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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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新版食品安全法的解读,2,解 读 内 容,“总 则”部 分 修 订 内 容,食 品 生 产 部 分 的 亮 点,食 品 生 产 部 分 重 点 条 文 的 解 读 和 对 比,食 品 检 验 部 分 重 点 条 文 的 解 读,3,原,食品安全法,2009,年颁布实施仅,4,年后,,2013,年初即开始启动修订,且不是小修小补,为中国立法史所罕见,充分体现了全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经过两年的反复讨论、征求意见、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从修订情况看:立法目的没有改变,原来的总体框架结构(,10,章的标题及顺序)没有改变。,食品安全法,修订总体情况,4,原,食品安全法,条款,新,食品安全法,条款,原第,1,条,现第,1,条:立法目的,原第,18,条,现第,24,条:标准制定的原则,原第,19,条,现第,25,条:标准的强制性,原第,58,条,现第,85,条:检验机构和人员,原第,59,条,现第,86,条:检验报告,原第,98,条,现第,149,条:刑事责任追究,原第,103,条,现第,153,条:监管体制调整,但对具体条文的修改力度很大,原,104,条中完全未作任何修改予以保留的仅有,7,条:,食品安全法,修订总体情况,原法其他,97,条都或多或少有一定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的条款达,70%,以上。,而且另外新增了较多条款,由原来的,104,条变为现在的,154,条。,5,一、“总则”部分修订内容,2.根据机构改革的实际作了较大调整。,如:将原工商、质监、食药监分段监管明确为食药监统一监管;,明确卫生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3.明确了地方政府对本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亮点:,1.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4.强化了政府考核。,5.明确了食品安全的工作保障。,6.明确了表彰奖励,首次提出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6,一、“总则”部分修订内容,条款,变化,备注,第一章:总则部分,原法,10,条,现修订为,13,条,无,第,1,条:立法目的,无变化,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第,2,条:适用范围,(三处修订),1.,将食品流通改为食品销售,而且通篇都不再出现“流通”的提法,均改为“销售”,其他有关食品生产、餐饮服务、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标准的制定及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适用本法的规定没有变化。,2.,适用范围增加“食品的贮存和运输”,3.,关于食用农产品监管的法律适用问题增加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 ”以及“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适用本法的内容,第,3,条:基本原则,(新增一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无,7,条款,变化,备注,第,4,条:企业主体责任,(两处修订),1.,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新增,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5,条:监管部门职责(三处修订),1.,将原工商、质监、食药监分段监管明确为食药监统一监管,其中国务院设立食安委没有变化,2.,调整卫生部门职责,不再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职责,明确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会同食药监制定标准是亮点之一,3.,其他部门不具体点名,承担相关职责,一、“总则”部分修订内容,8,条款,变化,备注,第,6,条:地方政府职责,(四处修订),1.,从表述上更加明确了地方政府对本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原相关表述不够突出,2.,在原来要求建立健全全程监管机制的基础上增加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的要求,3.,明确要求地方政府确定本级食药监、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因监管机构调整的原因,不再直接点名农业、工商、质监部门,4.,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新增,一、“总则”部分修订内容,9,一、“总则”部分修订内容,条款,变化,备注,第,7,条:政府考核,(新增),1.,地方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原法第,5,条有类似表述“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2.,上级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评议、考核,新增,3.,地方政府负责对本级,食药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原法第,5,条有类似表述 “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第,8,条:工作保障及部门协同,(两处修订),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新增,2.,强调食药监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和原法相比,不再直接点名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部门,10,条款,变化,备注,第,9,条:,行业协会作用,(两处修订),1.,在原法“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基础上增加“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2.,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新增,第,10,条:宣传教育,(三处修订),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新增,2.,将原法“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法规普及工作改,为“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 ”开展法规普及工作,3.,将原法新闻媒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改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新增“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一、“总则”部分修订内容,11,条款,变化,备注,第,11,条:技术支撑,(一处修订),原法鼓励技术研究和应用的内容未变,但新增:“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新增,第,12,条:,举报、参与,(两处修订),1.,将原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将原法“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改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13,条:表彰奖励(新增),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新增,一、“总则”部分修订内容,12,二、食品生产部分的亮点,(一)食品生产部分内容有大幅增加,1,、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分为四节,共51条,第一节一般规定(共,11,条,第,33,条,第,43,条),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共,23,条,第,44,条,第,66,条),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共,7,条, 第,67,条,第,73,条),第四节,特殊食品(共,10,条,第,74,条,第,83,条),2、新的食品安全法第四章比原食安法增加了21条,增加了70%。,3、新的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中,与食品生产有关的内容共37条,占第四章内容的73%。,13,二、食品生产部分的亮点,(二)在保留细化原有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要求,1、第一节对原有的8项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进行细化,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禁止生产经营产品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制度,食品禁止加药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鼓励规模生产,14,二、食品生产部分的亮点,(二)在细化原有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要求,2、第一节新增,食品安全全过程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要求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二、食品生产部分的亮点,(二)在保留细化原有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要求,3,、第二节对食品生产提出,9,项制度要求,其中2项为新增制度,保留并细化原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体系认证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检验合格出厂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新增生产过程控制制度,要求生产者对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运输和交付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新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求生产者定期自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产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二、食品生产部分的亮点,(二)在保留细化原有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要求,4、第三节对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增加转基因食品标示要求,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要求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标签、说明书中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造成误导的瑕疵允许企业整改,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以牟利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二、食品生产部分的亮点,(三)对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作出更具体的规定,1、明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2、明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要求和程序,3、明确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和原料验收制度,4、明确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要求,5、明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要求,6、明确对高风险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生产许可,二、食品生产部分的亮点,(四)对特殊食品实施严格监管,1、明确三类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二、食品生产部分的亮点,(四)对特殊食品实施严格监管,2、对保健食品实施严格监管,建立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制度,建立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明确注册和备案提交材料,对标签、说明书和广告提出特殊要求,二、食品生产部分的亮点,(四)对特殊食品实施严格监管,3,、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实施严格监管,建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制度,明确注册提交材料,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药品广告规定,二、食品生产部分的亮点,(四)对特殊食品实施严格监管,4,、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严格监管,建立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制度,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制度,禁止分装婴幼儿配方乳粉,禁止同一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二、食品生产部分的亮点,(四)对特殊食品实施严格监管,5,、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提出更严格的要求,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要求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自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23,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第27条,新法:第33条,人员要求,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容器、工具和设备要求,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一)食品生产应当符合的要求,24,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第28条,新法:第34条,新增禁止用过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无,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强调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单列一项(属于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新增禁止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禁止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25,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第28条,新法:第34条,有害物含量超标准限量的情形增加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腐败变质等情形增加食品添加剂,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禁止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26,变化,旧法:第28条,新法:第34条,被污染的情形增加食品添加剂,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无标签的情形增加食品添加剂,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其他情形增加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禁止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27,变化,旧法:第29条,新法:第35条,保留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三)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28,变化,旧法:第30条,新法:第36条,强调地方政府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29,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第44条,新法:第37条,保留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制度,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五)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制度,30,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第50条,新法:第38条,国家食药总局参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的制定和公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六)食品中禁止加药制度,31,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第,43,条,新法:第39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不再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改为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程序执行,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强调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32,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第45条、46条,新法:第40条,保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强调添加剂使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八)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33,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无,新法:第41条,强调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明确高风险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无,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明确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无,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九)食品相关产品监管,34,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无,新法:第42条,新增,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无,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追溯体系,无,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要求监管部门建立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无,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十)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35,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第56条,新法:第43条,保留地方政府鼓励规模化生产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新增鼓励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无,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十一)鼓励规模化生产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第32条,新法:第44条,强调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无,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细化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增加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抽查考核的要求,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十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37,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第32条,新法:第45条,将每年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限定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十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8,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第32条,新法:第46条,新增生产过程控制要求,要求生产者对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运输和交付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无,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十四)生产过程控制制度,39,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第32条,新法:第47条,新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求生产者定期自查,无,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要求生产者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要求生产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立即停产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无,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十五)食品安全自查制度,40,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第33条,新法:第48条,保留鼓励企业符合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内容,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留体系认证和认证机构跟踪调查的内容,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十六)管理体系认证,41,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第36条,新法:第50条,保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增加要求记录的内容,要求企业保存相关凭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细化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十七)进货查验记录制度,42,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第37条,新法:第51条,保留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增加记录保质期,要求企业保存相关凭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增加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规定,无,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十八)出厂检验记录制度,43,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无,新法:第59条,参照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增加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无,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十八)出厂检验记录制度,44,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第38条,新法:第52条,保留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内容无变化,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十九)检验合格出厂制度,45,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第53条,新法:第63条,保留食品召回制度,增加应当召回的情形,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将食安法实施条例中因标识问题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后允许继续销售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3条有相同内容),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二十)食品召回制度,46,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第53条,新法:第63条,细化对召回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保留责令召回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二十)食品召回制度,三,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第42条,新法:第67条,保留食品标签上应当标明的内容,增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表述,(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管理,1、食品标签上应当标明的内容,48,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无,新法:第69条,增加转基因食品显著标示的规定,无,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二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管理,2、转基因食品标示规定,49,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第47条,新法:第70条,保留食品添加剂标签上应当标明的内容,内容无变化,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二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管理,3、食品添加剂标签上应当标明的内容,50,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48条,新法:第71条,强调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二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管理,4、标签的其他要求,51,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第53条,新法:第73条,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负责,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增加消费者组织不得以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二十二)食品广告管理,52,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第51条,新法:第75条,强调声称保健功能应当有科学依据,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增加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制度,无,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二十三)保健食品管理,53,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无,新法:第76条,增加保健食品注册制度,,无,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增加保健食品备案制度,两种情形分别在国家和省级食药监部门备案,无,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强调进口保健食品应当在出口国允许上市销售,无,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二十三)保健食品管理,54,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无,新法:第77条,增加保健食品注册提交材料和注册技术评审程序规定,无,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二十三)保健食品管理,55,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无,新法:第77条,增加保健食品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无,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二十三)保健食品管理,56,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51条,新法:第78条,细化保健食品标签的特别规定,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二十三)保健食品管理,57,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无,新法:第79条,增加保健食品广告的特别规定,并要求广告内容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无,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二十三)保健食品管理,58,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无,新法:第80条,增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制度,并明确注册时提交的材料,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照药品广告管理,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二十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59,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无,新法:第81条,强调婴幼儿配方食品全过程质量控制和逐批检验要求,无,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强调婴幼儿配方食品原辅料、添加剂使用和营养成分要求,无,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二十五)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无,新法:第81条,增加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制度,无,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增加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制度,并明确注册提交的材料,无,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增加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分装、不同品牌不得使用同一配方的规定,无,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二十五)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61,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无,新法:第82条,强调特殊食品注册人或备案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无,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要求监管部门公布注册备案特殊食品目录并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无,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强调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注册备案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无,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十六)特殊食品生产过程要求,62,三、食品生产部分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无,新法:第83条,增加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无,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二十六)特殊食品生产过程要求,63,四、食品检验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第60条,新法:第87条,增加监管部门公布抽样检验结果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保留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不收取检验费的规定,描述更完整,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1,、监管部门抽样检验,64,四、食品检验重点条文的解读和对比,变化,旧法:第60条,新法:第88条,细化异议复检程序,明确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明确复检机构名录管理制度,无,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2,、检验结论异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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