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环境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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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6,页,第八章 环境法的法律责任,环境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而依法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后果。,第一节 环境法的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不履行民事义务或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而环境法的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因其排污行为(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行为)导致造成他人权利侵害时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等的责任。,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侵权行为人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一般民事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与环境民事责任构成有两个明显的区别,一是客观方面,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环境侵权行为不一定是违法的,合法的行为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也要承担环境民事责任;二是主观方面,承担环境民事责任不要求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无过错行为也要求承担责任。因此,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1,、必须有污染或破坏环境行为的存在。,2,、必须有环境损害事实存在。,3,、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侵害环境的行为与环境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比较好认定的,但对一些复杂的因果关系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两种以上的环境侵权行为,造成了一种损害结果,这也就是“多因一果”的情况。例如,多个污染源分别排污,造成一条河流污染,对此,应按共同侵权处理,让所有的排污者对损害结果负连带责任。但一定要区分清楚每个侵权人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另一种情况是“一因多果”,也就是一种环境侵权行为造成了两种以上的损害结果,对于这种情况,应让侵权行为人对多个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此外还要注意因果关系的确定问题。,4,、不要求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三、环境民事责任的免除,环境民事责任的免除,是指环境法所规定的在因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时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一)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二)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损害,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三)因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损害,是指除由于环境开发利用者和环境损害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情况。即第三人的行为是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唯一原因。同时,损害后果又完全是因为第三人过错所致,而环境开发利用者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完全无关,此时应免除环境开发利用者的法律责任。对此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3,款也做了同样的规定。,四、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共有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消除危险,返还财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十种。但这些责任方式并非全能适用于环境民事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在环境侵权责任方面就难以适用。综合起来,承担环境民事责任最经常采用的方式有以下五种:,(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危害,环境保护法,第,41,条首先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排除危害的费用应由造成危害的人承担。,(三)消除危险,(四)恢复原状,(五)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人身伤害的赔偿包括因人身伤害而引起的财产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以上的几种环境民事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二节 环境法的行政责任,一、环境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概述,1,、行政责任概念,行政责任是指违反国家行政法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行为的危害后果,即实施违法行为所造成对社会危害的后果。危害后果主要是指造成环境污染、生态恶化以及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结果,但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3,)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以危害结果作为承担行政责任必要条件的场合所要求的另一个必要条件。在环境法不要求将危害结果作为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确定因果关系的问题;,(,4,)行为人的过错,即实施污染或破坏环境行为者的一种心理状态。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倾向于对这个要件作扩大解释,即不管有没有主观过错,只要客观上造成了污染或损失,就要承担环境行政责任。,(二)环境行政责任类型,1,、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享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定,但又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所给予的行政上的制裁。,(,2,)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的行为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告诫和谴责;,罚款,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者的一种经济上的惩罚。,拘留,是公安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人实施的,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它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没收,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的行为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和没收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财物等的处罚;,停业、关闭,是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从事营业性活动的违法行为人强令其停止营业的处罚。其方式主要有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排污、责令退运固体废弃物、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重新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停业、责令关闭、责令停止开垦等;,扣留或吊销许可证,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所持有的许可证予以吊销或扣留的处罚。,(,3,)行政处罚的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是指将环境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于具体的环境违法行为人的执法活动。它包括实施处罚的机构、实施处罚的管辖、实施处罚的程序和处罚决定的执行等一系列内容。,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机构具有法定性,只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才能实施环境行政处罚,而且每一个行政机关只能实施其职权范围内的处罚,而无权实施由其他机关实施的处罚。,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国环境行政处罚的机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依法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环境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在不同环境管理机构之间的分工和权限划分。也就是哪一种环境行政处罚由哪一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管辖除了在不同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外,还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之分。,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是指实施一项具体的环境行政处罚所经历的步骤和履行的手续。其一般程序可分为立案、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等五个阶段。,环境行政处罚的救济是指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是由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提出的,目的是保护其合法利益免受违法行政的侵害,以保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2,、行政处分,(,1,)行政处分的概念,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环境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不构成刑事惩罚的情况下的一种制裁。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政处分,主要是对破坏和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和公私财产,情节比较严重的除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要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行政处分的种类,受到环境行政处分的人员,既可以是企业单位的职工,也可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其处分形式也有所不同。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6,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如下,8,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的规定,对企业职工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作出;行政处分则是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政府主管机关依照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作出。,3,、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比较,首先,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作出;行政处分则是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政府主管机关依照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作出。,其次,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反环境法的公民、法人或组织适用,其中有的处罚形式(如,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等)只适用于法人;行政处分则只对特定的公民,比如说国家公职人员或企业职工适用。,再次,实施处罚的形式不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等形式;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业、关闭等形式。,第四,处罚后的补救方式不同,不服环境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可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环境行政处分者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或向上一级机关申诉。其次,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反环境法的公民、法人或组织适用,其中有的处罚形式(如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等)只适用于法人;行政处分则只对特定的公民,比如说国家公职人员或企业职工适用。,第三节 环境法的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环境刑事责任是指故意(或过失)违反了环境法规,实施了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构成犯罪所应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一种,也是环境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环境刑事责任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个部分。现代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在这四个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突破和发展。,(一)犯罪主体,环境犯罪的主体是指从事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具备承担环境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或资格的单位和自然人。,(二)犯罪的主观方面,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环境犯罪主体在实施危害环境行为时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污染环境的犯罪中,往往存在两个相互联系的危害结果,一个是环境被污染的结果,一个是环境被污染后又导致的结果,表现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犯罪主体对前一个结果的发生,通常存在着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即明知会发生环境污染的结果而又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对后一个结果的发生,犯罪主体,通常存在着过失的心理态度,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我国现有的,污染防治法中,均把环境污染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环境犯罪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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