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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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职业病防治法解读,“,职业病防治法解读,引言,职业卫生与职业病,1948,年,联合国全体会议通过的,全球人权宣言,确认,,所有人享有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1996,年,第,14,届世界劳动安全卫生大会上达成共识:,劳动者在享受就业权利的同时,应享有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1997,年,联合国秘书长发表文告指出:,各国政府决策者和企业家应将保证安全和卫生的作业环境作为一切投资和生产决策的关键加以考虑,职业卫生和安全是一项全球、国际和国家议事日程中的优先任务。,引 言,引 言,看看我国的职业卫生现状,职业病,12212,11519,14296,13744,18128,27240,尘肺,9173,8783,10963,10829,14495,23812,2005-2010,年我国职业病发病情况统计,引 言,看看我国的职业卫生现状,职业病种类分布(,2010,年),引 言,看看我国的职业卫生现状,引 言,看看我国的职业卫生现状,引 言,看看我国的职业卫生现状,引 言,看看我国的职业卫生现状,职业病行业分布,2006,2007,2008,2009,2010,行业,比例,/%,行业,比例,/%,行业,比例,/%,行业,比例,/%,行业,比例,/%,1,煤炭,40.92,煤炭,45.84,煤炭,39.81,煤炭,41.38,煤炭,51.28,2,有色金属,12.85,有色金属,10.12,有色金属,13.05,有色金属,9.33,铁道,9.45,3,建材,6.45,建材,6.38,建设行业,6.9,冶金,6.99,有色金属,8.29,合计,60.22,62.34,59.76,57.7,69.02,引 言,看看我国的职业卫生现状,存,在,的,问,题,发病人数多,各类职业病新发病例,万,/,年,分布行业广,超过,30,多个行业,以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最为严重,遗留的包袱重,体检率低,只有,2030%,报告体系不健全,漏报率高达,3037%,仅现患的尘肺病可能不少于,100,万人,“,职业病防治法解读,我国,职业卫生法律体系,我国,职业卫生法律体系,1,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目前,以,职业病防治法,为基础法的我国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我国,职业卫生法律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目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我国,职业卫生法律体系,1,职业病防治中有关法律关系,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保护健康权利,政府监管部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解读,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2,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职业病,防治法,2,内容共,7,章,,85,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01,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病的范围,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02,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病的范围,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劳动者,职业史,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国家已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四个要件任缺其一,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02,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种类,数量,种类,数量,粉尘类,52,生物因素,6,放射性物质,8,其他因素,3,化学物质类,375,物理因素,15,生物因素,3,02,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分类及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11,月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定为,九大类,99,种,十,类,132,种,02,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分类及目录:,2002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2013年3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前的职业病目录为,10类132种,十,类,132,种,02,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分类及目录:,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石棉肺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职业性,化学中毒,(,60,),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等,其他职业病,(,3,),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职业性皮肤病,(,9,),职业性眼病,(,3,),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等,职业性肿瘤,(,11,),职业性传染病,(,5,),02,职业病,防治法,2,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03,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五个主要关口,2,第二关口,3,4,第四关口,5,第五关口,第一关口,1,第三关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前期预防,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权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措 施,适用范围,适用时间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可行性论证,批准建设,设 计,施 工,立 项,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配套规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1,号令),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1,登录申报系统注册;,2,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3,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4,打印,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地方安全监管部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http,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申报。其他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申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48,号令,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配套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第,50,号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病的前期预防,04,第一个关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截止,2012,年,全国共有,48,家具有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50,号令,职业病,防治法,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立法意图,职业病,防治法,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治法,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的,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设置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职业病,防治法,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防治法,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职业病,防治法,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职业病,防治法,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职业病,防治法,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职业病,防治法,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3,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防治法,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3,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配套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职业病,防治法,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日常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由,生产单位完成,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配套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治法,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职业病,防治法,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职业病,防治法,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5,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防治法,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6,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配套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职业病,防治法,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05,第二个关口,7,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2,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06,第三个关口,立法意图,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职业病,防治法,2,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06,第三个关口,职业病诊断,1,职业病的诊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防治法,2,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06,第三个关口,职业病诊断,目前,,,XXX,省(市)共,有获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XX,家。,XXXXXXXX,XXXXXXX,1,职业病的诊断机构,职业病,防治法,2,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06,第三个关口,职业病诊断,2,诊断人员,执业医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三人以上,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防治法,2,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06,第三个关口,职业病诊断,2,诊断人员,配套法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4,号令,当事人对诊断有疑义的,可在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防治法,2,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06,第三个关口,职业病诊断,3,诊断需要哪些资料?,身份证明,:身份证,工厂工作证明;,职业史,:在什么工厂、什么工种,干了多长时间,接触哪些有毒害因素,有毒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报告,以及工作过程中的防护情况等;,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进厂时的上岗体检、工作后的定期体检;,健康损害资料,,即看病就医的病历记录等。,职业病,防治法,2,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06,第三个关口,职业病诊断,4,诊断依据和原则,依据,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原则: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2,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06,第三个关口,职业病病人保障,1,疑似职业病人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及时安排诊断;,诊断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法,2,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06,第三个关口,职业病病人保障,2,职业病人保障,安排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和获得,民事赔偿,。,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防治法,2,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06,第三个关口,职业病病人保障,3,工作单位变更的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职业病,防治法,2,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07,第四个关口,卫生行政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注意两个部门调整以后的职责分工!,职业病,防治法,2,法律责任,08,第五个关口,01,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处罚额度最高达到,50,万元,行政责任,0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刑事责任,03,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责任,64,Thank You !,不尽之处,恳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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