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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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金融法规,参考书,:,(,1,)游劝荣:,金融法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6,月。,(,2,)柴荣 :,台湾地区金融法律制度变迁研究,,北师大出版社,2008,年,1,月。,(,3,)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金融法苑,(,4,)刘俊 :,2008,年次贷萧条应对与中国金融法制变革,,法律出版社,2009,年,9,月版。,(,5,)李秀仑、侯福宁:,商业银行合规性法律适用手册,,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6,)朱黎明:,商业银行新型暨疑难法律问题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7,)应勇:,金融法前沿,,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版。,(,8,)苏宁:,存款合同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3,月。,(,9,)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大出版社,,2009,年,1,月。,(,10,)杰瑞(美,:,美国保险法精解,(,第四版,),,北大出版社,,2009,年,1,月。,第一章金融法概述,一、概述,(一)金融,(二)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含义,(三)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四)金融法特点,(五)金融法的功能,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一)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二,),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三,),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相分离,专业银行商业化,开展适度的金融竞争的原则,(,四,),完善金融市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六,),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七,),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三、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1,金融组织法,2,金融调控法,3,间接融资法,4,直接融资法,5,期货、期权与外汇法,6,金融中介业务法,四、西方为国的金融体制与立法,(一)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1,、美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2,、日本的金融体制及立法,3,英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二)西方国家金融体制的比较,(三)西方主要国家金融立法,(四)中国金融立法现状及趋势,第二章,中国人民银行法,一、中央银行产生,二、普遍发展:一战后(,1920,年布鲁塞尔会议,),三、国有化:二战后,二、,中央银行的资本,1.,国有资本银行。,2.,会员集资银行,3.,私人股份银行,4.,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混合持股银行,5.,无资本银行,三、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1,、性质,2,、职能,3,、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4,、其他内容,四、,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内容,(一)制定情形,(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六)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七)金融监管管理,第三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银监会监管对象,1,、银行业金融机构,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信托投资公司,4,、财务公司,5,、金融租赁公司,6,、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二、监管职责,1,、制定规章,编制银行业数据及报表,并按规定公布,制定审慎经营规则。,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审查股东资信,4,、对业务品种的审查或备案。,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6,、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7,、对央行建议的回复,8,、突发事件的处理,9,、实行信息共享机制,0,、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三、监管措施,1,、有权获得报表,2,、现场检查、询问、查阅、复制 及封存 文件及资料,3,、与董事、高管的谈话,其有说明义务,4,、责令向社会披露重大事项等信息,5,、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后果,6,、接管和机构重组 或撤销,第四章商业银行法,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1,、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2,、性质:是特殊的金融企业;,3,、职能,二、商业银行法的施行范围,第二节商业银行组织法,一、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组织机构,三、分支机构,四、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第三节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原则,一、业务,1,、负债业务,2,、资产业务,3,、中间业务,二、基本原则,1,、经营原则:,效益性原则、安全性原则和流动性,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原则。,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4,、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5,、公平竞争原则。,6,、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原则。,三、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一,),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管理规定,(,二,),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规定,(,三,),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四节商业银行接管和终止,一、接管的条件、目的及其法律后果。,1,、接管条件,2,、接管的目的,3,、接管的法律后果,二、按管的程序及实质,三、商业银行终止,1,商业银行的终止事由,2,、商业银行终止的程序及债权债务清算。,(1),解散的,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散。银监会监督清算。,(2),被撤销的,银监会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3),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成立清算组。,第五章存款管理法,一、存款管理法概述,(,一,),存款与存款合同,(,二,),存款的分类,1,按存款主体不同,可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前者具有强制性;后者是自愿性和有偿性。,2,按存期的不同,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3,按存款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三)存款业务基本原则,1,、存款业务经营原则:,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目前可从事存款业务的单位有: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信托投资机构等。,2,、存款机构依法交存款准备金。,3,、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4,、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应全额划缴人民银行的部分不计息。,5,、合法正当的吸收存款。,6,、依法保护存款人利益。,二、储蓄存款法律制度,(,一,),储蓄的概念及其基本法规储蓄是指个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等作为凭证,个人凭以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动。,(,二,),储蓄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原则。,(,三,),储蓄机构的设立及业务范围,1,设立。,(1),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2),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保证营业时间内双人临柜;,(3),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储蓄机构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可以在企业、机关、学校、部队等单位设立代办网点。,2,业务范围,(四)储蓄业务基本规则,1,、存款开户实行实名制,2,、存单纠纷,3,、储蓄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4,、存款的提取,5,、挂失规则,6,、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7,、 存款过户与支取规则,三、单位存款制度,(,一)单位存款概述:指个人储蓄存款以外的所有存款,包括企业存款和财政性存款。(对公存款),1,、分类,2,、单位存款原则,(二)单位存款基本规则,1,、定期存款规则,2,、单位其他存款规则,第六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1,、概念,2,、种类,3,、特征,第二节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关系,1,、,主体,2,、金额,二、民法上非票据关系,三、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第三节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种类,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四、票据权利的丧失,第四节票据行为,一、概述,(一)定义,(二)票据行为的特征,(三)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第五节汇票、本票和支票,一、汇票,(一)出票,(二)背书,(三)承兑,(四)保证,(五)付款,(六)追索权,二、本票,三、支票,四、票据伪造和变造,(一)票据伪造,(二)票据变造,(三)票据更改,五、票据丧失补救措施,一、挂失止付,二、公示催告,三、提起诉讼,第七章保险法,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概述,(一)保险定义,(二)保险的分类,二、保险法,(一)基本原则,(二)保险法适用范围,第二节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主体,(一)种类,1,保险合同当事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二)受益人,二、保险利益,1,、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保险利益,3,、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2,)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三、合同订立 、成立与生效,(一)合同订立,(二)成立,(三)生效,四、 告知、说明义务,(,一)投保人告知义务,(,二)保险人说明义务,五、索赔、理赔与保险欺诈,1,索赔,2,、理赔,3,、保险欺诈,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二,),保险合同的解除,七、财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1,、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2,、维护标的安全义务,3,、 危险增加通知,4,、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5,、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履行出险通知义务,6,、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二)保险人的权、义,1,、检查权,2,、建议权,3,、采取安全措施权,4,、退还保险费义务,5,、事故发生时赔偿义务,6,、保险人代位求偿权,7,、物上代位权,(三)重复保险,1,、重复保险,2,、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3,、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4,、投保人可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部分的保险费,要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四)责任保险,1,、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3,、 被保险人未予赔偿时,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4,、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八、人身保险合同,(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二)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特殊规定,(三)保险费及时效,(四)保险人不予给付情形,第三节保险业法,一、保险公司,(一)寿险公司特殊规定,(二)资金运用管理制度,二、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八章证券法,一、概述,二、证券发行,(一)发行方式,(二)股票发行,(三)债券发行,(四)证券承销,(五)投资基金募集,三、证券上市,(一)股票上市,(二)债券上市,(三)基金上市,(四)证券上市程序,四、证券交易,(一)交易场所、方式和种类,(二)交易的限制,五、信息公开,(一)定期报告,1,、半年度报告,2,、年度报告,(二)临时报告,(三)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六、禁止交易行为,(一)内幕交易,(二)操纵市场,(三)制造虚假信息,(四)欺诈客户,(,五),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七、上市公司收购,(一),5%,股东,(二)要约收购,(三)协议收购,(四)收购后要求,八、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中介机构,(一)证券交易所,1,、性质,2,、设立、解散,3,、,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4,、收入支配,5,、职能,6,、机构设置,(二)证券公司,1,、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2,、,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3,、,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4,、,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九、证券投资基金,(一)当事人,(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三)基金财产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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