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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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制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主要内容,产品质量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产品质量法的根本原那么,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质量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产品和产品质量,概念,产品,广义的产品,指凡与自然物相对的一切劳动生产物。法律上所讲的产品,其范围那么给以具体的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讲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明确排除了未经加工的天然物品,初级农产品,建设工程、不动产及军工产品等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标准的内容,但是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概念,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产品质量是由各种要素所组成的,这些要素亦被称为产品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特征和特性,其总和便构成了产品质量的内涵。产品质量要求反映了产品的特性和特性满足顾客和其他相关方要求的能力。顾客和其他质量要求往往随时间而变化,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质量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产品质量的,特性,产品的,使用性能,是指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者规定用途的能力。任何产品都具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或者用途。,产品的,安全性,是指产品在使用、储运、销售等过程中,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免受能力。,产品的,可靠性,是指产品在规定条件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程度和能力。一般可用功能效率、平均寿命、失效率、平均故障时间、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等参量进行评定。,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质量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产品质量的,特性,产品的,可维修性,是指产品在发生故障以后,能迅速维修恢复其功能的能力。通常采用平均修复时间等参量表示。,产品的,经济性,是指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等各方面所付出或所消耗成本的程度。同时,亦包含其可获得经济利益的程度,即投入与产出的效益能力,。,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质量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产品质量法概念和调整对象,概念,产品质量法,所谓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等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狭义产品质量法仅指我国现行的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相关行政机关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是监督管理时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经营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的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经营者、用户、消费者因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与社会中介机构,检验认证机构产生的法律关系。,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质量法的根本原那么,产品质量法的根本原那么是指制定产品质量法依据的根本准那么。,表达了产品质量法的目的和实施效果。,质量本位,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以质量为本位,保护、提高产品质量是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的原那么,纵观产品质量法的产生和开展过程,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始终是一条主线。从最初保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利益,以更多地为社会提供产品,开展到为社会提供产品不但注重数量而且注重质量,无不反映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一原那么。,不阻碍生产,发展的原则,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如果单纯强调消费者的权益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无视生产者的利益,就会影响生产的发展,最终还是会殃及到消费者。因此,产品质量法作为调整产销者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又不致影响、阻碍生产的发展,协调、平衡产销者和消费者在产品损害赔偿关系中的利益,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生产的发展。,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制度,主要内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概述,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体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概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指用法律、法规等形式,调整生产者、销售者与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而形成的一系列管理制度的总称。监督管理内容包括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监督及行政监督、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和对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的管理等方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概念,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制度,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体制,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包括下述层次有别、任务不同的机构:,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本行业关于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和生产经营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责关系。,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通过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价,到达相关标准,给予企业质量体质认证注册,并发给质量体系认证书。企业质量认证的实质是对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作出评价,向社会提供可以信赖的质量信息,其意义不可低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那么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企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的认证。因此,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大力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这一制度明确了国家采用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标准是国际上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以国际质量指南为根底,目前我国采用等同ISO9002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志,已得到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认可。,凡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经认证合格,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二,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分为国家宏观监督和具体行政监督。国家宏观监督是指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对产品自觉调节作用前提下,对一些可能危机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平安的产品实行强制性标准或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是指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产品计量与标准化制度,三,1、产品计量,我国实行产品计量认证制度,1985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2条规定了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这项工作在1987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那么?第七章中被定义为计量认证。计量认证作用和意义在于,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2、标准化制度,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正确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标准性文件。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根底,以促进最正确的共同效益为目的。我国,目前把产品标准划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地区标准等几种类型。实行标准化制度主要作用在于为了其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效劳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优质产品奖励制度,四,我国设立国家优质产品奖,对到达国际先进水平的优质产品,国家质量奖励主管部门要颁发国家优质产品奖证书和标有优字标志的奖牌。企业获得国家优质产品奖后,享有一系列优惠待遇,使得企业有创造名牌优质产品的内在动力。,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五,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即由一个公正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工厂的产品抽样,按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进行检验,并对工厂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进行评审,以作出产品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工厂能否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的结论。如检验如评审通过,那么发给合格证书,允许在被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特定的认证标志。产品质量认证,分平安认证和合格认证。,产品质量认证,概念,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五,产品质量认证活动是专门的认证机构实施的,在我国开展产品质量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必须经过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相关技术标准、相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我国实行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相结合的制度。国家对涉及国家平安、人体健康和平安、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又称3C认证,并编制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合格、并标注中使用。实行自愿性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特点,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六,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许可其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政府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证重要产品质量,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规章,对影响国计民生、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重要工业产品实施的一项质量监控制度。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开展的需要,确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制定每类产品的质量平安监督管理方法,规定质量标准、平安技术标准、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必备条件等要求,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实施,以到达贯彻国家质量政策,保证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生产,许可证,概念,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六,生产许可证工作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由发证、对获证企业和产品的监督管理、获证企业的到期复查换证、对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以及贯穿整个生产许可证工作过程的信息反响等5个环节组成。,目前,有86大类产品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本市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并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审查后发证。,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至今,已在标准市场秩序,推动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解决无标生产,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和粗制滥造,提高产品质量,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优经经济结构,维护广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生产,许可证,特点,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工程设备监理制度,七,为了防止工程设备工程出现投资失控,工期拖长、效益下降、管理无序等问题,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工程设备监理制度。其主要内容是:由依法设立的工程设备中介效劳机构,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和授权,在工程设备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合同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的活动过程及其结果所实施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工程健康有地进行,使工程设备按时按质地到达规定的要求。,第三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者,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违反默示担保义务,即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有强制性要求的,违反了该项要求。,违反明示担保义务,即违反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消费者约定的义务,如说明或陈述。,一产品质量责任,第三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者,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产品有缺陷。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何谓产品缺陷,产品质量法第34条作了界定,即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平安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如何理解缺陷之具体含义,有学者指出:一是缺陷系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二是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平安,其他危险不认为是缺陷的内容;三是判断危险的合理与否或者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分为一般标准和法定标准。一般标准是人们有全期待的平安性,即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一件产品应具备的平安性的期望。法定标准是国家和行业对某些产品制定的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平安的专门标准,有法定标准的适用法定标准,无法定标准的适用一般标准。,产品缺陷造成了,实际,的人身财产损害,一产品质量责任,第三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概念,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和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现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产生于缺陷产品致损问题的日益突出与法律无力加以标准的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并随着二战后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形成与开展而逐渐完善。这一立法背景使得大陆法系成文法系在确立和推动产品责任制度上较之有判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相形见绌。,二产品责任,第三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我国产品责任的立法,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开始于改革开放后的80年代。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那么?第122条的规定首次概括规定了我国产品责任制度。此后的十几年,产品责任立法进展很快。目前,新的责任制度体系已完全取代了?民法通那么?的简单规定,形成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中的有关标准为根底,以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等为补充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2000年7月8日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法?第40条、41条、42条对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以及第43条关于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责任的连带承担的规定,极大地充实了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法律体系,使其变得切实可行。,二产品责任,第三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二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成立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产品本身有缺陷。一般可将产品的质量缺陷分为四种类型,即:设计上的缺陷,即产品本身在结构、功能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即产品生产或装配时的工艺流程或操作规程处理不当;指示上的缺陷,即对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未作正确的指示说明,对产品的潜在危害性未作必要的警告;开展上的缺陷,即产品的制造虽已符合当时科学技术标准,但由于受当时科技水平限制,仍不免存在的缺陷。,2生产者与销售者有提供有缺陷产品的行为。生产者与销售者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提供有缺陷产品,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提供的产品本身不符合法规、标准以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另一种情况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向消费者告知的义务。,第三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二产品责任,3存在着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伤害是指因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不合理危险,造成了消费者人体和健康的损害,包括人肢体的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人身心的疾病、死亡等。依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财产损失是指因产品缺陷致使侵害人侵犯了受害人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间接损失。所谓精神损害是指由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对于产品侵权责任是否包括精神损害,立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立法与司法实践趋势看,应当是肯定的。,4损害的事实与提供有缺陷产品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产品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关系要件,是指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只有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侵害者才承担法律责任。,第三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免责条件,二产品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况者不负质量责任:,1损害是由于消费者擅自改变产品性能、用途或者没有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使用并且确因改变或使用不当造成的;,2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成心所为造成的;,3损害是由于常识性的危险造成的;,4产品造成损害,是由于使用者自身特殊敏感所致;,5产品已过有效期限;,6超过诉讼和赔偿请求时效。,第三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关系,1、归责原那么不同,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那么,即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管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产品责任确立的是双重归责原那么。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一种)。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严格责任并非绝对责任,?产品质量法?及司法实践存在可以豁免的情形。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推定销售者对此有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向生产者追偿。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对产品责任主体间的责任承担方式作了特别的规定,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责任,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对此,有学者指出,第43条规定实现了产品直接责任外表责任和最终责任实质责任的有机结合,是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责任主体规定的特殊性所在。 其实践意义在于极大地方便了消费者的诉讼活动,提高了损害赔偿实现的可能性。,第三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关系,2、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合同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产品责任的形式主要为赔偿损失。,3、赔偿范围不同,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应由消费者另行向责任人主张产品质量责任。,另外,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而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那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第三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关系,4、诉讼时效期间不同,?民法通那么?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依据该规定,因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平安使用期的除外。依据该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三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从我国现有的涉及产品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中,可以看出我国的产品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有:,1、 生产者或者产品制造者,?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者对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效劳,应当遵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产品制造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他人损害的事由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主体,一,第三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2、 销售者,有关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定根本都与生产者一起规定在上述法律的并列条款里,笔者不再赘述。但有两点值得说明:第一,?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都规定了销售者与生产者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第二,?产品质量法?单独规定了销售者不同于生产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并对产品销售环节产生的缺陷致人损害规定了过错责任原那么。,责任主体,一,第三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3、 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都使用了“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即供货者的概念。这里可以看出,我国产品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中的销售者,实际上包括了批发商供货者和零售商销售者。但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上述两个条文中规定的批发商供货者的责任范围与生产者或销售者并不一致;第二,批发商供货者能否直接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这两部法律并未明确。从字面上看,批发商供货者仅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对销售者已经先行赔偿的属于自己责任的事由,有义务对销售者进行补偿。,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产品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予以明文规定的只有以上三个,但这三个主体的责任范围并未包含所有侵权事由,其归责原那么也并不完全一样,也没有明确消费者是否可以向批发商供货者直接要求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一,第三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即产品的加工、制作过程中的责任。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产品内在质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2、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3、特殊产品的包装符合法定要求,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二,第三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三,责任,义务,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3,、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4,、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内容,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标识或有包装的产品标识违反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追究行政责任种类,一,一是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二是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行政监管部门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承担行政责任,形式主要为:罚款,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和停止销售,撤消营业执照。,承担责任形式,二,一是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二是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中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因有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侵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种类如下:,1、售出的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置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的。,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及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制度,即只有因销售者主观成心或过失而导致产品缺陷引起损害的,销售者才承担法律责任。此外,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供货者的,推定为销售者有过错,对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管最终责任应由谁承担,销售者对损害都负有先行赔偿的义务,在赔偿后,如属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有追偿权。,追究民事责任种类及责任承担,一,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平安使用期的除外。,诉讼时效,二,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的最后一道防线,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种类:,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2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3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7、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章小结,本章内容共分四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制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介绍了产品质量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产品质量法的根本原那么和作用,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制度,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是以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及其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因此,?产品质量法?重点要求理解并掌握有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及行政、刑事责任等,并能够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有关的法律规定。,复习思考题,1、产品质量责任的定义及适用范围?,2、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3、了解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国家监督抽查制度?,4、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5、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归责原那么、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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