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概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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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商业银行法,第一节 商业银行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特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企业,是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与其他工商企业的区别,:,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区别,:,区别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区别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职能:,信用中介,商业银行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和借入者实现货币资本的融通。并不改变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改变的只是其使用权。,支付中介,信用创造,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在交存法定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之后,将其余部分发放贷款,在通过票据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这种贷款不提现或不完全提现的情况下,实际上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终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金融服务,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的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分为三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三、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原则,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至,10,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经营业务时必须遵守和坚持以下几条原则:,1,商业银行在经营各项业务时,应遵守和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总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为此,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只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 .,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的业务往来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中,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4,商业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遵守和坚持担保贷款的原则,确保按期收回贷款和利息。,5,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6,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7,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四、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银行,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分行,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国有商,业银行,见下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浙,商,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五、,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修改,年月通过,,95,年,7,月,1,日实行,。,年月修改。,立法目的:,商业银行法,第一条:,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适用范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企业办理商行有关业务的机构,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商业银行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章程是商业银行用以规定其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书面文件。,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商业银行注册资本金的意义,开展业务的财务基础,存款人利益的保障,安全经营的重要指标,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认定。,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人事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结算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广发银行内部组织机构,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营业场所:办公用房,安全防范措施:保安人员、防盗报警消防设备,其他设施:金库、通讯设备、电脑、运钞车、点钞机、验钞机、保险箱等。,6,、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二)设立程序,应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筹建申请:筹建期,6,个月,开业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文件资料,监管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三)分支机构的设立,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案例分析,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亿元,总资产已经达到,100,多亿元。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苏州、广东惠州等五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资本金,13,亿元,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时,拨付资本金违反法律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纠正后,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领取了营业执照。,1999,年,该行设在无锡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结算业务中,甲公司委托无锡分支机构将一笔款项划转到乙公司,但该分支机构错误地划到丙公司账户。由于乙公司没有及时收到预付款,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此,甲公司的损失达,20,万元。甲公司将无锡分支机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问:,1,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时那些方面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2,无锡分支机构能否独立承担责任?为什么?,答:,1,按照,商业银行法,第,1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上述案例中的行为不符合本条的规定。,2,无锡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独立承担责任。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商业银行的变更,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三、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1,、接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2,、终止,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进行清算,一、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规则,1,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2,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4,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案例分析,李向华是某钢厂退休工人,丧偶,一人独居。去年的一天突发疾病死亡。在外地工作的一子二女回来料理丧事。在整理遗物时,儿子发现了一帐户名为李向华、开户银行为交通银行某储蓄所的定期存单一张,存款为,3,万元。此外,李向华的遗产还包括两间房和一些家具。李向华因死得突然,没有留下遗嘱,三兄妹协商将两间房和家具卖掉,三人平分款项。但李子提出自己工作较早,出的赡养费多,于是主张,3,万元存款归自己所有。两个女儿不同意,三人争执不下,遂向法院起诉。在法院立案期间,李子偷偷到交通银行储蓄所,向工作人员出示存单、李向华身份证、李子本人身份证想提前取款,银行却以手续不全拒付。,问题: 银行拒绝付款对不对? 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如何支取其银行存款?,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要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必须向银行出具自己对死者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该有效证明分为两种,一种是指继承证明书,一种是指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如果几个合法继承人对死者的存款分割没有争议,则继承人应当持存单、身份证明和存款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公证处申办继承权证明书。公证处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出证条件的,即出具继承权证明书。当地没有公证处的,继承权人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如果几个继承人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则不能申办继承证明书,而是由有争议的继承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死者的存款继承权的归属以及争议人应得份额问题做出判决后,由继承人持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由此可见,,继承证明书、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是继承人对死者存款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银行凭以可办理死者存款的提取、过户手续。,本案中,李向华的三个子女是其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三人对如何继承李向华的,3,万元定期存款发生争执,因此,应适用立法规定的出具第二种有效证明的条件,即待法院依法处理、明确三者的继承份额后,由继承人持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据以向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因此,本案中,交通银行某储蓄所拒付是合法的。,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规则,1,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商业银行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2,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3,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案例,去年,6,月,新颖服装厂向该市某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万元。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该厂厂长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借款人和保证人两处签章,并注明:贷款到期如果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王某将用自己小汽车一辆变卖所得进行偿还。合同到期后,新颖厂偿付了,6,万元借款及利息,剩余的,4,万元本息一直拖欠未还。而这个时候,王某已到另一家服装厂担任厂长。银行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认为,借款是新颖厂使用的,新颖厂应负责偿还,厂长为借款所做的担保是无效行为。借款和担保行为都是企业行为,不是个人行为。,问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能否作为本企业贷款的担保人?,答案:法律并没有特别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担保人。本案中,王某以担保行为是企业行为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是错误的。王某和新颖厂对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且,借款合同中王某明确表示:贷款到期若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王某将自用小汽车一辆变卖所得进行偿还。据此也可以认定王某的担保责任。,4,须订立书面贷款合同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5,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6,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10,。,(,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7,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这里所说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投资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8,借款人应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三、商业银行对企业开户业务的规则,商业银行法,第,4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四、商业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的规则,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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