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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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附属医院门诊部 李志军,我国的卫生法体系,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以及与上述法律法规相应的一系列配套规定。,护理法的范畴,1,2,3,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条例;,地方行政主管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标准、办法、通知;,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等。,护理立法始于,20,世纪初。,1919,年英国率先颁布,英国护理法,1921,年荷兰颁布护理法,1947,年国际护士委员会发表了一系列护理立法专著,1953,年,WHO,发表了第一份有关护理立法的研究报告,1968,年国际护士委员会制定了护理立法史上划时代的文件,系统制定护理法规的参考指导大纲,1994,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方法,2008,年我国,护士条例,护理立法的历史与概况,护理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 ,用以规定护理活动 (如护理教育、护理管理、护理科研、护理服务 )及调整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1.1,实施,护士条例,2008.5.12,实施,护士守则,2008.5.12,1,2,3,4,了解,自己的职责的法律范围,根据自己所学到的专业教育知识及专业团体的规范和要求;,熟知,各项护理工作的原理和效果;,明确,哪些工作自己可以独立执行,哪些工作必须有医嘱或在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以防止法律纠纷;,自觉,遵纪守法,,保护,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为什么要学习护理法律?,案例,患者,男婴,,1,岁,因面色苍白,发热、呕吐,5,天,以营养不良性贫血入院。入院后医嘱:,10%,氯化钾,10ml,加入,10%,葡萄糖液,500ml,静脉点滴。值班护士没有认真阅读医嘱,将,10%,氯化钾,10ml,直接静脉推注。注射完毕发现患儿昏迷、抽搐、心脏骤停。立即组织抢救,行人工呼吸、心脏按压,注射钙剂、脱水剂等。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问题思考:,1,值班护士在治疗护理活动中违法了吗?,2,违法行为如何确定?,3,医院及护士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违法护理行为的法律限定,侵权与犯罪,收礼与受贿,疏忽大意与过失,违法行为,侵权,是指对个体或群体的财产及人身权利不应有的侵犯,侵权行为可以不构成犯罪,可以通过民事方式,如调解、赔偿等方式来解决。,犯罪,是指一切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被害者的基本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会依法受到惩处。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疏忽大意与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严重的后果。,护士责任心不强、不遵守查对制度而导致差错过失,这种过失给患者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和痛苦、引起护理纠纷时,从法律上它属于失职但未构成犯罪,构成侵权,如给药、输液错误,热水袋烫伤,躁动患者未给予保护而坠床,护理记录中的错误等。但当疏忽大意导致患者残废或死亡时,从法律性质上就可能构成了玩忽职守(渎职罪),属于犯罪。,如护士因疏忽大意而错给一位未做过青霉素皮试的患者注射了青霉素,若该患者对青霉素过敏,引起过敏性休克导致死亡,则需追究该护士法律责任,即构成犯罪,应承担法律责任。,执行医嘱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应不折不扣地执行正确的医嘱;,随意篡改或无故不执行医嘱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若发现医嘱有明显错误有权拒绝执行;,若明知医嘱有错,却没有任何拒绝表现并执行,将由护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书写临床护理记录时的法律意识,不认真记录或漏记、错记等均可造成差错事故或渎职罪,贵重、麻醉药品与物品管理,利用工作之便将麻醉药品提供给不法分子,构成贩毒罪,随意挪用药品与器械构成盗窃罪,护士实习中的法律问题,学生在进入临床实习之前,要明确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按照法规规程去做。如在护士的监督下,发生差错事故,本人和带教护士都要负法律负任;独立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护士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患者的权益,医治权,患者有权得到符合有关机构认可标准的医疗服务。,知情权,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包括诊断、病情发展、常见后遗症及治疗计划;有权知道所服药物的名称、效及常见的严重副作用;有权在做特殊治疗、检查或手术前,知道其目的、危险程度、费用及有否其他方法可以替代等;有权知道有关病情及治疗方面的资料;有权在就诊前询问收费标准。,决定权,患者有权决定看不同的医生,听取多方面的意见,才决定接受哪一种诊治方法,;,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药物、检验或治疗方法,并应知道所作决定可能引起的后果,;,有权决定是否参与医学研究计划。,保密权,患者资料必须保密;患者的尊严、文化、宗教背景应受到尊重。,投诉权,若患者怀疑医护人员在诊治等方面有误时,有权向医院有关部门投诉、并得到迅速及时地调查和回复。,患者的义务,应向医护人员详细地提供患儿的健康情况、既往病史、过敏史及其他有关详情。,应遵守医生提出并经您同意的治疗计划及有关提示。,为尊重其他病人及医院职员的权利,应遵守医院所订的规章制度。,应准时应诊,如不能按时赴诊,应尽早通知医院有关部门。,不能要求医护人员提供不正确的资料、收据或病假证书。,不能随便浪费医疗资源。,案例分析,1.,值班护士确属违法。违反了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因技术过失和责任过失造成男婴死亡,2.,违法种类属于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过失犯罪。,3.,医院及护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医院及护士须对患儿家属进行民事赔偿;,护士个人将承担民事责任;,护士还可能因为严重失职和后果恶劣被追究刑事责任。,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及证明不了时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倒置,是指诉讼当事人提出的主张,由对方当事人否定其主张而承担责任的一种举证分配形式。,举证倒置,举证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是在举证较难和保护弱者情况下的一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医疗护理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案中,护士要证明已发生的护理行为合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因此护士应该具备相关意识,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维护病人及自身权益,规范记录,降低职业风险。,1.,社会因素,全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自我维权意识增强。,某些新闻媒体误导社会公众。,2.,患者因素,缺乏基本的医疗知识;,患者、家属不配合,延误救治。,3.,自身因素,服务理念陈旧,服务态度不良;,业务技术水平的局限;,医院综合管理问题。,护理纠纷的防范,护理纠纷,易引起纠纷的护理工作与防范,医嘱执行隐患,护理核心制度的执行不到位,护理文件书写不规范,执行物价制度不规范,应对患者病情变化时反应不一,电脑医嘱与病历医嘱不相符,医生签字不及时,增加了护士承担医疗纠纷的风险。,滥用口头医嘱。口头医嘱仅限于抢救或手术中,过后医生一定要在,6h,内补记。但在临床工作中有各种各样原因而出现非抢救病人执行口头医嘱,存在有过后漏记和护理记录与医嘱时间不吻合的现象。,执行临时医嘱后未及时签字。,擅自涂改医嘱。,防范:把好医嘱执行关,分级护理制度的执行不到位,对分级护理制度内容界定认识不清楚,造成护理级别与病情不符。,护理人员没按护理级别的要求去做,特别是对一级护理病人不能做到按规定时间巡视;不能根据病情协助患者采取正确舒适的卧位;对病情了解不够,不能认真观察、及时发现病人的病情动态变化,延误抢救和治疗,给病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或给病人造成痛苦等,均可能导致纠纷或事故。,当患者病情发生变化,不能及时更改护理级别。护理记录又过于简单,让人感到病情判断不正确或过于简单的记录是否在隐瞒什么而产生纠纷。,2.,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在处理医嘱打印输液卡、瓶贴时有遗漏现象,造成护理措施不到位、少用药或未用药耽误治疗而影响疾病的转归。,执行医嘱及进行各项处置时,不能认真做到三查八对。,护士工作中不专心、不细致、不认真查对,如发错药,打错针,给病人带来一定痛苦,虽可能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也会引发医疗纠纷。,3.,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未对当班患者的心理状况、病情特殊变化、当天或次日手术及特殊检查的患者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特殊治疗、特殊标本的留取等进行交接。存在有术前准备不完善、标本采集不及时等易引发医疗纠纷。,交接班者双方未进行共同巡视病房,对新入院、转入、手术、病危、老年及有病情特殊变化和特殊心理状况的重点患者进行床头交接。,防范:认真执行核心制度,护士在护理危重患者时机械执行医嘱,未按护理常规要求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并记录,造成护理记录不能详细体现病情变化,易引发医疗纠纷。,护理记录过于简单。对疾病认识不足,缺乏专科病情描述,主观性词语多,不能做到记录客观、真实、准确。,某些关键性内容医护记录不一致,如死亡时间等。,一些特殊性药物治疗、特殊性治疗措施后,未能及时观察效果并做护理记录,造成纠纷时不能举证。,防范:认真学习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护士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专科业务知识的相对薄弱和对病情的发展估计经验不足。,夜间认为无须叫医生,擅作主张导致患者病情变化,耽误及时治疗引起纠纷。,值班医生在其他病房会诊,导致应答不及时,耽误及时治疗引起医疗纠纷。,防范:加强业务学习与自身能力提高;,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护理工作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医患纠纷类型,护士工作,护理工作中的依法执业问题,护理工作的注意义务问题,病历护理记录问题,护理工作中的告知义务,护理工作中的医疗纠纷处理问题,简单介绍几个内容,一、医患纠纷类型,医患纠纷,医疗诊疗行为有过错,非医疗诊疗行为,医疗风险,技术水平有限,自身体质特殊,医疗诊疗行为,诊疗行为有过错,告知不足,病历书写不规范,没有医生执照,不负责任,未履行首诊负责制,医疗技术水平、经验不足,漏诊、误诊,未仔细观察,病情变化,治疗前未告知,检查结果,如,: B,超,效果预后未告知,用药,费用,违规操作,非医护人员过错,非医疗诊疗行为,摔倒,走失,病历丢失,隐私权,自杀,病人间打架,设备、设施不安全,性骚扰,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1,、患者对医疗诊疗工作和医学知识缺乏了解,对医疗诊疗行为效果期望值过高,普遍认为有病到医院就应当能治好,治不好就是医院有过错。,2,、医疗费用自付比例的增高也是一根导火索,一旦患者死亡或伤残等,患者及其家属就有一种人财两空的感觉,医疗费用与期望疗效不相符。,3,、,医患双方沟通不畅,:患方出于对健康的关注希望医生能尽可能的解答患者的问题,认为医务人员态度不好、冷淡或医生回答问题时简单,言语生硬等沟通不够引起纠纷的情况最为普遍。,4,、因医务人员工作过错,导致患者出现损害事实的情况。,5,、非医务人员过错的医疗损害,缺少社会救济途径。医疗意外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等。,6,、舆论和媒体的不恰当报道;,7,、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在医疗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常出现医患双方在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上出现偏差。,8,、有一些纠纷的产生完全是患者因经济利益的驱动。医闹、黑社会性质的团伙也介入其中,将其视为挣钱的手段。,9,、医院运营的机制影响,. 10,、缺少对医疗风险的社会救济途径。,二、护士工作,护士工作面对的人群,护士,医生,患者,患者家属,护工,医技科室(辅助科室),护士的工作关系很广泛,且护士是唯一能够,24,小时与病人接触的医务人员!,1,、护士是直接最多接触到患者的医务人员,传达的是医院对患者的关心,护士的仪表给患者带来的感觉很重要,往往对于护士的形容是:,亲切、温和、温馨、美丽、负责,等等。,护士工作的重要性,护士工作的重要性,2,、护士是连接患者与医生的纽带,护士向医生反映患者的病情及心理状况,向患者执行医嘱并表达医生对患者关注与重视。护士就好比医生的眼睛,协助医生关注患者的病情。,3,、护理工作指导患者恢复健康,正确、及时的护理行为保证了医疗工作的有效性,护理的周到与否直接影响到了患者的恢复。,护士工作的重要性,4,、,护士需要处理多方位的联系关系,需要协调联络其他医技科室人员。,护士工作的重要性,护士工作注意原则,同情体贴,热情负责,尊重人格,平等待人,诚实谦让,文明礼貌,竭诚服务,不谋私利,实事求是,不弄虚假,恪守信誉,保守秘密,积极配合,指导帮助,及时沟通,团结协作,护患关系,护患关系的定义,护患关系是指以护理工作者为一方,以患者为另一方,在医疗过程中患者与护士结成的人际关系。,广义护患关系是指护士与患者及其家属、陪护人员、监护人的关系。,狭义护患关系单指护士与患者的关系。,护患关系,护患关系包括的几个方面:,1,、护理行为方面(配合医生诊疗进行的技术操作护理指导患者康复等行为),2,、心理行为方面(医学模式的转变而增加的心理护理等行为,如了解患者心理需求、了解患者心理变化等),3,、法律行为方面(护士工作职责要求、尊重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等),护患法律关系,合同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三、护理工作中的依法执业问题,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继续执业,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一)考取资格,(二)注册,(三)工作内容(也是义务),1,、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2,、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3,、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5,、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三)工作内容(也是义务),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四)护士权利,3,、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护士权利,(五)不得从事护理活动的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六)法律责任,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泄露患者隐私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四、护理工作的注意义务问题,护理安全,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避免发生医疗过失行为,防止患者出现不良损害后果。,护理工作中的注意义务,职责要求谨慎注意,法律规定,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病历书写规范(试行)等,民法通则,护理工作中履行注意义务的流程,护理行为,抢救,指导,操作,护理,观察,摔倒、床上掉下来、跳楼自杀,病房管理行为,对长期卧床患者,是否注意,2,小时翻,身以免褥疮,对跳楼走失等,特殊情况患者,是否及时发现,并报告,对二级护理患者,是否看护不,离开病区,(患者外出死亡),对一级护理患者,是否做到每隔,1530,分钟,查房一次,(病人掉地上),对危重患者,是否密切注意,(患者死亡未发现,),对手术后患者,是否尽到告知及,注意义务,对留院观察患者,是否注意及时,观察病情,对急诊患者输液,液过程中是否注意,观察,对待产产妇是否,予以特殊护理,护理观察患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该做试敏,,是否做试敏试验,(青霉素未作试敏,出现过敏反应,引起纠纷),输液时出现输液,反应是否及时发现,是否违规操作,,扎到陪护人员,(后附案例),输液或扎针时,是否遗漏针头,是否有发错药的情况,是否输错药、配错药,护理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否把自己的,情绪带到工作中,是否做好连接医生,与患者的纽带,是否与患者沟通顺畅,是否注意患者的心理变化,是否注意患者的心理需求,是否注意对待患者,的语言使用方式,引起医疗纠纷),是否注意对待,患者的态度,护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护理工作的注意义务,1,、对患者生命和健康利益的高度的责任心;,2,、对业务知识和技能追求上的精益求精正确操作;,3,、诊疗措施执行完毕后认真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4,、细心核查医嘱有无失当、失误之处等等“理智地、忠实地执行医嘱的义务”;,5,、观察病情变化时及时报告医生处理;,6,、严格遵循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7,、对患者人格的尊重;隐私权的保护,8,、履行告知义务;,9,、及时与相关科室协调沟通。,病房管理中的注意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患者在医院厕所摔伤。,下雪或下雨地滑,在医院滑倒造成骨折。,患者从床上摔下,患者在医院自杀,(,跳楼、服毒,),医院是否承担责任。,精神患者伤人,电梯故障,患者请假问题,-,不批准,-,填写请假告知书,收费引发纠纷,-,输入计算机数字错误,-,药品只数与医嘱不符,患者死亡第二天还有收费项目,药品安全问题,药品过错案件,违反购药规定,非正规渠道进药,质量,发错药,搞错剂量,未审核,(,皮试,),未告知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试用药未经同意,假药,过期,有杂物,未经国家注册批准,非正规经销单位,名错,剂量错,有质量问题,如发霉,患者隐私权保护问题,临床教学,-,征得患者同意,无法避免,-,提前告知可选择非教学医院,临床工作中,诊室,-,开放,-,众人旁听,检查室,-,开放,-,众人旁观,病房,-,开放,-,记者随意录像、照片,对患者及家属的影响,应当征得患者及家属的同意,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隐私,是自然人不愿向外人披露的私人生活信息。隐私是无形的,是精神性人身要素。隐私保护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不受他人侵犯、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属于隐私的私人生活信息内容非常广泛,从家庭成员、社会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婚恋史等,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因为早期人类的隐私意识即萌发于裸露身体隐秘部位的羞耻心,今天的隐私权最早也是从“阴私”的范围逐渐扩大演变而来的。此外,,隐瞒权还包括对个人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生活经历、财产状况、身体缺陷、健康状况、婚恋、家庭、性生活、社会关系、信仰、心理特征等,情报信息的保密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刺探、公开和传播;,(2),隐私利用权。即公民对个人隐私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方面的需要;,(3),隐私维护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寻求司法保护;,(4),隐私支配权。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可以公开部分隐私,准许他人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如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允许医生检查身体隐秘部位、了解个人经历、生活习惯等等。,一是泄露患者隐私。泄露患者隐私,既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其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向外公布、披露的行为,,如对外散布患者患有性病、艾滋病的事实,导致患者隐私暴露,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也包括未经患者同意而将患者的身体暴露给与诊疗活动无关人员的行为。,根据生命健康权高于隐私权这一基本的权利价值判断,在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正面冲突时,隐私权应当主动让位于生命健康权。,因此,施治人员接触患者隐私无疑是合法的,但也应以其必要的治疗活动所应接触的范围为限。,二是医学院学生教学观摩问题,尽管医疗行政机关确定某些医院负有教学实习的义务,但有的专家认为,该义务仅及于教学医院一方,对患者来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患者并不负有放弃自己的隐私权以满足教学医院进行教学的义务。,教学医院与见习学生之间、教学医院与患者之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法律规范的约束。医疗机构即使是出于教学目的而侵犯患者隐私的,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一是出于医学会诊、医学教学或者传染性疾病防治的目的,公开患者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二是医疗机构本身对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管理不善,向未取得患者授权的人公开,造成患者损害。,五、病历护理记录问题,病历及病历书写的概念,病历,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患者代理律师常用的杀手锏,病历不真实不同意以此鉴定,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医生护士检查人员,B,超,签字(代签他人姓名)、告知问题,病历的作用:,医学作用,对诊疗行为真实记载,经验积累,提高医生的诊疗技术水平,科研的依据,促进医学的发展,法律上的作用,-,证据,证据具有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和案件具有关联性,病历的作用:,维权作用,证明,-,无错,医保报销凭证,病历的作用:,病案管理,门诊病历,-,患者自行拿走,医院没有登记,指责医院丢失,住院病历,-,患者自己偷走,如:手术同意书,病历的作用:,病历的封存问题,不能及时封存,麻醉记录没有封存,开庭时方提交,护理记录、心电图没有封存,医院自己封存,患者方签字,-,不认可,-,核对身份证,病历的作用:,病历存在问题,修改、涂写、重抄、代签字,医生、护士记录不一致,医嘱与执行不一致,处方交费与用量不一致,时间、日期不对,会诊、术前讨论没有签字,病历的作用:,94,护理记录,代 抄,代签名,记录内容与医生不一致,记录不全,重要变化未记,医 生,护 士,护理记录中存在的问题,重抄签名问题,书写的注意,反映患者病情有分析、病重病情变化时及时记录,;,医生治疗处置方案;,告知和患者家属选择同意手术等记录 ;,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试行规定修改,注意:,病历修改、补充应标明时间,符合规定修改病历。注意部分病历的修改会影响整个病历的法律效力。,注意的问题,书写清楚,如发现病历书写错误,应由上级医生审查病历时修改,用红笔划线并签字,上级医生签字、本人签字,医生记录与护士护理记录一致,(左、右肢体和器官),既往史准确,治疗计划制定,具体,检查项目全面,病历报告送检、报告时间,术前讨论内容,手术记录,麻醉记录,出院小结、建议,手术签字、告知,X,片、,CT,报告片子保存,会诊记录,会诊医师签字,内容、可预见的情况,病程记录当时性,与病人主张一致性,护理工作中的沟通,患者,心态,主动参与医疗过程,强调自我的权利,人格权,医务人员对自己的关心,人身权,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低的医疗费用,医院有舒适的就诊环境,良好的医德医风,医务人员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医务人员有高精尖的诊疗水平,患者心态,互动问题:,1,、病情恢复缓慢、患者发脾气,护士送药晚了,患者说:“都这么长时间了,要是错过时间好不了怎么办?你能负责吗?,”,错误回答:,“我又没有去玩儿,一直忙呢!”,“病房不是你一个病人,不能就为你一人服务!”,正确回答:,“对不起,刚才有抢救病人或处理其他病人耽误时间,请原谅!先把药吃了吧,有什么不舒服的我帮请医生。”,2,、身体不适,患者发脾气,护士问患者“身体觉得怎么样?”,患者:“怎么样,你看不到吗,我都疼的出汗了,!”,错误回答:,“我怎么知道,你又没说!”,“要是不疼,你就不在医院住着了!,”,“,疼?没办法只能忍着”。,正确回答:,“疼的厉害,我去请主治医生给你看看,,给您做些处理,服止疼片。”,3,、对居住环境不满,患者发脾气,护士询问“休息的好吗?”,患者说:“好什么,让我这个有神经衰弱的人,和一个睡觉打呼噜的人住在一起。我能好吗?”,错误回答:,“我怎么知道他有这毛病!”,“那怎么办,没别的床位了,凑合吧!”,“你跟他说去,跟我说有什么用!”,正确回答:,“很抱歉,这个事情我们事先也不知道,我会和那位病人说的,请他注意一下。如果您需要换个房间,我可以去看看是否还有其他空床位或房间。如果没有为了治病您先克服以下,有空床一定为您更换。,”,六、护理工作中的告知义务,知情同意权的含义,医疗领域中的知情同意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其实质就是,患方在实施自己自主决定权的基础上,向医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的行为,。,知情同意权,知 情,同 意,前 提,结 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可表述为:患者在知晓医生提供其医疗方案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自愿做出医疗方案同意的权利。,患者,有权知道医疗人员的身份和职业状态;,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有权知道病历、化验等各种与病情有关的资料;,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有权知道医药收费明细及标准;,有权知道临床试验的相关情况。,履行告知是医务人员的义务,从法律的角度讲,,权利是可行可不行的,义务具有法律的约束性,没有随意性,告知义务是医生为满足权利主体(患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法应当作为的行为。医生若不能履行此义务就有可能造成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犯。,说明义务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报告性说明义务 (现状介绍),指导性说明义务(疗养指导义务),贡献性说明义务(建议的说明义务),说明义务一般分为三种类型:,情况说明义务 医学水平自身疾病,过程说明义务 自然、治疗产生后果,危险说明义务 治疗后副作用,七、护理工作中的医疗纠纷处理问题,目前医疗纠纷形势越来越严峻,对于护士来说,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是:,避免激化医患矛盾,保护医患权利,注意保护自身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医疗纠纷的处理,(,1,)若病人死亡,家属围攻医院,怎么办?,注意:,医院要派出专门的人谈判,首先由医疗纠纷处理的专门科室与临床科室主任出面,必要时再由院长出面,注意把握好时机。,可以理性谈判:,安排专门的会议室谈判,把家属引领到指定区域,可以调集保卫处,维持现场秩序,如遇到家属不理性时,及时拨打,110,谈判时,注意把握谈判的内容,:,解决移尸问题,商定移尸地点,若死因不明,商定是否解剖,若医院自认为存在过失,开专家委员会讨论,若医院无过失,可以进行鉴定,明确责任,争取调解解决,注意谈话技巧:,表示,同情,依法,解决,语言,中肯,把握,时机,站在,患者立场,考虑,(,2,)发生殴打医务人员的情况,医院应当注意保留证据,包括监控录像的留存,应到外院住院诊断,并开具诊断证明,注意:掌握处理时机,(,3,)患者及家属抢夺病历,医院怎么办?,发生抢夺病历的情况,医院应当立即拨打,110,报警,注意让,110,作好笔录,注意留存证据,谢 谢,海恩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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