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第一章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243856383 上传时间:2024-10-01 格式:PPT 页数:34 大小: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总则 :第一章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民法总则 :第一章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民法总则 :第一章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 法 概 述,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两个要素:,1,、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是大陆法系的“人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2,、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大陆法系“物法”的调整对象,是以财产、服务和知识产品为媒介的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分别构成民法中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主要内容。,3,、平等是确定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界限,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平等的属性,,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能够保持自己独立的意志和自由。,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符合这一特性的,概由其他法律调整。例如税收、没收、刑事强制措施等。,案例一,:,1993,年,8,月,某市兴起了“盖楼热”,市政府许多部门纷纷大兴土木,兴建新办公楼。该市财政局见状,也从市政府取得批文,拟建一幢办公大楼,批准造价为,200,万元。,1994,年,1,月,该工程开始动工,由该市宝鼎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建设。同年,7,月,财政局擅自决定提高建筑标准和工程造价,期望在建成后出租收取高额租金。,8,月,工程全部造价已突破,200,万元的预算造价。宝鼎公司考虑到财政局的特殊地位及财政局的付款承诺(财政局承诺超出的部分待工程完工后,1,年内付清),故同意继续施工。,12,月,全部工程竣工,总造价为,280,万元。,1995,年,1,月,市政府向全市通报了财政局超标准建楼的做法,并决定只按预先拟定的经费即,200,万元拨付,超过部分概不负责。此后,由于该市房地产市场行情急剧下跌,而财政局大楼的租金又高,至,1995,年,7,月,财政局大楼的许多房间仍未觅到承租人,财政局仍欠宝鼎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60,万元。于是宝鼎建筑工程公司遂诉至法院。,问: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是否应由民法来调整?为什么?,分析,本案例中的市财政局为机关法人,其与宝鼎建筑工程公司为建造办公大楼所形成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是双方在,平等、意思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形成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以,应由,民法,(具体为其中的,合同法,)进行调整。,市财政局应依约定履行清偿债务(所欠,60,万元工程款)的义务。,案例二,:,原告王颖、倪培璐于,1991,年,12,月,23,日下午,到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开设的惠康超级市场购物。二原告购物后离开该市场时,被市场工作人员追出并拦住责问:“小姐,你们有没有将没有交费的东西带出商场?”二原告回答:“没有。”被告的工作人员一再追问,二原告仍表示没有。被告的工作人员将二原告带到市场门口,指着墙上的公告说:“我们有权检查你们的提包。”然后把二原告带进市场办公室。在这里,被告的职员仍再三追问,原告倪培璐流下了眼泪,原告王颖打开了自己的手提包、解开了外衣扣并摘下帽子让被告的职员查看。被告的职员没有查到任何属于市场所有的东西,只得表示“是听一位顾客说你们拿了东西,对不起,你们可以走了。”二原告想找市场经理说理,得到的答复是“经理不在。”二原告认为被告的工作人员怀疑原告偷拿了东西,并迫使原告解开衣扣、打开手提包让其检查,其行为侮辱了原告的人格,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故诉请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1,),.,问: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为什么?,分析,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本案中被告的工作人员对原告的责问、非法搜查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侵害。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法院应确认被告构成侵权,应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二、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通过,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作用于其范围内的社会关系,。,(一)事前调整,=,确定,+,范导,1,、确定:,是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的民法调整方法。,(,1,)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2,)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规范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3,),拟制,。把乙事实当作甲事实,常以“视为”为典型句式,如将船舶、飞机视为不动产,再如行为能力的有关规定。,2,、范导:,是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的调整 方法。,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复习法理学的有关内容);,行为模式由假定和处理构成;,保证手段由假定行为和法律后果构成。,(二)事后调整,=,修补,+,保障,+,惩罚,1,、修补。,就是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如民法中关于合同当事人对某些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补充性规定。,2,、保障。,就是通过适用民事救济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调整方法。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3,、惩罚。,就是在行为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为的情况下,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三、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运用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为权利法,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进来的,权利是民法的核心。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而刑法规范多为禁止性规范。,私权神圣包括,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和,契约神圣,三个基本点。,人格权神圣,的起码要求是将人当人来对待,可援用一般人格权理念,人格权是人的权利的基础。,确认,财产权神圣,可促进整个社会对财富的追求,从而增进社会的财富,意义巨大。,契约,是现代社会的最基本的特征,从身份到契约,反映了社会组织工具的变迁过程。,契约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二、民法,原则上为私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应属于,私法,的范畴,与调整,政治国家,的社会关系相对应。,但民法并非全然私法,其中总则的规定、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的许多规定属于强行法即公法。,然而,民法的大部分规定仍属于任意性规定,民法原则上为私法。,三、民法为市民法,民法中的“民”不是公民,而是市民。公民和市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是公法上的概念;而市民是私法上的概念,具有自利性。,民法规范的要求低于政治、宗教、道德要求,民法是凡人的法律,不是圣人的法律,不是要求“爱你的邻人”,而是要求“毋害他人”。,四、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场经济的特征就是交换,交换需要规则,这种规则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个法律主要的、首先的应该是民法。,民法中规定交易规则的内容的是,债(权)法,中的,合同法。,合同法,是直接规定交易的法律。,1999,年,3,月,15,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即统一的合同法,有,428,个条文。,第三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1.,民法与商法同为私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2.,民法与商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3.,商法的主体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商法关系基本上都是有偿的财产关系;商法具有国际性。,二、民法与经济法,民法既调整横向财产关系,又调整纵向财产关系;而经济法只调整纵向财产关系。,三、民法与婚姻法,婚姻法是民法的构成部分。,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一、我国的民法渊源,(一)法律,1,、民法典,2,、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如宪法中有关保护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的原则规定。,2,、民事特别法,。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颂布的民事方面的法律。,3,、行政法规中的民法规范,。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的有关物权规范;婚姻登记条例。,4,、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及地方人大或政府颁布的涉及民法内容的规范性文件。,5,、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问题所做的意见和批复,。,6,、其他有权机关的解释,。,(二)习 惯,习惯,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发生于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行为规范。,(三)判例,判例是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力的、被普遍化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制作或认可的法院判决。,(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适用的条件:,第一,只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第二,只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第三,只适用我国未声明保留的条款部分。,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渊源。,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发生作用,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方,发生效力。,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各国大多采取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我国民法对我国领域内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一般都适用。,例外的规定:,1.,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2.,外国人身份法上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其本国法。,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陆、领空、领海及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或飞行器。,此外,我国民法制定的相关机关所管辖范围不同,其所定法律的适用范围也与之适应。,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有无溯及力的问题。,1,、民法的,生效时间,分两种情况:一是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一段时间后再生效。,2,、民法的,失效时间,有三种情况:一是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如合同法第,428,条的规定;二是旧法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三是由国家专门机关颁布专门决议,宣告某些法律失效。,3,、关于民法,溯及力问题,。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例外。例如贯彻继承法若干意见第,64,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后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此外,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3,条中也有类似规定。,案例一,王霞与丈夫李成感情不和,要与李成离婚。经王霞与李成多次协商,李成表示愿意离婚,双方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协议。但在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室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新来的工作人员朱某误将已通知作废的旧离婚证明书签发给了双方当事人。后来,登记室领导张某发现朱某误发了作废的离婚证明书,便通知王、李二人一起前来换取新的离婚证明书。王、李二人到镇离婚登记室后,李成不仅拒绝换领新离婚证,而且表示坚决不离婚。张某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当场宣布王、李二人的离婚证明书无效,并向王、李二人签发了“宣布离婚证无效书”。王霞对张某这种处理很不服气,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试问:,王霞应当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案例二,杨某是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在押的一名犯罪嫌疑人。,1992,年,2,月,5,日晚,同监所人犯刘某违规用汽油炉烧开水,引燃汽油桶,导致火灾,将杨某烧伤致残。杨某以看守所为被告向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被驳回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范围。,问:二审法院处理对否?,案例三,某国驻华领事在北京王府井购物时,其乘坐的汽车被我国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试分析:本案在审理时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