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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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1,&1 保险的含义及种类,一、服装运输保险概述 被保险人(投保人)对一批或若干批货物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如果所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照它所出立的保险单的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的补偿。,2,保险一般可分为4大类:,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人寿保险。,我们所讨论的是应用最广泛的财产保险。,3,2.保险的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海上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货所在地,对保险的标的一般不作实际查勘,仅凭投保人的说明来承保。因此,特别强调投保人在作说明时要绝对诚实,实事求是,不能有欺骗行为。(2)可保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指保险人只允许对保险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一方投保,对保险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人才能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但这一原则不是绝对的,如按FOB、CFR术语成交的合同,买方在还没有获得货物所有权时,就在货物装船或货交承运人之前对该货物进行办理投保。,4,(3)补偿原则与代位追偿原则。,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有权获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即保险人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责任方进行追偿,5,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正确理解海运货物在海上的风险与损失,对于我们了解保险条款,选择投保险别,以及一旦货物发生损坏和灭失,如何正确处理索赔方面都非常重要。,6,&2 海上运输保险,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Perils of the sea/Maritime Perils),通常是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即海上固有风险。但海上风险并非指海运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切风险,在保险业中它是有其特定含义和内容的。,7,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一般是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Force Majeure)的灾害,而非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如运输过程中,因一般风浪或气候变化造成的自然损耗就不包括在“自然灾害”内。,8,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是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船舶失踪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是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9,二、海上损失与费用 (一)海上损失海运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灭失,叫做海上损失,简称海损(Average of Maritime Loss)。按照习惯也包括联合运输中陆运所发生的损失。海损按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10,1.全部损失(Total Loss)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指运输途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全损又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如沉入海底);虽未遭损毁,但被保险人已无法得到(如被海盗劫走,或被敌方扣押等);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如茶叶或水泥经水浸泡);船舶失踪达半年以上仍无音讯。,11,(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构成保险上“推定全损”的情况有这样几种: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为避免实际全损需要花费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保险货物的价值;被保险人失去所保货物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花费的代价将超过收回后保险货物的价值。,12,2.部分损失 凡货损没有达到全损程度的任何一种损失都称为部分损失(Partial Average)。在保险业务中,因损失产生的原因不同,部分损失又分为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两种。,13,(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在海运过程中,船舶和货物遭遇到共同危险,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行得以继续,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某些额外特殊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叫共同海损。例如,船只在海上遭遇风暴,船身剧烈倾斜,眼看就要翻船,如不采取措施,就会船货全部受损,甚至沉没,船长为了避免船只倾覆,命令船员抛弃船舱内一部分货物以保持船身平衡,这种有意采取的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就是共同海损。这种共同海损应由船、货各有关获得好处的方面,按各方最后获救价值的比例分摊,这称之为共同海损分摊(G.A.Contribution)。,14,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如下四个方面的条件:实际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即不是主观臆测的。如船长在没有很大危险的情况下,就命令船员把货物抛到海中,由此造成的损失,只能由船方自已负担。自动和有意采取的行动。即不是有人强迫船员干的。为船货共同安全,且是谨慎和合理的,如抛货应先抛价值低且笨重货物。作出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即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而且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有效果的。,15,(2)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保险货物受损后,尚未达到全损,而且这种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是单独一方遭受的损失,与其他方利益无关,即称为单独海损。,16,(二)海上费用 海上费用包括海上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两种。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Expenses)指当保险标的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他的代理人、雇佣人员等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指当保险标的遭遇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向其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对这种费用也负责赔偿。,17,四、外来风险与损失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外来风险又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一般外来风险包括:偷窃、雨淋、短量、沾污、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锈损和钩损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特殊外来风险包括:战争、罢工和交货不到,拒收等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及行政措施方面的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外来风险的损失则是以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也分为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和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18,案例 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根据合同投保了水渍险加附加险中的偷窃提货不着险。但在海运途中,因海湾战起船被扣押,而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我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偿。这样做行吗?分析:偷窃提货不着险是一般附加险别,它是指被保险货物整体被偷,或从整体中窃取一部分,以致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提取不到整件货物。显然本例不属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是正确的。如投保的是水渍险加交货不到险(特殊附加险别),则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因为交货不到险是指从货物装上船开始,6个月内不能运到目的地,不论什么原因,保险公司要按全部损失赔偿。不过被保险人要向保险公司办理权益转让手续(代位追偿原则),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19,保险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案,G公司已CIF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简式标准格式,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一起到货后,G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有质量合格证书,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挤压造成的。,G公司于是向保险代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此情况属“碰损、破碎险”承保范围,但G公司提供的保单上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C),没保“碰损、破碎险”,所以无法索赔付。,G公司无奈只好重新购买此部件。即浪费了金钱,又耽误了时间。,20,案例1分析,G公司业务人员想当然的以为合同规定卖方投保,卖方一定会保“一切险”或伦敦“协会货物条款”(A),按照INCOTERMS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责任范围险别,即平安和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就算履行其义务。,解决办法:,(1)当进口合同使用CIF、CIP当由卖方投保的价格术语时,一定有在合同上注明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具体险别以及附加险。,(2)进口合同尽量采用CFR,CPT等价格术语,由买方在国内办理保险。,(3)根据货物的特点选择相应险别和附加险。,21,&3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保险公司承包责任范围即保险险别,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很多,概括起来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两大类,22,1、基本险,基本险别又称主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别。根据我国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在基本险别中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23,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平安险从其英文原意来看,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这一名称在我国保险业中沿用已久。其责任范围是:,24,(1)由于恶劣气候(如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跌落海中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遇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在中途的港口或避难港停靠所引起的卸、装、存仓及运送货物等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费用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25,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水渍险原意为“负责单独海损责任”,它是我国保险业务中的一种习惯叫法。它的承保范围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26,3.一切险(All Risks)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27,根据我国和国外保险业的习惯,任何一笔货物在投保时,必须选择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的一种办理投保。上述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责任的均采用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W/W)规定的方法处理,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的起运地(港)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28,二、附加险别(一)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是针对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所设立的险别,它主要包括:(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简称T.P.N.D);(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FWRD);(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4)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Contamination) ;(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Breakage);(7)串味险(Risk of Odour);(8)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Sweating);(9)钩损险(Hook Damage);(10)包装破裂险(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11)锈损险(Risk of Rust)。,29,(二)特别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又叫特殊附加险,是指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与损失的险别。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殊附加险有:战争险(War Risk)、罢工险(Strikes Risk)、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在战争险中,保险公司对由于使用了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30,三、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由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和费用。这是非意外的、偶然性的或比较特殊的风险或损失;例如,被保险人和发货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和数量短差;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保险货物的市价下跌、运输延迟等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费用等,保险公司都可以明确作为一种免责的损失和费用来规定。有的保险条款对战争险、罢工险等承保的责任往往在一般货物运输中也作为除外责任。,31,第五节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和我国进出口货物,一、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在前面的贸易术语中已经讲过,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办理投保的人就不同。凡采用FOB、FCA、CFR、CPT 条件成交时,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由买方投保(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s);凡以CIF或CIP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均需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险别和适用的条款投保,并订明由卖方负责办理投保。例如,在合同保险条款中订明:,32,上述保险条款表明,在CIF或CIP出口合同的保险条款中,必须订有下列内容:,1.投保金额或保险金额它是保险人所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也是核算保险费的基础。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通常按CIF或 CIP 总值加10%计算。所加的百分率称为保险加成率或投保加成率。2.险别险别是根据商品的性质与特点,货物运输工具和路线及货物的残损规律与风险程度,由双方约定。正确选择险别,就可做到该保的不漏保,不该保的不投保。3.以哪一个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准目前我国通常采用PICC(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1981年1月1日生效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依据。但有时国外客户要求按照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为准,我方也应该接受。,33,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1.保险金额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准确地核定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价值是比较困难的,所以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金额一般是以发票价值为基础的。如果以CIF或CIP价作为保险金额,在货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已支付的经销费用和本来可以获得的预期利润,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因此,各国保险法及国际贸易惯例都允许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可在CIF价基础上适当加成,一般是加成10%(相当于平均利润率)。这样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就是:保险金额()价(1+投保加成率)对CFR(CPT)合同项下货物进行投保,需先把CFR(CPT)价变成CIF(CIP)价,再加成计算保险金额,34,2.保险费率和保险费保险费率(Premium Rate)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百分比率。它是根据概率论经科学计算而得。不同的货物、险别、目的地,保险费率也不相同。保险费(Premium)是保险人因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例题:某批出口至新加坡的货物,CIF发票总金额为45万元人民币,如按发票总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应付多少保险费?(注: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3%,战争险的费率为0.04%)计算: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450000110%(0.3%+0.04%)=1683(元),35,一、案例1我国与某国一公司成交羊毛出口600公吨,合同规定3至5月份内分批装运。后国外来证要:“Shipment during March/May,first shipment 100M/T,second shipment 200M/T,third shipment 300 M/T。”结果我方于3月份装200M/T,4月份装400M/T,问:这样装运可以吗?货发后银行是否有权拒付?,36,分析:按原合同规定这样装运是可以的,但后来信用证上具体明确了每月装运的数目,这样装运就违背了信用证的规定。对方如此开证是定量分运,其用意在于约束每次装货数量。这一约定往往是根据其手下合同或仓储等方面的需要。如收证后未及时提出异议,每次就应按照信用证规定数量发货,既不能多装也不能少装,否则银行不予议付。本案例中我方装运违反了L/C的规定,因此必然遭到银行拒付。而且根据国际商会跟单L/C统一惯例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L/C对该期和以后各期均告失效。,37,二、案例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卖方)与英国某实业公司B(买方)以CIF伦敦价格签订了一份出口一万吨大米的合同,货物由承运人某远洋运输公司C从上海装船运输,货物运输中由保险公司D办理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运输途中,因海员过失,延迟30天才到达目的港,并使1/3大米变质,英国B公司因此提出索赔,问B应向谁索赔?,38,分析:(1)谁应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答案:A公司)(2)谁应向保险公司D投保并支付保险费?(A公司)(3)A公司的交易地点是伦敦(目的港)还是上海(装运港)?(上海)(4)1/3大米变质的货损,B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D公司)(5)对货物延迟了30天才到达目的港的损失,B公司应向谁索赔?(C公司)(6)若B公司按时收到货物,货物质量、数量等完全符合合同规定,但A公司所提交的装运单据与合同有出入,B公司能否据此拒付货物,拒收货物?(B公司有权拒付货款,拒收货物,但出入若是非主要的,如合同规定包装是麻袋装,现在是布袋装,一般不应拒付货款或拒收货物。不过若把包装条款看作是要件,B公司还是有权拒付货款,拒收货物)。,39,三、案例 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根据合同投保了水渍险加附加险中的偷窃提货不着险。但在海运途中,因海湾战起船被扣押,而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我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偿。这样做行吗?,40,分析:偷窃提货不着险是一般附加险别,它是指被保险货物整体被偷,或从整体中窃取一部分,以致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提取不到整件货物。显然本例不属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是正确的。如投保的是水渍险加交货不到险(特殊附加险别),则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因为交货不到险是指从货物装上船开始,6个月内不能运到目的地,不论什么原因,保险公司要按全部损失赔偿。不过被保险人要向保险公司办理权益转让手续(代位追偿原则),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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