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一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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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关 一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 1 报 关 一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 2 ( 五 ) 海 关 权 力 的 监 督w为 确 保 海 关 能 够 严 格 依 法 行 政 , 保 证 国家 法 律 、 法 规 得 以 正 确 实 施 , 同 时 敢 使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 海关 法 专 门 设 立 执 法 监 督 一 章 , 对 海 关行 政 执 法 实 施 监 督 。 海 关 履 行 职 责 , 必须 遵 守 法 律 , 依 照 法 定 职 权 和 法 定 程 序严 格 执 法 , 接 受 监 督 。 这 是 海 关 的 一 项法 定 义 务 。 报 关 一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 3 w海 关 执 法 监 督 主 要 是 指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监 督 、国 家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的 监 督 、 国 家 最 高 行 政 机关 的 监 督 、 监 察 机 关 的 监 督 、 审 计 机 关 的 监督 、 司 法 机 关 的 监 督 、 管 理 相 对 人 的 监 督 、社 会 监 督 以 及 海 关 上 下 级 机 构 之 间 的 相 互 监督 , 机 关 内 部 不 同 部 门 之 间 的 相 互 监 督 、 工作 人 员 之 间 的 相 互 监 督 等 。 报 关 一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 4 三 、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w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随 着 我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和 科技 文 化 交 流 与 合 作 的 发 展 , 海 关 机 构 不 断 扩大 , 机 构 的 设 立 从 沿 海 沿 边 口 岸 扩 大 到 内 陆和 沿 江 、 沿 边 海 关 业 务 集 中 的 地 点 , 并 形 成了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的 垂 直 领 导 体 制 。 报 关 一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 5 ( 一 ) 海 关 的 领 导 体 制w1、 海 关 作 为 国 家 的 进 出 境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 新中 国 成 立 以 来 , 海 关 的 领 导 体 制 几 经 变 更 。w在 1980年 以 前 的 30年 间 , 除 了 在 新 中 国 成 立初 期 , 海 关 总 署 作 为 国 务 院 的 一 个 职 能 部 门和 组 成 部 分 , 在 海 关 系 统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的 垂直 领 导 体 制 外w其 余 大 部 分 时 间 海 关 总 署 都 是 划 归 对 外 贸 易部 领 导 报 关 一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 6 w 海 关 法 规 定 , “ 国 务 院 设 立 海 关 总 署 ,统 一 管 理 全 国 海 关 ” , “ 海 关 依 法 独 立 行 使职 权 , 向 海 关 总 署 负 责 ” , “ 海 关 的 隶 属 关系 , 不 受 行 政 区 划 的 限 制 ” 报 关 一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 7 w明 确 了 海 关 总 署 作 为 国 务 院 直 属 部 门 的地 位 , 进 一 步 明 确 海 关 机 构 的 隶 属 关 系 ,把 海 关 集 中 统 一 的 垂 直 领 导 体 制 以 法 律的 形 式 确 立 下 来 。 报 关 一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 8 ( 二 ) 海 关 的 设 关 原 则w 建 国 以 后 相 当 长 的 一 段 时 期 内 , 我 国 海 关 机 构 基 本上 设 在 沿 海 城 市 及 一 些 边 境 口 岸 , 内 陆 省 区 一 般 不设 海 关 。w 国 家 实 施 改 革 开 放 政 策 以 来 , 随 着 开 放 地 区 的 不 断增 加 , 我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 科 技 文 化 交 流 蓬 勃 发 展 ,内 陆 省 份 的 外 向 型 经 济 得 到 了 很 大 的 发 展 。w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许 多 开 放 城 市 、 开 放 地 区 以 及 内 陆省 市 相 继 设 立 海 关 机 构 , 为 我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的 发展 和 国 际 间 的 科 技 文 化 交 流 提 供 了 方 便 。 报 关 一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 9 w 海 关 法 以 法 律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设 关 原则 : “ 国 家 在 对 外 开 放 的 口 岸 和 海 关 监 管 业务 集 中 的 地 点 设 立 海 关 。 海 关 的 隶 属 关 系 ,不 受 行 政 区 划 的 限 制 。 ” 报 关 一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 10 w对 外 开 放 的 口 岸 是 指 由 国 务 院 批 准 , 允 许 运输 工 具 及 所 载 人 员 、 货 物 、 物 品 直 接 出 入 国( 关 ) 境 的 港 口 、 机 场 、 车 站 以 及 允 许 运 输工 具 人 员 、 货 物 、 物 品 出 入 国 ( 关 ) 境 的 边境 通 道 。 报 关 一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 11 w国 家 规 定 , 在 对 外 开 放 的 口 岸 必 须 设 置 海 关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 报 关 一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 12 w海 关 监 管 业 务 集 中 的 地 点 是 指 虽 非 国 务 院 批准 对 外 开 放 的 口 岸 , 但 是 海 关 某 类 或 者 某 几类 监 管 业 务 比 较 集 中 的 地 方 , 如 转 关 运 输 监管 、 保 税 加 工 监 管 等 。w这 一 设 关 原 则 为 海 关 管 理 从 口 岸 向 内 地 、 进而 向 全 关 境 的 转 化 奠 定 了 基 础 , 同 时 也 为 海关 业 务 制 度 的 发 展 预 留 了 空 间 。 报 关 一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 13 ( 三 ) 海 关 的 组 织 机 构w海 关 机 构 的 设 置 为 海 关 总 署 、 直 属 海 关 和 隶属 关 系 三 级 。 隶 属 海 关 由 直 属 海 关 领 导 , 向直 属 海 关 负 责 ; 直 属 海 关 由 海 关 总 署 领 导 ,向 海 关 总 署 负 责 。 报 关 一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 14 1、 海 关 总 署w海 关 总 署 是 国 务 院 的 直 属 机 构 , 在 国 务 院 领导 下 统 一 管 理 全 国 海 关 机 构 、 人 员 编 制 、 经费 物 资 和 各 项 海 关 业 务 , 是 海 关 系 统 的 最 高领 导 部 门 。 报 关 一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 15 w海 关 总 署 下 设 广 东 分 署 , 在 上 海 和 天 津 设 立特 派 员 办 事 处 , 作 为 期 派 出 机 构 。w海 关 总 署 的 基 本 任 务 是 在 国 务 院 领 导 下 , 领导 和 组 织 全 国 海 关 正 确 贯 彻 实 施 海 关 法 )和 国 家 的 有 关 政 策 、 行 政 法 规 , 积 极 发 挥 依法 行 政 、 为 国 把 关 的 职 能 , 服 务 、 促 进 和 保护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 报 关 一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 16 2、 直 属 海 关w直 属 海 关 是 指 直 接 由 海 关 总 署 领 导 , 负 责 管理 一 定 区 域 范 围 内 海 关 业 务 的 海 关 。w直 属 海 关 就 本 关 区 内 的 海 关 事 务 独 立 行 使 职责 , 向 海 关 总 署 负 责 。 报 关 一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 17 w目 前 直 属 海 关 共 有 41个 , 除 香 港 、 澳 门 、 台湾 地 区 外 , 分 布 在 全 国 30个 省 、 自 治 区 、 直辖 市 。w直 属 海 关 承 担 着 在 关 区 内 组 织 开 展 海 关 各 项业 务 和 关 区 集 中 审 单 作 业 、 全 面 有 效 地 贯 彻执 行 海 关 各 项 政 策 、 法 律 、 法 规 、 管 理 制 度和 作 业 规 范 的 重 要 职 责 , 在 海 关 三 级 业 务 职能 管 理 集 中 发 挥 着 承 上 启 下 的 作 用 。 报 关 一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 18 4、 海 关 缉 私 警 察 机 构w海 关 缉 私 警 察 是 专 司 打 击 走 私 犯 罪 活 动 的 警察 队 伍 。w1998年 , 根 据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的 决 定 , 由 海关 总 署 、 公 安 部 联 合 组 建 走 私 犯 罪 侦 查 局 ,设 在 海 关 总 署 。w实 行 海 关 总 署 和 公 安 部 双 重 领 导 , 以 海 关 领导 为 主 的 体 制 。 报 关 一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 19 判 断w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 规 定 的设 关 原 则 , 如 果 海 关 监 督 管 理 需 要 , 国 家 可以 在 现 有 的 行 政 区 划 之 外 安 排 海 关 的 上 下 级关 系 和 海 关 的 相 互 联 系 。 报 关 一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 20 判 断w答 案 : 对w解 答 : 根 据 海 关 法 第 三 条 的 规 定 : “ 国务 院 设 立 海 关 总 署 , 统 一 管 理 全 国 海 关 。 国家 在 多 外 开 放 的 口 岸 和 海 关 监 管 业 务 集 中 的地 点 设 立 海 关 。 海 关 的 隶 属 关 系 , 不 受 行 政区 划 的 限 制 。 ” “ 海 关 的 隶 属 关 系 , 不 受 行政 区 划 的 限 制 ” , 报 关 一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 21 w表 明 了 海 关 管 理 体 制 与 一 般 性 的 行 政 管 理 体制 的 区 域 划 分 无 必 然 联 系 , 如 果 海 关 监 督 管理 需 要 , 国 家 可 以 在 现 有 的 行 政 区 划 之 外 考虑 和 安 排 海 关 的 上 下 级 关 系 和 海 关 的 相 互 关系 。 报 关 一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 22 w2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人 民政 府 制 定 的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也 是 海 关 的执 法 依 据 。 报 关 一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 23 w答 案 : 错w解 答 : 海 关 执 法 的 依 据 是 海 关 法 和 其 他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人 民 政 府 不 得 指 定 海 关 法 律规 范 , 其 指 定 的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也 不 是海 关 执 法 的 依 据 。 报 关 一 海 关 的 管 理 体 制 与 机 构 24 w走 私 犯 罪 侦 查 局 既 是 海 关 总 署 的 个 内 设局 , 又 是 公 安 部 的 个 序 列 局 , 实 行 海 关总 署 与 公 安 部 双 重 管 理 者 , 以 海 关 管 理 者 为主 的 体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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