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II法律法规l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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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目录,第一章 主体资格,第二章 申报流程,第三章 投资范围,第四章 发展趋势,第五章 结论,1,第一章,主体资格,QDII,简介,3,定义,:,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英文首个字母缩写。是指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管理规范:,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当由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监管部门:,三会(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主体资格,券商、基金(证监会),4,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二)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主体资格,银行(银监会),5,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外汇指定银行,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二)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三)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的能力和经验;,(四)理财业务活动在申请前一年内没有受到中国银监会的处罚;,(五)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审慎条件。,信息来源:银监会,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主体资格,信托(银监会),6,信托公司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二)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四)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五)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信息来源:银监会,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前应向银监会报告。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前应向银监局、银监分局报告。,主体资格,保险(保监会),7,委托人(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规定;(二)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三)有明确的资产配置政策和策略,实行严格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四)投资管理团队运作行为规范,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信息来源:保监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经营外汇业务资格,银行,8,银行开办、扩大、停办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开办外汇业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未发生任何重大违规事项及经济损失的;,具有规定数额的外汇实收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政策性银行总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在资本总额中应当含有,不少于,50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实收外汇资本金;城市合作银行总行在资本总额中应当含有不少于,20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实收外汇资本金。,银行的一级分行应当具有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银行的二级分行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银行的支行应当具有不少于,1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具有经外汇局确认资格的、与申报外汇业务相应数量的外汇业务人员。,50,的外汇业务人员应当具有,2,年以上,从事外汇工作经历。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经历或者,3,年以上外汇业务工作经历且经营业绩良好,无不宜从事金融工作的不良行为和较大工作失误;,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备;,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经营外汇业务资格,非银行金融机构,9,符合下列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一、具有法定数额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1,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75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二、具有与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的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三、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施。,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信息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参与主体,银行类合计(截至,2012.6.15,),10,参与主体,证券类合计(截至,2012.6.15,),11,参与主体,保险类合计(截至,2012.6.15,),12,参与主体,信托类合计(截至,2012.6.15,),13,消息来源:外管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止,2012-06-15,),注:中信信托在,2007,年也获得了,QDII,的牌照,但并无投资额度。,第二章,申报流程,证监会申报流程,15,证监会,申请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颁发境外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文件,产品募集申请文件,申请机构,报送,批准,不批准,报送,批准,/,不批准,通知,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一)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境外证券投资计划及拟申请投资额度,境外证券投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内控制度、风险管理措施及相关准备情况等,并提交,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基本情况表,;,(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批准文件;,(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银监会申报流程,银行,16,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申请书;,(二)相关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三)托管协议草案;,(四)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信息来源:,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应当向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购汇额度、投资计划等);,(二)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三)托管协议草案;,(四)拟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格式合同)范本,协议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批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中国银监会。,银监会申报流程,信托公司,17,信托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由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外汇额度、投资计划。(二)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司资质情况、业务发展规划、目标客户群定位、业务可行性分析及资源配置情况。(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外汇投资或外汇交易管理制度;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四)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人员和部门的情况介绍,包括从事境外投资专业人员简历。(五)托管人有关材料和协议草案。托管协议草案应明确拟聘请托管人。由于管理程序、商务谈判等原因无法确定托管人时,可以暂不填写托管人的情况,但需在协议草案中明确说明信托公司与托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业务,并在明确托管人后,将托管人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六)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经营外汇业务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报表。(七)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信托公司应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或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一)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单一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或集合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情况等。(二)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三)托管协议草案。(四)拟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文件草稿。草稿中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五)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中国银监会和属地银监局。信托公司可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远期结汇等方式对冲和管理受托境外理财产生的汇率风险。,信息来源:,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申报流程,18,(一)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申请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决议;(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战略配置方案、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绩效考核能力说明;(五)内设资产管理部门和主要管理人员介绍;(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财务报表、偿付能力报告及其说明;(七)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八)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九)选聘受托人、托管人情况说明和拟签订的协议草案;(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国家外汇局。,(一)投资付汇额度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资金来源说明;(二)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书面决定;(三)上一年度的公司财务报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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