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法律制度讲义

上传人:宝**** 文档编号:243430361 上传时间:2024-09-23 格式:PPT 页数:67 大小:49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仓储法律制度讲义_第1页
第1页 / 共67页
仓储法律制度讲义_第2页
第2页 / 共67页
仓储法律制度讲义_第3页
第3页 / 共6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 *,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一、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在一定时期内由保管人员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寄托合同。,在保管合同关系中,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受寄人,交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托人或寄存人,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寄存物。,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需要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时成立和生效。若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2,2、保管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可以对保管是否为有偿作出约定。保管为有偿时,应当明确约定保管费用。对于保管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保管为无偿。,3、保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合同的签订方式可以以书面方式签订,也可以以口头的方式签订,还可以以其他方式签订。,(二)仓储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由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由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在仓储合同关系中,委托保管的人称为存货人,实施保管的人称为保管人,交付保管的标的物称为仓储物。,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保管合同的一般特性,但又有别于一般的保管合同。,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3,我国合同法对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各自设有专门的分则,但凡仓储合同这一章未作规定的,应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1、保管人必须为有仓储设施并有仓储保管业务资格的人,仓储活动中的保管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但它必须具有专门的从事仓储业务或兼营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营业许可。自然人一般不能成为仓储保管人。,2、,仓储合同保管对象为动产,仓储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是能进入保管人仓储设施的财物。,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一旦达成,即使尚未交付仓储标的物,合同也可成立生效。,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4,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非要式合同,仓储合同的双方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存货人必须交付一定的仓储费,故其为双务有偿合同。同时法律对仓储合同的签订形式和程序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故为非要式合同。,仓储合同界定,【案例1】:周某诉某市铁路服务公司货场案,仓储合同生效时间,【案例2】:某储运有限公司诉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案,二、仓储合同的内容及仓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1、仓储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内容是明确保管人和存货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据。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5,1)保管人、存货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2)仓储物的品名、品种和规格。,3)仓储物的数量(计量单位)、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4)仓储物验收的项目、标准、方法和相关资料。,5)仓储物的储存期间、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6)仓储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7)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8)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9)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此外,双方当事人还可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期限,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做出规定。,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6,2、如何订立仓储合同,1)合理适当的要约,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以签订合同为目的而提出的合同条件。,要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仓储费用。,要约最好是书面发出,特别是对大批货物的储存和保管,在要约中要提出可行的储存计划。,2)预约仓储合同。,所谓预约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合同的合同。将来应签订的合同是“本约”,而约定的合同是预约。,预约仓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在将来按照预约仓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去订立仓储合同的义务。,预约仓储合同是有效要约的结果。,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7,在预约仓储合同成立的情形下,如果存货人或保管人不履行订立本仓储合同的义务,另一方完全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订立仓储合同。,【案例】:,某渔业公司于2002年5月4日向某冷库发出一份函电称:“我公司有50吨黄花鱼要储存于贵库,每天储存费用为2000元,如果同意,请在一周内答复。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签订合同。”,此函电具有具体而明确的内容,因而是有效的要约,该冷库如果在一周内答复,则成立预约仓储合同。基于此预约,存货人和保管人可就本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内容做出详细的约定。,如果渔业公司在函电中称:“一周后可以考虑订立合同。”则不能成为预约仓储合同,而只是一种意向性声明。冷库对该声明的承诺不成立合同,也不负担任何义务。,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8,3、如何解除仓储合同,仓储合同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时,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原合同订立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终止。,仓储合同中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在主张解除合同时,必须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当事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后,无需对方答复,更无需对方同意,即可解除仓储合同。,事后协议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属于事前解除,存货人和保管人在订立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因不可抗拒力致使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义务致使解除合同,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9,三、仓单的内容和常见业务,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并以此来代表相应的财产所有权利的法律文书,是一种,有价证券,。,仓单一式两份,一份是正式仓单,交给存货人,另一份为底单,由保管人保管。仓单可以有副本。,仓单上所记载的事项直接体现着仓储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因此,制作仓单必须要有严格的要求,。,1、仓单的内容和法律特征,A、填写仓单的载明事项,(1)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处所。,(2)仓储物的名称、数量、包装、质量、件数和标记。,保管人在接收仓储物时,应认真验收,并把上述内容详细地记载在仓单上。,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10,(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4)储存场所。,仓单上应明确仓储场所。,(5)储存期间。,(6)仓储费。,仓单上要明白记载仓储费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地点、支付时间等。,(7) 保险事项记载。,如果存货人在交付仓储物时,已经就仓储物投了财产保险,那么,存货人应当将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告知保管人,由保管人将有关情况记载在仓单上。,(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保管人在签发仓单时,应当将自己的名称或者姓名记载在仓单相应的位置上,这是确定,保管人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之一,。仓单的填发地,一般为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地点。仓单的填发日期,就是储存期间开始的时间。,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11,B、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C、仓单的法律特征,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的是仓储物财产权的行使和处分。领取仓储物必须提交仓单。,1)仓单为物权证券。,在仓储合同中,仓单持有人享有对仓单下的物品的所有权,仓单背书转让后,仓单下的物品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2)仓单为要式证券,仓单一定要有保管人的签名,并具有法律规定的必须记载的内容或事项,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3)仓单为文义证券,仓单上的权利义务的范围,依仓单记载的文义而确定。,4)仓单为要因证券,仓单上的权利,不因仓单的签发而发生,一定要以其基础,仓储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必要。,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12,仓单记载事项,【案例3】:李某诉某果品有限公司仓单记载事项案,2、仓单中常见的业务,1)仓单的签发,全部仓储物验收点清后,将所接受的仓储物的实际情况如实记录在仓单上。,特别是对仓储物的不良状况更是要准确批注,如果存货人不同意批注且仓储物的瑕疵不影响仓储物的价值或质量等级时,保管人可以接受存货人的担保而不批注。,2)仓单的分割,仓单的分割是存货人将一批仓储物交给保管人时,因为转让的需要,要求保管人签发分为几份的仓单。,仓单的分割不仅是单证的处理,还意味着保管人需要对仓储物进行分劈。,保管人对已签发的仓单进行分割,必须将原仓单收回。,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13,3)仓单的转让,仓单持有人需要转让仓储物时,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仓储物的转让。背书过程填写完整后,,要由保管人签署,受让人方可凭单提取仓储物。,背书转让的出让人为背书人,受让人为被背书人。,背书格式:,兹将本仓单转让给(被背书人的完整名称),(背书人的完整名称),背书经办人签名、日期,仓单可以多次背书转让。,【,案例4,】:某时装销售有限公司诉某仓储公司案,4)仓单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融资的雏型是货物或动产质押,质押单位将货物或动产存入仓库,仓库验收后形成仓单交给银行。,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14,银行将相当于货物价值的4563的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发放给质押单位。,仓单质押贷款,就是指客户(货主企业)把货物存储在仓库(物流企业)中,然后可以凭仓库(物流企业)开具的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向货主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同时由仓库(物流企业)代理监管货物,并收取一定报酬。,它的,明显特征,是货物可以买卖流动,只要在仓库中存储的货物总量不低于一定数量,货主企业可以随时在仓库中间存储和取出货物。,仓单质押贷款的,实质,是企业(货主)、银行、物流企业三方以合同法 、担保法为法律依据,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它是以资金为纽带,以物流企业为保管人,促成银行与企业(货主)的合作。,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15,存在的问题:,产品必须是市场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不易过时易于长期保管、规格明确便于计量,要有适应用途广、变现能力强、抗跌性好等特征,并且产品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诸如原材料的钢材、有色金属、棉纱类、石油类、成品中的家电产品、陶瓷产品、家具产品等等。,物流企业的专业程度也是银行要考核的重要指标,银行所选择的物流企业都是实力比较雄厚、具有一定偿还能力、管理规范的全国性专业物流企业。,在银行信贷的支持下,物流企业常常凭借其经营的垄断地位来充分利用其垄断经营和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16,受到风险问题的困扰,部分银行开始选择有信誉的仓储企业进行合作,由仓储企业对质押单位货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为银行把握货物的经营风险并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美国UPS,为了更好地开展物流金融服务,公司于2001年5月并购了美国第一国际银行,将其改造成UPS的金融部门。,到2006年底,中储质押监管业务实现了大幅度增长,系统内29家单位与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共为客户提供质押贷款融资额62亿。,5)凭单提货,核对仓单。,保管人核对提货人所提交的仓单和存底仓单,确定仓单的真实性。,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17,对于转让的仓单要核查仓单的背书是否完整,过程衔接是否明白。,提货人交纳费用。保管人签发提货单证并安排提货。,提货人验收仓储物。签收提货单证。,6)仓单灭失的提货,通过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原仓单持有人持仓储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仓单进行公示催告,当60天期满无人争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仓单无效,申请人可以向保管人要求提货。若在公示期内有人争议,则由法院审理判决,确定有权提货人,凭借法院的判决书提货。,提供担保提货。,提货人向保管人提供仓储标的物的担保后提货,由保管人掌握担保财产,将来另有人出示仓单而不能交货需要赔偿时,保管人可担保财产进行赔偿。该担保在可能存在的仓单失效后,方可解除。,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18,四、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仓储合同关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保管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权利,为按约定收取仓储费用,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对仓储物的处置权利,。,保管人的,义务,主要有:,1)及时组织仓储物的验收入库,保管人对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应及时组织验收入库,,如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开具仓单的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开具有效仓单。仓单应与仓储物的实际状况相符,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19,3)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保管条件,对仓储物进行妥善保管。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时,应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的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危险通知和催告义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做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20,5),接受存货人检查仓储物的义务,检查仓储物或者取样品。,2、存货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存货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有权按照约定提取仓储物,有权背书转让仓单。,其,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1)依约交付仓储物的义务,存货人应当按照仓储合同的约定,将仓储物交付给存货人。并向存货人,提交仓储物的资料,。特别是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更应该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述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21,2)支付仓储费和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存货人应当按照仓储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币种、结算方式等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用。存货人逾期不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可以对仓储物行使留置权。,存货人应支付保管人因保管仓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杂费、修理费、转仓费等。,3),及时提取仓储物的义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按约定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取该物。,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22,(二)保管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保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在有偿保管合同关系中,保管人的主要权利为按照约定收取保管费用。在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中,作为保管人基本上只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保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这是保管人的一项最为主要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和保管方法。若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保管场所或保管方法进行保管。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对于有瑕疵的保管物或者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保管物,,保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措施。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而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23,保管人一般得亲自履行保管义务,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保管人因特定事由不能亲自履行保管义务除外。保管人违反上述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期间,保管人一般负有,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2)通知义务,在保管期间,保管人负有危险通知义务和第三人追索的通知义务。保管物出现因自然原因或第三人的侵害可能导致的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危险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寄存人。,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管或者执行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24,第三人向保管人提起诉讼或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保管人未能尽到前述通知义务造成保管物不能归还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物是被依法保管或执行的除外。,3),返还保管物的义务,若该保管物在保管期间产生孳息的,保管人应将该孳息一并返还给寄存人。,4),损害赔偿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保管属于无偿,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寄存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寄存人的基本权利为领取保管物。,义务,主要有:,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25,1)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2)支付保管费和必要费用的义务,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26,【案例分析】:,1、仓储合同界定,【案例1】:周某诉某市铁路服务公司货场案,争议焦点:,当事人之间是仓储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案情及经过介绍:,2002年11月15日上午,原告周某从卖主姚某处购买了5000斤2号钾肥,每斤的价格为11.2元(已包装),共计付款56000元。原告付讫货款后,打算仍将货物置放于姚某原来储藏货物的仓库内,即某市铁路服务公司货场210号仓。姚某表示同意。,随后,姚某把仓库原锁取走,并带周某重新买了一把铁锁。锁钱由姚某支付,并经由其手将该锁与两把钥匙交由周某持有。上午11时左右,周某、姚某二人用新锁锁好仓门后,到货场办公室办理仓储手续。,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27,姚某将原210号仓,编号为9821001的提货凭证交还货场办公室的经办人李某,并交付了截至11月15日的仓储费。同时,原告办理了210号仓的存储手续,进仓编号为9821010,存根联由被告存查,提货凭证作为货主提货联交由原告保存。进仓登记存根与提货凭证,证明:,存货单位是河南,货主姓名为周某,货物名称为2号钾肥,货物数量自理,存放于210号仓,进仓时间是11月15日,备注栏写收费标准每天15元。,次日晚12时许,在未审核某男子(原告诉称为姚某)的提货凭证且未审核其进仓登记的情况下,打开货场铁门放该男子所带领的东方牌货车及装卸工若干进入场内。该男子顺利打开210号仓的门锁,和同来的装卸工进入210号仓将原告存放于仓库内的50包钾肥拉走。货场值班员当时未做任何干预和盘查。,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28,同年11月17日上午10时许,原告周某来到货场发现其存放于210号仓内的货物有所减少,经查点发现少了50包,遂与被告进行交涉,被告以不知情且未发现货仓的门锁有异为由拒绝负责。,原告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向某市法院起诉。,原告,周某诉称,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有效的仓储合同,,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而,被告,辩称:我方与原告方直接是,房屋租赁关系,,根本不存在仓储保管的法律关系。即2002年11月15日,原告从姚某处购买了2号钾肥后,向公司租用210号仓存储这批钾肥,租金每天15元,其他一切事宜均由原告自己负责。,原告于存货当天就已经用新买锁头将该仓门锁上,并自行持有210号仓的仓门钥匙,可见,这批货物完全由原告自己看管,因被告并没有仓门钥匙,无法看管货物,在租赁期间,货物被人拉走完全是原告自己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一概不予以承担。,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29,法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仓储合同关系还是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转移的是财产的占有、使用权。,被告主张,,其与原告之间建立的是租赁合同关系,,理由,主要是:被告认为原告将购买的钾肥储存在被告的210号仓内,原告自买锁头将仓门锁上,因此该货物完全由原告自己看管,因被告并没有仓门的钥匙,无法看管货物,钾肥被人拉走的责任也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从法律上来讲,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将出租物交付承租人。,那么,被告是否将210号仓交付原告使用了呢?,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30,虽然原告确实是掌握了仓门的钥匙,但是,210号仓仅仅是被告货场的一个仓库。该仓库位于货场内,而整个货场又有铁门把守。因此,原告是无法自行使用210号仓的,该仓实际上仍处于被告的控制和管理之下,原告并未得到210号仓的使用权。并不符合合同法对租赁合同的界定。,本案中,原告将新购买的货物存入被告的210号仓中,并办理了入仓手续,交纳了仓储费,,符合合同法对仓储合同的界定。,进一步说,本案中,原告所递交的进仓登记和提货凭证记载的内容,都属于仓储合同的内容。,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人应当尽到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而本案中,被告方的货场值班员在未审核外来人员的提货凭证和核对进仓登记的情况下,打开货场铁门,放外来人员入内,造成原告货物被他人拉走的损失。所以被告应对原告货物被他人拉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31,2、仓储合同生效时间,【案例2】:某储运有限公司诉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案,争议焦点:,订立了仓储合同后,存货人一直未交付货物,该仓储合同是否成立?,案情及经过介绍:,2003年7月,被告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从外地采购了一批真皮皮鞋,因为库房紧张,这批皮鞋无处存放,于是被告联系了原告某储运有限公司准备就此批皮鞋签订一份仓储合同。2003年7月20日,双方正式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某储运有限公司为被告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仓储保管真皮皮鞋一批,时间为6个月,从2003年7月23日起开始计算期间,保管费为2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为履行该合同开始积极准备仓库,进行腾空和清扫整理工作,并专门为储藏真皮皮鞋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32,2003年7月21日,,原告收到了来自另外一个公司的要约,要求和原告签订一份仓储合同。但原告考虑到目前仅有的空库已将用于储存被告的货物,因而拒绝了这家公司的要约,2003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发来紧急电报,声称由于皮鞋供货商违约,原定储存的皮鞋无法采购入库,因此不再需要原告提供仓库保管货物了。(后经法院查明,被告违反已订立的仓储合同是因为在23日之前,该公司找到了另一家愿意以更低保管费提供服务的公司。),原告当即打电话与被告进行交涉,被告以货物还未入库,合同尚未生效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分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一样,都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保管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本案不涉及违约问题,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以缔约的过失承担赔偿责任。,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33,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要求是合法的,仓储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应判决被告某贸易有些公司违约,向原告储运公司支付违约金。,仓储物的交付,是存货人的一项重要合同义务,其不及时交付仓储物并不影响合同成立,但应负担违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由于违反合同之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保管费2万元。,3、仓单记载事项,【案例3】:李某诉某果品有限公司仓单记载事项案,争议焦点:,一个完备的仓单应该包括哪些必备的记载事项,这些记载事项是否影响仓单于法律上的效力。,案情及经过介绍:,原告李某是某市个体水果批发商,从事大批量时令水果批发生意。,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34,2000年4月中旬,李某根据朋友提供的可靠消息得知北方苹果歉收,依据多年从事水果生意的经验,李意识到这是一个发财的契机。于是,原告亲自跑到北方某城市联系果农,贩运回100筐一等苹果。由于贩运的苹果数量太大,原告自己所有的专门用来储藏水果的仓库已经满仓,容纳不下这批水果,于是,2000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某果品公司联系,商量租借该公司仓库储存货物的事宜。,经商讨,双方订立了关于这批苹果的仓储合同。合同中就标的、数量、品种、期限等相关事项作了明确的约定,其中明确写明:“,某果品公司为存货人李某储存一等苹果100筐,。”,2000年6月6日,李某将这批苹果运至某果品公司的水果储藏仓库,准备交付储藏。某果品公司派专人对该批水果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仓单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35,仓单,明确记载果品的名称、产地、品种、等级和数量以及储存费,仓单上同时注明了填发仓单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的签章。,同时,对于入库的每筐苹果都贴上了,标签,2000年7月4日,双方约定的仓储合同到期,原告李某前去某果品公司的仓库提货。在清点货物的过程中,原告发现100筐一等苹果中有三筐是三等苹果,与其他97筐的苹果等级相差甚远。,遂找到被告交涉,原告提出实际情况与仓单记载情况不符而要求以仓单记载为准由被告赔偿三筐苹果的损失。被告某果品公司认为,仓单所记载的事项不完全,,缺少对存储期间的记载,,因此根据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此仓单无效,故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36,法律分析:,仓单的记载事项对仓单于法律上效力的影响:,仓单包括一定的法定记载事项,法定记载事项包括两类,一类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一类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前者为仓单必备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仓单无效,后者指可为记载,若未记载则按法律的补充性规定处理争议事项。(一)(二)(四)(八)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其余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本案欠缺对储存期间的记载,可依合同法第391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37,仓单虽然没有就储存期间做出明确记载,但是有关货物本身状况的事项已经加以写明。在仅仅缺失存储期间约定的情况下,仓单仍然有效。,最后判决被告对三筐苹果的损失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在实际中,仓储人经常会向存货人提供一些格式的仓单,这时存货人需要认真审查对方提供仓单的格式及记载内容,以防止自己权益受到侵害。,4、仓单背书转让,【案例4】:某时装销售有限公司诉某仓储公司案,【,争议焦点,】,原告是否有权受让所得的仓单提取货物?,案情及经过介绍:,2000年冬天,南方某市异常寒冷。该市某服装批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批发公司)意识到这是一个很好的服装销售商机,于是就从某羽绒服制衣公司买进2万件羽绒服。,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38,考虑到还未值羽绒服的旺销时段,批发公司决定将羽绒服先储存起来,待到热销时再卖。但由于自己的仓储场地有限,对于这种大批量的服装储存有很大的困难,于是联系了当地专业服装仓储公司某仓储公司,商量就该批羽绒服的仓储事宜。,经过双方协商,2000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了以下的内容:,1)某仓储公司为批发公司储存2万件。作为储存方的某仓储公司,其义务主要是保证在仓储期间羽绒服的完好无损,不发生虫蛀、霉变、鼠咬等损害羽绒服质量的情形。同时,保证数量不发生短缺。,2)作为存货人一方的批发公司,其义务主要是按照约定日期交付仓储物,并且支付仓储费。合同到期时,存货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提取仓储物。,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39,另外,合同具体约定了储存期间:从2000年11月20日至2000年12月15日。合同还就储存的羽绒服的质量、包装及标记等做出了约定。而对于双方的责任划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此仓储合同均有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2000年11月20日上午,批发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将仓储物运至仓储地点。某仓储公司派专人对运至的羽绒服进行了验收,确认无误后向批发公司签发了仓单,同时,批发公司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了仓储费。,2000年12月2日,批发公司收到原告某服装销售有限公司的电话,要求订购2万件羽绒服,且开出了令人很满意的价格。批发公司认为此时将这批羽绒服转手给某服装公司会给公司带来最大的利润,于是与原告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同意将这2万件羽绒服转手。,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40,由于某服装公司急切希望在今日将这批服装推向市场,所以要求批发公司尽快交货,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实货。于是,为了简便手续同时也是为了节省交易费用,批发公司将仓单背书转让给了某服装公司。事后,批发公司也通知了某仓储公司。,2000年12月15日,仓储合同到期,原告持仓单前往被告公司提货。不料,仓储公司以原告不是合法的仓单持有人为由拒绝交付该2万件羽绒服。而原告认为仓单上有批发公司的背书,而且批发公司已就此事通知过被告,己方目前是该仓单的合法持有人,被告应该履行货物的返还义务。但被告坚持认为原告不是仓单的合法持有人而拒绝交货。,由于双方僵持不下,致使货物无法上市,由此而延误了羽绒服的旺销期,原告因此而遭受了相当大的损失。2001年4月,原告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41,法律分析:,本案的问题在于仓储公司没有在仓单上签章。,仓单持有人可以凭借持有的仓单而主张权利,提取保管物。对于保管人来说,只认仓单不认人,只要提货人出具的仓单在形式上合法,就应该将仓储物交付给仓单持有人。,仓单作为有价证券,可以流通,因此,仓单的转移就代表着所有权及与之相关的风险的转移。,仓单属于记名证券,所以,仓单的转移应当通过法定的方式进行。,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持有人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如果仓单持有人只在仓单上背书而未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即使交付了仓单,转让行为也不发生效力。,原因主要在于为保护存货人的所有权,防止其他人以非法途径获得仓单,从而损害存货人的利益,也使保管人自己免于承担不应有的责任。,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42,本案例中,某仓储公司出于专业的谨慎拒绝承认没有自己的签章的背书转让仓单,而使某服装公司无法提货,这是合法的,由此造成的商机错失所带来的损失并不能由某仓储公司承担。,5、,保管人紧急处置权,【案例5】:赵某诉某仓储公司处置权案,【,争议焦点,】,保管人在紧急情况下对仓储物如何行使处置权?,案情及经过介绍:,2002年8月12日,原告个体工商户赵某与被告某仓储公司约定:仓储公司为赵某储存雪梨10吨,期限为40天,并对货物的质量、包装、验收、保管条件、计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在合同订立后,赵某依约将雪梨运至仓储公司,入库验收后,赵某即去广州出差接洽雪梨的销路。,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43,40天,合同期满,,赵某因未能及时联系到买主,故未在仓储期限届满时来仓储公司提取这批雪梨。某仓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与赵某联系不上。王某怕雪梨腐烂便去仓库查看,打开箱子后,发现有的雪梨已腐烂,此时王某又采取多种途径与赵某联系,但一直联系不上。为避免赵某遭受更大损失,王某决定卖掉水果,最后共得款项12000元,11月5日,,赵某返回,要求仓储公司返还变卖水果的费用12000元,并认为王某变卖雪梨的价格偏低,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差价损失1000元。某仓储公司则认为,其可以返还赵某的雪梨变卖价款12000元,但自己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才出卖雪梨的,而且,要求加收王某未能按期提取雪梨的部分仓储费以及替赵某变卖水果所支出的费用共1000元。,双方都坚持自己的主张,互不让步,最后诉至当地法院。,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44,法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紧急情况下,保管人对仓储物的紧急处置权。,本案合同到期后,仓储公司有权通知并催告赵某前来领取仓储物,但赵某因故无法按期领取仓储物,自然应支付超期的仓储费。,本案中被告负责人在依法履行了催告通知义务后,发现部分雪梨已烂,若不及时处置有可能损害其他仓储物的保管,并且可能加剧存货人的损失。这符合合同法界定的紧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被告仓储公司可以行使必要的处置权。,因为合同法并未规定处置权之行使必在合同约定的仓储期限内行使,故虽然原合同所定之仓储期限已过,保管人仍得行使此种权利。,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45,所以被告公司变卖水果是合理的,并且有权要求原告赵某支付水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被告可将变卖水果所得款项,在扣除上述仓储费和必要的变卖费用后,将余款返还给原告。,6、,保管人验收义务,【案例6】:林某诉某仓储保管公司案,【,争议焦点,】,仓储物的入库验收是保管人的权利还是义务?,案情及经过介绍:,林某为某市从事水果零售的个体经营户。2000年3月,林某得知今年北方苹果歉收,遂北上进货。5月,林某与某种植红富士苹果的果农签订了苹果购销合同,并办理了货运手续,将该批水果运返其所在城市。但运抵不久,林某因仓储条件有限,无法在较长的时期内保证该批苹果的新鲜。,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46,于是,打算与该市某仓储保管公司就该批苹果签订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某仓储保管公司为林某储存红富士苹果200箱,期限为60天,并对货物的质量、包装、验收、保管条件、计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后,林某按照约定将苹果运至仓储保管公司的仓库。入库时,林某突然接到电话说其在厦门的生意出了一点问题,要马上前去处理,于是就对仓储公司负责人张某说:“麻烦你替我把货放好,我马上要到厦门去提鲜桂圆。”张某与林某是幼时邻居,关系一直很好,便答应了,,未经验收,就把苹果存放在仓库中。,两个月后,林某准时前来提取货物,但是在装货时发现其货物有部分已经腐烂,且重量不足,共损失约3万元,于是,林某与仓储保管公司进行交涉,认为仓储公司在保管期间没有尽到保管的义务致使其苹果部分腐烂,应该由仓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47,而仓储公司认为该批货物的腐烂是在货物入库时就存在的,而不是在仓储期间由于己方的疏忽造成的。因此,对于该批货物的部分腐烂不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遂将纠纷诉至法院。,法律分析:,仓储物的入库验收是保管人的权利还是义务?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中仓储保管公司没有履行法定的入库验收义务,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推定仓储物在品种、数量、质量等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因此,仓储保管公司应当赔偿林某短缺的物品损失 。,7、保管人仓单填发义务,【案例7】:某汽车修理厂诉某仓储公司案,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48,【,争议焦点,】,未要求签发仓单的存货人是否应该对储存物的损失承担责任?,案情及经过介绍:,2002年3月2日,某汽车修理厂因业务发展的需要,与某外地轮胎生产厂签订了买卖合同,决定购买该厂的一批小型汽车轮胎。待货发过来后,某汽修厂发现自己的仓库已满,无法储存这批新到的轮胎。于是3月25日,与某仓储公司就这批轮胎签订了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中约定:储存的货物的名称、种类以及存货人交付货物的时间、储存期间、储存费用等相关事宜。,但是双方考虑到货物可能会在运输过程中有所短缺,事先约定存储物的数量不便于实际操作,于是在仓储保管合同中就没有约定货物数量这一条款。,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49,同年4月1日,某汽修厂将这批轮胎运至仓储公司地处市郊的仓库。货物顺利入库,仓储公司的保管员在汽修厂押货员所持的送货单上盖了章,,却没有进行必要的数量清点,也没有给付正式的仓单。,5月1日,合同到期,某汽修厂派人去提取仓储物。在清点完货物的数量后,发现货物比原来入库时己方的书面登记少了70条,遂与某仓储公司进行交涉,要求仓储公司对这70条轮胎的灭失承担责任。而仓储公司认为:无法证明70条轮胎的灭失是在入库后由仓储公司造成的,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分析:,本案中,被告在原告货物入库时,没有履行验收的义务,没有清点货物入库时的数量也没填发仓单,只是在送货单上签了字。,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50,在合同到期原告提货发现货物有所短缺而发生争议时,由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仓单,而合同中也未事先对数量条款做出约定。,因此,由于开具仓单是保管人的义务,在其不能举证证明货物丢失是由存货人过错造成的前提下,只能由自己承担丢失保管物的责任。,8、保管人异状告知义务,【案例8】:某印刷厂诉某储运公司案,【,争议焦点,】,保管物异状及时通知义务的履行。,案情及经过介绍:,2001年6月10日,某印刷厂联系了一批价值30万元的一级字典纸,由于本厂仓库已满,遂打算将这批纸存储在市内的专业储运公司。并与某储运公司签订了仓储合同。,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51,合同就仓储物的名称、数量、现状、仓储时间、费用、出入仓时间、违约事项等做了约定。双方约定存放时间为40天,储存地点是储运公司新建的12号仓库。,6月20日,某印刷厂根据合同约定将该批字典纸运往某储运公司的12号仓库。经工作人员章某检验后顺利入库存放。货物入库后,由于连降暴雨导致江河部分决堤,继而在当地引发水灾,6月30日保管员章某去仓库查看,发现12号仓库由于地势较高而未淹,但打开仓库门发现由于空气湿度过高,约有五分之一的纸出现霉点,章某认为这是天气突变引起,不是自己的责任,故没有采取相关措施,也没有通知某印刷厂。,此后一直没有再去仓库检查,直至合同约定的出仓期至,印刷厂的工作人员在提货时发现约有二分之一的纸上出现霉点、发黄等霉变现象。,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52,经检验,霉变首先是由于水灾导致了仓储空间内空气湿度过高而引起了部分纸张霉变,但由于没有采取相关隔离措施,继而又导致出现大面积霉变。,印刷厂遂派人与储运公司交涉,认为对方在保管期间发现保管物霉变却没有及时告知,致使损失未能得到及时补救而扩大,因而要求储运公司给予合理的赔偿。,储运公司则承认6月30日曾入库查看发现约五分之一纸张霉变,但其辩称这是因为水灾而造成,并非自己保管不善而引起,空气湿度与往年同期相比要高得多是不可抗力,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印刷厂此后先后四次以函电方式与储运公司磋商,储运公司均置之不理。无奈遂将储运公司诉至法院,提出赔偿请求。,法律分析:,本案焦点:保管物异状及时通知义务的履行。,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53,水灾等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本案中之前五分之一的字典纸霉变确属水灾影响,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免责,因此被告仓储员对最初发现的纸张损失可以拒绝承担责任。,然本案被告在发现有部分纸张出现霉变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当事人,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继而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因此被告应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9万元),9、存货人检查仓储物、提取样品,【案例9】:个体牧场主杨某诉仓储公司案,【,争议焦点,】,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权利,以及仓储人的免责事由问题。,案情及经过介绍:,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54,2000年9月,某个体牧场主杨某以每吨50元的价格向一国营农场购买500吨草料,总价款2.5万元。因场地所限,杨某与某仓储公司于9月8日订立仓储合同。,合同约定:某仓储公司负责仓储草料,并保证在仓储期间草料完好、不得发生短量和变质;到2001年3月1日由杨某及时提货;杨某于签订的当日预交全部保管费2000元。,合同订立之后,杨某与仓储公司职工一起将草料堆好,存放在仓储公司院内的一空地上,并用席子、油布等覆盖住顶部,四周用绳子捆好。,2000年11月、12月和20001年1月杨某曾三次前来查看,均未发现异常。但是当杨某于2001年2月1日准备第四次检查货物时,某仓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却对杨某说,公司由于业务繁忙,暂时无法接洽,并保证草料仍是完好无缺的。,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55,杨某考虑到自己已经三次检查过草料,而且仓储公司也确实尽到了约定的义务,于是同意下月1日,即2001年3月1日,提货时一并检验。,2001年3月1日,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 > 商业计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