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律制度知识体系cf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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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七章 票据法律制度,票 据 法 知 识 体 系,第一节票据法概述,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第四节支票,第五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一、我国票据立法,二、票据法律关系,三、票据行为,四、票据权利与抗辩,一、我国票据立法(一)票据的概念,狭义,广义,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的特征和功能,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债权,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要式,证券,5、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8,、票据是,提示,证券,9,、票据是,返还,证券,功能:,汇兑、支付、结算、流通、信用、融资,票据的分类,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转账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不定额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现金汇票,票据立法状况:,1988年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1988年银行结算办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订),1997年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二、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基于,票据法直接规定,而产生,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1、基于发票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关系,2、,由于承兑而发生的票据关系,3、由于背书而发生的票据关系,4、由于保证而产生的保证人与持票人间的关系,5、票据付款而发生的关系。,6、由于保证而发生的关系等。,非票据关系(主要的),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持票人的,请求返还票据权,的关系,依票据法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的,请求返还权,的关系。,票据的付款人付款后请求交出票据请求权关系,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1、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3、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消灭,债权人只能行使票据债权。,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可任选一种。待行使一种后,另一种债权立即消灭。,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如行使票据权无效果,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汇票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票据关系,本票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票据关系,支票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该合同。下列关于甲的权利主张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汇票B.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汇票C.甲有权请求付款银行停止支付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万元预付款,三、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狭义之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广义之票据行为,除上述五种外,尚有付款、更改、涂销等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生效的条件,实质性要件,形式性要件,票,据,行,为,种,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实质要件,票据能力,意思表示,行为的,合法性,票据行为,有效要件,形式要件,书面,签章,交付,一定款式,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票据行为成立的程序要件,1、书面形式,2、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金额),3、,签章,签章,1、实施票据行为必须签章,2、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3、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的签章,为盖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银行汇票票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司法解释2】,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例题.单选】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上的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加盖章,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例题.多选】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记载事项,(1)必须记载事项,A 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欠缺将导致票据无效,B 相对必须记载事项,如果票据行为人不进行记载的,认定为依法律对该事项进行了记载。,(2) 可以记载事项,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禁止背书”的记载,(3)禁止记载事项,导致票据无效或记载无效,收到货物后付款-票据无效,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记载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司法解释】,“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如记载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而不能在票据上进行更改,如果付款人对更改“金额、出票日期或者收款人名称”的票据付款的,由付款人承担责任,【例题.多选】根据法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金额不一致的票据,D、更改金额的票据,票据行为代理,N.5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四、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的伪造,票据上签章的伪造,票据的伪造,票据的变造,伪造的票据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但,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不能以伪造,为由对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案例,习题,四、票据权利,3,、,票据权利的取得,2,、票据权利的内容,付款请求权,追索权,5,、,票据权利的补,救,4,、,票据权利的消灭,1、,概念,(一)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内容,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1、,从出票人处取得,2、从持有票据的人受让票据,3、其他方法:如继承、公司合并、赠与,-合法取得票据,既取得票据权利,-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提示: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例题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例题单选题】甲偷盗所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本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超过2个月,出票日起2,年,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挂失止付,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如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 )做成止付通知,付款人止付(12日)(暂停止付),在通知挂失止付后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付款人12日内没有收到止付通知书,13日可付款。,公示催告,失票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票据的抗辩,对物的抗辩,对人的抗辩,票据的抗辩,票据抗辩的限制,对物的抗辩,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对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提示: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抗辩的限制,其一,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对抗持票人。,其二,凡是善意的,已给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否则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举例:A向B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这里的承兑银行为票据的债务人。B背书给C,C背书给D,D是最终的持票人;假设D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出票人A存入银行账户的资金不够为理由拒绝向D付款,此时银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第二节 汇 票,一、汇票的特点和种类,二、出票,三、背书,四、承兑,五、保证,六、付款,七、追索权,汇票,概念,分类,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第二节 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及其种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种类,依记载权利人名称方式,依到期日,记名汇票 “仅付甲公司”,指示汇票 付,xx,公司或指定人,无记名汇票,即期汇票,远期汇票,依当事人资格是否为多人,一般汇票,变式汇票,对己汇票,付受汇票,指己汇票,依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二 出票,(一)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基础票据行为,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二)汇票的记载事项,1、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7项,“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没有记载的,汇票无效。,2、相对必须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可以记载事项,“不得转让”字样的记载,外币支付的文句,代理付款人的文句,4、不得记载事项,部分背书;附条件的背书。,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A,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有(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B、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D、汇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BCD,(三)出票的法律效力,1、汇票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担保承兑和付款,2、汇票出票对付款人的效力,是否承兑,三 背书,(一)背书的概念和种类,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权利转让或者将授予他人行使。,粘单,粘单是票据的书面延伸,与票据本身具有同一效力。粘单采用统一的格式,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背书人签章,年 月 日,背书人签章,年 月 日,背书人签章,年 月 日,背书分类:,1、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背书的连续性,非转让背书:委任背书、设质背书,委任背书、设质背书应分别记载 “委托收款” 和“质押”字样。,2、记名背书与空白背书(完全背书和不完全背书),背书的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记载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名称。,可以记载事项:不得转让的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不得记载事项:,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部分或分别背书。,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A、该汇票无效,B、该背书转让无效,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C,背书的法律效力,票据权利的转让或授予他人行使。,以背书转让汇票后,背书人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权利证明的效力。,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四 承兑,(一)承兑的概念,1承兑的概念,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2、特点,(1)承兑是付款人愿意于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意思表示;,(2)承兑是单方法律行为;,(3)承兑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4)承兑是要式行为。,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二)承兑的程序和方式,1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取。,2承兑和拒绝承兑。,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承兑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文句、承兑日期和签章。,法律效力:,一经承兑,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即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拒绝承兑: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答案,B,(三)承兑的法律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并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后,承兑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持票人来讲,汇票一经承兑,其票据权利便由承兑前的期待权变为现实权,于到期日前,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对出票人和背书人而言,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出票人和汇票上的所有背书人均免受追索。,五、保证,(一)保证的概念,汇票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为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债务的履行,而在汇票上作出的保证记载的票据行为。,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二)保证的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被保证人和保证日期法律可以补缺。,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三)保证的法律效力,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六、付款,(一)付款的概念,汇票付款是指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二)付款的程序付款在程序上分为两大步骤:提示与付款。,1、付款的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现实地出示票据以请求其付款的行为。,-提示是付款的前提,(1)提示的效力,对持票人来讲,提示发生保全追索权的效果;,对于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来讲,经提示后如不付款,即构成债务不履行,应负迟延责任。,(2)提示的期间,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3)提示地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1条的规定,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4)提示的方式,出示票据,2实际付款。,(1)付款期限: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后,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2)付款审查:,背书是否连续; 持票人合法的身份证明,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应当自行承担责任。,(3)付款人的权利: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三)付款的法律效力,票据法第60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七 追索权,(一)追索权的概念,汇票追索权,是指汇票持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遭拒绝,或有其他无法行使汇票权利的法定原因时,依法向其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汇票金额、利息及相关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汇票追索权是继票据付款请求权后的第二次权利,是对付款请求权的补充。,追索权的主体,追索权人,被追索人,持票人,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选择追索权,变更追索权,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则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二)追索权行使的条件,实质要件 (追索原因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形式要件:票据权利保全行为,(1)提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2)作成拒绝证书,如果持票人未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期限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其对前手的追索权。,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戊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3年11月30日。当下列哪些情况发生时,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D戊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答案 CD,(三)追索的程序,1保全追索权,2通知拒绝事由,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3债务人自动偿还,4确定追索对象,5请求偿还,6受领和交回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流程图示,第三节 本票,1,、,概念和种类,3,、出票效力及格式,2,、,与汇票的联系与区别,4,、见票制度适用于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提示:二个月,见票记载,见票效力,银行本票,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转账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和小商品市场比,较发达的地区,使用比较多,1、记载事项,(1)绝对应记载事项(6条),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人名称”,(2)相对应记载事项(2条),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日期”,记载,事项,内容,汇票,本票,支票,绝对,事项,表明“”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与汇票的区别,1、汇票有三个当事人(他付),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己付),2、汇票必须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对汇票,的责任,,承兑人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出票人处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的出票人始终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即使本票,的持票人没有作见票的提示,但出票人对其本票的,付款义务还是确定无疑的,只不过付款的具体日期。,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结算程序,本票申请人,收款人(持票人),申请人开户行 (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开户行,3、持票结算,1、交款申请签发本票,2、出票并收取手续费,5、代理付款入账,4、将汇票交银行,6、银行间清算资金,【例题】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A、甲 B、乙 C、丙 D、丁,第四节 支票,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二、支票的出票,1、支票的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1.付款地,2.出票地,相对应记载事项,绝对应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无意记载,有害记载,票样,记载事项,(1)绝对应记载事项(6条),和汇票相比,没有“收款人名称”,(2)相对应记载事项(2条),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日期”,支票,2、,禁止签发的支票,1) 空头支票,2) 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3,、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4、出票的效力:,支票,三、支票的背书,除现金支票和用以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外的所有支票均可以背书转让。,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同城)内背书转让,四、,提示付款,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持票人委托自己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成委托收款背书,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票,支票,五、付款,1、有钱付,无钱不付,2、,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六、支票结算规则,流转程序,四、支票票样,支票结算程序(不在同一银行开户),付款人(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申请人开户行,收款人(持票人)开户行,1、签发支票,6、定期对账,5、通知入账,2、将支票交银行进账,4、以不退票表示付款,3、交换支票清算资金,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6、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没有授权补记的问题,(2)出票人资金不足时,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不会垫款;银行承兑汇票中的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银行作为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支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作为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因为支票的付款人银行并非债务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作为付款人不得拒绝付款。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付款。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例题】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签发支票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B、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C、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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