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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条例,(三十二,三十九),1,学习目的,通过学习贵州省学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了解学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依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学生人身 伤害事故的发生 。,2,第三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3,(,一)地震、雷击、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4,(四)非因学校教职工职务行为有过错导致学生自杀、自残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5,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6,(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者期间发生的;(二)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三)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7,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实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为的;,(二)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不改正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9,(一)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二)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书面告知学校的;,10,(三)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知道或者已被学校书面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四)有其他过错的,11,第三十六条 为学校建设校舍、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依法承担责任。,12,第三十七条 因学校教职工实施非职务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教职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3,第三十八条 因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14,第三十九条 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应当根据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15,再见,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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