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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6章,产品质量法,1,一、产品质量立法,1、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未明确是严格责任还是过失责任。另外,在性质上属于私法的强制性规定。,2,一、产品质量立法,2、2000年,产品质量法,是对1993年产品质量法的修改。,修改的主要原因:1993年产品质量法部分重要的惩处条款缺乏力度,难以操作,法律不能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严峻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3,一、产品质量立法,产品质量法的第二、三、五章属于公法,第四章属于私法。,第四章第41条至46条关于产品严格责任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关系,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有直接关系。,4,一、产品质量立法,3、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包装标准等,4、刑法,分则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第150条,5,二、产品的含义,产品质量法第2条:,1、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1)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2)用于销售的产品,2、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但建设工程不适用。,3、服务业经营所用的产品(第62条),6,二、产品的含义,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7,二、产品的含义,输血感染案件是否适用严格产品责任的规定,输血用血液是否属于“产品”的争论。,1999年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个输血感染艾滋病的案件中,认定输血用血液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产品定义,因此不是“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章关于严格产品责任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8,三、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2、产品质量标准制度,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9,四、产品质量监督制度,1、产品质量行政监督制度,(1)监督主体,(2)监督方式,(3)监督保障措施,10,四、产品质量监督制度,2、产品质量中介机构监督制度,(1)中介机构监督的含义,(2)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11,四、产品质量监督制度,3、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1)消费者监督,(2)消费者组织监督,(3)社会媒体监督,12,五、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1.,生产者的作为义务,(2),(3),(1),2.,生产者的不作为义务,(2),(3),(4),13,五、产品质量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1.,销售者的作为义务,(2),(3),(4),(1),2.销售者的不作为义务 (2),(3),14,六、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为其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而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制度由承担责任的条件、责任形式等方面构成。,15,六、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16,六、产品责任的概念,第42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17,七、瑕疵和缺陷,合同法意义上的瑕疵,质量瑕疵,权利瑕疵,合同法意义上的瑕疵,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瑕疵,18,七、瑕疵和缺陷,不等于,瑕疵,缺陷,19,七、瑕疵和缺陷,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前提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民法通则用的词是“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法用“瑕疵”和“缺陷”表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20,七、瑕疵和缺陷,对于这些不同用词,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产品质量不合格是否等于瑕疵和缺陷?瑕疵与缺陷的区别是什么?不同法律对同一词规定的含义不同产生冲突时如何解决?,21,七、瑕疵和缺陷,合同法意义上的瑕疵是指合同履行行为与约定不一致,包括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两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瑕疵的范围较广,商品或者服务不具有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都属于瑕疵。,22,七、瑕疵和缺陷,产品质量法对瑕疵没有定义,仅在第26条“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在使用该概念;对缺陷的明确定义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通常可以认为,瑕疵是指一般的质量问题,缺陷是严重的质量问题,两者存在程度的区别。只要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即可认为存在缺陷,其它的产品质量问题属于瑕疵。,23,七、瑕疵和缺陷,至于缺陷,采用双重标准。第一,缺陷是指不合理的危险,与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的规定一致,与欧盟的规定不同。欧盟第85/374号有缺陷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规定,有缺陷产品是指“在考虑所有的情况后,产品不具有消费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能,这些情况包括产品的标识、各种可预期的可能使用、产品投入流通的时间等。”,24,七、瑕疵和缺陷,第二,缺陷是指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第二个标准优先于第一个标准。产品的安全性在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凡不符合该标准的即应认定为有缺陷。在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时,以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为标准。如果产品符合该强制标准而仍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是否可依据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而主张不存在缺陷,并不承担责任?现行产品质量法以产品存在缺陷为前提承担责任的规定很难解决这一问题。,25,八、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品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合同法,产品责任法,26,八、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生产者,消费者,严格责任,销售者,严格责任,因为连带,27,八、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消费者,销售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28,八、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销售者,生产者,过错责任,29,八、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要考虑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是瑕疵责任还是缺陷责任。如果是违约责任要考虑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是侵权责任,则主要考虑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对瑕疵责任和缺陷责任也作了不同的规定。通常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在侵权责任下因产品缺陷的归责原则,在此意义上,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结合的制度。,30,八、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生产者承担产品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它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应依合同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予以救济。但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31,八、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的“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举证责任的转移而已。,32,八、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生产者对缺陷产品承担严格责任时,如果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有除外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技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33,八、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连带责任,为方便消费者维护合法权利,法律规定因缺陷产品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然后规定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相互求偿制度。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34,八、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由于生产者与销售者对缺陷产品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因此,赔偿的结果可能不同。,35,八、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但是,属于产品瑕疵责任的,消费者只能要求销售者赔偿。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36,九、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37,九、赔偿责任,1人身伤害的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应视伤害程度,分一般伤害赔偿的范围、致人残疾伤害的赔偿范围和致人死亡伤害的赔偿范围。其中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38,九、赔偿责任,2财产损害的赔偿,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分三种情况:,(1)因产品瑕疵承担的责任。销售者承担瑕疵责任的条件是,第一,属于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等情形之一;第二,属于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第三,不论是否发生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是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39,九、赔偿责任,(2)因产品缺陷承担的责任。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的条件包括:第一,产品存在缺陷;第二,造成了他人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的损害;第三,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对生产者根据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对销售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侵害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它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所谓“其它重大损失”,指受害人因财物毁损所发生的经济损失。,40,九、赔偿责任,(3)对缺陷产品本身承担的责任。,依据合同法,根据约定或法定承担违约责任。,41,十、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险条款:由于本保险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42,十、产品责任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除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之外,根据其他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2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其雇员的赔偿责任;3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4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至用户或销费者手中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43,十、产品责任保险,6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更换或修理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7.在港、澳、台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使用产品,发生的损害赔偿和费用,以及同上述地区的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论或仲裁而产生的赔偿和费用;8.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44,十一、案例,案例一,石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40箱啤酒,并且用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当石某卸货至第36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石某右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石某右眼失明。由于石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他向某商品批发店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厂家生产时因质量不合格而致,自己并没有过错,因此要石某向厂家索赔,石某遂诉至法院。,45,十一、案例,案例二,东风公司在月亮百货公司购买由太阳公司生产的“太阳”牌电暖器50台,分别放置在东风公司的50间办公室中作取暖用。其中一台电暖气在使用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造成职工李明重伤,李明所在的办公室起火。,1本案的原告、被告各是谁?,2本案中电暖气爆炸所产生的损害包括哪些?它们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完全相同?,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哪些?法律依据又有哪些?,46,十一、案例,案例三,2000年下半年,发生了日本三菱帕杰罗刹车系统“设计缺陷”的事件。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缺陷是承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了的,这样,许多三菱越野车的用户可能无法要求三菱公司承担产品责任。,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47,十一、案例,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汽车有隐患,虽然没发生事故,出售的产品质量不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三菱汽车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负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事故,但事故伤害的不是买车的人,而是其它的人和他人的财产,这属于侵权行为,应该适用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追究产品质量责任;如果是车主使用时自己受伤或出了事故,应属于责任竞合,可以按违约来追究三菱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按侵权来追究侵权责任。,48,十一、案例,案例四,生产升降机设备的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责任险。期间,某粮库工作人员B在使用A公司出产的升降机维修粮库时,由于升降机侧翻,不幸从8米多高处摔下,致使颅骨骨折、脑部损伤,花费治疗费用10万余元。,49,十一、案例,A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即派人对现场进行了查勘,发现升降机的底部安全止推没有展开,并且事故现场地面有25度的坡度,属于明显的操作不当,应予拒赔。B向A公司索赔,A公司认为在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之前,自己不会赔偿。因此,B向法院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10万元。,50,十一、案例,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损害赔偿关系和保险赔偿关系。原告和A公司之间属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A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则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既非侵权责任人,原告也非合同当事人,保险公司与原告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因此,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51,十一、案例,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原告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属于原告违规操作所致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人)承担原告(第三人)损失10万元。,52,结束,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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