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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国际贸易实务,第一次作业指导,第一题:,我国向科威特出口茶叶600箱,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从4月份开始,连续每月200箱,问:我方于4月份装200箱,5月份没装,6月份装200箱,7月份装200箱,可否?,我方违约。按照?UCP600?的规定,只要有一批货物没有按照规定装运,那么信用证从此失效。我方4月份装出的200箱货物可以按照合同和信用证取得货款。,由于我方五月份没有按照规定装货,因此之后,6,月,7,月装出的货物都不能在信用证项下取得付款。,很多人容易误解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认为中间某一批出现问题,并不会影响后面交货。事实上,只要一批出现问题,信用证即告失效。,第二题:,1997,年,3,月,中国,A,公司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了一笔八万美元的服装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上海,支付条件为,D/P at Sight,,出口货代为买方指定的德美公司。由于在此之前公司与该客户采用,L/C,支付方式通过该货代公司曾做过两票单子,所以没有对该货代公司进行详细了解。我公司将货物发出后,将包括三份正本货代提单在内的全套货运单据通过中国银行交对方指定的代收行收款,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货款,在此后的一个多月内,对方一会儿说没见着单据,一会儿说正在和银行商量赎单,一会儿又传来一份真假难辨的银行付款底单。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公司只好指示代收行将全套单据转让给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让其先代收此货然后再与买方交涉,以防止港口滞港费的损失。当美国分公司拿着正本提单去提货时,发现货已被买方提走。公司一面和买方交涉,但对方既不回 ,也不接 ;一面派法律参谋带人赶往上海,准备对货代公司采取行动。,赶到上海时,德美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再到工商部门一调查,才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货代资质,仅为一家运输咨询公司。事后我们了解到另外还有两家中国公司受到了同样的欺诈。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公司只好采取委托授权的方式,通过美国分公司请美国律师起诉进口方。但得知该客户已申请了破产保护。按美国的法律,我们只能参加破产清算,经计算,如果参加清算,其所得可能还不够支付律师费用,公司只好撤诉。此案历时半年之久不仅全部货款血本无归,并且还浪费了大量人力和其它额外的费用,损失特别巨大。,请从此案全过程分析我方,A,公司应从中吸取的教训。,显然,卖方事先对买方的信用调查不够。从操作角度看,本案例的关键失误在于,FOB术语,与D/P支付条件的结合不合理。FOB术语,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本身已经给卖方带来潜在风险,通常如果采用FOB术语,应尽量争取以信用证结算;如果采用D/P支付,那么应防止由买方安排运输,而应该尽量采取C组术语,由卖方安排运输以及保险事宜,以防止货物被无单放货。,国际贸易实务,第二次作业指导,第一题:,一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列明按,UCP600,办理。该信用证以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申请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宣称,如提交的单据不包括该商检证书将拒不付款,继而又申明:如开证人收到货物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可以照付。货到达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80%,,因此遭到拒付。请问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不合理。信用证一旦开立,修改必须经过受益人才生效,这是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例中,受益人未接受修改内容,因此,开证行的修改均无效。另外,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唯一依据是单证是否相符,只要单证相符,无论货物实际情况如何,开证行都应该支付款项。如果货物数量有差异,买方需要根据双方的买卖合同,提供相关证据,进行合同项下的索赔,第二题:,日本某商人在广交会上向天津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仪器一批,合同中未规定任何日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决条件。中方5月开出L/C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为“巴统出口管制产品。日方因无法获取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条款请中方免责。请问日方可否免那么?中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日方不可以免那么。在CIF术语下,?2000通那么?对卖方承担义务的表述如下:,B2 Licences,authorisations and formalities,The buyer must obtain at his own risk and expense any import licence or other official authorisation and carry out,where applicable(Refer to Introduction paragraph 14),all customs formalities for the import of the goods and for their transit through any country.,大意是说,卖方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假设想获得出口许证可以办理出口通关手续,这是卖方承担的义务。这种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中方可以依据合同向日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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