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XJC--013)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高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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枕,2024/9/20,学习目的,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2,保险的基本原则,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3,保险利益原则,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保险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原,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4,保险法,第,12,条第,1,、,2,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原,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5,保险利益原则,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经济,利益,6,最大诚信原则,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7,最大诚信原则,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8,最大诚信原则,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9,最大诚信原则,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10,近因原则,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指出:,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11,近因原则,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12,近因原则,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D,E,13,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近的原因,近因原则,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的或支配作用的原因,14,近因原则,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近因原则是指依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以判明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导致损失的事故是否保险承保范围内的原因的一项基本原则。,15,近因原则,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为维系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有利于保险人的公平归责机制,英美法系国家判例及立法,我国司法及保险操作实践,亟需保险法明确,16,近因原则,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20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9,条,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送审稿删除了上述规定,2009,保险法,也没有相应规定,17,损失补偿原则,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的原则。,18,损失补偿原则,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质,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使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量,的限定。,量,19,损失补偿原则,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20,损失补偿原则,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21,损失补偿原则,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22,实例分析一,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2009,年,2,月份,车主,A,就其所有的闽,D12345,在,C,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A,为投保人,同时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一年。,保单约定车辆转让的,被保险人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进行批改,否则,保险人对车辆转让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2009,年,8,月,30,日,,A,将车辆转卖给,B,,到车管所办理的登记,但由于工作繁忙,二人一直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2010,年,9,月,30,日,,B,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车辆修理费用万。,2010,年,10,月,12,日,,B,收集了修理费用凭证等资料向,C,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如何处理该案。,23,焦点问题,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B,是否具有保险利益,B,是否具有索赔资格,是否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新,保险法,的溯及力,24,解决方案,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保险法,第,48,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法,第,49,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5,解决方案,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保险法,第,49,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6,焦点问题,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B,是否具有保险利益,B,是否具有索赔资格,是否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新,保险法,的溯及力,27,解决方案,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原,保险法,:,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28,实例分析二,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1999,年,4,,,A,在,C,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2,万,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险,保险金额为,1.8,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A,所在公司同时给,A,办理了社保的工伤保险。,保险条款,除外责任明确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犯罪、吸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殴斗、酒醉造成的意外伤害和医疗费支出,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9,月,7,日,,A,在工作期间,意外地遭,陌生人,BD,殴打。,A,在反抗过程中,被,B,击中胸部,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A,死亡前在医院救治产生费用,6500,元,。,A,的继承人立即通知了,C,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C,保险公司,称,A,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冠心病急性发作,不属于意外伤害,,而且,其死亡诱因是与人殴斗,属于保险合同明确规定的除外责任。以此拒付保险金。,A,的继承人在向当地社保中心办理索赔,获得工伤死亡赔偿金,10,万元和医疗费,6500,元赔款后,,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万,元,。,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判决该案?,29,焦点问题,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应依约赔偿,赔偿金额多少?,30,解决方案,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31,解决方案,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在人身意外伤害险中,如果,损害,由一系列原因引起,而原因之间又有因果关系,那么前事件称作诱因。,确定诱因是否,“,近因,”,,,要分析“诱因”是否必然、直接导致损害发生。即,要看如果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诱因即是,“,近因,”;,反之如诱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样后果,则诱因不能成为,“,近因,”,。,冠心病是近因,32,解决方案,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意外险保险条款大多对“,意外伤害,”进行释义,将其界定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冠心病不属于保险责任,33,解决方案,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殴斗,为,责任免除事项,如若殴斗是近因,34,焦点问题,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应依约赔偿,赔偿金额多少?,35,解决方案,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医疗费社保已全额赔付,损失补偿原则,医疗费用,36,解决方案,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死亡赔偿金社保已赔付,损失补偿原则,意外险死亡赔偿限额,12,万,37,实例分析三,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A,公司为物流公司,与,C,保险公司某支公司签订国内货物运输统保协议,约定,A,公司为投保人,其承运货物的实际货主为被保险人。,A,公司每批货起运前通过网络软件投保,由,C,保险公司远程核保后出具,C,保险公司为抬头并签章的小保单。,A,公司为了赚取运费差价,长期选用的回程车承运货物,,C,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在承保时未就承运车辆情况进行询问,但就上述情况,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展业时是知晓的。,B,集团公司下有,3,家控股子公司,为了管理便利及节业务员省资金,长期与,A,公司签订运输协议,将,3,家子公司的货物交,A,公司承运,并由,A,公司按上述安排向,C,保险公司投保。,2009,年,,B,集团公司就其,D,子公司的一批货物交,A,运输,买卖合同及发货清单上均载明,D,子公司为货主。,A,在启程前依据统保协议向,C,保险公司投保,载明被保险人为,B,集团公司。,A,公司联系车辆鲁,A12345,将上述货物由厦门运往山东,途中司机驾车盗取全车货物。后,B,集团公司根据小保单向,C,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就是否赔偿与,B,集团产生纠纷。,38,焦点问题,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C,保险公司可否以,A,公司承运车辆多为回程车,对此未尽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赔?,C,保险公司可否以,B,集团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予以拒赔?,39,解决方案,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0,焦点问题,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C,保险公司可否以,A,公司承运车辆多为回程车,对此未尽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赔?,C,保险公司可否以,B,集团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予以拒赔?,41,解决方案,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经济上损害的利益关系。,集团公司虽然不是被盗保险标的的直接所有人,但作为其,D,子公司的控股人,其经济利益与案件保险事故有一定联系。,随着经济形式日益增多,保险利益的范围也不断扩展,抵押权人、财产保管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都被认定为对相应财产具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设定的初衷是避免道德风险。集团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不会产生过多的道德风险。,42,焦点问题,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C,保险公司赔偿后向,A,公司进行追偿,协商不成诉至法院:,43,解决方案,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A,物流公司辩称:,C,保险公司不是保险协议签约方,不是保险人,其赔偿被保险人属错误赔付,自然不享有代位权。,C,保险公司的某支公司虽是保险协议当事人,但没有实际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也不享有代位权。,44,解决方案,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实体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属于非法人团体,公司法,公司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保险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45,解决方案,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民事活动,应视为代理总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C,保险公司及其某支公司是否有权、谁有权对外签约、理赔、代位追偿完依赖于其总公司的内部授权,46,解决方案,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实体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属于非法人团体,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C,保险公司通过出具小保单使,B,集团公司知道了某支公司是其受托人,,B,集团公司接受小保险单的行为也表示其认可这种委托关系,47,解决方案,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诉讼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民诉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财产,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48,焦点问题,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C,保险公司赔偿后向,A,公司进行追偿,协商不成诉至法院:,49,解决方案,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保险法,第,60,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50,解决方案,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投保人可以作为第三者,受保险人追偿,51,解决方案,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保险法,第,62,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52,解决方案,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保险合同是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投保人虽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人,但不是享有保险合同利益的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成员都可以成为“第三者”,以此推演,投保人也可以成为“第三者”。,投保人交纳保费并不等同于其享受保险合同的保障。其为他人投保并交纳保费的行为更多的是自身拓展、招揽业务的商业手段。,否定保险人对作为承运人的投保人的追偿权将引发道德风险,也违背“行为人要为自己的过错买单”的法律精神。,53,总结与启发,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保险原则是保险实践的精髓,保险原则贯穿于保险法始终,不掌握保险原则,=,没学保险法,54,总结与启发,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55,2024/9/20,保险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谢 谢,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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