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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环境行政责任,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一)概念,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环境管理主体与环境相对人)违反环境行政法律法规(不应为而作为)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应作为而不作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排污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负有环境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行政责任,(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的行为违法。,2,、行为人有过错。,3,、行为有危害结果。,4,、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作为,不作为,故意,过失,对比:,不是必要条件,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对比:,环境保护法,36,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海洋环境保护法,7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在环境行政责任中,“危害结果”是否作为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依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准。,案情简介:,天原化工厂和重庆造纸厂分别位于同一条河的两岸,都向该河排放废水。由于两厂排放的工业废水都是经过净化处理的,所以,对该河没有危害。,1995,年夏季当地降雨少,河水水位下降,使得河水的净化能力明显减弱,为此,市环境保护局曾提醒过两家企业,要他们采取妥善的措施。当年,7,月,23,日,张某引河水入鱼塘养鱼。由于河水流量不足,致合不能充分稀释的两厂排放的废水含量过高,造成大量鱼和鱼苗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3,万元之多,为此,张某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要求化工厂和造纸厂对其经济损失负责,环境保护局对本案中的两家企业分别给予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你认为环境保护局作法正确吗?,分析:市环境保护局对两家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是错误的,因为环境行政责任的承担必须具有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的要件,本案两家企业排放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环境污染事故不是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中产生的,所以,两家企业对环境污染的发生无主观过错,又没有环境违法行为,故不能追究两家企业的行政责任。,二、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一,),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概念,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污染或破坏环境,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的制裁措施。,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年,3,月,1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改的,行政处罚法,;,2,、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1,月,21,日通过的,环境行政复议办法,;,3,、国家环境保护部,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4,、国家环境保护部,2010,年,12,月,27,日颁布的,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环境行政处罚的特征,(,1,)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享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环境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行政相对人中的违法者,即因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3,)环境行政处罚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者的惩戒,目的在于使其今后不得重犯。,(,4,)环境行政处罚具有时效性。,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1,)依法处罚原则,依法处罚原则是指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并严格依法进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能认定为违法,亦不得处罚。,(,2,)公正、公开原则,(,3,)罚教结合原则,(,4,)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5,)查处分离原则,4,、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第,10,条,(,1,)警告;,(,2,)罚款;,(,3,)责令停产整顿;,(,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7,)行政拘留;,(,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补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一)责令停止建设;,(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六)责令限期拆除;,(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八)责令限期治理;,(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案例:,1998,年,6,月,8,日,福建省长泰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无着制式服装,无悬挂工作牌,无出示工作证,到刘秀华家豆腐加工场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要求交纳,220,元排污费。刘以身上没带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秀华态度不好,要“修理”一下。一会儿,其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长泰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秀华,上面写着“市场,12,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现根据,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刘秀华不服,于,1998,年,6,月,13,日向长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长泰县环保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存在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其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撤销泰环行决字(,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口头答辩,承认作出处罚决定错误,在诉讼过程中撤销泰环行决字(,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7,月,27,日作出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秀华负担。,请问:,1.,本案中长泰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应当如何纠正?,2.,本案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否合法?如果原告没有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本案是一起因行政相对人不服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作为行政机关环保局在认定责任主体错误及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前提下,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认识到其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被告工作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市场,122,摊位”罚款,5 000,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此外,本案被告工作人员无着制服,无悬挂工作牌,无出示工作证,更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6,条“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37,条“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31,条“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等有关程序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5,、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违法事实情节轻微。,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微,:,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执法程序:,由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即表明身份,以证明自己有权对违法人作出处罚;不得少于两人,现场查清事实并取证。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事先告知。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和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诉权。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环境保护局当场处罚决定书,环当罚字,201,号,:,法定代表人(单位),职务,地址,电话,你单位,(,或者个人,),的如下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依据,第,条第,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当场对你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以下一种或者两种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元。,以上罚款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户名:,帐号:,2.,警告。,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环境保护局(印章),年,月,日,(,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法,37,条:,a,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b,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c,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不得阻挠;,d,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相应笔录。,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决定,送达,XX,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X,环罚字,201X XX,号,当事人:,XXX,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详细地址(住址):,XXX,一、环境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2.,上述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依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户名:,帐号:,2.,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XX,环境保护局(印章),年,月,日,(,3,)听证程序,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审查,举行听证会,根据,办法,32,条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才适用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应具备以下条件:,拟作出重大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听证是当事人的一项申辩权利,环境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环境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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