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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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1.1,概述,1.1.1,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 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1.1.2,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工程建设活动通常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人员流动性大、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因此在建设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必须贯彻以下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工程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1.,工程建设活动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原则,2.,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原则,3.,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5.,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1.1.3,建设法规的特征与作用,1.,建设法规的特征,1,)行政隶属性,这是工程建设法规的主要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这一特征决定其以,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调整方式包括,:,授权。,命令。,禁止。,许可。,免除。,确认。,计划。,撤销。,2,)经济性,工程建设法是经济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性是工程建设法规的又一重要特征。,3,)政策性,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现着国家的工程建设政策。它一方面是实现国家工程建设政策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把国家工程建设政策规范化。,4,)技术性,技术性是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2.,工程建设法的作用,工程建筑业是与社会进步、国家强盛、民族兴衰紧密相连的一个行业。,工程建设产品是人类精神文明发展史的一个重要标志。,工程建设管理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一个独立学科,它由,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四条腿支撑。,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依据。,工程建设法的作用就是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保障工程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1.1.4,建设法律关系,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建设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建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建设法律关系内容三要素构成。,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自然人。,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一般是行为、财、物、智力成果。,建设法律关系内容,即建设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3.,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建设法律关系 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法律事实引起的。,1.1.5,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是指 建设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建设法规应属于哪一个部门法及其所处的层次。,建设法规调整的三种社会关系中,对于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主要用行政手段加以调整;对于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则采用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调整;对于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则主要采用民事手段来加以调整。这表明,建设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而其运用的调整手段也是综合的,,很难将其明确划归某一法律部门,。但就其主要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它主要还是应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1.2,建设法规立法,1.2.1,建设法规立法的主体,立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涵义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根据,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宪法,和,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建设法规按立法权限可分,5,个层次,:,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建设法律;,2.,国务院制定的建设法规;,3.,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建设法规;,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建设规章。,1.2.2,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建设立法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及要求。,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2.,法制统一原则,3.,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4.,遵循科学技术规律,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原则,5.,民主立法原则,1.3,建设法规体系,1.3.1,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就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而言,体系中还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1.3.2,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所谓法规体系的构成,就是指法规体系采取的结构形式。,建设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法规组成的,它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型和梯型,两种。,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的是梯型结构,。,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5,个层次组成:,1.,建设法律,2.,建设行政法规,3.,建设部门规章,4.,地方性建设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其中,,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层次越往下的法规的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规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被视为无效。,1.3.3,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1989,年建设部组织了建设法规体系的研究、论证工作,并于,1991,年制定出,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了梯形结构形式,所以我国将没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这样的基本法律,而,由城市规划法、市政公用事业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工程勘察设计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法等,8,部有关专项业务的法律构成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顶层,,并由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等,38,部行政法规对这些法律加以细化和补充。,1.4,建设法规的实施,建设法规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公民实践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建设法规的司法又包括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两方面。,1.4.1,建设行政执法,建设行政执法,,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2.,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3.,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告诫处罚。,4.,建设行政强制执行。,1.4.2,建设行政司法,建设行政 司法,,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1.4.3,专门机关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审理判决活动。,1.4.4,建设法规的遵守,指从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法规的要求实施建设行为,不得违反。,案例分析:,案例,1,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某县某建筑工程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某县某镇砖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某县某建筑工程队,一、基本案情,1989,年建筑队与某县邮电局联系承建邮电楼工程,因该队是四级建筑队无资格建设。,1989,年,12,月,23,日建筑公司同邮电局签订了承建该邮电楼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不得转让搞第二次承包”,签约后建筑公司在该县建设银行开设了账户收拨管理承包费用。,1990,年,1,月,15,日、,22,日,建筑公司同建筑队签订了“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细则中规定:“由建筑公司对某县邮电局总承包,将该工程交给建筑队全面组织实施”;“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进行有关事项的洽谈,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款的收拨手续,并按工程进度和建筑队购买材料情况分拨给建筑队”;“建筑队负责材料的采购、提运、保管使用”等职责。,该工程动工后,建筑公司向建设单位出具了“委托杨某为我公司派驻邮电楼工程工地负责人”的委托书。在杨某组织施工期间,于,1990,年,1,月,4,日建筑队派在该工地的管理人员雷某代表工地同原告签订了购机砖,合同书,,盖了建筑队的公章。原告从,1990,年,3,月起先后供给工地机砖,222500,块,计,22200,元,被告尚欠,18924.50,元。邮电楼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所欠贷款仍未付,原告多次找杨某付款,杨某以应找建筑公司给付或者待邮电楼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解决后再付,原告未找建筑公司给付。,1993,年,3,月原告起诉建筑公司。一审法院审理中追加建筑队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认为:邮电楼工程承包合同是建筑公司与某县邮电局签订的,建筑队队长只是工地负责人,建筑队不是该工程承包方。原告请求依法判决由建筑公司承担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原告追收款的差旅费损失,300,元和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建筑公司辩称:邮电楼工程虽是我公司与某县邮电局签订的承建合同,实际是我公司与建筑队协作型联营修建,根据所签,建筑安装工程联营协议书,和,邮电楼工程联营施工实施细则,(下称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规定,由建筑队对工程具体实施。在具体实施中是建筑队与原告产生购销关系所形成的债务纠纷。从购销关系形成至今原告都在找建筑队,现在原告起诉我公司承担该债务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此债务应由建筑队承担。,被告建筑队辩称:所欠原告货款,18924.50,元属实。邮电楼工程是建筑公司承包修建,经费也是建筑公司管理,建筑队是建筑公司委托的工地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帮助建筑公司履行承包合同,所购材料已全部用于该工程,建筑队向建筑公司上交了管理费,“联营协议和施工细则”是建筑队同建筑公司的问题,与原告无关,本案债务应由建筑公司承担。,二、案件审理,一审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为:原告供给邮电楼工程工地的砖系承包方建筑公司委派的工地负责人建筑队联系购买,且已用于该工地,所欠货款属实,故原告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给付的主张合法,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对该欠款未及时找建筑公司清结,所以要求建筑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建筑公司是邮电楼工程的承包修建方,同建筑队所签订的“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是承包方的内部民事行为,是建筑公司为履行承包合同采取的方法,建筑队是建筑公司为履行承包合同所委托的实施者,不是建筑公司承包权利、义务的转移或免除。因此“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建筑公司提出不是本案的被告和不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建筑队是购买原告货物的行为人,负有实际责任,且是受建筑公司委托承建工程的实施者,因此所提出不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实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某县人民法院于,1993,年,5,月,7,日作出判决:,1.,由建筑公司承担给付所欠原告的砖款,18924.50,元,建筑队承担连带责任;,2.,案件受理费,7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由建筑公司承担,建筑队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建筑公司不服,以该公司“不是本案负责人”为由,向四川省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是非不分,适用法律针对对象错误,导致错判,请求撤销原判。理由是:“我公司是在建筑队负责经济为主,我公司以技术为主,在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债务前提下,针对邮电楼工程与建筑队签订的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施工期间,我公司已按约定如数将工程款拨给了建筑队,并未出具过委托书委托建筑队购机砖,且工程竣工后杨某已与某县邮电楼结算,建筑队已取得价款,双方联营已结束。与原告签订机砖购销合同是建筑队的行为,理应由建筑队承担民事责任,与我公司无关。”,被上诉人建筑队辩称: 建筑队是工地负责人,没有享受承包人的权利,不该承担连带责任,应由上诉人清偿债务。,被上诉人砖厂未作答辩。,二审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债务人主体的确认错误,应予改判。其理由是:建筑队与建筑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所签联营协议后协作型联营,各自的民事行为应各自负责。本案系购销关系,它与建筑公司的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购买机砖的行为是建筑队所为,因购砖合同是砖厂与建筑队签订,合同上的购方虽标明“邮电工地”,但盖的印章则是建筑队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杨某的私章,而“工地”应是标的物送达地,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更不能作为债务主体;同时建筑队已付了部分货款,所欠货款该队出具了欠据;卷内出现的委托书是在诉讼中由杨某从邮电局复制而来,该委托书只适用于建筑公司、邮电局和杨某之间因邮电工程所产生的民事行为,对砖厂不发生法律效力。砖厂在与建筑队签订购砖合同时未见有建筑公司给建筑队的购砖委托书,杨某也未以建筑公司授权人名义签订合同。故本案的债务主体应是建筑队,纠纷的责任应由建筑队负责,所欠机砖款应由建筑队偿付,与建筑公司无关。,二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1993,)某法经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2.,由建筑队给付砖厂所欠砖款,18924.50,元,此款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30,日内交付。逾期不付,从逾期支付之日起计算利息,并加,20%,罚息予以偿付。,3.,一审和二审诉讼费各,1050,元,由建筑队负担。,三、案例评析,本案的实质在于确认购方主体,以确定债务承担人。,由于在签订和履行购销机砖合同期间,建筑队与建筑公司签有承建邮电楼工程(使用机砖工程)联营协议,杨某既是建筑队法定代表人又是建筑公司委托上述工程工地的负责人,致使普通购砖合同中购方主体复杂化。,本案判决认为购砖合同属于购销合同,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对于购销合同建筑队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如果建设单位某县邮电局与建筑队有纠纷,由于建筑队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因其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因此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这时某县邮电局应当起诉建筑公司。,必须指出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与某建筑工程队签订所谓“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允许某建筑工程队以其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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