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与实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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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1,第十节 律师的刑事辩护,一、律师刑事辩护的概念,律师刑事辩护,简称律师辩护,是指律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接受指定,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2,律师的刑事辩护2,二、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一)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1.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权益的维护者,2.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委托人意志的约束,(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之间的关系,1.公诉人与辩护律师的控辩对立,2.共同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三)辩护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1.独立于法官,2.遵守法庭纪律,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律师的刑事辩护3,三、辩护律师的责任:,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4,律师的刑事辩护4,四、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5,律师的刑事辩护5,(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主要是针对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代理申诉、控告,3.为被逮捕的人申请取保候审,6,律师的刑事辩护6,(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1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3.要求侦查机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7,律师的刑事辩护7,刑诉法第75条赋予律师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8,五、,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表明,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依法享有辩护权。,9,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1、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件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律师法,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10,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3、调查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法第35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11,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4、提出辩护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5、代理申诉,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为由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辩护律师如接受委托,可以代理申诉。,12,六、,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工作,(一)概述,刑事诉讼法第32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第33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3,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工作,第34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4,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工作,(二)律师在审判阶段的主要工作,1、审查起诉书: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等,2、阅卷、审查证据:正反两方面的证据、矛盾的证据,3、会见被告人:,会见手续: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询问有无新的证据及证据线索,了解有无法定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告知诉讼权利,告知辩护准备情况和初步意见、听取被告人的意见,15,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工作,4、调查和收集证据,如前,刑事诉讼法,第,37,条,、,律师法第,35,条,5、出庭准备:,完成辩护卷宗归整工作,拟定庭审提问提纲、辩护方案、辩护词,6、出庭辩护,7、宣判后的工作,16,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人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经人民法院指定并取得被告人同意),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认为,(说明辩护的基本观点)。理由如下:(运用事实和法律,论证辩护的基本观点的正确性)。(提出建议),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17,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检刑诉字第号,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18,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19,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20,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年月日,(院印),21,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22,(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23,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字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24,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25,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2项)。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项还是第3项,均应表述为:被告人无罪。,2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份。,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27,(一审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28,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字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概述)。经审理查明,(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29,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份。,尾部同前,30,(一审单位犯罪),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31,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字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犯罪,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32,被告单位辩称(概述被告单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主要证据)。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院审理审明的有关被告单位犯罪的事实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33,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位犯罪是否成立,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实行双罚制,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34,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元,(写明缴纳期限);二、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起止)。(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35,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一、被告单位犯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项还是第3项,均应表述为:一、被告单位无罪;二、被告人无罪。,3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份。,尾部同前,37,(二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38,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再次写明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39,经审理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哪些是正确的或者全部是正确的,通过分析主要证据加以确认;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如果上诉、辩护等对事实、情节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答复)。,本院认为,根据二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指出原判决的定罪量刑哪些正确、哪些错误,或者全部错误。对于上诉、辩护等关于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者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40,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41,刑事辩护练习题,甲在2008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待。但是甲却交待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8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夭夭。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42,刑事辩护练习题,请在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后,综合提出对甲的辩护意见要点。,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如何定性?,2甲对乙的行为如何定性?,3甲对男生的行为如何定性?,4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何罪?,5,甲的行为那些可以定罪、哪些不可以定罪?,43,刑事辩护练习题,1,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且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3,构成拐骗儿童罪。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属于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4,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5,对于甲盗窃面包车、抢劫乙的巨额财物的犯罪行为可认定,但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综合以上情况及案件具体情况,辩护意见要点可以归纳为,1甲的盗窃行为得以实现,被害人本人没有锁车为其提供了条件、自己有一定过错,2被告人甲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依法不能认定诈骗罪和拐骗儿童罪,44,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45,刑事辩护练习题,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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