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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章 条 约 法,精品课程,1,个人、法人,政治宣言,口头条约,特,征,主体:国际法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形式:书面形式,国内法支配,标准:国际法,君子协定,一、条约的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以国际法为准确立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第一节 概 述,2,狭义:条约名称的那类协议,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规约,换文,宣言或声明,谅解备忘录,联合公报,不,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广义:任何名称的协议,二、条约的名称,3,三、条约的种类,四、条约的结构和文字,五、条约的历史发展,六、条约法及其编纂,1986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法公约,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条约,1980年生效,1997年中国加入,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4,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意义不尽相同, 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法上可以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或资格(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条), 缔约权是指有权缔结条约的机构的权限。至于一国有哪些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该项权利,由其国内法,特别是宪法加以规定,5,二、缔约程序,(一)谈判,全权证书,授权代表,全,权,证,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政府名义,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签署,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政府部门首长,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参加谈判的代表,N O,部门首长签署,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协定,6,(二)签署,(signature),1. 正式签署,条约的正式签署,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该国代表之签署表示之:,(甲)条约规定签署有此效果;,(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签署有此效果;或,(丙)该国使签署有此效果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些表示。,2. 草签:认证,(authentication ),7,(三)批准,1. 条约的批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 意,以批准表示之:,(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或,(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8,条约,和,重要,协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 准,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有关司法协助、引度的条约、协定,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程 序,报请,国,务,院,审,核,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批准,9,2. 接受或核准:同样程序,3.没有必须批准的义务,4.正式认可:国际组织,(四)交换或交存批准书,(exchange or deposit of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 ),10,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11,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加入表示之:,(甲)条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丙)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ART.15,1969VCLT,12,多边性条约,不以生效为条件,多,边,条,约,和,协,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决定,加入,建议,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国,务,院,审,核,报请,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建议,报请,国,务,院,决,定,第7条 第2款,第7条 第2款以外,13,四、条约的保留,(reservation),(一)概念,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exclude ),或更改,(modify ),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解释性声明,(interpretative declaration),一国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确定或阐明该国对条约或其中若干条款赋予的含义或范围,14,(二)保留的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具保留:,(甲)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者;,(乙)条约仅准许特定之保留而有关之保留不在其内者;或,(丙)该项保留与条约目的及宗旨不合者。,(三)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四)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五)保留的程序,(六)人权条约的保留,15,一、,条约的生效,和有效期,(一)条约的生效,本公约应自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之日起三个月后发生效力。, 对于在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之国家,本公约应自该国存交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后发生效力。, ART.27,ICESCR,(二)条约的有效期,第三节,条约的生效和效力,16,二、条约的效力,(一)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1条约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2条约的执行,1.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条约不溯既往;暂时适用,2.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全部领土,部分领土,(二)条约的适用,3.条约的冲突,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其他情况具体对待,17,甲乙丙三国定有贸易条约。后甲乙两国又达成新的贸易条约,其中许多规定与三国前述条约有冲突。新条约中规定,旧约被新约取代。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法,下列错误的是,A旧约尚未失效,B新约不能完全取代旧约,C新约须经丙国承认方能生效,D丙国与甲乙两国适用旧约,18,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不约束第三国,法律效果,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例外,联合国宪章,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19,一、概念, 阐释意义,二、,条约的解释机关, 当事国发解释, 国际组织发解释, 国际仲裁或司法机关的解释,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20,一般规则,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作准文字约文为准,补充规则,多种文字作准条约,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其他文字约文:参考,三、条约解释规则,21,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以中文和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以附加使用缔约双方同意的一种第三国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第三种正式文本或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经缔约双方同意,也可以规定对条约、协定的解释发生分歧时,以该第三种文本为准。, 某些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以及同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或者依照有关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也可以只使用国际上较通用的一种文字。,缔结条约程序法,22,甲乙两国缔结某条约时,约定甲乙两国的文字的文本同样为作准文本,并以第三种文字作为参考文本。条约生效后,两国发现三个文本中的某些用语有分歧:依乙国文字文本进行解释对甲国有利,而依第三国文字文本进行解释,对乙国有利。依据维也纳公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A甲乙两国应接受各自语言文本的约束,B甲国可以依乙国文字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本对甲国有利且为作准文本,C乙国可以依据第三种语言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本为参考文本,不必考虑甲乙两国的语言文本,D由于三种文本用语有分歧,该条约无效,23,一、概念,更改条约内容,二、条约的修订原则和程序,1.修正,依协定,程序与效果:,Art.40,2.修改:,Art.41,修正,修改,第五节,条约的修订,24,第六节,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一、条约的无效,(一)条约无效的理由 (二),条约无效的后果,二、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一)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1.条约规定终止或暂停施行,2.当事国嗣后同意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3.一般国际法上条约的终止或暂停施行,(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后果,25,逾越权限,缔约权限,特定限制,事实或情势错误,文字错误,对国家强迫,对国家代表强迫,不平等条约,错误,诈欺,贿赂,与强行法冲突,强迫,绝,对,无,效,相,对,无,效,强行法无,溯及力,第53条:溯及力,一、条约的无效,(一)条约无效的理由,26, 无法律效力,尽可能恢复未实施此项行为前原应存在之状况,善意实施之行为并不仅因条约失效而成为不合法,(二)条约无效的后果,27,二、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一)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条约期满;,条约解除条件成立;单方面解约或退出,2.当事国,嗣后同意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1.条约规定终止或暂停施行,3.,一般国际法上条约的终止或暂停施行,当事国丧失国际人格;不可能履行;条约长期不适用;产生新强行法规则;条约履行完毕;情势根本变更,;,违约,;,单方面解约或退出;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战争,28,(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后果,1.条约终止的后果,(1)解除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之义务。,(2)不影响当事国在条约终止前经由实施条约而产生之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势。,(,3,),一国废止或退出多边条约时,在该国与条约每一其他当事国之关系上适用上述效果。,2.条约暂停施行的后果,(1)解除停止施行期间在彼此关系上履行条约之义务。,(2)不影响条约确定的当事国间法律关系。,(,3,),当事国应避免足以阻挠条约恢复施行之行为。,29,参考书,李浩培:条约法概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思考题,结合实践,论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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