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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欢迎选修,先秦诸子,哲学系 杨泽波,1,墨子及其创立的墨家学派(下),2,二、兼爱与别爱的现代之争,3,一些学者发现,墨家思想与基督教教义有接近之处,都提倡人与人之间平等性的爱,所以今天有必要重提兼爱与别家的是非问题。,4,耶稣说:,“,全心、全意、全智爱耶和华你的上帝。,这是最大最重要的诫命。其次是也相似,就是,要爱人如爱己,。全部律法与众先知的话都系于这两条诫命。,”,由此而成基督教最重要的两条教义。,5,“,我赐给你们一条新命令,乃是叫你们彼此相爱:我怎样爱你们,你们也要怎样相爱。你们若有彼此相爱的心,众人因此就认出你们是我的门徒了。,”,(,新约,),6,“,我来是要引起不和:叫儿子与父亲不和,女儿与母亲不亲,媳妇与婆婆不和。人的仇敌就是自己家里的人。谁对父母的感情比对我的感情更深,就配不上我;谁对儿女的感情比对我的感情更深,就配不上我。,”,马太福音,),7,耶稣要引起家人的不和,按照一种解释,实际上就是要把人类从过度的亲情中解放出来,让人类避免由于沉溺于亲情而忘记乃至丧失公正之心,与平等性的爱。,8,墨家的兼爱与基督教的爱邻如己,确实有相近之处,都主张要打破血缘家庭的局限,倡导人与人之间平等性的爱。,正因为这个原因,一些学者在墨家的兼爱与儒家的别家之间,选择兼爱,批评别爱,认为墨家的兼爱更接近西方先进思想,远比儒家的别爱要高出一层。,9,更为严重的是,他们还认为,儒家的这种别爱问题多多,是中国现代社会有如此多腐败现象的一个总根源。因为儒家过分关注家庭亲情,一旦社会正义和家庭亲情发生矛盾的时候,总是要以牺牲社会正义为代价。,10,这种以牺牲社会正义为代价,在法律方面的一个表现,就是容隐。所谓容隐,就是家庭中有人犯了罪之后,允许亲人对于隐匿和保护。,11,罪证之一:父为子隐,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第,18,章),12,罪证之二:窃负而逃,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孟子,尽心上,第,35,章),13,爱有差等,这是儒家伦理学中最荒诞、最黑暗的思想,它在理论上导致了整个儒家伦理学陷于相对主义和特殊主义,从而否定一切绝对的普适性伦理法则。,14,需要考虑的第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以西方法律为标准,15,我们反复讲过,中国文化是在与当时世界上其他文化相互隔绝,互不知晓的情况下独立发展起来的,有着自身鲜明的特质。,这种特质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重视伦理亲情。而与此相关的法律体系,即为伦理法。,16,中国伦理法的基本特征:,首先,儒家伦理法是把宗法家庭伦理作为大经大法的法文化体系;,其次,宗法家庭伦理被视为法的渊源、法的最高价值,远在法律之上,法律评价悉以伦理为转移,由伦理决定其取舍;,再次,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以伦理代替法律,伦理与法律间没有明确界限,从而形成法律伦理化和伦理法律化的双向强化运动。,17,对于中国的伦理法,应该注意这样两个问题:,首先,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并不落后于其他文明。,18,费正清指出,按照现代以前的任何标准来看,中国法典显然是自成一格的宏伟巨作。,中国旧制是非现代的,然而按其所处的时代环境来看,还不应马上称它是落后的。早期欧洲观察者曾对中国人的秉公执法获有深刻印象。只是到了,18,、,19,世纪,西方改革了法律和刑律之后,中国才落后了。,19,其次,在全球化的今天应尽可能保留自己的文化特色,20,中华法系虽然在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下解体了,但作为文化遗产,它对世界法学的贡献却是难以估量的。在人类历史上,最著名的法系有五个,中国法系独为宗法伦理型,仅此即可想见它对人类法学智慧的补充和启迪将永世有益。,21,需要考虑的第二个问题:我们对西方法理的理解是否准确,22,对西方法理的误解之一:西方法理不讲容隐。,即:完善的法治是不讲亲亲相隐的,西方法治系统即是如此,儒家法理大讲亲亲相隐,前举两个例证即是正脏,是典型的徇情枉法的腐败行为。,23,早在古希腊就存在着容隐的观念。游叙弗伦告发父亲杀人,遭到苏格拉底的非难,这反映了古希腊社会有主张为亲属隐罪的观念。,24,古罗马法中关于亲属容隐的规定很多,如家属不得告发家长对己私犯,尊卑亲属互相告发者则丧失继承权(叛国除外),不得令亲属互相作证,家长或父亲有权不向受害人交出犯法的子女,即可以藏匿拒捕等。,25,这种容隐制度到了近现代仍然得以保留。,如知道近亲属犯罪而不告发、故意隐匿,令他人隐匿自己亲属、为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脱逃等均不受处罚;明确规定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即使自愿作证也有权不宣誓担保证词无伪,证人可以拒绝回答可能使自己近亲属负刑责的问题。,26,这是本世纪初中国法律近代化开始以来国人的最大误解之一。大量事实表明,西方法传统中也存在此类原则的应用,甚至现代欧美法中仍有大量体现亲疏有别、尊卑有别的刑事规范,其亲亲尊尊之程度实为我们想像所不及。事实上,刑事责任上亲疏有别,尊卑有别,是中西法律的共同原则,是中西法律惊人的不谋而合之处。,27,对西方法理的误解之二:西方法理不重家庭。,即:在完善的法治中如果私利与群体之利发生矛盾,当以牺牲私利为首务,西方法治系统即是如此,儒家法理却以血亲为至上原则,因而是典型的腐败行为。,28,综观中外容隐制度,我们可以发现,有一个共同外表特征,即在国家利益和私利有矛盾冲突时一般总是偏袒后者,屈国伸家。,29,事实证明我们错了,我们对西方的传统了解太浅了。我们对西方法律传统的这种浅见或偏见,正是沈家本以来对西方法律传统武断的误解的继续。,30,需要考虑的第三个问题:容隐制度有没有合理性,31,儒家主张别爱,由此必然引出容隐。问题在于,容隐究竟有没有合理性呢?这是我们长期以来不大重视的问题,往往以一句落后腐朽就把它打发了。,32,容隐的好处之一:利于国家长治久安,33,国家的长久利益就在于民众淳厚、社会和谐、百姓亲法,如此才能达到长治久安。,要达到这一目的,法律必须立于人情,必不能悖逆众情众心。,34,“,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第,3,章),35,容隐的好处之二:利于保护个人利益,保护个人利益不被国家所侵害;,使每个人都有一份安全感。,36,容隐的好处其三:不强人所难,37,完全禁止容隐,就是要求所有的人都大义灭亲:知亲属犯罪必举告;亲属央求他帮助隐匿或帮助逃避,他坚决拒绝。,但这根本是不可能的,此即刑法学者所说无期待之可能性。不能期待所有的人都在公益和私益矛盾中不顾亲情,舍私全公。,38,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废止了强迫受害人交出犯罪子女的规定,其理由是:,“,谁能忍心把自己的子女尤其是女儿作为加害人而向他人交出呢?因为父亲由于儿子的遭遇比儿子更加感觉痛苦,至于廉耻观念更不容许以这种办法对待女儿。,”,39,我们必须清醒看到,中西主要法律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容隐的合法性,绝对不是一时糊涂,没有想清楚,也绝对不是什么封建主义伦理糟粕、资本主义虚伪人情所能解说的,其间大有文章,是一个极为值得重视的课题。,40,以此为基准,我们再来看前面例举的两个罪证:,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41,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42,中国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中当然有自身的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但这并不能掩盖中国文化自身的特有价值。过去,我们往往以西方(有时还是误解的西方)为标准,看不到这里面的价值,一见到有人讲传统,就讥之为腐朽落后。殊不知,这种随意的讥讽,恰恰表明了人们的浅薄和无知。,43,在我国虽然容隐早已制度化,但大义灭亲的事例也很多,而且人们既不将大义灭亲看做是不正常现象,也不认为大义灭亲与容隐有原则性的冲突。,44,这些情况说明,儒家文化是很活的:既主张重孝,又主张在忠孝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当为国尽忠;既允许容隐,又提倡在特殊情况下大义灭亲;允许容隐必然带来复仇问题,但并没有因此而引发无节制的乱杀无辜。这些都是大有深意且须认真研究的。,45,但是,在这方面我们有太多的教训需要汲取。近代以来,我们自认为掌握了真理,轻易之间把传统统统抛弃了,而容隐即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46,秦律规定:不告奸者腰斩。但是,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宣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即使是在法家大行其道的秦国,尚且规定不准告发父母,我们在儒家传统长达两千多年的现在,却将血亲情感一律当作历史垃圾全盘扔掉了。,47,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除特殊情况之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是违法行为。,48,一些人通常将这些问题归咎于,“,法制不健全,”,、,“,民众法律意识淡泊,”,等因素,很少检讨法律西化的做法本身是否合适;很少询问民众对外来法律的实际感受;更少考量并利用自己的传统资源,甚至将其一概斥为封建糟粕。,49,把我国现行刑法和欧美任一国家(如法国)的刑法摆在一起,删去所有表示国籍的字眼,让孔孟的在天之灵来辨认:哪一个是中国的?他们肯定会异口同声地指着法国刑法说:,“,此当为中国之法。虽经两千余年演变,然精神尚在,尚可辨认。,”,至于中国刑法,他们肯定会说:,“,此当为外邦之法,因不见我中华精神之痕迹。,”,先圣此语必使我们尴尬莫名、差愧难当。,50,怎样才能很好地继承传统,不在无知而轻狂之间将其抛弃,同时又能够克服其中的不足,适应现代化的要求,这是我们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而这也就是我们由兼爱与别爱的现代之争所引出的思考。,51,思考题:请结合你自己的亲身经历谈谈对墨子天志明鬼思想的理解。,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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