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百万销售误导案:营销员获佣金20万仅罚两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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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4,年,10,月,(,以下简称阳光人寿,),及其营销员在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2015,年,1,1,月,浙江保监局认定阳光人寿营销员宋红,(,化名,),在向胡女士销售保险过程中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阳光人寿做监管谈话,但,2,没有给其它行政处罚。宋红误导胡女士购买超过百万的保险,获佣金,20,多万,而仅受到,2,万的处罚,并且阳光人寿公司层面未受处罚,胡女士对这个,3,处理结果极为不满。营销员的高违法收益、低违法成本,2005,年,胡女士与保险营销员宋红结识,2011,年,宋红成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以下简称阳光人寿,),的营销员,其后三年间,在宋红推销下,胡女士从宋红处购买了多份阳光人寿理财型分红保险,累计保费,100,多万。,2014,5,年,胡女士发现保单收益与宋红宣传不一致,并没有当初宣讲的收益高,胡女士自觉受到销售误导和消费欺诈,随即与阳光人寿进行交涉,交涉未果后,6,胡女士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保监局,),进行投诉举报。,2015,年,1,月,浙江保监局向胡薇出具了,消费投诉事项处,7,理决定告知书,(,浙保监消费投诉,【2014】1160,号,),告知书显示,:“,经调查,阳光人寿营销员宋红,(,化名,),在向你销售保险的过程中给予你,8,现金等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情况基本属实,涉嫌违反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针对上述行为,我局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经,9,过多个法律动作,胡女士方从浙江保监局获知,当事营销员宋某被罚款,2,万元,而阳光人寿未受到行政处罚。“宋红受到的处罚过轻,其罚款与其销售,10,欺诈获得的佣金收益相比,不值一提,违法收益太高,而违法成本太小”,胡女士说,:“,这不是鼓励营销员员欺诈吗,?!”,同时,胡女士对处理结果很,11,是愤懑和困惑,“,既然确认营销员有违法违规行为,为什么不同时处罚保险公司呢”。针对这一结果,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周献南律师认为,根据,中,12,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不存在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因此,保险,13,代理人违规与保险公司无关,(,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明知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违规而继续办理保险业务,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应该,),对保险公司进行,14,处罚。专业保险律师李滨也有类似的观点,回佣,(,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之一,),是保险法禁止行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放纵或明,15,知,就无法处罚保险公司。而据胡女士反映,阳光人寿不但知情,而且积极参与了整个违法销售过程。在胡女士与宋红的通话录音中,宋红表示送给胡,16,薇的现金和旅游名额是与杨某,(,阳光人寿南浔机构负责人,),一起商量的。当胡薇问到,:“,你,(,指宋红,),说,(,奖励,),是公司给的,?”,宋红回到,:“,我只能,17,说是公司给的,!”2013,年,包括胡女士在内的多名消费者参加了阳光人寿组织的赴韩旅游,阳光人寿在游轮上组织了一场产品推销会以及一场慈善,18,拍卖会。由于参与慈善拍卖比较积极,胡女士还获得了阳光人寿颁发的,爱心大使证书,和,客户服务顾问聘书,。胡女士同时出具了阳光人寿,决战,19,金秋,-2013,年末冲刺业务竞赛,和,2014,年湖州中支开门红一月竞赛方案,等资料,该资料中包含了清晰的旅游奖励。对于阳光人寿是否知情,20,宋红的违规销售行为,胡女士聘请的代理律师李立平律师表示,根据胡女士向有关部门提供的阳光人寿销售活动激励方案,马年开门、红在阳光,可以,21,确定,胡薇获得的赴韩旅游名额是阳光人寿公司给予的,“,既然旅行是公司组织的,哪些人参加,公司能不知情吗”。同时,胡薇,2013,年,12,月参,22,加韩国游时,参加了阳光人寿的产品说明会和慈善拍卖会,并获得了有关证书,更有同行消费者证明。李立平律师表示,这更加证明,阳光人寿不但是,23,知情者,更是参与者。资深保险从业者、世纪保网法务部负责人陈中表示,人寿保险公司每年都会组织许多这种业务比赛,达标后会奖励旅游名额,销,24,售人员会把名额送给客户,甚至在销售时就以赠送旅游的名义来销售保险,这在业内已经不是秘密。与多家人寿保险公司有着密切合作的某旅行社负责,25,人表示,保险公司组织的集体旅游,肯定是公司层面出面谈,不可能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来谈。保险实务专家、鲜豹网创始人潘浩表示,即使阳光人寿,26,对宋红的违法行为不知情,监管部门也应对阳光人寿给予处罚,否则现代保险监管的三支柱之一“市场行为监管”就彻底失控了。潘浩认为,根据保监,27,会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对相同的违法行为,在个别案件处理上,浙江保监局的处罚与保监会的处罚有明显不同,有些案子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处罚,28,力度值得商榷,在胡女士举报阳光人寿的案子上,有需要重新考量的地方。潘浩指出,浙江保监局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的一百七十二条的规,29,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0,”,在处罚的力度上,浙江保监局充分利用了自由裁量权,采用了较轻程度的处罚。潘浩还认为,胡女士案件发生时,以宋红为代表的这些代理人并不,31,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据,保险法,172,条,),绝大部分是保险公司的专属代理人,尽管他们有着保监会授予的“个人保险代理人”,32,的身份,但实际上与所属保险公司签的是专属代理协议,(,不得代理其它保险公司,),而且还必须接受保险公司的日常管理。这种业务关系的本质是保险,33,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浙江保监局处罚的法律依据应该是,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一百六十一条、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二条。所以,阳光人寿,34,理理应受到保监局的行政处罚。潘浩强调,在查阅大量保监会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后可以发现,对保险公司代理人的销售误导行为,保监会的处罚也绝,35,非仅仅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因为,失去了对保险公司的法律制约,500,多万保险代理人的市场行为就会彻底失控,市场行为监管也会失,36,控,对行业和社会稳定将会造成可怕的冲击,!,37,禁止转载,谢谢支持。,房速贷,ty911htvv,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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