用,而且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招标文件也常常采用。,FIDIC,出版的标准化合同格式有:,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际上通称,FIDIC“,红皮书”)、,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白皮书)及,设计,/,建造,/,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等。本节所提及的,FIDIC,合同条件是指,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明确性,(,2,),完整性和严密性,(,3,),公正性,(,4,),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8.3.2 FIDIC,合同条件简介,8.3.2.1 FIDIC,合同条件的特点,对工程的类别而言,,FIDIC,合同条件适用于一般的土木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及土壤改善工程。,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的种类很多,如固定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单价合同等。,FIDIC,合同条件主要适用于,单价合同,。,所谓单价合同,,就是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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