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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务讲座,袁滔,(,2012,年,9,月,21,日),知识产权的基本内涵,一、基本定义,广义的知识产权: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等)和著作权。,二、,法律特征,1,、无形性,2,、垄断性(独占性或排他性),3,、地域性,4,、时间性,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法律体系,专利权保护,商标权保护,著作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其他知识产权权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政策,加强保护:是基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所处国内外环境的必然选择。,分门别类:是适应知识产权自身属性和特点的必然要求。,(科技成果权、商业标识权),宽严适度:是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内在规律性的要求。,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基本特点,一、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一审案件从,1995,年的,202,件上升至,2008,年的,1839,件,,2009,年,2739,件,,2010,年,3852,件,2011,年,5476,件。,二、案件地区分布不平衡,主要集中在经济、科技、文化相对发达苏南、南京、南通,约占全省案件数的,70,80%,。,三、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三类。近年年该三类案件占收案总数的,87%,。另外,近年来也出现了恶意诉讼损害赔偿、确认不侵权等一批新类型案件。,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基本特点,四、关联案件占据相当比例,主要集中在音乐作品以及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利侵权纠纷。,五、涉外知识产权案件逐年递增,涉及英、美、法、德、日本、加拿大、韩国等多个国家。,六、案件调解、撤诉率高,平均调撤率在,70%,左右。,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基本情况介绍,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设置,我省,13,个中院均成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庭。,新增了一批专利管辖法院和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目前有,11,个专利管辖中院和,24,个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基本情况介绍,南京:玄武、鼓楼、江宁、雨花,苏州:虎丘、园区、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吴江,无锡:江阴、滨湖、宜兴、新区,常州:新北区、天宁、武进,南通:通州、启东、海安,镇江:开发区,扬州:广陵区,盐城:大丰,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基本情况介绍,实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试点自,2008,年起,在南京、苏州、南通、扬州中院以及其下属的,3,个基层法院进行试点,将试点法院受理的所有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归由知识产权庭审理。,2009,年,7,月,1,日,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在全省法院展开。,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基本情况介绍,全省法院所有知识产权一、二审案件均实现公开开庭,所有知识产权民事裁判文书均上互联网公开,数量居全国法院前列。,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技术专家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制度,知识产权民事法官配备情况,全省法院共有知识产权法官,150,余人,学历层次较高,经验相对丰富,年龄相对较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一、案件类型,1,、侵权类:侵犯专利权纠纷、侵犯商标权纠纷、侵犯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确认不侵权纠纷,2,、权属类:专利权权属纠纷、商标权权属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3,、合同类: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二、民事责任,(一)停止侵权,(二)赔偿损失,1,、填平原则,2,、知识产权在商品中的比重,3,、妨碍举证时推定规则的适用,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对此的规定是:“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二、民事责任,(二)赔偿损失,4,、法定赔偿,参考因素:,1,)知识产权的种类,即创新程度的高低;,2,)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后果等;,3,)合理的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等收益、报酬;,4,)被告的经营规模;,5,)被告的过错程度;,6,)被告有无侵权史;,7,)被告有无对权利人侵权判决未予执行或完整执行的记录;,8,)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商业信誉损失的,可以将商业信誉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因素;,9,)如果未判决销毁涉案侵权产品的,可以视情况增加法定赔偿的数额。,5,、合理费用,单独计算;关联性、合理性审查,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二、民事责任,(三)侵权物品的处置,一是销毁侵权产品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给被告造成不必要损失,形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二是侵权工具是否属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三是销毁侵权物品的实际可执行性。,专利权案件的审理,一、案件的主要类型,1,、专利侵权诉讼,2,、专利权归属诉讼(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权属纠纷),专利权案件的审理,二、主要援引的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颁布,,1992,年、,2000,年、,2008,年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公布,,2002,年第一次修订,,2010,年第二次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专利权案件的审理,三、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1,、审查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2,、审查并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审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4,、审查被告抗辩是否成立,5,、审查并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专利权案件的审理,四、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1,、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2,、专利侵权对比方法:技术特征的对比,而非整体技术方案的对比。,3,、对比原则:一一对应,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规则,专利权案件的审理,五、等同原则的适用,1,、基本概念及判断原则,等同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三基本,”,标准的判断,专利权案件的审理,五、等同原则的适用,2,、案例,独立权利要求为:“高炉炉顶溜槽式布料器用抓提式,角驱动机构,该机构借助与轴承大托圈内套连接的弧状异型连杆通过曲柄与溜槽上耳轴相连接实现,角转动力矩的传递,其,特征在于该驱动机构由同步反向机构驱动下的两根同步、反向、平行的驱动轴及连接在该驱动轴上面的呈对称分布的曲柄连杆机构组合与轴承大托圈中外套上的衬套圈相铰接组成的,曲柄连杆机构组合包含四个对称分布在驱动轴上面的曲柄连杆机构,连杆的末端借助支架与轴承大托圈外套上的衬套圈铰接,支架固定在衬套圈上与曲柄连杆机构位置对应均匀分布,,同步反向机构是一对同齿数,/,同模数相啮合的齿轮组成,设定在两齿轮的轴上的复式曲柄连杆机构与两驱动轴分别相连接,两齿轮轴中的一个与动力源变速箱的输出轴相连。”,专利权案件的审理,五、等同原则的适用,2,、案例,李玉清案对比情况,.doc,原告布料器上传动,.,avi,原告布料器下传动,.,avi,被告布料器上传动,.,avi,被告布料器下部,.,avi,机械原理,.,avi,原告同步反向,.,avi,反思:专利说明书的撰写问题,专利权案件的审理,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1,、依据,2009,21,号司法解释第,6,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专利权案件的审理,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2,、案例,“,一种防盗螺栓连接副,”,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防盗螺栓连接副,包括螺栓,(1),和螺帽,(2),;其特征是所述螺栓的头颈部设有凸牙,(4),,所述螺帽的上端面外圈有在其轴向上延长的护沿,(5),;同时设置圆柱体并帽,(3),,所述并帽,(3),沉入螺帽护沿,(5),内,并帽,(3),周边上有均匀分布的凹槽,(6),。,专利权案件的审理,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2,、案例,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书所附对比文件之一为严沛钦的“锁紧型防盗螺母” 实用新型专利,其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锁紧型防盗螺母,由主螺母和锁紧螺母构成,其特征是主螺母的内螺纹和锁紧螺母的内螺纹相适应,在主螺母之螺孔的上端侧壁设置有向外壁方向凹入的环形台阶,该环形台阶的内径大于锁紧螺母的外径,其高度大于锁紧螺母的高度。,专利权案件的审理,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2,、案例,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意见陈述书:,程在中专利权利说明书所述的螺帽和严沛钦专利的主螺母不同。专利的螺帽和并帽是一部件的组合体,合称之螺帽;严沛钦权利要求书中的主螺母是个独立元件。从防盗的功能来看,严沛钦的“锁紧型防盗螺母”,它和标准螺栓配套使用,从螺栓头部倒拧可以轻松地卸下螺栓,不具备防盗功能。程在中专利是“一种防盗螺栓连接副”,是个整体,螺栓头的颈部设有凸牙,安装后,螺栓不可倒拧;圆柱体并帽沉入螺帽护沿内,专用工具容易安装,并帽力矩大,故螺帽、螺栓全防盗。,专利权案件的审理,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2,、案例,法院观点:程在中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六边形并帽与专利圆柱体并帽构成等同,但根据禁止反悔原则,程在中在陈述书中明确其专利的螺帽部分与严沛钦的专利不同,并强调圆柱体并帽及均匀分布的凹槽,以专用工具容易安装,能达到防盗效果。而严沛钦专利的主螺母是个独立元件,它和标准螺栓配套使用,从螺栓头部倒拧可以轻松卸下整个螺栓,不具备防盗功能。因此在侵权判定时,就不能以等同原则将并帽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六边形,亦不能再认为该部分结构与其专利构成等同。被控侵权产品完全符合严沛钦专利的技术特征,其并帽,(,即锁紧螺母,),是六边形,不是圆柱体,并帽周边上也没有均匀分布的凹槽,故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权案件的审理,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1,、判断的基本标准: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判断的基本原则,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专利权案件的审理,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3,、案例,1,洗涤池(单池)专利侵权纠纷案,专利,被控侵权产品,专利权案件的审理,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3,、案例,1,洗涤池(单池)专利侵权纠纷案,公证购买的,OJ-9058,洗衣柜包括台盆(单池)和一个长方体的柜子。涉案专利系洗涤池单池专利,专利权人起诉的被控侵权产品(单池)只是洗衣柜产品的一个部件。,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1,、组件产品,仅具功能,不能比对单池;,2,、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3,、侵权对比应比对六面视图,而不是某一面。,专利权案件的审理,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3,、案例,1,洗涤池(单池)专利侵权纠纷案,可以比对,洗涤池(单池)并非仅具有技术功能的一个部件;洗衣柜产品中的洗涤池(单池)相对独立,可以单独销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考虑区别点,关注设计要点,考虑实际使用时的状况:,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考虑相同和不同部分在视觉效果中所占的权重,专利权案件的审理,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3,、案例,2,外观设计相近似判断原则及方法,涉案专利被控侵权产品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专利权案件的审理,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3,、案例,2,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原则及方法,(,1,),根据现有设计的状况考虑相应区别点在整体视觉效果中所占的权重 。如果相同或相近似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一般认为这部分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中所占权重较小,对比的重点是局部的区别点。,(,2,)考虑,设计空间,(设计者在创作特定产品外观设计时的自由度)大小,并在此基础上判断两者的区别点是否对视觉效果有所影响。,(,3,)考虑现有设计,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及设计要点时,可以引入相应的无效决定或检索报告、评价报告作为参考。,专利权案件的审理,八、侵犯专利权的抗辩事由,1,、现有技术(设计)抗辩,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专利权案件的审理,八、侵犯专利权的抗辩事由,1,、现有技术(设计)抗辩,案例,1,:现有技术的组合抗辩问题(专利活动式出纤口盖),专利权案件的审理,八、侵犯专利权的抗辩事由,1,、现有技术(设计)抗辩,案例,1,:现有技术的组合抗辩问题(专利活动式出纤口盖),现有技术:一份美国专利和,长途通信传输机房铁架槽道安装设计标准,国家标准,法院主要观点:将被控侵权产品与美国专利进行比对,只是增加了在开放式的出纤口基体上设有,活动式出纤口盖,这一技术特征。,a.,在裸露的结构上加盖,本身就属于一种公知常识。,b.,国家标准中明确规定:“列、主槽道均由电缆支架、侧板、底板、终端板及盖板等组成”。虽然该国家标准中并未明确槽道上的盖板是否属于活动式盖板,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开放式出纤口基体上或槽道上通过设置活动式盖板,实现既对其中的光纤加以保护,同时又便于多次出纤和维护的作用,是容易联想到的,属于本领域中的一种公知常识。,专利权案件的审理,八、侵犯专利权的抗辩事由,1,、现有技术(设计)抗辩,案例,2,:,现有设计抗辩案例,专利被控侵权产品现有设计,专利权案件的审理,八、侵犯专利权的抗辩事由,2,、合法来源抗辩,对合法来源证据的审查,a .,证据:交易合同、进货凭证(送货单、入库单)、结算凭证(商业发票、收款收据)、证人证言、供货方的产品宣传册等证据,b.,原则:证据应当真实有效;证据内容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符合交易习惯;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内心确认。,在制造商参加诉讼的案件中,对合法来源证据的认定适当从宽,否则应当从严。,专利权案件的审理,九、侵犯专利权的行为,1,、组装专利产品,认定属于制造行为,案例:,甲公司购买路灯产品成套散件后,进行组装销售,其行为不属于单纯的销售行为,应认定属于制造、销售行为;,乙公司制造路灯产品成套散件并销售给他人,属于为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2,、回收特定包装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用于包装与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的产品的,视为制造行为,酒瓶案,专利权用尽原则,不构成侵权;回收后重新修理或刷新,属于变相制造。,专利权案件的审理,九、侵犯专利权的行为,3,、共同侵权行为,案例,基本案情,:原告,拥有名称为“停车场出入口控制机(,2002P,)”外观设计专利。被告,1,向被告,2,订购,P,字形票箱,并将其用于某楼盘停车场出入口控制机的改装。,法院认定,:,(,1,)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认定:以专利说明书记载的专利名称所表明的产品为准,不能以基本承载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的组成部件来确定专利产品 。,(,2,)改装专利产品的行为,应认定为制造行为。,(,3,)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反映专利产品外观的部件,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但制造并销售该产品部件的一方明知购买方是将该部件用于制造专利产品,且事实上购买方亦实施了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上述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专利权案件的审理,十、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的审理,1,、主要种类及判定依据,(,1,)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纠纷,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2,)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成果权属的纠纷,除另有协议的以外,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3,)其他,专利权案件的审理,十、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的审理,2,、案例,裁判要旨,:未经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意,擅自将技术(设计)方案申请专利的,所获专利权应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基本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达成合作意向,甲公司拟向乙公司采购,A,型号工具柜产品,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具柜根据甲公司的图纸以及卖方的尺寸修正图制造加工。,合同,签订后,双方连续发生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合同履行中,乙公司根据甲公司新型号产品需求,另行设计出其他三个型号的工具柜产品,并陆续向甲公司供货。后乙公司将上述四种型号的工具柜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权案件的审理,十、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的审理,2,、案例,法院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涉案专利的设计方案是否使用了甲公司图纸所记载的设计方案,两者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别。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与甲公司图纸所记载的设计方案基本相同,由于尺寸导致的整体外观上的差别不应影响对两者设计方案实质相同的判断,且长方体或矩形体本身均系工具箱的常规形状,从创造性角度看,两者并无区别。据此判定涉案专利权甲公司所有;乙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变更为甲公司。,商标权案件审理,一、主要援引的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颁布,,1993,年第一次修正,,2001,年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制定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商标权案件审理,二、注册商标的内涵及分类,基本内涵:行政审批、区分功能、显著性,分类:,1,、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2,、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商标权案件审理,三、商标侵权案件的主要类型,(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权案件审理,三、商标侵权案件的主要类型,(针对其他损害行为,实施条例第,50,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4,、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商标权案件审理,四、基本审理思路,1,、审查商标权的有效性、商标权的范围和使用状态。,2,、审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3,、审查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4,、审查并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商标权案件审理,五、基本审理方法,(一)主体资格的审查,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起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要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起诉。,商标权案件审理,五、基本审理方法,(二)商标侵权判定,1,、商品、服务的相同或类似,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我国商标局),商标权案件审理,五、基本审理方法,(二)商标侵权判定,2,、商标使用,商标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权案件审理,五、基本审理方法,(二)商标侵权判定,3,、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商标权案件审理,五、基本审理方法,(二)商标侵权判定,3,、商标的相同或近似,(,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需特别注意的是,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性质、种类、价格等因素不同,相关公众的范围和注意程度也就不同。,商标权案件审理,五、基本审理方法,(二)商标侵权判定,3,、商标的相同或近似,(,2,)对比方法,整体对比、要部对比、隔离对比,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形态与注册形态不一致的情况,文字商标近似的判定:外形、呼叫、含义图文商标近似的判定: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商标权案件审理,五、基本审理方法,(二)商标侵权判定,3,、商标的相同或近似,(,3,)混淆误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判决认为“判断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考虑其近似是否达到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程度。为此,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实际使用情况、是否有不正当意图等因素,进行近似性判断。”,商标权案件审理,(二)商标侵权判定,3,、商标的相同或近似,(,3,)混淆误认,狭义混淆:商业来源的混淆,即相关公众可能对商品或服务的出处产生错误,将假冒者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是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广义混淆:对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方面产生相同性的误认。如将商标用于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公众可能错误地认为两个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诸如隶属关系、赞助关系、许可关系。广义的混淆一般发生在不同种商品或服务之间。,商标权案件审理,五、基本审理方法,(二)侵权抗辩,1,、合理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通用名称:“ 自行车,+,图形”注册,特有名称:商标局,2003,年就“ 灯影”是否为牛肉商品土特产专用名称的问题批复四川省工商局时认为,“ 灯影牌” 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灯影牛肉是四川达县的著名特产,因此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灯影牛肉”文字。,商标权案件审理,五、基本审理方法,(二)侵权抗辩,1,、合理使用,地名使用:百家湖、茅山老鹅案例,指示性使用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为了客观地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用途等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本店出售茅台酒”。,商标权案件审理,五、基本审理方法,(二)侵权抗辩,2,、在先权利,3,、权利用尽,平行进口:未经本国商标注册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的许可,从其他国家以合法渠道进口相同商标商品并在本国销售的行为。,商标权案件审理,六、案例,1,、“乐活”案,不服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被控侵权的标识注册商标,商标权案件审理,六、案例,1,、“乐活”案,争议焦点:,1,)被控侵权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2,)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3,)工商行政机关给予停止侵权并罚款,50,万元是否合法,商标权案件审理,六、案例,1,、“乐活”注册商标案,裁判要旨:,1,)判断商品上的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时,必须根据该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看其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功能;,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商标近似应当是混淆性近似,是否造成市场混淆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是否造成市场混淆,通常情况下,不仅包括现实的混淆,也包括混淆的可能性;,3,)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处罚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工商行政机关如果未考虑上述应当考虑的因素,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导致行政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判决变更。,商标权案件审理,六、案例,2,、,“泰隆祥”图文组合商标案,注册商标:图形加“泰隆祥”文字,核定使用商品为床架(木制)、垫子(床垫)、弹簧床垫等,“泰隆祥”牌弹簧床垫是市及省名牌产品,被控侵权标识:“秦隆详”文字和“,Q”,型图案,启示:企业的品牌意识不够强,“傍名牌”、“拱便车”的现象仍较为突出,全省法院受理的原告或被告相同的商标侵权关联案件,779,件,占全省关联案件总数的,29.0%,。 。,商标权案件审理,六、案例,3,、康威案,基本案情:康威公司系“,KANGWEI,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与连云港康猛公司签订,特约经销协议,,约定连云港康猛公司担任康威的特约经销商。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连云港康猛公司经销假冒广州康威公司的商品,康威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作,连云港康猛公司应向广州康威公司赔偿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侵权费。后康威公司获悉连云港康猛公司在其特约经销店里经营假冒康威品牌的产品,遂进行调查并向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浦分局举报。工商机关查处后,康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权案件审理,六、案例,3,、康威案,法院判决,:连云港康猛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康威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35000,元。,点评:,本案中侵权行为的认定并无太大争议,问题的关键在于涉案,特约经销协议,中约定的侵权费能否作为确定侵权赔偿额的依据。在一般消费者看来,品牌专卖店里购买的必然是正牌商品,康威公司为了维护自己品牌的声誉,防止在其品牌专卖店里出现假冒商品,与其特约经销商在,特约经销协议,中作出关于经销商因经营假冒商品需赔偿一定款项的约定,正当合理。该约定可以作为日后侵权发生时,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依据。,商标权案件审理,六、案例,3,、“樱花”案,基本案情:,樱花卫厨公司早在,1995,年就拥有含有“樱花”文字的三个系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主要是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10,日,其被许可使用两个注册商标。其中,含有“樱花”文字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主要是多功能照明灯、电灯插座、车辆灯等。樱花电器公司在网站对其商品所做宣传中,使用“图,+,櫻花,YINGHUA”,标识,在网站宣传、商品及其包装上突出使用“苏州樱花”、“樱花产品”等字样。,商标权案件审理,六、案例,3,、“樱花”案,法院认为:,1,),樱花电器公司被许可使用的 “图,+,櫻花,YINGHUA”,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多功能照明灯等,并不包括油烟机、热水器等商品,其在网站对油烟机、热水器等厨卫商品的宣传中使用“图,+,櫻花,YINGHUA”,标识,属于使用非注册商标。,被告在其网站对商品所做宣传中、在商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以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自己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案件审理,六、案例,3,、“樱花”案,法院认为:,2,)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分属不同的标志序列,依照相应法律受到相应的保护。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的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具有不正当性,即使不突出使用字号,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借助合法形式侵害他人商誉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属于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权案件审理,六、案例,3,、“樱花”案,法院认为:,本案中,在被告,2005,年成立之前,原告“樱花”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信誉。作为同业竞争者,被告在成立之时,应当知道原告“樱花”系列注册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出发,理应负有对他人在先知名商标予以避让的义务。但樱花电器公司在申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时,却仍将企业名称中起识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核心标识,企业字号注册为“樱花”,明显具有攀附樱花卫厨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商标权案件审理,六、案例,3,、“樱花”案,本案的意义:在正当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所有竞争者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和基本的商业道德从事经营活动,对于借助他人的商誉,采取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坚决予以制止。,著作权案件审理,一、主要援引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颁布,,2001,年第一次修正,,2010,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公布),著作权案件审理,二、案件的主要类型,权属纠纷:指因著作权的归属而发生争议的案件。包括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和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指因侵犯著作权或邻接权而发生争议的案件 。,合同纠纷,著作权案件审理,三、权属纠纷,(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有明确规定,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以外,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是基于智力创作活动而产生作品的人,著作权应当归作品的作者享有。,(二)著作权归属的推定原则:,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是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推定原则。,著作权案件审理,三、权属纠纷,(三)一般作品著作权的法定归属,1,、演绎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再创作形成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了对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者享有。,2,、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了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案件审理,三、权属纠纷,(三)一般作品著作权的法定归属,3,、汇编作品:指集合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而形成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汇编人享有。,汇编作品与演绎作品一样,存在两种著作权。一方面是构成汇编作品的作品及其片段等本身享有的著作权,另一方面是汇编人对所汇编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了其独创性的智力劳动,这种对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所形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仅限于对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汇编人对其选编的内容本身不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案件审理,三、权属纠纷,(三)一般作品著作权的法定归属,4,、电影作品:这里所指的电影作品包括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需要注意的是:(,1,)制片者对电影作品享有除对导演、编剧等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导演、编剧等只对电影作品享有署名权。制片者可以在电影作品署其名。(,2,)对于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利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著作权案件审理,三、权属纠纷,(三)一般作品著作权的法定归属,5,、职务作品:是所指作者为完成其所在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署分为两类:(,1,)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2,)特定情形下,职务作品的署名权由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特定情形是指: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著作权案件审理,三、权属纠纷,(三)一般作品著作权的法定归属,6,、,委托作品:指一方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约定或未签订合同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该条规定充分体现了著作权属于作者享有这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著作权案件审理,三、权属纠纷,(三)一般作品著作权的法定归属,7,、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与著作权归属,美术作品因其载体的特殊性,其原件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在作品的流转过程中,对于有关著作权的归属必须予以明确。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了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意味着作品原件的转移,不代表作者就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转移,但著作权中的展览权随之转移,其他权利仍归作者享有。,著作权案件审理,三、权属纠纷,(三)一般作品著作权的法定归属,8,、一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除构成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的情形外,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著作权案件审理,三、权属纠纷,(三)一般作品著作权的法定归属,8,、一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2,)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自传体作品是指以特定个人的生平、经历为写作题材,以第一人称叙述,由该特定个人署名的一种传记文学作品。争议双方往往是特定人物本人或其继承人与或帮助、参与该传记写作的编辑、记者等执笔、整理人之间。,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著作权案件审理,三、权属纠纷,(三)一般作品著作权的法定归属,8,、一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3,)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此类纠纷的发生,主要系不同作者常常会就同一题材特别是重大历史或者社会题材创作作品,由于体现重大历史、社会题材需要使用一些客观的历史史料,涉及到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难免会有相同的部分,但是否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主要看作品的具体表达方式,因为不同的作品在创作风格、文学处理等具体的表达方式上不可能完全相同。,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不同作者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著作权案件审理,四、侵权纠纷,1,、侵犯署名权,因署名顺序发生纠纷的案件应如何处理,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著作权案件审理,四、侵权纠纷,2,、侵犯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引发此类诉讼的主要是出版单位对作品所作的修改和删节属于合理范畴,还是属于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产生争议,从而引发作者与出版单位之间的纠纷。,著作权案件审理,四、侵权纠纷,3,、侵犯复制权,复制行为的认定原则:凡是与原作品有关,不增加再创作内容的“再现”行为,均视为复制,而对于翻译、广播等增加了再创作内容的活动不纳入复制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复制行为,关键是看该行为对原作品的再现有无增加再创作的内容。,从平面到立体,或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司法实践中案例,对平面艺术作品如雕塑作品设计图制作成立体造型(雕塑),作出了属于复制的一种具体方式的认定。,著作权案件审理,四、侵权纠纷,4,、出版者出版侵权出版物的侵权认定,司法解释第,20,条: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著作权案件审理,五、案例,1,、产品宣传册侵权,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1,广告公司签订印刷合同,约定由其为原告印制企业广告宣传册。为制作上述宣传册,原告向广告公司提供了包括工力公司施工工地、企业厂房和员工等内容的相关照片。后被告,1,广告公司又与被告,2,签订印刷合同,为被告,2,印制共计企业广告宣传册。在该宣传册中,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的,12,张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件审理,五、案例,1,、产品宣传册侵权,法院认为:,(一)关于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告主张涉案的,12,张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虽未提供照片原始储存卡,但因所拍摄的内容是原告的厂房、员工及施工现场,原告陈述是其公司为宣传需要而由员工在工作中拍摄,故主张该,12,张照片系其企业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具有合理性。,广告公司称该公司为制作广告宣传册,受原告委托为原告拍摄包括涉案,12,张照片在内的,200,余张照片,并提供上述,200,余张照片的电子数据,从而主张享有涉案,12,张照片的著作权。分析相关事实证据:(,1,)上述照片的电子数据中显示相片的拍摄时间大多是在广告公司和原告签订印刷合同之前;(,2,)相片电子数据显示的拍摄时间、拍摄机型较为分散;(,3,)照片内容涉及多个不同场景,从广告公司制作、承印广告宣传册内容、数量及价款来看,如广告公司为制作此宣传册多次为原告拍摄照片,且远赴工地现场拍摄,与常理不符;(,4,)广告公司未能就上述,12,张照片的具体拍摄时间、地点予以明确说明。,著作权案件审理,五、案例,1,、产品宣传册侵权,法院认为:,(二)关于是否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广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工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用于为其他企业制作的宣传册中,其行为已侵犯了工力公司的著作权;,丰力公司未对广告公司是否享有著作权进行审查,并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上述宣传册予以使用、发放,其行为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赔偿额的确定,著作权案件审理,五、案例,2,、药品说明书能否以著作权保护,存在很大争议,一种观点: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药品说明书在格式上严格遵循国家药品行政管理法规对药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其药理作用和注意事项均是对药品属性的一种客观描述,在文字组合上缺乏独创性。,著作权案件审理,五、案例,2,、药品说明书能否以著作权保护,另一种观点: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由国家药监局制定并发布。虽然药品说明书可能出现撰写方式、结构体例的趋同,但不必然导致药品说明书丧失独创性。说明书包含了对药物实验过程、数据和实验结论的表述,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案件审理,五、案例,2,、药品说明书能否以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仿制药说明书:,以原研药为依据,说明书按格式等进行文件管理;自由发挥的空间,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一、主要援引的法规及司法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二、不正当竞争的内涵,1,、概念: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该条规定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定义性规范,也应作为案件审理中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总体思路,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是“经营者”的行为;其次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再次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二、不正当竞争的内涵,2,、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原告应享有合法权益。如原告本身并不具备办学资格,其主张被告办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主张则不能获得支持。,二是要准确理解 “经营者”的概念范围。目前比较统一的认识是:经营者指的是直接或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市场主体,除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法人主体也完全有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如被告某行业协会发布告客户书,对原告某厂商的商品质量进行不当贬低。尽管该行业协会不属于法人,但其所属会员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该行业协会发布告客户书的行为本身已介入了市场竞争,其行为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三、案件类型,1,、仿冒商业标识纠纷案件,主要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纠纷;(反法第,5,条第(二)、(三)项),2,、虚假宣传纠纷案件;(反法第,9,条),3,、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主要有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和侵犯经营信息秘密纠纷案件;(反法第,10,条),4,、商业抵毁纠纷案件,是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反法第,14,条),5,、倾销纠纷、串通投标纠纷等其他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四、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的审理方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四、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的审理方法,1,、知名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四、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的审理方法,1,、知名商品,一是应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知名度。,二是对知名度并不要求达到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判别,一般只需达到特定区域内知名的程度即可。,三是相关公众是指与该商品有交易关系的特定购买群体,并不要求一般消费者或者购买者所共知。,四是原告应对商品的知名度负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可根据案情,要求原告围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销售时间等各个要素进行举证。,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四、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的审理方法,2,、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参照对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的要求。,应注意审查原告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对于其他同类商品而言,是否易于区分,具有显著性。,同时要将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产品自身特点的商品名称;因商品自身性质以及为获得技术效果、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而产生的形状等情形排除在特有性特征之外。但是,如果上述情形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特征,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该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其他同类商品予以区分,则仍应认定具有特有性。,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四、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的审理方法,3,、是否构成混淆和误认,一是将原、被告的商品混为一谈;,二是将原、被告商品误认为来源于同一经营者;,三是误认为原、被告之间具备标识授权使用,参股控股等关联。,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五、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一)基本情况,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主要分为侵犯经营信息纠纷和侵犯技术信息纠纷。引发诉讼的原因一般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不正当地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张一般包括请求确认其主张的信息内容构成商业秘密、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被告进行抗辩的理由一般包括原告主张的信息内容不构成商业秘密、原告无权就该商业秘密主张权利、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等。,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五、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二)审理思路,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一般应遵循逐段审理的思路。,第一步:对原告是否有权就该商业信息主张权利、该商业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和认定;,第二步:在商业秘密成立且原告有权主张权利的前提下,对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和认定;,第三步:在被告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对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审查和认定。,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五、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三)商业秘密定义及构成要件,1,、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构成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 “价值性”、 “保密措施”要件,3,、不为公众所知悉:,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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