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一、概念和特征,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1.,一个人投资的企业,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由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 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外国一个自然人在我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是个人独资企业,2.,财产为投资人所有,可依法继承转让,3.,是非法人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4.,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人,而且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此处所称的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所以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独资企业法,而适用外资企业法。,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独资企业享有名称权和商号权。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所从事的营业相符合。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与其申办企业规模相当的经营资金,这不是注册资本,只是经营的条件,不具有对债权人担保的效力,法律上没最低数额,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必备条件有,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B,投资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须由企业章程,D,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10,(二)设立程序,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经营范围。,2,投资人身份证明。,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企业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准则设立的原则,即个人独资企业依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设立。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不予登记,并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如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方面发生的改变。独资企业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案例,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被告:李传营,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 ,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裁判要点,:,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东光公司与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则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原告不能依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性向徐州宏达水泵厂的原投资人李传营追偿。,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及事务管理,(一)投资人,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二)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三)投资人的权利,1,、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2,、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答案,】ACD,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有( )。,A.,投资人的知识产权,B.,投资人的劳务,C.,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D.,投资人家庭共有的房屋,(,四,),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1,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1),自行管理。,(2),委托管理。,(3),聘任管理。,2,委托或聘用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委托管理,须由投资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须由投资人与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责任。,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2,2005,年,8,月,2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10,月,20,日,乙未经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10,月,22,日,丙将货物发至,A,企业,但甲以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其职权限制为由拒接支付货款。乙购买货物的行为有效与否?,(,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25,万某出资,10,万成立一汽车配件经销店,为个人独资企业。,1,年后委托,妻弟苏某管理该店。几个月后,债权人相继找上门,要求万某归还欠债。由于苏某管理不善,该店财产所剩无几。万某称无力偿还。债权人告上法庭,要求用苏某、万某家庭财产偿还。万某在设立登记时没有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26,1,、万某除用货币出资外,能否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2,、万某能否委托自己的妻弟经营管理?,该企业所欠债款,法院应付支持债权人用万某和苏某的家庭财产偿还?为什么?万某和苏某各自承担什么责任?,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义务:,1.,设立会计账簿;,2.,招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4.,依法纳税,5.,诚实信用,依法经营。,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独资企业因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解散事由:,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3.,被吊销营业执照,独资企业的清算即是处理解散企业未了结的法律关系的程序。清算结束,进行注销登记,独资企业才最后消灭。,清算程序:,1.,确定清算人: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通知或公告,:,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3.,申报债权,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4.,清偿债务,a.,工资和社会保险,b,税款,c,其他债务,5.,办理注销登记,答案:,D,.,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18,岁)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2004,年),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案例,评析,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3),该企业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向刘某的家庭求偿?,(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6,) 法院判决是否合法,?,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概念和特征,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概述,普通合伙,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专业服务机构),有限合伙,“,风险投资,”,合伙企业有两种:,新法第,2,条: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 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7,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人对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所有合伙人对企业得债务都有责任向债务人偿还,不管自已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偿还部分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8,普通合伙企业,无限责任:所有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得其他资金为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具体得业务中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因故意、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得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对执业中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征:,1.,合伙企业由多个合伙人组成,2.,人合性企业,3.,非企业法人,4.,合伙企业内部属于合伙关系,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完全分离,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二 普通合伙的法律规定,(一)概念,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二)设立,1,、设立条件,(,1,)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人:,两个以上,且须符合法律规定。,第三、,普通合伙人须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即依法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关于合伙人的条件,首先、,合伙人是自然人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济组织中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如,法官、检察官、国家公务员等。,2,)书面协议,经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全体签名生效。,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是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2,)书面协议,经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全体签名生效。,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1,、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火;,8,、争议解决办法及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此外合伙协议也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等任意记载事项,3,)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出资,.,合伙企业没有出资数额的要求,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具体要求:,1,、合伙人对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应,拥有合法的处分权;,2,、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3,、以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依法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办理。,4,、债权、股权属于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亦可作为出资。,企业名称一般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鞍山天成服装贸易商行,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4,)企业名称及经营场所:,符合名称规定,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且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经营场所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5,)其他条件:,批文,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设立合伙企业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申请人。但申请合伙企业登记的具体事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从他们当中制定的代表或者他们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负责办理。,2,、程序,登记申请,20,日内决定可否,执照签发,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出资权属证明;,6,)经营场所证明;,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二)合伙企业的财产,(,1,)财产的性质,为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2,)财产的转让,1,)内部转让,转让人的告知义务,2,)外部转让,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3,)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选择题,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其要求是( ),A,向合伙人以外的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B,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C,转让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D,合伙人之间内部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选择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按退伙处理,(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其他人不再执行,(,2,)表决,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必须经全体一致同意的事项:,1.,改变企业名称,2.,改变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3.,处分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5.,以企业名义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四),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1.,平等权、知情权、监督权,2.,义务:,(,1,)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交易禁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担保禁止: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3.,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分担,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五)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全体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部分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由于特别授权而有执行权的合伙人,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2,、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1,)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先以企业财产清偿,后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2),追偿,2,、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1,)不得行使抵销权、代位权等,2,)可用债务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清偿,3,)或者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59,甲将其在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与乙,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后甲的债权人丙请求对该财产份额强制执行,以下判断中,何者为正确?,A,如果转让协议已经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丙无权请求强制执行,B,如果转让协议尚未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丙只有在其他合伙人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强制执行,C,无论转让协议是否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丙都无权请求强制执行,D,无论转让协议是否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丙都有权请求强制执行,(六),入伙和退伙,1,、入伙,转让、继承、出资,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自愿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法定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退伙的法律效力,进行财产清算,退还财产份额。,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先进行扣减,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含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1,)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2,)名称标有,“,特殊普通合伙,”,2,、责任承担的特殊性:,(,1,)对外:,1,)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有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全体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对内:赔偿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二)设立、变更、解散,1,、设立,(,1,)合伙人:,2-50,个,至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 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有限合伙人不得 以劳务出资。,(,4,)名称、场所和其他条件,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二)事务执行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三)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四)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交易许可: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竞业许可: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五)有限合伙人财产转让的许可,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六,),入伙、退伙、身份转变,(,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3,)身份转变,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小结:,普通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1,、责任上:普通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2,、设立条件上:有限合伙人不允许以劳务出资,而普通合伙人则允许;,3,、事务执行上: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和对外代表;,4,、财产转让上:允许有限合伙人转让和出质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则不允许,5,、权利义务上: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自我交易和竞业行为,普通合伙人则不允许,四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A,、,2/3,合伙人决定解散,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15,天,C,、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二)合伙企业清算,1,、确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清算人职责。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4.,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5,、注销登记。,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咨询:,我和其他几位农民工在一家合伙企业打工。前不久该合伙企业由于经营期限届满进入清算阶段,清算人柳某在清算中发现合伙企业有,60,万元的财产,但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计,75,万元,对外债务,3,万元。柳某首先返还了合伙人的出资,50,万元,清偿债务,3,万元,下余,7,万元按比例支付了,40,多职工的工资和保险费。由于还拖欠我们的工资和保险金,我们找到合伙之一的周某,周称企业已清算,职工工资与其无关。请问:企业的清算合法吗?我们该怎么办?,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1999,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2,),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3,),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只领取固定的工资收入,不负责偿还企业债务。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7,)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