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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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演示文档,路漫漫其悠远,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汽车保险与理赔管理,第四章:汽车保险合同,汽车保险合同的概述,1,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2,3,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1,4,汽车保险合同的一般性法律规定,第一节 汽车保险合同概述,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含义,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含义,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汽车保险合同适用于,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民法,、,合同法,。,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1,、 投保单:汽车保险投保单又称为“要保单”或者称为“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由保险人实现设计并印刷,上面列明了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投保人只需在投保单上按列明的项目逐项填写即可。,投保人填写好投保单后,保险人审核同意签章承保,这意味着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的书面要约,说明汽车保险合同已告成立,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2,、暂保单:是保险人出具正式保单以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合同,用以证明保险人同意承保。,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签订暂保单不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暂保单具有与正式保单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正式保单相比,暂保单的内容相对简单、保险期限短。,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只有,30,天,一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出具,暂保单自动失效。在保险单出具前,保险人也可终止暂保单,但保险人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3,、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单根据汽车投保人申请,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上列明了保险合同的所有内容,它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和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经济损失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重要依据。,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4,、保险凭证:也称保险卡,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险单已经签发的一种凭证。,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1.,被保险人与其允许的驾驶人员不止一人,便于随身携带,证明保险合同的存在。,2.,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凭证上未列明的事项以保险单为准。,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5,、批单: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可能发生需要部分更动的情况,这时要求对保险单进行批改。保险单的批改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统一和标准措词的批单。,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1.,批单内容包括:批改申请人、批改的要求、批改前的内容、批改后的内容、是否增加保险费、增加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增加的保险费。,2.,需明确标明除本批改外,原合同其他内容不变。,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6,、书面协议: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同意,可将双方约定的承保内容及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下来。,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1.,不事先拟就,而是根据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来签订。,2.,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是不固定格式的保险单。,3.,书面协议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节 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保险关系双方。,三方面构成,当事人,关系人,中介人,一、汽车保险合同主体,(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汽车本身损失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按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2.,保险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3.,保险人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汽车保险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1.,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3.,及时签单的义务。,4.,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汽车保险保险人的权利:,1.,决定是否承保,2.,收取保费,3.,有权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4.,有权代位追偿、处理赔偿后的损余物资。,(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按我国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2.,对汽车具有利害关系,存在可保利益。,3.,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汽车保险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1.,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足额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付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汽车保险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3.,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被保险人。,4.,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5.,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代位追偿。,(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关系人,2,、关系人:汽车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汽车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三)汽车保险合同的中介人,中介人:在汽车保险合同成立及其理赔过程中存在的社会中介组织。,1.,汽车保险代理人(专业、兼业、个人),2.,汽车保险经纪人(有限责任公司),3.,汽车保险公估人(有限责任制的保险公估公司),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1.,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2.,汽车保险合同过的客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即,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案情, 2004,年,3,月,徐某以分期付款方式从九江某汽车销售公司购得福田货车一辆,价格为二十一万元。,2004,年,7,月,九江某汽车销售公司与九江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双方所签合同载明:投保人为九江某汽车销售公司、被保险人为徐某、保险车辆为徐某所购福田货车,,2005,年,4,月,徐某所购福田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车损失,61187,元,截止事故发生之日,徐某尚欠九江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款,10,万元。为此,九江某汽车销售公司向九江某保险公司索赔,九江某保险公司以九江某汽车销售公司对投保车辆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双方所签合同无效为由拒赔,为此,九江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一种意见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无效,理由是: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九江某销售公司既非被保险车辆实际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不对该车享有所有权,亦不对该车享有担保物权等他物权,因而对该车不享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上述规定,九江某汽车销售公司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合同当然无效。,另外,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九江某汽车销售公司与九江某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属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三人为受益人违反了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规定,双方所签合同亦应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有效。理由是:九江某汽车销售公司虽非被保险车辆所有权人或实际经营管理者,对该车不享有所有权益或担保权益,但其作为被保险人徐某的债权人,其债权受法律保护,如投保车辆受损,则其债权亦会失去保障,其经济利益事实上有可能受到损害,且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未局限于所有权益或担保权益,据此可以认定,九江某汽车销售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虽然我国保险法将受益人定义界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但法律并未有强制性规定禁止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有受益人,九江某汽车销售公司与九江某保险公司所签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利益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合意应受尊重,双方所签合同应当认定有效。,转卖车辆保险合同如何转让,案例一,:,1999,年月,陈某将其私有的一辆东风牌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总保险金额为,110000,元。同年,11,月,陈某将该车卖给个体运输户王某。事后,陈某委托王某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经办人找到该车保险单存根后,给王某办了保险证。,12,月该车出险,造成经济损失近万元。王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处理此案时发现王某未办理过户批改手续,以此为由拒绝全数赔付损失,但考虑到王某不存在骗取保险金的图谋,愿通融赔付其经济损失,5000,元。王某不服,以拥有的保险证为根据,起诉到法院,审判结果是原告王某败诉。,投保人陈某虽然在转卖车辆前未通知保险人,但事后是委托王某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的。此时,保险公司可以有两种选择:如果认为陈某行为与合同不符,可以书面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另一选择是,同意变更保险合同,而作出批改变更被保险人的称谓,即将陈某改为王某。但保险公司未选择前者,书面通知解除保险合同,也未依照合同约定,作出批改,而是给王某发了保险证。,这显然是表明保险公司接受了批改的申请而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而这时,批改(批注)原保险单就构成了保险人的一项义务。并且由于保险人接受了陈某(王某)的申请而未作出拒绝的表示,且发给了保险证,也使得被保险人误认为保险合同已经变更,也失去了另行投保的机会和可能。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王某未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赔。显然是缺乏诚信的。法院判决王某败诉,是有违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的原则的。,有人认为:陈某要使保险合同有效,须在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对保险单批注后方为有效。,但我认为:在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解释中,也是事先通知,事(办妥转卖手续)后申请批改。怎么可能在机动车辆尚未完成产权转移之前,先批改保险合同呢?而本案中陈某(王某)在事后向保险人提出申请批改,保险人未拒绝,则这一申请行为也就起到了通知的效果。也因保险人对申请批改的接受(即找出该车保险单存根后,给王某办了保险证)而免除了(陈某)王某的原合同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在出险后再以未批改为由拒赔,是将风险转嫁到被保险人的身上,是保险人自己内部管理混乱,未依合同办事的结果。法院判决显然不当。,三、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用来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通过保险条款使这种权利义务具体化。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约定条款)。,三、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基本条款是汽车保险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没有基本条款也就没有汽车保险合同。,附加条款是应投保人的要求而增加承保危险的条款,相当于扩大了承保范围,满足部分投保人的特殊要求。,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4.,责任免除,5.,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零时起保制,被保险人单独载明,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采用列明方式,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6.,保险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义务,7.,保险金额,8.,保险费,9.,保险金赔偿方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保险人承担赔偿的最高限额,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合同成立。,第三节 汽车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案例,1,: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 千万保金付东流,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高峰时期,也是演艺收入的高峰时期而买下各种保险,是海外演艺人员的通常所为。一是为防不测,二是为未来收入锐减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必要的保障。梅艳芳也不例外,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而最近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一、最大诚信原则,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 千万保金付东流,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但据说,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理赔,1000,万港元是绝无可能,并不因为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一、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特别是投保人必须主动的向保险人陈述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的重要事情,不得以欺骗手段诱使保险人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否则,所订立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一、最大诚信原则,1.,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是指投保方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可无须告知,我国与许多国家一样,保险立法要求投保方采取询问回答即主观告知的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是指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性的规定,投保方应将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无限告知,询问告知,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认真履行说明义务,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利害关系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三、履行保证义务,指投保人向保险人做出承诺,,保证在保险期间遵守作为或不作为的某些规则,,或保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一、最大诚信原则,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行为,合同,保险费,保险责任,故意未告知,解除,不退,不承担,过失未告知,解除,可以退,不承担,谎称保险事故发生,解除,不退,不承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解除,一般不退,不承担,虚报保险事故,不解除,不退,虚报部分不承担,二、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是保险人可提供保险保障的最大额度。,保险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为:,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确定的利益,3,必须是经济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案例:省委书记每天有专车接送,车属于省委公车,他总是担心出车祸,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投保机动车保险中的车上人员责任险。,问该省委书记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二、保险利益原则,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二、保险利益原则,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承保与理赔环节,中必须严格审查的关键问题,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一项基本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因承担赔偿责任而支付赔偿金额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因根据伦理观点,一般不会出现道德风险,并相互间具有法律规定的抚养或赡养责任;债权债务关系;业务关系。,二、保险利益原则,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3,)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新保险法第,3,节财产保险合同中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新保险法第,49,条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二、保险利益原则,案例:王某向张某租借车辆做出租车业务,租期为,10,个月。租借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车辆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车辆投保车损险一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车。如果王某在退车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车后半个月,车辆损毁。,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请同学们参照心的保险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二、保险利益原则,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作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二、保险利益原则,案例: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二、保险利益原则,分析:保险公司会承保这批货物。企业因尚未取得的该批货物而没有保险利益,在一般财产保险中是不能投保的。,但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投保。,二、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原则,案例: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二、保险利益原则,分析:李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三、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意义在于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三、近因原则,(二)近因原则的运用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要确定近因,首先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从原因推断结果和从结果推断原因两种方法。,三、近因原则,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分为下述情况:,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某人因被盗导致家庭财产损失,若该被保险人只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被保险人在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基础上加保了附加偷窃险,则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三、近因原则,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三、近因原则,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不予赔付。,(,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三、近因原则,第一、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第二、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近因原则,第三、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第四、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三、近因原则,(,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三、近因原则,坚持近因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分清与风险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三、近因原则,案例: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三、近因原则,分析: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四、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的一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中理赔的基本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利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给予补偿,保险人则有义务向被保险人对其损失进行补偿。,四、损失补偿原则,通过保险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四、损失补偿原则,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四、损失补偿原则,1,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2,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3,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4,损失补偿以保险期限为限,四、损失补偿原则,案例: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银行于同年,11,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日为大火焚毁。,问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分析:因为银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即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所以它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四、损失补偿原则,(二)代位求偿与委付代位求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是保险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处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进行追偿。,代位求偿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代位求偿的条件有:,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四、损失补偿原则,(三)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对重复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采用分摊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遵循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补偿原则,防止投保人获得超额赔款,维护社会公平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分摊原则是在重复保险条件下适用的原则。,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其保险金额之和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四、损失补偿原则,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一般有:,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第四节、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通过,投保人要约,与,保险人承诺,之后,汽车保险合同即告成立。,要约又称为“订约提议”,汽车保险合同通常以投保人填写的汽车投保单作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意愿的要约的形式。,承诺又称为接受“订约提议”,在保险实务中,承诺是保险公司通过审核保险单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提出的保险业务。承诺也就是保险公司承保的过程。,一、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一、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时成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与成立时间不一定一致。,机动车辆保险实践中,各家保险公司一般均以,缴纳保险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关于保险合同附生效期限,我国保险公司普遍推行“零时起保制”,合同生效时间放在合同成立日的次日零时。,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和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变更的事项,保险标的,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案例,2,:,某粮油储运公司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限自,2002,年,10,月,25,日起至,2003,年,10,月,24,日止,并及时缴付了保险费。,2002,年,12,月,该公司将车转让,给个体户李某,并同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2003,年,9,月,李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经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评,估,两辆事故车的修理费分别为,3.8,万元和,4.5,万元。根据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2003,年,10,月,粮油储运公司和李某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同时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在车辆管理所过户的证明。,结论: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以过户转让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指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当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使保险合同效力提前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投保人解除汽车保险合同,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应支付手续费(,5%,),保险人应当退还手续费。,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保险人解除汽车保险合同,保险法,第,16,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依据以下法定条件行使合同解除权:,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2.,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下,未通知保险人。,3.,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不尽维护安全的责任。,4.,未发生保险事故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5.,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案例,3,:桑塔纳本跑“黑车”却以自用车投保 出事故赔还是不赔?,年月日,王某到某县支公司投保一辆普通桑塔纳轿车,称是家庭生活自备车,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车上人员座位责任险。保险期限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时止。保险公司按家庭自备车收取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万元,),保费元,附加车上人员座位险,(,限额每座万元,),保费元。年月日,该车与一辆夏利车相撞,造成对方车辆损失元,王某车辆翻入路基下,车内一人重伤。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查勘现场核实:车内伤者为乘出租车之人。人员伤残总费用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夜晚雨天车速过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条和第条之规定,应负全部责任,负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年月日,事故处理结束后王某向某县支公司提出索赔。对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该起事故属碰撞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车上人员座位责任险赔偿范围内。但是,理赔科人员发现该车按家庭生活自备车非营业车投的保,而在查勘现场时,询问车上伤者为乘出租车之人,并出示了出租车票。经调查后核实该车纯属跑“黑车”的私人出租车属于营业车,应收该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万元,),保费元,故投保人实际缴费不足。,分析结论:依据投保人王某属于故意隐瞒桑塔纳营业的性质,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并应解除保险合同。,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法律后果,行为,合同,保险费,保险责任,故意未告知,解除,不退,不承担,过失未告知,解除,可以退,不承担,谎称保险事故发生,解除,不退,不承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解除,一般不退,不承担,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后果,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汽车保险合同的终止:指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绝对消灭。,1.,自然终止,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最基本的形式。,2.,因解除而终止,保险合同解除后,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合同效力即行终止。,3.,因义务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保险金的全部责任,导致合同终止。,教学总结,小结:,本次课我们学习了,汽车保险合同,的相关,基础,知识,和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事项,,大家应重点理解,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相关事项,。,布置作业,请同学们以小组为单位,课后收集有关汽车保险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相关方面的案例,并形成文字资料上交,下次课派代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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