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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人力资源劳资关系劳动保护管理,劳动保护管理,第一节劳动保护概述,一、 劳动保护的涵义,广义的劳动保护是指对劳动者各个方面合法权益的保护。,狭义的劳动保护是指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保护。,(1),受保护者是劳动者,保护者是用人单位。,(2),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3),保护的只限于劳动过程。,第一节劳动保护概述,二、当前我国劳动保护的现状,l、,事故发生率高,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安全监察制度人员不落实。,2、投入经费少,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各种职业病发病率高。,4、相当部分企业领导重视不够。,5、有关部门安全检查监督措施不得力。,三、劳动立法概况,第二节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一、劳动安全卫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有关制度,1、用人单位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2、用人单位必须具备基本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1) 在工作场所方面,(2)在生产设备方面,(3)在电气设备方面,(4)在从事高处作业方面,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引案,第二节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二、劳动安全卫生的教育和培训制度,第二节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三、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第二节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四、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制度,(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测试和评价制度,(四)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制度,(五)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六)职业健康监护制度,(1)职业健康检查,(2)建立有关健康档案,(七)职业病处理制度,引案,第三节: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一、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概念,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对女职工在劳动期间所采取的各种劳动保护措施。,二、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一)在就业方面的保护,(二)在工种方面的保护,案例,第三节: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主要包括:,1. 矿山井下作业,2. 森林业伐木、守林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千克的作业,第三节: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三)女职工,“,四期,”,保护的主要内容,1、女职工在经期保护的主要内容,2、女职工的孕期保护的主要内容,3、女职工的产期保护的主要内容,4、女职工的哺乳期保护的主要内容,案例,案例,第四节 对末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一、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概述,(一)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含义,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生长发育特点和其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对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所应享有的特殊权益的保护,包括限制就业年龄、限制工作时间、禁止从事某些作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特殊劳动保护。,引案,第四节 对末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二)未成年工的保护的原则,1适应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发展原则,2尊重未成年工人格尊严的原则,3保障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原则,4保护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节 对末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二、未成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一)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二)就业范围及工种的特殊保护,根据劳动法第64条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规定,,“,不得安排末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三)对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的特殊保护,(四)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护的登记制度,(五)违反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The End,案例,黄某是某电机工人,患有高度近视。一次中班作业时,班组一台设备出了故障。黄某在找人修理的途中,由于天黑,加之厂房过道路灯已坏,黄某被堆放在厂院通道的钢板绊倒。后经医院诊断为视网膜破裂,需住院治疗。厂方认为黄某因自己未看清道路而摔倒,受伤应由自己负责,黄某认为厂方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其伤害应由厂方负责。,问:本案中黄某是否属工伤?本案应如何处理?,评析,本案中黄某所负之伤属工伤。根据案件事实来看,电机厂在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方面存在问题。根据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厂院的人行道和车行道夜间应有足够照明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或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的便利和安全。电机厂在厂院通道内堆放钢板,占据了通道的大部分面积,照明路灯又坏,已违反了安全规程。况且黄某找电工是为了生产,因此,应认定黄某属工伤。黄某的医疗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应当由电机厂全部支付。,案例分析,违反国家安全卫生规定导致职工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2002年12月4日,某机械厂职工苏某以企业安全卫生条件差,严重危害其身体健康,致使其患上职业病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该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机关受理此案经调查后认为,苏某所从事劳动的某机械厂空压机房安装的两台较大功率的空压机昼夜运转,厂房低矮狭窄,机器昼夜轰鸣,震耳欲聋。厂方强调经济效益差,缺乏资金,一直未安装消音装置,也没有建造隔音休息室。苏某等三名工人长期在强烈的噪音环境中工作。,经仲裁机关约请技术部门现场鉴定,厂房内的噪音已大大超过人们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苏某等三名工人到空压机房工作前均身体强壮,但连续工作两年多后,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心跳过速。其中苏某心律不齐,经医院诊断确认已患有明显的心胜病和噪音性耳聋。经职业病防治所和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苏某因工作环境恶劣,其患病确认为职业病。仲裁机关认为,某机械厂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未能向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未能对劳动场所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致使职工患职业病。,经调解,该厂执行(经仲裁机关提议)劳动保障安全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的指令,空压机房停产两个月安装消音装置和建造隔音休息室后恢复生产。苏某由于工作原因患上心脏病和因噪音导致耳聋的有关费用由该企业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全部费用。试分析本案处理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内容,从本案中你有何想法?,案例,案例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1995年6月,某生产家用电器的中外合资企业天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韩某以企业在其产假期间被企业辞退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保护她的合法权益。,经查:韩某于1992年被公司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5年。1995年1月韩某休产假,产假后由于身体不好,又请假两个月。由于一时没有找到保姆,小孩无人照看,韩某向公司再请假一个月没有得到批准。韩某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没有来公司上班。公司通知韩某必须到公司上班,否则将扣发工资及一切待遇,并视其态度好坏,考虑合同的解除问题。韩某告诉公司一个月内如果找不到保姆,肯定不到公司上班。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决定解除与韩某订立的劳动合同。韩某不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的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天方公司在其职工韩某哺乳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上述规定。后经调解达成协议:1天方公司撤销对韩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韩某需在一个月后到公司上班;3扣发韩某私自休假12天的工资。4仲裁费由公司支付。,评析,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鉴于天方公司违反劳动法第29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的规定,调解双方达成天方公司撤销对韩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的协议是正确的。,本案争议的是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问题。我国一贯重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从宪法到劳动法律、法规都有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其规定基本是相同的。如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啃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这些规定,本案的当事人一方天方公司解除和韩某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尽管本案的另一方当事人韩某在没有得到准许的情况下擅自休假,但这种行为只能认为是违反厂规厂纪,不能成为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需要说明的一点,韩某在没有得到公司批准不到公司上班的行为是错误的,公司对其工资上的处罚应得到支持。,案例,李某于1990年同某棉纺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1995年1月,李某怀孕已7个月,其所在车间因人手不够坚持要李某上夜班,李表示异议说明白己已怀孕,要求换成白天班。由于该市电力供应不足,棉纺厂白天有部分时间不能生产,人员调配不过来,厂领导要求李某克服困难,坚持上夜班。1995年1月15日早上五点李某下夜班,回家路上脚踩在排水沟里,受惊晕倒,后经抢救脱离危险,但已经流产。李某病愈后找到当地劳动局,希望彻底解决怀孕女工上夜班的问题。,问:本案中,棉纺厂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劳动局应如何处理本案?,评析,答:棉纺厂的作法违反了我国关于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61条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因此,该棉纺厂的作法是违法的。对此,劳动局应责令棉纺厂改正其行为,井可据有关规定,按每侵害,名女职工罚款三干元以下的标准给予处罚;对棉纺厂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作业是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的作业。,(,2,)已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环境中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的高处作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一,体力劳动强度分析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第二,工作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第三,作业场所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案例,某有色金属冶炼厂女职工王淑贞一胎生下两个婴儿。产假休完后,她仍被厂方安排到产前工作过的炼铅车间上班。王淑贞像其他人一样每天上三班倒,即经常上夜班,有时还被厂方延长工作时间。她多次向厂方要求调换到劳动强度比较轻、不上夜班的工作岗位工作,但遭拒绝。5个月之后,王椒贞的两个婴儿同时患病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确诊为因王淑贞的乳汁中含有铅等有毒物质使婴儿吸后中毒,虽经医院治疗,但仍留下了一定的后遗症。同时,经检查,王淑贞的身体健康也受到较大程度的损害。,当地劳动安 全监察机构根据有色金属冶炼厂一名职工的举报及时派人到该厂进行了调查核实和处理。经劳动安全卫生检验检测部门检验检测后发现,王淑贞工作的炼铅车间的铅烟、铅尘有毒物质浓度严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而且,她所从事的劳动为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及时下达了(关于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处理决定书:有色金属冶炼厂在两天之内调换王淑贞的工作岗位,保证其不再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及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厂方给王淑贞及其婴儿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工厂应尽快建立女职工哺乳室,妥善解决王淑贞在哺乳、照料婴儿等方面的困难。工厂在一个星期之内采取措施,使炼铅车间的铅烟、铅尘等有害物质浓度降低到国家卫生标准之内。同时,还对该厂进行了一定的经济处罚。,评析,这是一起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国家关于女职工哺乳期劳动保护规定,给当事者及其婴儿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案。,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是关于女职工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本案中,有色金属冶炼厂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女职工哺乳期的劳动保护规定:一是不应安排王淑贞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二是不应安排王淑贞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即在炼铅车间接触有毒害物质的劳动。三是不应安排王淑贞从事加班加点及夜班劳动。,有色金属冶炼厂的所作所为是极其错误的,严重侵害了王淑贞的合法权益,给她及其婴儿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受到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的经济处罚。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引案: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的劳动, 劳动者有权拒绝,1995年4月6日,某市一煤矿职工李某就煤矿安排他到井下劳动的问题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保护他的合法权益。,经查:李某今年17岁,是煤矿工人子弟,1994年初中毕业,1995年1月到煤矿工作,开始煤矿安排他在井上做后勤工作。3月27日,煤矿作出让他到井下劳动的决定并说这对他是个锻炼,而实际情况是:煤矿某负责人与李某的父亲有矛盾,李某的父亲已经退休,煤矿负责人只能把气出在他身上。李某没有服从分配,煤矿负责人告诉他你如果不服从分配,你就不要来上班了。李某无奈,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今年才17岁,是末成年工,根据劳动法第64条的规定,矿山井下属于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煤矿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的。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煤矿撤销让李某到井下劳动的决定,李某仍在原工作岗位工作。,(员工关系)(劳动关系)(员工关系管理),评析,这是一起因用八单位安排天成年工从事禁忌范围的劳动而引起的劳动手议案件。,本案例涉及未成年工的保护问题。由于末成年工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身体的发育还没有完全成熟,心理、生理的承受能力都天法和成年人相比,因此,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我国(劳动法)第58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末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根据这些规定。 煤矿安排李某从事井下劳动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煤矿作出的决定是无效的,应当予以撤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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