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四 保险合同df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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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Chapter 5 Insurance Contract,专题四 保险合同,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在阐述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要素的基础上,分析了保险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的过程。保险合同是保险学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学生全面掌握本章的内容,为以后保险实务知识的学习铺垫必要的基础。,教学重点和难点,保险合同的特征和要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教学方法和手段,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设疑法。,专题二 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第二节 保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第六节 保险合同种类,本章参考文献,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合同,(Contract),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0,条的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2、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的特征,附和合同,Adhesion Contract,有条件的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射幸合同,Aleatory Contract,最大诚信合同,utmost Good faith,有偿性合同,Rewardful Contract,要式合同,Formal Contract,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主,体,当事人,关 系 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辅助人,1、,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并要求投保方履行最大诚信原则,但同时要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有以下义务:,(1)对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2)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义务;,(3),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需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的组织形式,保,险,人,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按照等额股份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在我国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保险公司。,2、投保人(Applicant),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并不,以自然人为限,法人和它组织也可以成为,投保人。,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被保险人(Insured),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当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须遵守以下,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只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案 例 分 析,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险种,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A女士和她的丈夫。次年9月21日,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性发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险合同规定,A女士作为受益人,可以获得7万元保险金。于是,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发现以A女士丈夫,为被保险人的这份保单中,A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A女士代签,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不予给付身故保险金,并退还了保单项下的全部保险费。,一个签名的疏漏居然导致了7万元权益的丧失。,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由其继承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要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受益人(Beneficiary),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课 堂 问 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关系可以如何组合?,?,受益人的法律特征,法律资格问题;,受益人的产生;,受益人的人数;,受益人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生前又未指定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此时,保险金应按继承法的规定分配。,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义务。,受益人的指定,在保险纠纷中,关于受益人的纠纷占相当大的比例,往往因为投保时忘记或错误指定受益人,造成理赔时不必要的纠纷。受益人指定与否,与是否交纳税收直接有关。如果事先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以后对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征遗产税;如果事先没有指定受益人,按保险法规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这样对作为遗产处理的保险金,某些国家按规定要征收遗产税。,案 例 分 析,受益人案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案 例 分 析,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营销,家有贤妻、老父和老母。,2005年6月,他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及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其中寿险保额1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补贴为60元/天,受益人是自己。投保不,过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生在出席一个酒会时,突感腹痛,难忍并伴恶心呕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虽经抢救,但最终却因医治无效而于10天后不幸去世。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经过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向她支付了10万元身故理赔金。此外保险公司还,向李先生的父母亲及妻子,分别支付了200元住院补贴理赔,金。李先生的妻子对住院补贴理赔金发放产生了疑问:,为什么此笔赔偿不象身故理赔金那样,均归自己所有?,(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中介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Agent,保险公估人,Surveyor,保险经纪人,Broker,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基于投保人或保险人的利益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中间人。,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公证事项的人,包括保险调查人、保险鉴定人和保险理算人,案 例 分 析,年5月20日,某研究所试验室突然爆炸,事故发生后,该研究所向承保,其企业财产的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金额为385万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确认了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对此次事故估损为200万元左右,并当即,预付赔款50万元。由于当事人双方估损反差甚大且互不让步,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建议聘请某公估行的专家到现场对损失程度进行,分析鉴定,此提议得到研究所的同意。公估行派三位专家围绕受损财产,,对原始单证、账目进行了检查;对损毁的财产的损失程度逐一进行了鉴,定,对损失金额进行了评估;剔除了除外责任,区分了保额不足部分等。,最后确定全部损失金额为242.5万元,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内应赔付的损失,金额为228.8万元,比研究所索赔金额少157万元。最后公估行专家制定,出一份正式的专业评估报告交双方当事人审核。由于评估报告做得科学、,细致、规范,使当事人双方都心悦诚服地予以接受。保险公司对鉴定期,间花费的交通费、食宿费、测试费、电报电话费、鉴定费共2.4万元全部,承保担下来,使该案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从国际保险市场看,保险合同内容的组成 部分,(二)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主要事项),(三)狭义的保险内容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保险合同的内容,其他条款,Miscellaneous,Provision,保险条件,Conditions,申明,Declarations,承保约定,Insuring Agreements,除外责任,Exclusions,定义,Definitions,(二)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 (Subject,matter);,4、保险责任(Scope of Cover)和除外责任(Exclusion);,5、保险期限(Insurance Period)和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6、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7、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payment),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11、订立合同的时间,案 例 分 析,保险责任,案例,1995年11月27日,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5份,保险期限20年,保险金额每份400元,共计2000元,每月,交保费5元,宋某指定她的母亲为受益人。1998年3月12日,,宋某所在厂发生火灾,她被毁容,于是在当年的8月6日,自杀身亡。宋某死后,其母亲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指出,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7条第2款规定:,自杀属于除外责任,宋某的死亡是自杀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案 例 分 析,某年8月,26岁年轻漂亮的模特索某,在游乐园玩卡丁车,时,长发不慎从头盔中掉了出来,被卷进卡丁车的车轮中,,致使头皮全部脱落并伤及脑部中枢神经导致全残。几个月,前,索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住院医疗保险和1万元养,老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索某1万元住院医疗,保险金和1万元全残保险金,但这2万元对索某的治疗和康,复真的是车水杯薪。事后,索某的哥哥一再希望补买保险,,但保险公司不能答应他的请求。,保险金额,确定,(三)保险条款,保,险,条,款,基本条款:规定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基本事项的条款,事先,由保险人在法定的必须载明事项拟订好,并印在保,单。,特约条款: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特殊需要,共同约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保证条款和协会条款。,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三、保险合同的履行,四、保险合同的中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要约,(Offer),(二),承诺,(Acceptance),(一)要约(要保),(Offer),1、投保人一般是保险合同的要保人。,实务中常常是保险公司和代理人积极主动开展业务,希望潜在客户订立合同,是否是要约,?,2、保险合同要约内容比一般合同更加具体和明确,。,3、保险合同要约一般为投保单的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有效要约的条件,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二),承诺,(Acceptance),承诺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承诺的时间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可以反复多次,但承诺只有一次。,大陆法系,采用投邮主义,以承诺人发出承诺时邮局签发的邮戳,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采用到达主义,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是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合同订立的时间,英美法系,由受约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在要约有效时间内作出,有效承诺的条件,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成立,不等于,生效!,1、保险合同多为附条件的合同,以缴纳保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2、我国保险实践中多实行“零时起保”。,见保险法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一)保险合同的生效,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以保险双方约定缴付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为生效条件,也称“零时起保制”。,以投保人缴付首期保费为生效条件,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案例分析,案情介绍,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并填写了投保书。,2001年10月6日,谢某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2001年10月10日,信诚人寿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2001年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2001年10月18日凌晨,谢某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致死。当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并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案例分析,案情介绍,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金200万元。,2003年5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交付了首期保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被害,法院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2004年11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交付了首期保险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期间即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之前被杀身亡,法院认为此案涉及的保险合同并未生效,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不必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案例分析,案例分析,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同时交付首期保费,已经成了国际保险业约定俗成的惯例,这对保险公司的展业极为有利,投保人在保险出单前的悔约率便大为降低。但是,这种做法客观上也造成了潜在的风险。,在国外寿险业,为了防止因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后、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前发生意外而引起纠纷,保险公司一般会在收到首期保费后为投保人出具一份暂保单,作为一种临时约定,为保户提供空白期的保障。暂保单可以对期间的种种可能情况作出事先约定,以及明确保险公司是否将承担赔付责任,提醒保户虽然缴纳了钱但保险合同还没有生效。保险责任的额度基本是确定的,这个时期的保障到保险合同正式出具时即终止。,(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1、保险合同的有效,(1)保险合同主体必须具备合同资格;,(2)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内容合法。,2、无效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合同。,(1)无效保险合同的认定;,(2)无效保险合同的分类;,(3)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1)无效保险合同的认定,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内容不合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2)无效保险合同的分类,无,效,的,程,度,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无,效,的,性,质,绝对无效,相对无效,(3)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返还财产:包括返还保险费或保险赔偿金;,赔偿损失;,追缴财产: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应当追缴财产,收归国库。,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全面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过程。,本部分内容体现了保险合同的什么特点?,(一)投保方的权利与义务,1、投保方的义务,如实告知(保险法17条),交付保费(保险法14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保险法36条),危险增加通知(保险法37条),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保险法17条),出险施救(保险法42条),提供单证(保险法23条),协助追偿(保险法48条),(一)投保方的权利与义务,2、投保方的基本权利,保险条款了解知晓权(保险法17、18条),保险金请求权(保险法27条)(索赔时效的规定详见下页),解约权(保险法15条),索赔时效的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人寿保险以外的索赔时效: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案 例 分 析,王先生是一份人寿保险合同的指定受益人,1994年7月,王先生出国留学,由于种种原因,王先生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中止了联系。1994年12月,被保险人发生车祸事故,投保人知道后既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没有通知王先生。2001年1月,王先生回国,得知了上述情况,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试问该如何处理?,索赔实效案例,(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保险人的义务,(1)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赔偿(保险法24条)(理赔时限规定详见下页),施救费用(保险法42条),检验费用,争议处理费用(保险法51条),(2)条款说明(保险法18条),(3)及时签单义务(保险法13条),(4)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保险法32条),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限,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对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请求给付保险金请求之日起60日内,确定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2、保险人的权利,收取保险费(保险法14条),解约权(保险法28、36、37、59条),增加保费权(保险法36条),不承担赔偿或给付权,四、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法59条规定: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58条规定:在人身保险中,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Changing),二、保险合同的解除(Cancellation),三、保险合同的终止(Termination),一、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保险法第21条关于保险合同的变更指出:“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和内容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 的主体变更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体;二是合同主体变更的对象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一般而言,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会变更。只有当保险公司破产、解散、合并和分立等原因,才可能导致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即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变更的原因包括: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保险标的用益权的变动,如保险标的的承包人、租赁人因承包、租赁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债务关系发生变化。,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方可变更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但是,两种情况下是不用通知的:,(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特别是海上货物运输(2)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合同转让不用通知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不以保险标的的转移为基础,而主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有下列情形:,(1)投保人的变更,投保人变更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变更;,(2)被保险人的变更,被保险人的变更实质是另设一张保险单,所以不能变更。,(3)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保险单上批注。,案 例 分 析,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投保人变更保险合同的情形有两种:,1、投保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2、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案 例 分 析,某酒店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1000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根据投保时的危险程度(该酒店电路老化消防设施比较简陋),确定较高保险费率为5,,保险人收取保险费5万元。该酒店,投保后更新了全部电路,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检修并配齐了消防器材,建立了兼职消防队伍,并经常训练、演习。这些情况的变化,使该酒店发生火灾的概率明显减少,即使发生火灾也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经投保人请求,保险人鉴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决定在保险期间经过120天以后适用保险费率为3,,保险人应退多少保费给被保险人?,二、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依法使合同效力终止的行为。,1、保险合同的解除与无效不同,解除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条件,无效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2、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5、16条的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和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而在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各国保险法都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有些具体规定如下:保险法第35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是法律允许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终止,互相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对于保险费,保险法第39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时;,(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的除外。,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事宜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6)保险欺诈行为发生后,下列两种情形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一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三、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灭失。,需注意的是,,保险合同的终止只能说明合同自终止之日以后,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消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而在合同有效期内产生的法律关系,引起的法律责任不会消失。,(二)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失效)与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即保险合同的失效是指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支付当期保险费,暂时停止合同效力的一种制度。,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即使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金或给付义务。,(三)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责任,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其他原因全部损失,协议终止,违约终止,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文义解释的原则,日常用语按照普通词意,技术用语按照它们的技术含义,法律用语按照已经确定的法律含义,保险合同中的,词语必须按照,这些词语的普,通和惯常的含,义进行解释。,案 例 分 析,文义解释,原则,某住宅三楼阳台一花盆突然掉落,使一豪华轿车受损,被保险人(车主)要求按照“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索赔。按照条款文义,“空中运行物体,是指在空中的飞行器或者处于运行物体的状态的物体”,如飞机、陨石以及吊车提升的吊物等,而花盆显然不是“空中运行物体”,故不能简单的以“坠落”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技 术 用 语,物理性爆炸: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超过容器承受极限而发生的爆炸;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情形。,暴雨: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火灾,:(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案 例 分 析,被保险人,未成年,年,其父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险”,该保险条款第二章“保险责任”,第条第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日起至周岁,如遇父母有一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减半;如遇父母双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年,被保险人的父母离异,随母生活,并同时把投保人变更为,后于年与结婚,无婚史,、共同抚养教育。之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年遇意外事故身故。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今后每年的保费。,我国婚姻法第条第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条第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条第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2、意图解释的原则,保险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合而订立的,因此,在解释过程中,必须以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意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时,以书面约定为准;,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与投保单及其他和文件不一致时,以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合同内容为准;,特约条款与基本条款不一致时,以特约条款为准;,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和记载先后不一致时,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先批注,手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规则解释,即以当事人手写的、后加的合同文句为准。,案 例 分 析,某年3月10日,崔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2万元康泰保险,受益人系“法定”。同年9月4日,崔某确诊为肝癌,并将此情况告知了其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但崔某一直未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理赔。次年3月10日,保险公司收取了第二期保费。同年4月18日,崔某因肝癌死亡,受益人提出4万元身故保险金的申请。,注:该保单规定生效一年内罹患恶性肿瘤,应按保险金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返还所交保费,保险责任终止。,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条款的上下逻辑,如果被保险人一年内发生了重大疾病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保险人不可能再承担一年后的身故保险责任。对条款的解释要考虑整体和逻辑联系。,意图解释,原则,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4、有利于合同非起草人的原则: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订合同条款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使合同的条款内容有利于自己一方,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而不能对保险条款进行修改。所以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做出有利于非起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以示公平。,3、专业解释的原则:专业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应按照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解释。,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协商,(二)调解,(三)仲裁,(Arbitration),(四)诉讼,(Sue),3、仲裁(Arbitration),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即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仲裁裁决。,(1)一般仲裁委员会就每一个案件都要设立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方式;,(2)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指定;,(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4、诉讼(Sue),民事诉讼法:“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先调解后审判、二审终审制。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2)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必须执行,一方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对第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第六节 保险合同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分类,二、保险合同的形式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实施方式分类,(二)按保险标的不同分类,(三)按保险价值确定的不同分类,(四)按风险转嫁层次分类,(一)按实施方式分类,自愿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合同,(二)按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补偿性合同,给付性合同,(二)按保险价值确定的不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方法,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思 考,(四)按风险转嫁层次不同,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二、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投保单,暂保单,批单,保险单,保险凭证,1、投保单,(Application),投保单也称要保单,是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保险人作出承诺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其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址、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坐落的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份数、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实践中,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印就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按投保单所列条款逐一填写后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盖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2、保险单,(Policy),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交付给投保人。,保险单具有下述法律意义: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2、确立保险合同内容;3、是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4、具有证券作用。,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内容:(1)声明事项; (2)保险人责任范围; (3)除外责任 ; (4)条件事项。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享受权利时所应承担的义务。,保单的签名问题,1、保单代签名的情况是国内寿险市场的怪现象之一。,2、代签名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保险代理人带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另一种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或其亲属、朋友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3、代签名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情况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知道也不同意保险;另一种是代签名符合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真实意图。,4、理赔时客户都主张代签名的保单有效,可是退保时,许多人又会利用代签名的瑕疵要求保单无效。,5、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有一个例外,就是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并且可以不经被保险人同意。,3、保险凭证(Certificate),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是内容较为简单。,实践中只在少数几种保险业务如货物运输保险、汽车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使用,另外在团体保险中也使用保险凭证,。,4、暂保单(Binder),又称临时保险单,由保险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通常在以下情况下会存在:,保险代理人在招揽到保险业务,但还未向保险人办妥正式保险单时,可先出立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人要约后,尚需要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总公司的批准,在未获得批准前,可先出立暂保单,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还有些事项需要进一步商讨,先出立暂保单,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出口贸易结汇时,保险单是必备的文件之一,在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先出立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作为结汇凭证之一。,5、批单(Endorsement),又称为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者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通常在下列情况下使用,对已经印制好的标准保险单,做部分修正,如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内,更改和调整某些保险项目,本章参考文献,1、刘连生,保险法教程,西南财经出版社, 2005年,2、郭颂平,保险原理与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3、许谨良,保险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4、黄华明,中外保险案例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5、周勇,新编保险学基础案例分析,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年,6、应世昌,中外精选保险案例评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7、邹辉,保险纠纷案例投保与理赔的规则技巧,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年,8、周玉华,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9、(英)A. J. Peck,Legal Liabilities,The Chartered Insurance Institute,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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