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神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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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法 医 精 神 病 学,forensic psychiatry,刘 云 志,一、 概念,法医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是研究人,的精神障碍、精神健康与法律相关问题的一,门法医学分支学科,通过对涉及法律事件的相关人员的精神状态,及其法律能力的法医学鉴定,为司法部门提,供科学依据,这一过程称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简称为精神鉴定,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任务和目的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在刑事或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有无或伪装精神疾病;,如果有精神疾病,有无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是否需要治疗及确定监护人;,犯罪嫌疑人或已被施行刑罚的人,有无受审能力或服刑能力,是否需要减免刑罚或保外就医;,确定诉讼活动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有无作证能力;,性犯罪的女受害人在被侵犯时有无性防卫能力;,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第一节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criminal responsibility,),简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已行为的能力,亦即一个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的核心内容就是辨认和控制能力,无责任能力,主要指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由于精神异常,未成年由于精神发育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不能正确地认识客观现实,不能正常地从事社会活动和适应社会,对自己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状况缺乏自知力而不能辨别事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尽管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因为无责任能力,亦对其行为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部分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精神活动有别于正常人,但不是明显精神异常(如精神发育迟滞、明显人格改变等),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是这种能力有不同程度的减退或削弱,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civil capacity of behavior),是指公民其精神活动达到充分发展的阶段所具备的承担公民义务的能力,也是一个人的行为能否发生民事法律效力的依据,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标准主要依据两个方面:一是医学标准,即精神异常的严重程度;二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能否正常地完成各种法律行为,当事人在其生活过程中,能否合理地处理自己的财产、婚姻、合同等民事问题;,能否承担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在民事诉讼中有否提供证词和作为证人的能力,这些都属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畴,精神病患者由于精神异常影响了对行为的实质性理解和辨认能力,司法鉴定时常评定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部分)行为能力,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为了保护这些人的正常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指定其监护人。有很多精神病患者终生丧失了行为能力,终生需人监护。但也有些精神病人,在发作期内丧失了行为能力,需要监护;但当疾病痊愈,精神完全正常后可以恢复行为能力,此时监护也可以被取消。,(一)作证能力,作证能力(,capacity of testimony,)又称证明能力或证人能力。是行为人自己看到、听到或从他人处知悉案件的真实情况时能提供对案件有关系的证言能力。,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精神病人由于受到妄想、幻觉的支配,或由于思维障碍、智能障碍等致使其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真实情况,都属于无作证能力,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即使处于精神病发病期,的患者,亦可评定为有作证能力;,能分辨是非,提供实在的证据。,有正确的表达能力。,(二)性自我防卫能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涉及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的精神疾病依次为,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和躁狂症等,重度、极重度及一部分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精神分裂症发病期以及严重躁狂症和周,期性精神病发生时,患者丧失对性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一部分中度及部分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精,神分裂症不全缓解期、残留型、部分慢性患,者和部分躁狂症患者,对性行为的辨认能力,不完全,或者控制能力削弱,有,性自我防卫能力,精神分裂症缓解期、躁狂症发作间歇期、发,作性精神障碍的间歇期以及一部分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其智能障碍轻微,社会适应能,力良好,并不影响其对性行为的辨认和自我,防卫能力,(三)诉讼能力,诉讼能力(,fit to dea,)也称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亲自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第二款规定:“被,鉴定人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无诉讼能力。,评定诉讼能力,的医学要件与法学要件,医学要件主要是精神医学的临床诊断,即是,否有精神障碍,严重程度如何。,法学要件则注重对诉讼的性质,意义和过程,的理解,能否与其代理人合作,履行法律赋,予的申诉权利,(四)受审能力,受审能力(competence to stand trial)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察、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自己面临的,诉讼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合理恰当的理解能,力,,,对诉讼程序及自身权利的认识能力以及,与辩护人配合进行合理辩护能力的综合。,受审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不同,受审能力主要研究被鉴定人刑事诉讼时的精神状态对其理解诉讼性质及可能后果,对诉讼程序及自我权利的认识,以及合理与辩护人合作进行辩护的能力的影响,。,责任能力则主要研究作案时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受审能力主要影响诉讼程序进行,可能导致诉讼中止,而责任能力主要影响刑事责任的判定。,受审能力评定主要从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医学要件是评定的前提条件,即是否患有某,种精神障碍、严重程度如何、其精神状态的,真实性如何,。,受审能力评定更注重于法学问题的理解,即,对审判能否正确理解、能否与辩护人合作、,在法庭上能否正确地回答问题,能否解释作,案情节及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五)服刑能力,服刑能力(competence of serving a sentence)是指罪犯或服刑人员能够承受刑罚的惩罚,能够理解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的生理和心理条件,亦称为承受刑罚的能力,医学和法学要件,医学要件仍然是精神医学的临床诊断,它是被鉴定人能否承担受刑罚的前提条件,在明确医学诊断的基础上,认真分析被鉴定人所患精神障碍的类型和严重程度,以及精神障碍对其理解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被鉴定人是否具备承受刑罚的能力。,评定为无服刑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应将其送往公安系统开办的安康医院或监狱设立的精神病监护医疗机构接受强制性医疗措施,待其精神症状消失,精神活动恢复正常,能够承受刑罚后,再送回原服刑机关继续服刑。,第二节 司法鉴定中常见的精神障碍,一、感知觉障碍(,disturbance of sensation and perception,),1,、感觉障碍 包括感觉过敏、感觉减退或缺失、感觉倒错等,多见于神经系统疾病。精神鉴定检查中最常见的是感觉缺失,常与癔症性瘫痪同时出现,属于癔症转换症状,感觉缺失的分布范围与神经解剖不符是最关键的鉴别点。,2,、知觉障碍,知觉是事物的各种感觉属性如颜色、质地、形状等,反映到大脑后经过综合形成的整体形象,知觉障碍,错觉、幻觉、感知综合障碍:,错觉是歪曲的知觉体验,有客观的刺激存在,单被完全错误地感知,幻觉是虚幻的知觉体验,特征是没有相应的客观刺激存在,却出现了相关的知觉体验,感知综合障碍的特征是对客观事物整体性质,的感知是正确的,但对个别属性的感知发生,了障碍,最常见的是视物变形症,即看见外,界事物的形状、大小、体积等出现了改变,二、思维障碍(,disturbances of thinking,),1,、思维形式障碍,包括思维联想和思维逻辑障碍。,思维联想障碍主要表现为思维奔逸、思维迟缓、思维散漫和思维破裂;,思维逻辑障碍主要表现为语词新作和病理性象征性思维。,2,、思维内容障碍 主要包括妄想、超价观念、强迫观念,(,1,)妄想是病理性的歪曲信念,是病态的推理和判断,具有病态的坚信、自我卷入、个人独有三个基本特征,按其内容和性质分为被害妄想、关系妄想、嫉妒妄想、被洞悉妄想或内心被揭露感、物理影响妄想、夸大妄想、罪恶妄想、疑病妄想、钟情妄想等,(,2,)超价观念,超价观念从患者的个性和经历来看,具有,一定的可理解性。其发生常有一定的事实,起因,推理过程也基本合乎逻辑,但观念,偏激以至于相同文化背景的多数人都不能,接受,常常导致人际冲突,(,3,)强迫观念,某一概念、形象、想法、念头等在脑子里反复纠缠出现(强迫),明知不必要并且主动有意识地抵抗(反强迫),却摆脱不掉,为此感到痛苦,临床上常见的有强迫性穷思竭虑、强迫性怀疑、强迫性回忆、强迫性对立观念,三、情感障碍(,affective disorder,),1,、情感高涨:,是正性情感的显著增加,表现为与刺激环境不适应的过分愉快、喜悦和幸福感,2,、情感低落:,是负性情感的显著增强,表现为心情灰暗,情绪消沉,忧心忡忡,愁眉不展,唉声叹气,消极悲观,对外界一切都失去兴趣,感到自己一无是处,3,、焦虑,是一种与客观不符的、莫名其妙的惶恐不安与提心吊胆的心情状态,4,、情感淡漠:,患者对外界任何刺激均缺乏相应的情感反应,对周围发生的事漠不关心。,情感减退程度较轻时称为情感平淡或情感迟钝,5,、易激惹,情感反应性过分强烈,表现为微小刺激引,起短暂而强烈的情绪反应,且多为愤怒和,不满的情绪。常见于某些人格障碍如反社,会人格、偏执型人格和情绪不稳型人格等,情感障碍责任能力的评定需从医学条件和法学条件两方面综合判断,丧失对事物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时属于无责任能力;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一般为限制(部分)责任能力,四、智能障碍(,disturbances intelligence,),智能又称智力,是一个人的整体能力,是运用既往获得的知识、经验来解决实际问题、形成新概念的能力,是理解力、计算力、分析能力、创造能力等方面的综合。,智能水平与年龄、教育程度、职业等因素有关,可以用智商(,IQ,)来测量,1,、精神发育迟滞(,mental retardation,,,MR,),是指精神发育成熟以前(,18,岁以前),由于,各种致病因素造成智能发育受阻,使智能始,终停留在低下水平。,其,IQ,标准分别为轻度:,50,69,,中度,35,49,,重度,20,34,,极重度,20,。,2,、痴呆(,dementia,),指智能发育正常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大脑器质性或功能性损害,使得智能又退行到低于正常水平。,两者的区别在于:精神发育迟滞者从来没有达到过正常智力,而痴呆是从正常水平退行到智力低下。,假性痴呆是鉴定中常见的一种特殊类型的痴呆,不是由于大脑器质性病变所致,而是一种心,理症状,完全可以恢复正常,又称心因性假,性痴呆,多见于强烈心理刺激诱发的癔症和,拘禁性反应等,重度及以上评为无责任能力;中度多数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少数评为无责任能力;轻,度评为限制责任能力或完全责任能力。,五、意识障碍(,disturbances of consciousness,),意识障碍的类型分为意识水平下降(嗜睡、,昏睡、昏迷)、意识范围改变(矇眬状态),及意识内容改变(谵妄状态)。,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常见的意识障碍形式有,矇眬状态、谵妄状态、梦样状态、梦游症、,神游症,多见于急性发病的非器质性精神病,轻度意识障碍者,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并未达到完全丧失的程度,可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严重意识障碍者,由于完全丧失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六、记忆障碍(,disturbances of memory,),1,、遗忘:对某一事件或某一时期内经历的事情不能回忆。,遗忘又包括顺行性遗忘、逆行性遗忘、心因性遗忘、进行性遗忘等。,2,、错构,是记忆的错误,对曾经发生的事件在发生地,点、情节,尤其是时间上出现错误回忆,混,淆不清却坚信。,3,、虚构,前提前存在遗忘,然后用一段虚构的故事来填补遗忘的片段。见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痴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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