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人身伤害事故中学校及幼儿园法律责任以及应对预防措施董度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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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算。,2.,精神抚慰金。,(一)民事责任,(,二,),刑事,责任,伤害事故法律责任,(4/7),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刑事,责任,伤害事故法律责任,(5/7),2.,故意伤害罪,一般为教师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而构成,导致学生轻伤以上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造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特别残忍手段及严重残疾的认定,目前尚无专门法律对刑法中的“严重残疾”作出规定,只有,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伤害事故法律责任,(6/7),学生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关系,学校是行政主体,教师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公务人员”,学生则是管理相对人。,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来看,其中的行政责任主要有,:,1.,学校承担的因其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承担的行政责任;,2.,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中责任人员的行政公务员的行政责任;,3.,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其他学生伤害的责任。,(,三,),行政,责任,伤害事故法律责任,(7/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1.,第三十二条,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2.,第三十三条,对忽视安全工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整顿而拒不改正的学校的,行政处罚,;,3.,第三十四条,因政府举办的学校硬件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教育行政部门中负责学校用房项目建设、维修、或者负责学校设备采购的人员的,行政处分,。教育行政部门忽视学校安全工作,明知学校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闻不问、听之任之,怠于行使监管职责的责任人的,行政处分,。,4.,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学校纪律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的校纪处分,以批评教育为主,且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能开除。,5.,第二十七条,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教师或工作人员的,追偿责任,。,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职工的追偿数额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能想当然认为他们就应当全额赔偿学校损失。通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追偿金额以学校损害赔偿金额为限,而且,学校支付的诉讼费用不应列入追偿范围;二,追偿的金额的多少要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同时考虑被追偿人的工资收入。酌情考虑其家庭生活费用,追偿金额的执行只针对个人工资和津贴,不能涉及其他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及其收益。,(,三,),行政,责任,一,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二,伤害事故法律责任,三,伤害事故应对措施与预防措施,四,伤害事故案例法条,目录,伤害事故应对措施与预防措施,1.,通知家长、与目睹整个急救现场的其他学生或成人进行沟通,;,2.,及时救助,必要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3.,安抚其他学生或幼儿情绪,避免造成恐慌,;,4.,固定、收集、保留证据,(,1,)调取监控、视频资料;,(,2,)固定在场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证言;,(,3,)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安、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报告,而这些部门介入也可以固定相关证据;,(,4,)收集、固定相关书面证据(如教案、教师的教学、工作记录、相关规章制度等);,6.,引导受害方进入司法程序,应对诉讼。,5.,分清责任情况下,寻求和解、调解处理,避 免影响扩散,;,应对措施,伤害事故应对措施与预防措施,1.,对于学校而言,(,1,)完善相关设施、教具、学具的进货渠道,保留相关销售、加工合同、票据、质量保证书、合格证,一方面可以证明自己相关设施的质量状况、安全性能,另一方面可以作为日后追偿的依据。,(,2,)制定、完善校内安全管理、消防、门卫值班制度、校规校纪,并进行公示。,(,3,)定岗定责,落实相关责任人员。,(,4,)随时检查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2.,对于学生而言,(,1,)询问、了解新生身体健康状况,必要时可进行入学体检,建立健康档案;,(,2,)随时与家长沟通,学生的身体变化、情绪异常时应及时告知家长,与家长协调配合。,预防措施,一,伤害事故类型介绍及归责原则,二,伤害事故法律责任,三,伤害事故应对措施与预防措施,四,伤害事故案例法条,目录,伤害事故案例法条,(1/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伤害事故案例法条,(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伤害事故案例法条,(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160.,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伤害事故案例法条,(4/4),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谢 谢!,董 度 尹浩,贵州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The End,谢谢您的聆听!,期待您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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