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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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九讲,劳 动 标 准,1,教学目标,一、 掌握劳动标准的概念,二、了解劳动标准的体系,三、理解劳动标准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四、掌握重要的劳动标准的基本内容,2,一、 标准的概念,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标准”是指“衡量事物的准则”,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标准是,“对重复性事务或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3,标准的内涵,第一、标准是规定或者准则,具有规范性,要求有关人员共同遵守,第二、标准生效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即标准需要有关部门制定,经有关主管机构的批准,并以特定的形式发布,通常没有经过特定程序的标准没有效力,4,第三、标准的对象是可以重复的事物,或者人们重复进行的活动。只有具备重复性的事物,才有制定标准的必要,第四、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中,还要充分重视到其科学性和可应用性,5,二、劳动标准的概念,劳动标准,,是标准在劳动领域的具体化。,从法学的角度对劳动标准进行定义,劳动标准通常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劳动条件,包括为了保障劳动者实现其劳动过程,而为其提供的各项保护措施和方法,6,广义的劳动标准,广义的劳动标准是指对劳动领域内规律性出现的事物或行为进行规范,以定量、定性或描述性的形式做出的统一规定,覆盖广阔的劳动领域,7,劳动标准体系与其他系统的关系,8,三、劳动标准的特征,第一、劳动标准是对劳动者、劳动过程、劳动条件和劳动关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作出的统一规定,第二、劳动标准的制定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第三、劳动标准的制定以劳动领域的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及其实践经验为基础,9,第四、劳动标准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第五、劳动标准的作用方式也是多样化的,第六、劳动标准实施的目的是明确的。目的在于使劳动过程更加科学、合理,劳动效率更高;并且使得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到保护,使劳动关系“获得最佳秩序”,10,四、劳动标准在劳动关系系统中的定位,根据邓洛普的系统论,劳动关系系统由主体、意识形态、环境以及规则四个要素构成,这些规则和变化使劳动关系出现不同的情势。劳动关系系统中的规则是一个网络,劳动标准作为输出的规则,是劳动关系系统中规则网络的一部分,11,五、劳动标准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一) 法定劳动标准的强制性作用;,(二)政策式劳动标准的指导性作用;,(三)企业级劳动标准的保障性作用,12,(一)法定劳动标准,1、立法型劳动标准,2、国家标准化机构批准的要求强制执行的劳动标准,13,法定劳动标准的特征,1、具有公法的性质,2、具有替补性质,3、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14,(二)政策式劳动标准的指导性作用,政府往往会根据自己的政策目的,在最低标准基础上制定各种劳动条件的行情, 这类标准也可以称为行情性标准,反映市场行情与政策导向,具有指导性作用,发挥指导性作用的劳动标准中最典型的就是各地方政府劳动部门每年定期公布的工资指导线,15,(三)企业级劳动标准的保障性作用,企业级劳动标准是其他劳动标准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在企业内部,对劳动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的规定,其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并决定,或由有关方面批准,以集体合同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16,保障性作用主要体现为:,第一、劳动标准的保障性作用是对于企业内部劳动者的保障性作用,第二、企业级劳动标准仅在其有所规定的方面起到保障性作用,不需要也没有能力面面俱到,其他没有规定的方面应该以法定标准作为补充,第三、企业级的劳动标准应适当高于法定劳动标准,否则将失去意义,17,六、常见劳动标准的具体内容,18,(一)工时、休息和休假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工作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休息休假,,又称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19,工作日的种类,标准工作日,,也称标准工时,指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我国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日,缩短工作日,,是指每日少于8小时、每周少于40小时的工作制度,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20,加班加点及其报酬,延长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和加点。,加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者公休日继续工作。,加点,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工作。,21,延长工作时间一般程序,1、必须与工会协商,2、必须与劳动者协商,3、不得超过法定时数。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也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22,延长工作时间特殊规定(不受限制的特殊情况),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3,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1、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在法定休假日内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24,(二)工资标准,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5,工资的形式,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由下列六个部分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26,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3、法定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27,我国最低工资的种类,(1)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28,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29,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的因素,:,1、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3、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职工平均工资。,5、经济发展水平。,6、就业状况。一般应高于社会救济和失业保险水平,低于平均工资水平。,30,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1)最低工资的保,(2)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31,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违反公示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最低工资规定),32,(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标准,女职工是指一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职工。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33,我国早期的规定,早在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即对生育保险作出了规定。,1960年,中共中央在批转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关于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报告中,对女工禁忌作业问题作出了批示。,1960年国务院批准的卫生部、国家科委关于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1962年国家计委、卫生部公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都对女工的特殊保护作出了规定。,34,上世纪80年代女工的特殊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0年,劳动部发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99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对女工劳动保护作出了规定。,1993年正式发布了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4年劳动法颁布,以法律的形式对女工特殊保护作出了全面规定。,35,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的特殊保护,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3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特殊行业需要招收16周岁以下的人员,需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37,(四)社会保险标准,社会保险,是关于劳动者生活风险的社会互助行为。社会保险法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针对劳动者生活风险的社会互助制度。,38,社会保险的特点,1、,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2、,社会性,。保险范围的社会性全部劳动者、保险目的的社会性、保险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性政府保险、政府组织实施,3、,互助性,。通过集中与分散资金来分散风险,4、,补偿性,。国家负担部分属于返还性质、是过去劳动的补偿,领回部分是补偿之具体表现,39,社会保险标准设定的基本原则,(1)社会保险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2)社会保险立法一体化原则:A、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制度。B、社会保险对象涵盖所有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主体。,(3)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原则:A、国家统一的强制性保险。B、用人单位补充保险。C、个人商业性保险。,40,思考题,法律上对于工作时间进行限制的意义何在?,为什么要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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