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精解与实务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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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1,*,合同法精解与实务,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三、违约责任,一、合同的订立,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九条),(一)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法条解读: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是企业法人的最典型表现形式。,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管理提示,1、企业职能部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2、对方当事人不能是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总公司营业执照、分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总公司对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授权委托书,我方对外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某某总公司,其他部门、科室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应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授权资质。(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对于勘察、设计合同、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特种设备买卖合同而言,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两方面的情况决定:,经营范围,专业资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二)合同订立的形式,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十条),法条解读: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他形式主要是行为默示形式,又称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交谈方式,相互表示意思而订立合同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管理提示,1、书面形式合同既便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也便于纠纷中的举证,,是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合同档案的范围包括:合同文本、技术协议、有关合同往来的文书、信函、电报、电话记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招标书及其他相关的凭证、原件或复印件。,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1、短期(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5年):买卖、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等合同;,2、长期(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20年):联营、承包、租赁经营、技术、涉外等合同;,3、永久: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土地、建筑、中长期贷款、财产保险、大型成套设备的购进、重大固定资产和企业产权转让等合同。,管理提示,1、书面形式合同既便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也便于纠纷中的举证,,是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某某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二)合同档案的内容包括合同文本及附件、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有关资料(包括电报、电话记录、信函、帐册、合同评审意见表、运输凭据及其他涉及合同内容的材料),合同档案实行平时立卷,年终一次归档、专人保管。代办运输合同必须把运输凭证与合同对应归档。,某某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一)短期(自合同付款完毕之日起5年):买卖、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等合同;,(二)长期(自合同付款完毕之日起15年):联营、承包、租赁经营、科技、涉外及涉外财产保险(30年)、中长期贷款等合同;,(三)永久: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土地、建筑、大型成套设备的购进、重大固定资产和企业产权转让等合同。,2、口头形式合同简便易行,流转迅速,适用,于即时清结的交易,但是,发生纠纷时,不利于,举证,因此,应当注意保留收据、发票、录音,等证据。,3、对于实际发生的推定形式的合同,也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法律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十二条),法条解读:自然人的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标的主要是指财产、行为和劳动成果。,数量的规定必须明确并且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和统一的计量方法,同时,对合理,的误差及自然增减等也应作出明确规定。,价款或者报酬的计算标准、金额总数、,结算方式、支付条件、支付日期等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于市场价格容易出现,变动的标的,应当规定“价格调整条款”。,标的的质量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内容体现出来,应对这些,项目作出明确规定。,履行期限的规定应当明确,同时,要,了解不同交货方法中交货日期的计算方法。,由供方送货的,以收货方收货记录为准;由供方代运的,以发运货物时,承运部门的记录为准;由需方自提的,以供方通知提货的日期为准。,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仅对合同的,实现具有直接作用,而且也影响,到履行时费用的支付,同时,还涉及,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协议管辖),履行方式主要由合同的内容和性质决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当事人可根据合同,内容作出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当事人可根据合同内容,作出约定。,公力救济,私力救济,1、“或裁或审”,2、选定仲裁机构,管 理 提 示,1、以上条款为合同的通用条款,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包含以上的全部条款。,2、当事人可根据合同性质约定个性化的条款,,确保自身利益。,3、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但是,示范文本只具有指导意义,不带有,强制性。,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四)合同订立的方式,问:M公司与C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理由是什么?,美国M公司于2000年9月15日致电中国C公司,称愿意提供,A型钢材3000公吨,220美元/公吨FOB旧金山,交货期为,2000年12月。9月17日,C公司复电:同意你公司建议,,但交货期为11月。M公司于9月20日复电:若交货期改为,11月,则每公吨提价10美元。9月25日,C公司回电:,不同意提价。9月27日,M公司来电表示:同意不提价,,但交货期为11月15日至11月30日。然而,时至12月底,,C公司也未收到A型钢材,此时的货价已涨至240美元/公吨。,M,C,:要约,:要约?承诺?,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五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第十六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合同法第三十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法条解读,订立合同一般要经历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这两个法律行为完成,,标志着合同成立。,要约和承诺都以“到达”作为生效,要件,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它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人是否愿意受自己意思表示约束,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关键区别。,一般而言,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它们是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目的在于使对方发出要约。,甲公司拟用招标方式采购某种成套设备,,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其制作的,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的招标书。乙公司在接到招标书后制作了投标书。,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投标书后,,通过评标,最后确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上述各行为中,哪一个行为属于合同要约( ),A、甲向乙发出招标书 B、乙向甲发出投标书C、甲对所有投标书进行评标D、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要约邀请,要 约,承诺,答案:B,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是指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管理提示,1、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需要给本方,预留回旋余地,可以用相对抽象、模糊的,内容向对方发出函件,促使对方付出要约。,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某某部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合同文本表述和填写内容必须明确,各方签字、印章齐全。,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4、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购买一批文化用具进行磋商,甲公司在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于1996年9月1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价格条件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依照法律,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达中正确的是:,B、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但应补偿香港公司相应的损失。,C、买卖合同已成立,甲公司应履行合同。,D、买卖合同已成立,但因未发生实际损失,,故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A、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答案:A,二、合同的效力,法人授权委托的法律解释,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来,张某因收取回扣被该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甲公司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如何认定?( ),A、不成立 B、无效,C、效力待定 D、成立并生效,答案:D,甲公司,某企业,张 某,合同关系,“表见代理”,相对人,被代理人,行为人,“有理由相信”,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一)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法条解读,无权代理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一般而言,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但是,在无权代理行为中,如果出现了,“追认”或者“表见代理”的情形,则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管理提示,1、合同经办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授权范围以内作出决定;对于授权范围以外,事项或者疑难事项,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2、对于已经订立的合同,出现以上情况,时,可以进行催告,或者予以撤销,并且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3、对外订立合同时,应当审查对方经办人员,身份及授权范围;对于无法确定其身份或授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与对方单位联系并加以确认,,同时,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4、证明合同经办人员身份的文件是:,授权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二)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 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 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 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 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法第五十条),法条解读: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则无法定代表人,只有根据内部授权产生的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对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则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就是指相对人是“恶意”的情形,此时,合同无效。,管理提示,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职务行为,,一般而言,当然的视为是企业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2、企业的内部规定一般不能作为,对外抗辩的理由。,三、违约责任,(一)归责原则,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法条解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视为违约。,我国对于合同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即对于违约方而言,无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管理提示,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目的:事先预防,某汽车装配厂从国外进口一批汽车零件,准备在国内组装、销售。2004年3月5日,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储公司提供仓库保管汽车配件,期限共为10个月,从2004年4月15起到2005年2月15日止,保管仓储费为5万元。双方对储存物品的数量、种类、验收方式、入库、出科的时间和具体方式、手续等作了约定。还约定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金额的20%。,合同签订后,仓储公司开始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清理了合同约定的仓库,并且因此拒绝了其他人对约定仓库的仓储要求。2004年3月27日,仓储公司通知装配厂已经清理好仓库,可以开始送货入库。但装配厂表示已找到更便宜的仓库,如果仓储公司降低仓储费得话,就送货仓储。仓储公司不同意,装配厂明确表示不需要对方仓库。4月2日仓储公司再次要求装配厂履行合同,装配厂再次拒绝。,4月5日,仓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装配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且支付仓储费。,汽车装配厂答辩合同未履行,因而不存在违约的问题。,问:,该仓储合同是否生效?仓储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2、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车送货。运输途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乙公司应当向谁请求赔偿损失?,答案: A,A、甲公司 B、丙,C、刘 某 D、汽车运输公司,甲公司,乙公司,合同关系,汽车运输公司,合同关系,丙,刘 某,(二)损害赔偿 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法条解读:损害赔偿,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所作的经济补偿。 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于财产损失,而不包括非财产损失精神损害。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现有物质财富的减损,如财物毁损、灭失、费用支出等。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未来可得利益的丧失,如可预见的利润等。,管理提示:1、对方违约时,本方可要求其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三)违约金 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法条解读: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管理提示: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四)定金 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法条解读:定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2、“定金”的书写必须规范,不得约定为,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订金等,,否则,将起不到定金的担保作用。,管理提示,(五)不可抗力 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法条解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是指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管理提示:1、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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