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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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板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板文本版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二,00,三年第一期(总第,81,期),讲解行政职权法定问题,1,原告:上海丰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法定代表人:金雪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石门二路。,法定代表人:唐清华,该局局长。,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盐务局,),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沪,),盐政,2001,第,9,号盐业违法物品扣押强制措施,认定:上海丰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祥公司,),违反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在不具有经营工业盐资格的情况下,从外省市调入工业盐至本市。根据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丰祥公司作出了扣押工业盐共计,300,吨的行政强制措施。丰祥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原告诉称:我公司经工商登记,具有工业盐的经营资格,于,2001,年,5,月,11,日从山东调入工业盐,300,吨。因运输在途时间,该批盐于,5,月,16,日抵沪。盐务局却以我公司违反尚未生效的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为由进行扣押。因该规定没有溯及力,盐务局的行政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要求撤销盐务局作出的暂扣行为。,被告辩称:上海市盐务管理若干规定于,2001,年,3,月,26,日发布,,5,月,15,日施行。丰祥公司明知该规定的内容,却违反规定,在该规定施行后将工业盐调入上海。况且,丰祥公司已不具有工业盐的经营资格。我局对丰祥公司违法调入的工业盐采取扣押措施,有执法依据,请求维持该扣押行政行为。,3,被告盐务局向法庭提供以下事实证据:,1济南铁路局货物运单三份,证明从潍坊市寒亭区央子镇第一盐厂发往丰祥公司的工业盐重量总计为180吨,到站为上海金山卫西站,到达日期为5月16日。,2上海铁路局货物运单两份,证明从安徽省定远县盐矿发往丰祥公司的工业盐重量总计为122吨,到站为上海金山卫西站,到达日期为5月16日。,盐务局以上述五份货物运单证明丰祥公司将工业盐从外地调入本市的违法行为。,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丰祥公司分别从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央子镇第一盐厂、安徽省定远县盐矿调入工业盐共计,302,吨,于,2001,年,5,月,16,日到达上海铁路局金山卫西站。被告盐务局认定丰祥公司在不具备经营工业盐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外省市调入工业盐至本市,违反了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遂于,2001,年,5,月,21,日对丰祥公司作出盐业违法物品扣押强制措施,并将,(,沪,),盐政,2001,第,9,号盐业违法物品封存、扣押通知书送达丰祥公司。丰祥公司对该强制措施不服,向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于,2001,年,8,月,21,日作出沪商复决字,(2001),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盐务局的扣押行为。,5,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盐务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具有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的职权。盐务局认定丰祥公司从外省市调入工业盐至本市,有货物运单为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丰祥公司认为其调盐行为发生在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施行之前,不适用该规定的理由不足:因为丰祥公司将盐由外省调入本市,是一种持续行为,该行为应以货物运至本市后为完成。由于该行为完成时,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已施行,盐务局适用该规定及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丰祥公司调入本市的工业盐予以扣押,并将扣押通知书送达丰祥公司,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亦符合规定,并无不当。,据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1,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维持上海市盐务管理局,2001,年,5,月,21,日作出的,(,沪,),盐政,2001,第,9,号盐业违法物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6,宣判后,丰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丰祥公司上诉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与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相抵触;上诉人不是盐业违法案件当事人,不能适用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不适用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本案购盐合同的成立时间在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之前,故该规定对本案没有溯及力,即便有溯及力,按照该规定盐务局也不具有查处工业盐违法案件的职权。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盐务局的行政扣押行为。,盐务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局具有查处工业盐违法案件的职权;丰祥公司将工业盐非法调入本市,是一种持续的行为,该行为的完成发生在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之后,故该规定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具有效力。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7,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丰祥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其由外省市将工业盐计,302,吨调入本市的事实无异议。,庭审中,盐务局就其具有扣押违法经营工业盐的职权,向法院提供了以下法律依据:,1,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2,轻工业部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盐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3,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海市盐务局是市人民政府依据食盐专营办法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并接受市商委的领导。”,8,丰祥公司在质证意见中认为: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盐务局只负责“食盐专营工作”,盐务局对工业盐经营没有执法主体资格;轻工业部盐业行政执法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没有授权执法主体资格的权力。,盐务局则认为,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中规定了盐务局是市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盐务局对食盐、工业盐的专营工作均有权管理。,9,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轻工业部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盐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根据以上国务院、轻工业部的法规、规章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是本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盐务局是市人民政府依据食盐专营办法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并接受市商委的领导。”因此,本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商委,而非盐务局。盐务局只能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并无对本市工业盐的经营、运输进行查处的职权,不具有作出封存、扣押违法经营工业盐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资格。,10,庭审中,盐务局就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以下法律依据:,1,轻工业部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盐业违法案件当事人有隐匿、销毁证据可能的情况下,对违法物品,盐政执法机构可予以先行封存、扣押,并向当事人出具封存、扣押通知书。”,2,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由市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根据方便供应的原则,市盐业公司可以委托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销售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未受委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二审庭审中,盐务局未能提供丰祥公司有“隐匿、销毁证据可能的情况”的事实证据。,11,丰祥公司认为,其有权经营工业盐,并且既非盐业违法案件的当事人,也没有隐匿、销毁证据的情况,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不适用于该公司。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相抵触。,盐务局则认为,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与盐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不抵触,根据国家轻工业局盐业管理办公室中盐政,2000109,号关于对上海市盐务管理局关于请求解释“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的请示函复函的答复内容,市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包括工业盐在内的盐业产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统一经营盐产品的采购和经销。,1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盐务局未能提供丰祥公司有“隐匿、销毁证据可能的情况”的事实证据,故盐务局适用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丰祥公司作出扣押工业盐的强制措施,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食用盐,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由国家统一分配调拨。”本案涉及的是工业盐,不属上述条文规定的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的盐类范畴。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根据丰祥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丰祥公司具有经营工业盐的经营范围,属可经营工业盐的公司,有权经营工业盐。故盐务局根据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依据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条例由轻工业部负责解释,盐务局提供的中盐政,2000109,号关于对上海市盐务管理局关于请求解释“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的请示函复函系国家轻工业局内设机构盐业管理办公室的文件,国家轻工业局盐业管理办公室无权对盐业管理条例作出解释,且该复函亦未对外公布,故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13,综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盐务局未能提供丰祥公司有违反相关食盐管理的事实证据,且对工业盐不具有封存、扣押的执法主体资格。盐务局作出扣押丰祥公司工业盐的行政强制措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原审法院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丰祥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第,2,目和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于,2002,年,5,月,24,日判决:,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1),静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的,(,沪,),盐政,2001,第,9,号盐业违法物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00,元,由上海市盐务管理局负担。,14,关键话题,定义题目/问题/时机。,陈述其重要性的原因。,引入与会者评论。,鼓励参与。,记录并展示关键想法的关键因素。,15,目标和问题,定出目标。,找出问题。,鼓励与会者集中讨论并得出结论。,16,解决办法和时机,引入与会者讨论和提出看法。,记录并展示与会者有关行动计划和解决办法的讨论。,与会者优化方案。,17,行动计划,说明以下项目(这些项目需要附加信息来指派具体的人负责),行动步骤;,所需材料;,必要培训;,日程表;,费用。,18,结束,确信没有疑问。,说明第一阶段的任务。,取得承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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