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金融管理制度z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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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大陆金融管理制度:,演变、改革与问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曾筱清,Peg_zeng,2009-5-27,1978年,中国人民银行才从财政部独立出来。银行体系及其基本职能才逐步得到恢复和加强,但仍然是兼有中央银行职能和商业银行职能的“大一统”的国家银行体系。,在这种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具体的商业银行业务;既是金融行政管理机关,又是经营金融的经济实体。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行政区划在全国普设分支机构,并统一按照总行的指令性计划办事,实行存贷分离、统存统贷。,一、大陆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沿革,大体而言,可分为五个时期,(一)1949-1978年,单一制银行体制时期(或称一级银行体制、大一统银行体制时期),特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与银行业务经营一体;金融管理与具体业务操作一体;中国人民银行的营业网点遍布城乡。,(二)1979-1986,中央银行体制的确立时期,在这一时期,逐步建立起适应大陆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二级银行体制,又称中央银行体制。,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实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的高度确认了该体制。,在恢复、分设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执行央行的职能;设立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业务。,(三)1987-1993,试办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中央银行体制的时期,在这期间,重新组建了交通银行等全国性综合银行,设立了中信实业银行等全国性商业银行和招商银行等区域性商业性银行;大力发展保险、信托、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中外合资银行或财务公司等。,到1993年底,大陆除了四大国家专业银行外,还有交通银行等9家银行,4000多家城市信用合作社,50000多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还有各类保险公司20家,信托,投资,公司380多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50多家,金融租赁公司14家,证券公司80多家。还有225家外国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了代表处和营业性分支机构。,至此,大陆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制。,(三)1987-1993,试办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央行体制的时期,(四)1994-2002,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金融体制改革的时期,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据此,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进行金融体制的多方面改革。,改革的总目标:建立“三个体系”、实现“两个真正”。,具体包括:,(1)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2)建立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3)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4)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把国有专业性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并为此进行了外汇管理体制、银行体制等方面的改革,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金融体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果。,(四)1994-2002,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金融体制改革的时期,(五)2003年至今,进一步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时期,以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设立,中国银监会统一行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为发端,以同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标志,大陆进入了进一步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时期。,第一,深化各类金融机构的现代化、股份制改革,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机制,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第二,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健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第三,稳定推进利率市场化,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建立和完善统一、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改进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以建立健全货币、资本、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金融调控机制,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改革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改革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第四,健全金融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机制,强化金融监管手段,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增强监管信息透明度并接受社会监督,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各金融监管机构相互间以及同中央银行、财政部门的协调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水平,依法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开公平有序竞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进一步丰富、细化了前述改革目标和内容,并强调改革主要通过法律手段,辅以经济手段加以落实,同时,注重将改革措施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形式确定下来。,明确:金融改革的最终任务是要建立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监管体系和金融法律制度体系。,(五)2003年至今,进一步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时期,围绕前述目标,相继进行了以下改革:,利率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的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改革;,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金融监管分工与协调机制改革。,二、大陆重大金融监管改革事件回顾,(一)机构改革,1、监管机构改革中国人民银行的三次职能转变,(1)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从1984年1月1日起,专司中央银行职能,不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金融业务,至此,中央银行制度基本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三次职能转变,(,2)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成立;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先后从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中剥离出来;,(3)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2003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设中国银监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挂牌成立,实现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对银行业(包括信托业)监管职能的分离。,现行金融管理体制,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得以从组织上建立, 即“一行三会” 。,其中,“三会”,也并业界称为“三驾马车”,对金融机构实行机构监管;“一行”即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功能监管。,2、严格分业的法律逐步松动变化,给金融监管带来新的挑战,2002年,修改保险法:监管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2003年,修改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2005年,修改证券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立法例,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将商业银行法第43条第2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立法解释:,“为国务院将来适当放宽商业银行投资渠道留有余地。”,立法例,修订前的证券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修订后的证券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理由:,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出现了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修改后的证券法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将既成事实合法化,并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间。,(二)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完善,2001年12月,以加入WTO为契机,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金融监管制度。,2002年1月,以中国银行在美分行违规操作案为契机,严格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风险控制。,2004年6月,以逐步放款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渠道为契机,全面推行保险公司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风险管理。,1、商业银行内控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5年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7年7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在2002年5月之前,大陆并没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专门立法,仅仅有个别关于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性条款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商业银行法之中,以及相适应的公司法、金融业会计准则等。上市商业银行则遵守证券法、以及证券业监管部门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法律和管理规章。,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迈出了我国银行信息披露的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一步。,2003年12月,修改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并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和协调。,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监管制度,都初具规模,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重视。,每推出一项新的金融业务,都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出台。,小 结,从2001年12月11日,大陆正式成为WTO第143个成员国起的七年多时间里,大陆的监管者、金融企业,在资本充足率监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为金融业未来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 加入WTO后的五年过渡期已经结束,大陆的金融监管制度建设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金融企业的竞争能力还有待提高,立法在,安全与效率的兼顾,方面还需要做出更优的选择与安排。,以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分割管理为例,分析多头管理和市场分割的不良影响。,三、大陆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成绩和问题,(一)改革取得的成绩,1、现代金融监管理念正在逐步形成,2、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秩序正在形成,3、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上了议事日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长胡平西,在2005年3月份接受记者提问时,回答道:金融生态可理解为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要素之间及其与外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系统。,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的监管理念,共六章,50条,是大陆第一部对银行业监管的专门法律。,从该法的内容看,一方面,这部法律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银行监管最佳做法和相关文件,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银行业法律制度中的立法经验,有一半以上的内容反映出先进的监管理念;另一方面,这部法律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可以说是一部授权法,而且在授权的同时,强化了行使监管权力的手段和措施。,值得一提的是,该法从制度架构上设置了监管机构行使权力的必要程序和约束与监督机制。,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就是所谓的金融生态环境,它包括法律法规和司法执法体系、经济基础和企业改革、金融部门的独立性、社会信用体系、诚信环境、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等一系列内容。,(1)征信信息数据库建设,(2)中介服务机构的诚信建设,(3)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和透明度,(二)改革存在的问题,1、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加大,协调机制尚未建立;,2、混业经营趋势增强,相关立法过于分散;,3、政府行政型的监管模式仍占主导,市场约束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三)需要面对并亟须解决的问题,1、依法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现行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有关协调的实践,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建立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2003年6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起草了三方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同年9月,三方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上述三方备忘录,建立了定期和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2004年3月,三家监管机构召开了第二次监管联席会议;2004年6月底,中国银监会在其网站公布了三家监管机构签署的备忘录。,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主要内容,备忘录内容包括指导原则、职责分工、信息收集与交流和工作机制等几个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 ;,三家监管机构对其监管对象的信息收集与交流制度;,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跨境监管中的复杂问题及时进行磋商;,建立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和讨论、协商具体专业监管问题的经常联系机制;,明确三家监管机构出台重大监管政策的会签制度。,对备忘录的简要评价,其历史性意义值得肯定 。,其过渡性的不足应有充分的认识。,其一,三家行政级别相同、相互没有隶属关系的政府监管机构各自为自己和对方约定义务或权力;,其二,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中没有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的声音,则这种制度内在已有的缺陷便不言自明;,其三,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中国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2008年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了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新“三定”规定。,新“三定”规定中要求,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根据新“三定”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职责(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2、建立适于金融综合经营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思路:大部制?,渡过形式:成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中央汇金公司,中央汇金公司是2003年12月16日成立的,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代表国家对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目前汇金公司由国务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领导小组指挥运作。它是中国金融稳定局的窗口。有关金融稳定的行政性措施是由金融稳定局制定并执行的,而市场化的措施则是由中央汇金公司来操作。因此,汇金公司是国务院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一个“工具性”公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出任中央汇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为证监会主席助理汪建熙,原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谢平出任中央汇金公司总经理。,中央汇金公司董事会其他成员包括:外管局副局长李东荣,外管局储备管理司司长黄国波,财政部金融司副司长孙晓霞,财政部预算司副司长王卫星,央行货币金银局局长叶英男。监事会成员包括:财政部财政监督司司长耿虹、央行会计司司长胡正衡和经济学家邓先宏。,从中央汇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豪华阵容”来看,虽然中央汇金公司名为公司,但很多人认为它仍是政府机构,中央汇金公司更被业界很多人士称为“金融国资委”。,对于汇金公司的定位,还有另外一种解释。公司成立之初,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对它的职责是这样阐述的:用外汇储备向试点银行注资不是财政拨款,而是一种资本金投入。中央汇金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人,将督促银行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力争使股权资产获得有竞争力的投资回报和分红收益。,从2003年底对中行、建行两行的注资开始,中央汇金公司陆续开始了它的一系列大手笔的投资运作:,2005年4月,150亿美元注资中国工商银行,与财政部各持有中国工商银行50%的股权;,2005年6月,注资银河证券公司100亿元人民币;,2005年7月,对一家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注资50亿美元。,截至2008年9月30日,汇金公司对中行、建行、工行的持股数分别为1713.2亿股、1321.5亿股和1180亿股,是中行和建行的最大股东,同时与财政部并列工行第一大股东。2008年11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获中央汇金公司注资1300亿元人民币等值美元。 参股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投资3家大型券商。,此外,还有在众多的申请文件中等待审批的其它金融企业期盼着中央汇金投资公司成为它们的股东。,中央汇金公司的角色有待进一步明晰:,中央汇金公司本身既没有实际的经营业务,也没有独立的管理团队,董事和高级管理层全部是来自几个财经金融政府部门的官员,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角色错位和利益冲突,难以有效发挥控股股东的作用。这种状况可能导致汇金公司管理层作为,监管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角色的模糊与混淆,带来诸如政企不分、缺乏效率、监督乏力等问题。,谢谢!,演讲完毕,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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