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和代理经济法律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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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標題樣式,按一下以編輯母片,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第五章 委托和代理,【,提要,】,代理是基于扩张主体自治能力而设计的一种特殊法律制度。它是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由他人承担,代理制度的出现极大的扩张了个人行为的范围,满足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这种扩张是以牺牲市场安全为代价的,民法的任务就是要将这种牺牲降低到社会可以容忍的最低限度。,2024/9/23,下雨啦,同学帮你收衣服!,邮局帮你邮寄信件,房屋中介帮你找房,“委托”别人帮忙是否都是“代理”?,证券公司帮你买股票,2024/9/23,目 录,第一节 代理概论,一、代理制度的定义和特征;,二、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三、代理制度的种类;,第二节 代理权和代理权的行使,一、代理权来源:委托合同,Vs,授权委托书,二、行使代理权的原则:有权代理,第三节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第四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2024/9/23,第一节 代理概论,一、代理制度的定义和特征;,二、代理制度溯源和重大意义;,三、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四、代理制度的种类,2024/9/23,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即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63,条中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委托代理,代理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关系的基本框架:,被代理人,(本人),一、代理的定义及特征,2024/9/23,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为代理活动;,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有独立实施代理行,为的权利。,二、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2024/9/23,1. 法人除了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其他的人都是以法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对外签合同;2. 区别“经销商”和“代理商”;,(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丰田公司,国内,代理商,消费者,代理商销售模式,:,买卖合同,委托合同,丰田公司,国内,经销商,消费者,买卖合同,A,买卖合同,B,经销商销售模式:,2024/9/23,合同法第414条:,行纪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1. 行纪人是从事专业性交易(证券、期货、拍卖),具有法定资格的商人;2. 行纪人接受委托,目的在于收取佣金;3.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交易,所实施行为的责任自己承担。,3. “,以被代理人名义,”是代理区别于,行纪,的重要特征。,2024/9/23,证券,公司,A,投资者,委托,开户,合同,投资者,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B,红马甲,红马甲,委托,开户,合同, 证券交易是典型的“行纪商”,2024/9/23,(二)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1.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等同于代理人自己的行为;,2. 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后果,包括活动费用,造成的损失都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产品质量法31条规定,因生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而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可以找产品的生产者索赔,也可以找产品的销售者索赔。,2024/9/23,(三)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为代理活动,1. 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是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 2. 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须有,代理权,委托授权书,。,代理权,是确定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实施和代理行为法律效果归属的依据,表明了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资格。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或法律规定或指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或超越代理权限。,2024/9/23,代理制度出现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易活动相对简单,范围有限,当事人凭借,个人能力,已足以应付与已有关的各种事务,因而也没有必要建立代理制度。,罗马法中并没有独立的代理制度。,董事长,今日的大企业家,以自己的信用,利用他人的才能从事活动,远胜于自己事事躬亲。其事业遍布全球,而自己仍高枕从容,犹如千手观音,克服地域、时间、精力的限制,皆拜“代理制度,”,所赐。,王泽鉴,2024/9/23,(四)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有独立实施代理行为的权利。这是代理与,使者、居间人,的重要区别:,商业银行,储户甲,居间介绍,厂商乙,“介绍贷款”业务,邮局是典型的“使者”,使者,是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辅助人,仅能代当事人转达其意思表示,本身并不能独立进行或接受意思表示;, 居间,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024/9/23,1. 代理使用的范围,(,1,)民事法律行为;(,2,)行政行为;,(,3,)民事诉讼行为;,二、代理的适用范围,2. 不适用代理的行为:,(1)具有人身性质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2)与特定人身有关的合同;,(3)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第67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制度中的第一个连带责任),2024/9/23,(1)法定代理:,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法定代理的代理权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2)指定代理:,A.,监护制度,B.,宣告失踪,C.,遗产继承,D.,刑事和民事诉讼,(3),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有意识的委托授,权进行的代理。,四、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外贸代理制度,民法通则,第4章第2节,合同法,第21章,隐名代理,显名代理,2024/9/23,合同代理;,企业登记代理;,保险代理;,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事务的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代理;,专利法,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法,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商标事务的,可以委托,法律认可,的代理机构办理,。,2024/9/23,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刑事辩护人是指,刑事案件,中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或,司法机关的指定,,帮助其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律师的不同身份,诉讼对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诉讼地位,:,民事诉讼代理人要受到代理权限或被代理人意志的制约,而刑事辩护人则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他只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制约,相比较而言,刑事辩护人的独立性更强;,诉讼职责:,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人的职责在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2024/9/23,(1)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民通第16条:“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这是给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和代理人;(2)公民被,宣告失踪,时的财产代管。民通第21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3),遗产继承,中的指定代理。在继承开始时,如果继承地点没有继承人,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指定专人保管死者的遗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应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4)在,民事诉讼,中的指定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复习 民法各种制度中的“指定代理”,2024/9/23,对外贸易中的间接代理制度,外贸代理制中的代理,不同于民法通则中的代理,是一种“间接代理”,是指有,外贸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企业,根据无外贸经营权的国内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间接代理”和我们民法上的普通“直接代理”的区别就在于:“受托人(外贸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4/9/23,外贸公司和外商订立的合同的约束力,根据外商(第三人)知不知道委托人的身份,分两种情况:,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1、显名的间接代理:外商知道委托人的身份。,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1)时间要件:,订立合同时,(2)例外条款,2024/9/23,2. 隐名的间接代理:外商不知道委托人的身份。,第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2024/9/23,国内企业,违约,(委托人),隐名代理:合同法403条示意图,外商,(第三人),外贸公司,受托人,外商违约,(第三人),国内企业:,介入权,(委托人),外贸,公司,国内,企业,披露,义务,选 择 权,对“介入权”的限制:如果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对选择权的限制:,一次性,2024/9/23,隐名代理(,合同法,402403条,规定),公开代理(民法通则规定),特征,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的承担,第三人知道,(,显名,)402条,第三人不知道,(,隐名,)403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代理人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有权选择(不得变更),向相对人主张,向委托人主张,2024/9/23,第二节 代理权和代理权的行使,一、代理权来源:委托合同,Vs,授权委托书,二、委托合同,三、行使代理权的原则:有权代理,2024/9/23, 在法律上区分委托和代理的意义:,委托合同 委托授权书,(双方合意行为),VS,(单方授权行为),一、代理权和代理权限的来源,代理权是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将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权限。,代理权是代理制度的核心问题。,取得代理权的法律根据是什么,?,2024/9/23,民事诉讼委托合同,委托人,有限公司因,一案,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代理人决定接受委托,并已向委托人告知委托须知。双方就委托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诉讼标的:,二、诉讼风险:代理人已告知委托人诉讼风险,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到风险。,三、代理律师:代理人决定指派本所,律师为案件承办律师,委托人没有异议。,四、代理费用:根据法律事务所涉及的财产标的额、服务时间、疑难复杂等因素,双方经协商,向委托人取代理费,元,于签约时支付。,另外,代理人承办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费用如:诉讼费、鉴定费、调查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交通费、及异地办案的食宿费等由委托人全额负担。委托人未能及时支付上述费用致使代理人无法及时办委托事务,或影响办理结果的,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委托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2004年 月 日,2024/9/23,代理授权委托书,:,由被代理人出具的证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指明其权限的书面法律文件,是代理资格的证明。,1、民通65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2、代理证书授权不明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中的第二个连带责任),2024/9/23,51、(多选)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李文仲以名流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的工作服。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货140万元,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支付货款。对此订购合同:,A,名流服装店有权拒绝支付货款;,B,名流服装店应当支付货款;,C,李文仲应当支付货款;,D,李文仲应当负连带责任;,2024/9/23,三顾茅庐,委托合同,双方行为,玄德拜请孔明曰:“备虽名微德薄,原先生不弃鄙贱,出山相助。”孔明曰:“亮久乐耕锄,懒于应世,不能奉命。”玄德泣曰:“先生不出,如苍生何?”孔明见其意甚诚,乃曰:“将军既不相弃,远效犬马之劳”,白帝托孤授权行为,单方行为,先主命内侍扶起孔明,一手掩泪,一手执棋手,曰:“君材十倍曹丕,必能安邦定国,终定大事。若嗣子可辅,则辅之;如其不才,君可自为成都之主。”孔明听毕,汉流遍体,手足无措,磕头流血。,2024/9/23,共同代理,合同法第409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代理制度的第五个连带责任),共同代理是被代理人把,一个代理权,同时授予多个代理人。把握共同代理的核心在于:共同代理人是一个团体,数个代理人原则上只能共同行使代理权,必须形成共同或者多数人的代理意思。,民通意见第79条,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2024/9/23,二、委托合同(合同法第21章),(一)定义:,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二)特点:,双务、不要式、诺成、有偿(原则上),合同法第398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对律师而言这一条的重要性),2024/9/23,注:掌握委托合同规则(合同法21章)的核心在于掌握“委托合同乃基于人身信任的合同”,由此可以推出各条规定。,(三)受托人的责任( 合同法第406条 重点),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四)特殊解除规则( 合同法第410条 重点),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律师法第37条的特殊规定(违法;隐瞒事实),2024/9/23,1、委托事务不限于法律行为,只要不超出委托权限,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代理事务被明确规定为民事法律行为;,2、委托是合同行为(双方行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应该订立合同成立委托关系;而代理权授予是被代理人的单方行为;,3、委托合同的订立,可以是代理权授予的前提。但委托合同的订立并不一定导致代理权的授予;反之,没有委托合同,也可能出现代理(法定和指定代理),小结:,委托和代理的区别,2024/9/23,(一)有权代理的有效要件,有权代理是代理人给予代理权进行的代理行为,是代理的常态。其有效要件为:,(1)代理人应当具有,行为能力,;,(2)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代理行为合法,三、有权代理行使代理权的的原则,2024/9/23,.,代理人勤勉工作并为本人利益计算,1、代理人在行为是以“实现被代理人(本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2、尽相当的注意义务: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应象处理自己事务一样的自信和小心,扮演好善良管理人的角色。,3、在代理关系,有效期间,或,中止以后,,均不得把在代理过程中了解到的个人或者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二)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原则,2024/9/23,代理人违反诚信义务的责任,:, 正向规定:,民法通则第66条: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忠实报告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以使被代理人知道事务的进展 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在代理事务处理完毕后,代理人还应向被代理人报告执行任务的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过程中,应尽保密义务,对于其知晓的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或利用它们同被代理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反向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被代理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的,根据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代理中的第二个连带责任),2024/9/23,.,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转委托。,根据代理人代理权的来源不同,可以把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转代理,。本代理是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自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在委托代理中,由于代理人的选定,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他的知识、技能、信用的信赖,因此,代理内部有很强的,人身信赖性质,。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执行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处理。,2024/9/23,转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托给再代理人,再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仍然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代理人,复代理人,第三人,法律后果,转委托,2024/9/23,“转代理”的所涉及的基本问题,:,【,案例,】,甲和乙是同时,甲的家在南方茶区,春节甲回家探亲,乙委托甲买十斤碧螺春,结果春节期间没有茶卖,甲就打电话给乙,乙就说,你找人帮我办吧。甲就转委托给丙,丙是当地的一个茶商,而且为人老实。结果过了春节,丙再卖茶的路上被人给抢了,现在问这个钱谁来赔?,再代理是否成立?,代理人是否尽到“选任”和“指示”责任?,再代理成立之后的法律后果 由谁承担?,2024/9/23,为被代理人利益(代理的核心)亲自代理(信赖),民法通则第,68,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1)再代理是否成立的问题?,2024/9/23,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后也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但是符合法定“,紧急情况,”的条件,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紧急情况,”:民通意见第80条,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通则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法律允许代理人转委托的三种情况:,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需要转委托的,实现已经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同意,但时候及时告知被代理人,被代理人认可的;,2024/9/23,(2)代理人在转代理中的责任:代理人是否对转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合同法第400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A.,“,指示责任,”:,代理人明确地向再代理人指示应该完成的代理任务;,B.“,选任责任,”:是指代理人在寻找在代理人的时候,可以向被代理人保证他找的这个再代理人的,人品,、,相关技能,方面的可靠性。,2024/9/23,民通意见第81条规定,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代理制度中第三个连带责任),A.,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B.,再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于代理人的转委托,其代理权最大权限不可能超过代理权限;,C.,转托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选任和指示的过错”,(3)转代理成立之后的法律后果,2024/9/23,【,思考案例,】,甲帮乙运输冷冻鱼,路上要用三天的时间,第二天丙追来了,给甲说甲的父亲病重,甲很着急,但又联系不上乙,正好丙也是个司机,但是丙喜欢喝酒,曾多次被罚款,但是这个时候没有办法,甲只好转托丙。甲回来之后给乙一说,乙说,那怎么行,丙这家伙爱喝酒是出了名的。后来果然丙酒后驾驶,把车翻进沟里了。,再代理是否成立?,代理人有没有尽到“选任”和“指示”责任?,在代理成立之后的法律后果,2024/9/23,.,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权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一)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区别于“行纪”的规定:,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2024/9/23,(二)双方代理,:是指某一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民事行为。,律师法第34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三)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法通则第66条,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制度第四个连带责任),2024/9/23,第三节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2024/9/23,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各种情形。,(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对外活动;,(2)代理人有一定意思自治的自由;,(3)代理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本人,(甲),无权代理人,(乙),第三人,(丙),以甲的名义,追认,是否直接产生民事权利义务?,2024/9/23,二、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1)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未经委托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行事,比如盗用单位介绍信、冒充高干子弟、军人等,(2)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行为超出了,代理权限范围。,注意:只是超出代理授权之外的部分无效。,(3)行为人原有代理权但代理权已经消灭,。,区分“善意”和“恶意”:代理人是否知道自己的代理权已经消灭。,2024/9/23,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行为对于本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是否有效决定于本人是否追认。,1、,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事后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2.,无权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行为,由无权代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3. 第三人明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代理制度第五个连带责任),2024/9/23,四、,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依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某种关系的存在,足以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以甲的名义,本人,(甲),无权代理人,(乙),第三人,(丙),直接产生民事权利义务,某种特殊关系,使得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权,2024/9/23,(二)表见代理的意义:保护善意第三人,表见代理的法律又称拟制的“有权代理”,即法律强制规定,无权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有效,本人必须向善意第三人履行合同,然后向无权代理人要求追偿。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三)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 一般情况下,被代理人有过失,2024/9/23,认定“表见代理”成立的关键:,是否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第三人的谨慎义务,Vs,代理权表象,(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对相对人表示无权代理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无权代理人真正授权。相对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行为;(2)被代理人将有证明代理权存在意义的文件如,介绍信、印章、证明,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交予或出借给他人,使其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3)委托授权不明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实施的无权代理;(4)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5)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6)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动;(7)允许承包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2024/9/23,四、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是,表见代理成立后,即在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受到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得以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或者以本人无过失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终究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法律使之具有与有权代理相类似的法律后果,是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及保护动态交易的安全。,2024/9/23,家事代理,:在处理,普通家务,时,夫妻可互为代理人。第三方和其中一方打交道即可,如另一方后来以未授权为由反悔。“家事代理权”只限于,日常家务,的。在涉及,重大财产,时,夫妻的单方行为并不能必然代表另一方,需要更具具体情况办理。,五、“表见代理”和“家事代理”的区别,案例,张先生于02年2月15日在银行存入5万元。02年4月21日,张先生之妻陶立军到该银行以存折丢失为由,在出示了张先生及其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并提供了存折的户名、账号、密码、金额、储户住址等相关情况后,书写了挂失申请,办理了挂失手续。02年4月28日,陶立军出示张先生及其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办理了新的存折,后支取了全部存款及利息。张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存款。银行认为,已经构成“家事代理”。,2024/9/23,第四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2024/9/23,代理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间的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人的代理权全部消灭。 依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被代理人死亡是否直接导致代理关系终止?,民通意见82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2024/9/23,小结,:,代理中的六种连带责任,本人,第三人,代理人,(二)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1:,委托授权书授权不明(民法通则65条),(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人,第三人,代理人,连带责任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民法通则第66条,连带责任4:,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6条,连带责任2:,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民法通则67条,(三)共同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5,合同法409条,(四)“转委托授权不明”:代理人和有过错的再代理人,连带责任6,民通意见第81条,2024/9/23, 本章需要掌握的法条:,(一)民法通则:第63、64、6669条;,(二)民通意见:第77、79、81条;,(三)合同法:第21章,202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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