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金融法(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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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重点内容: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职能、商业银行组织体制、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以及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制度,1,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一)概念,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金融信用中介机构。,商业银行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受存款、提供资金信贷为主要业务的银行。,2,(二)商业银行的性质,1、商业银行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经营对象为特殊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3、商业银行的特殊的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相比,其业务更具有“零售、批发性”),(三)商业银行的职能,1、信用中介职能,最本质、最基本的职能,实质是通过吸收存款这一负债业务集中闲散资金,再,3,通过放款和投资等资产业务投向经济各部门,是货币资本的贷入者和贷出者间的中介人。,2、支付兑换职能,通过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代理客户办理货币兑换、结算和收付等业务,成为客户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收付代理人。商业银行该职能的发挥,是以活期存款账户为基础的。,4,3、信用创造职能,通过其信贷活动(即吸收存款来发放贷款、用支票流通和转帐结算等方式将贷款转化为存款),创造和收缩活期存款,把自己的负债作为货币来流通(转帐结算),从而放大形成了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制约因素:,(1)其信用创造要以存款为基础;,(2)其信用创造要受到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等的制约;,(3)其信用创造还受制于贷款需求。,5,4、金融服务职能,服务于社会的各类人群和各种行业,投资理财、代缴和代理等各类业务。,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属综合性全能型银行金融百货公司,如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中、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6,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业务的资金来源和用途为:,一是负债业务。即其通过一定形式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以吸收存款为主。,二是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所积聚,7,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是其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三是中间业务,或称表外业务。指商业银行并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如办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或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信托等投资理财业务。此时既非债权人,也非债务人,而是代理人或金融中介人。,8,(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商业银行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保障商业银行规范、稳健运作的基本行为准则。,1、“三性原则”。指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这是各国商业银行开展业务活动普遍遵循的经营原则。,(1)安全性原则:指商业银行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应充分考虑按期收回资金本,9,息的可靠程度,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该原则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而言。主要是通过对各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来实现的。风险有:,A、信用风险,或称爽约风险。指债务到期,借款者未能完全归还贷款而致放款者所承受的风险损失。(征信、信用调查、担保),10,B、利率、汇率变动风险。指市场利率和外汇汇率发生变化时,可能给商业银行的证券资产带来损失,使得银行持有的证券资产跌价。,C、流动性风险。指商业银行因缺乏变现能力,而导致银行信誉受损、出现挤兑,甚至破产倒闭的风险。(不能满足取款和正常贷款),11,D、社会、政治风险。指因社会、政治经,济形式的重大变化而给商业银行可能带来的预期收益的损失。(如通货膨胀、经济衰退等),(2)流动性原则。指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可以随时变现,以便及时、充分地满足存款者取款和发放正常贷款的需要。,A、资产的流动性。指商业银行的资产在不发生损失的前提下迅速变现的能力,以满足取款和贷款的需求。,12,B、负债的流动性。指商业银行能以较低的成本随时获得所需的资金。,(3)效益性原则。指商业银行在从事资产负债等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以盈利为目标,并努力使盈利最大化,追求最佳的经济效益。,问题:“三性”的动态平衡与协调。,2、“四自方针”商业银行“企业化经营”的原则。,13,“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主经营:指商业银行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的对经营计划、投资安排、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支配、金融产品的开发、利率和劳务定价以及银行内部的劳动、人事、工资奖金分配等方面作出决策并组织实施,不受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干预。,14,自担风险:指商业银行要独自承担经营风,险。(信用、利率、汇率、流动性和国家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最主要),自负盈亏:指商业银行对其经营金融业务所产生的后果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独立的企业法人),自我约束:指商业银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建立自我约束机制。,15,“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和商业银行的有限责任),3、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间“许霆案”),4、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即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等要求。,16,5、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原则。(担保贷款为原则、信用贷款为例外),6、依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益的原则。(特殊的金融企业),7、公平竞争原则。(金融企业、金融市场,如营业时间),8、依法接受银监会等监管机关监管原则,17,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施行范围,(一)商业银行法的概念、性质,1、概念(略)我国共9章95条,2、性质:属于企业法,商事公法、特别法、国内法、强行法,(二)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全国性、区域性、城市、农场、外资、合资等形式的商业银行,18,四、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指商业银行在从事金融活动、参与金融法律关系时有否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我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一是明确了商业银行总行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二是明确了商业银行与银监会、央行的关系;三是明确了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关系;四是明确了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政府各部门的关系。,19,五、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一)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1、广义的组织形式:有法人(如我国有限或股份等)、合伙(法、德)或个体经营(德),2、内部组织机构:由决策、执行和监督三部分构成,3、外部组织机构:一般有四种不同形式,20,(1)单一银行制(或称“独家银行制”)。,即法律规定银行业务由完全各自独立的商业银行经营,禁止或严格限制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美国唯一采用,现逐步消失),2、总分行制(或称“分支行制”)。即法律上允许商业银行总行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由总行领导和管理。(源于英国,现为各国共用),21,(3)集团银行制(或称“持股公司制”)。,指由一个集团成立股权公司,再由该股权公司控制或收购两家以上的银行。(集团属下的银行在法律上仍保持各自独立性,但业务经营则由股权公司所控制,有银行性持股公司和非银行性持股公司两类,在美国“二战”后为弥补单一银行制不足而产生),22,(4)连锁银行制(或称“联合制”)。指由,某一个人或某一集团购买若干银行的多数股票,从而达到控制这些银行的程度。(银行间的地位仍彼此独立,但实际业务和经营政策因控股而被某一人或某一集团而控制。与集团银行的区别在于:没有股权公司的存在形式,无须成立控股公司,盛行于美国的中西部地),我国:总分行制(总行法人,分行非法人),23,(二)商业银行的设立,1、设立条件:,(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章程;,(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全国性10亿,城市1亿,农村5000万);,(3) 有健全发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4)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24,(5)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2、设立程序:,(1)筹建申请。(向银监会进行),(2)开业申请。 (向银监会进行),(3)申领证照。(金融许可证),(三)商业银行的变更,1、分立、合并。(按公司法进行) 2、重大事项的变更,由银监会批准(名,25,称;注册资本;总、分行所在地;调整业务范围;5以上股东变化;修改章程等),六、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一)负债业务的管理规定。,负债业务由自有资本、存款(约占7080)和借款构成。(债权人利益) 1、个人储蓄存款,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26,2、单位存款,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冻结或扣划,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后两者只限法律规定),3、商业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公告。,4、商业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5、商业银行应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27,6、其他规定,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应当遵守央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央行到期贷款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银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求。,28,(二)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管理的规定,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是商业银行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1、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1)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办理货币和信用业务的金融企业;具有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29,(2)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3)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保证、抵押、质押;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资格),(4)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要式合同),30,(5)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6)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31,(7)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本充足率(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低于75)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9)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32,2、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限制性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七、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一)商业银行的接管,接管是指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33,利益时,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等措施。,1、接管的条件、目的及法律后果,(1)条件:,A、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B、商业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2,)接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34,(3)接管的法律后果,接管是一种行政行为。实质是终止被接管人商业银行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对银行行使的经营管理权力,而被接管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因此而丧失,因此“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2、接管程序,(1)接管决定银监会作出,接管的执行由中国银监会组织实施,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35,(2)接管终止是指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停止接管工作。有下列情形:, 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银监会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36,(二)商业银行的终止,指商业银行法人资格的丧失。,1、终止的事由(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2、终止程序(略),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的,由法院组织银监会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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