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税政策解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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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税政策解析,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资产收购,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实质性经营资产交易,实质性经营资产交易,公告,4,号明确,实质性经营资产交易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款项,、,投资资产等,。,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资产收购是指涉及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三条所称的业务合并相似,即一家企业必须是购买另一家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同时,企业在购买这些资产组合后,必须实际经营该项资产,以保持经营上的连续性。比如,A企业单纯购买B企业的房产、土地就不是资产收购,仅是一般的资产买卖。而2005年8月11日,阿里巴巴宣布收购雅虎在中国的全部资产及业务则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资产收购过程。,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利弊,(,一,),股权收购税务有利因素,1,、各项资产无需作为销售处理,房屋、土地等无需办理过户手续,避免转让方的流转和所得税和契税等财产税,从而可获得更优惠的股权收购价格。,2,、部分股权收购时,可以采用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方式,免交营业税,,大多数情况下,还可以免土地增值税。,3,、某些情况的股权收购可以采取特殊重组的方式,该方式下因被投资企业原股东无需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降低股权收购价格,(,二,),股权收购不利因素,股权收购后,被收购企业的税务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原应尽未尽义务、新纳税义务,),均由新股东继承,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收购方有可能要为原被收购企业的股东“买单”。,(,三,),资产收购有利方面,1,、税务风险小甚至无,无需进行详尽的税务尽职调查,(,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还可能不全面,),。,2,、资产计税基础确定非常容易,无需象股权收购那样需要去核实资产的计税基础,有利于规避资产折旧摊销及成本结转带来的税务风险。,(,四,),资产收购不利方面,1,、资产收购时,只有符合整体产权收购条件才能免征流转税,否则被收购企业需要交纳资产销售时的流转税及由此产生的所得税,这将最终由收购者承担,从而抬高资产销售价格。,2,、资产收购时,房产、土地等要办理过户手续,比之股权收购来说需要交纳契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利弊,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涉及营业税,股权收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资产收购:,国税函,2002,165,号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 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 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涉及营业税,资产收购中产权交易界定:,1,、企业必须是整体转让,2,、转让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四个条件一个不能少。,3,、企业在购买这些资产组合后,必须实际经营该项资产,以保持经营上的连续性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涉及营业税,案例:,1,、,龙岗镇爱联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爱联公司)将爱都酒店的经营权及全部资产以,3000,万元价格转让给抚顺市福达商行(以下简称福达商行)。双方签定的转让协议书规定,爱都酒店“转让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即爱联公司)处理并承担,与乙方(即福达商行)无关”;福达商行则“协助甲方(爱联公司)做好楼宇及酒店原管理从业人员的去留工作”。 从上述转让的具体协议及形式看,是爱都酒店的经营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但他不符合转让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四个条件,不能界定为整体产权转让,其实质是酒店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转让,所谓经营权转让,不过是所有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因此,这种转让应按营业税现行有关销售不动产征税规定和增值税有关销售货物征税的规定征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涉及营业税,案例:,2,、,2009,年,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资产公司)下属北京化工研究院、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和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等六家研究院将其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和业务整体转让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公司)。,由于石化资产公司所属六家研究院向石化股份公司整体转让其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和业务的行为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行为,因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涉及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前提是资产重组,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这里的“关联”如何理解?应该是一个主观色彩很浓的语词,我觉得可以参考会计上“现金产出单元”或者“资产组”的概念来理解,与营业税不同的是未强调整体资产的转让,可以是全全部资产组合,也可以是部分资产组合的重组交易,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涉及增值税,出台背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而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9585,号文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涉及增值税,分析,海捷精工收购湖大海捷资部分资产,1,、首先海捷精工收购符合企业重组中资产收购的定义,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2,、从收购的范围,只有收购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及相关的劳动力才能免征增值税。比如说收购了存货就应包括对应的应收账款、应账款。因此在资产收购时要注意与实物资产对应的债权、债务一并收购,如果因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及可收回性产生疑虑而未能包括在内,则可能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涉及企业所得税,一般性的税务处理,一般性的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的税务处理,1,、一般性的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的税务处理的区别,2,、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3,、特殊性税务处理,4,、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选择,一般性处理的企业所得税,股权收购税务,A,公司由甲、乙两股东组成,其中甲占,80%,的股权,乙占,20%,的股权。,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目前,A,公司的资产净值为,5000,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A,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目前,B,公司拟以,8000,万元收购,A,公司,80%,的股权,请问甲如何纳企业所得税。(假定甲、乙均为企业法人),B,公司以现金收购甲公司股权显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1,、按目前的交易,甲公司应纳股权转让所得 税,甲、乙公司的股权投资成本,=2000,万,股权转让所得,=8000-20000=6000,万,股权转让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25%=1500,万,注:未分配利润是否可从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一般性处理的企业所得税,股权收购税务,2,、假定先分配再转让,接上例先将,A,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分配,如,A,公司无现金支付可先做利润分配,挂应付股利。分配后,A,公司的净资产和公允价值将会减少,2000,万元,则,B,公司应收购,A,公司股权的价值变为,6000,万元。公司(原来是,8000,万元),B,公司将原来的股权收购款分为二部分,其中,6000,万元做为利润分配后的股权收购款,,2000,万元做往来挂入,A,公司账内,用于支付甲乙公司应得的股利。,通过上述交易,甲乙公司实际获得现金收入,8000,万,与原来一致。,一般性处理的企业所得税,股权收购税务,2,、假定先分配再转让,甲公司的股权投资成本,=2000,股权转让所得,=6000-2000=4000,万,股权转让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较直接转让少纳税,500,万元,一般性处理的企业所得税,股权收购税务,思考:是否能按平价转让,财税,200959,号,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因而从税法上说应该是按公允价值转让。,当然在实际中可能也有按平价转让的,但是税务局可以认定股权交易价格不公允,企业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一般性处理的企业所得税,股权收购税务,3,、先分配、再增资然后再转让,接上例,,A,公司利润分配后,,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净资产为,3000,万元。现,A,公司由,B,公司增资,5000,万元,甲乙不增加投资,增资后,A,公司的股权结构为,B,公司股权比例,71.43%,,甲公司股权比例,22.86%,,乙公司股权比例,5.71%,。目前,A,公司的净资产为,8000,(,3000+5000,)万,公允价值,11000,万(,6000+5000,)。,甲乙股东股权的公允价值(,22.86%+5.71%,)*,11000=3142.70,则,B,公司以,3142.70,元收购甲乙的股权,甲乙股权投资成本,=2000,股权转让所得,= 3142.70-2000=1142.70,股权转让应纳企业所得税,=1142.70*25%=285.68,万,较第二种转让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714.32,一般性处理的企业所得税,股权收购税务,5,、充份利用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抵减股权转让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条件:,(,一,),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一般性处理的企业所得税,股权收购税务,(,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一般性处理的企业所得税,股权收购税务,A,创投公司减持某上市公司的股票,1000,万股,转让价格为,12,元每股,,A,公司以,3,元每股价格购入,1000,万股,以每股,5,元价格购入,2000,万股,同时,A,公司投资了两家未上市的中小高新企业(假定符合抵税要求),投资额为,5000,万元,,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计算股权投资成本(按加权平均法),(,1000*3+2000*5,),3000=4.34,2,、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1000*,(,12-4.34,),=7660,3,、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5000*70%=3500,4,、应纳所得税,(,7660-3500,)*,25%=1040,一般性处理的企业所得税,股权收购税务,6,、间接转让股权,境外,A,公司持有居民企业,M,公司,100%,股份,持股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2009,年将其作价,2000,万元转让给某居民企业,B,公司,那么应该缴纳预提所得税,1000,万元,10%=100,(万元),如果,A,公司在香港设立一个中间层公司,即:股权架构设计为,A,公司,中间层公司,M,公司。那么,A,公司只需要将中间层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即可达到目的,而,A,公司转让中间层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转让非居民企业的股权,中国没有征税权,因此达到了避税的目的。,国税函,【2009】698,号,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一般性与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之比较,一般性与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之比较:,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没有特定条件,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确定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让资产,/,股权原计税基础确定(与非股权补价支付额对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计入计税基础),资产转让应税所得,/,损失的确认,当期确认,(重组交易发生时确认),可选择暂时递延(与非股权补价支付额对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均应在交易发生时确认),资产转让应税所得,/,损失的计算,确认因资产,/,股权转让而实现的利润,/,损失,(非股权补价或货币性补价,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X,(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计税基础),税务亏损及税务事项结转,在合并和分立中,不得结转,在合并和分立中允许结转,但有限额,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特殊性重组条件,合理的商业目的, 重组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资产,/,股权转让比例符合规定比例, 股权并购至少,75%,的资产,/,股权被转让, 资产并购至少75%的资产被转让, 合并全部资产及负债被转让, 分立获得的股权按原持被分立企业股权比例,股权支付额符合规定比例, 股权支付额不低于交易支付额的,85%,(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 ), 合并或同一控制之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经营的连续性,在重组后的,12,个月内不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权益的连续性, 并购交易后的,12,个月内,原主要股东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原持有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25,26,27,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备案条件,4,号公告第十六条 :,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股权收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1,、个人股权转让的税率,按财产转让税目征收,税率为,20%,2,、征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应纳税所得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股权收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财税,2009167,号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限售股,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三、个人转让限售股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股权收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限售股,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三、个人转让限售股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股权收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四、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五、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股权收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一、计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股权收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股权收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股权收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目的是为了堵塞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核定价格第一条提供了两种方法,1,、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2,、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公允价值),股权收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按净资产核定,A,企业由张三出资组建,注册资本为,100,万,其张三占,100%,的股权。,2010,年,12,月,30,日公司账面净资产为,500,万元,,B,公司拟以,300,万元收购张三的股权,(股权交易的税费暂不考虑),1,、按上述情况转让,虽然收购价格为,300,万元,但税务局可以股权转让价格偏低而按净资产,500,万元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500-100,)*,20%=80,2,、充份计提准备和预计负债,在转让前对分析企业各项资产的可收回性及贬值情况,充分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同时对未入账的负债和预计负债充分入账和计提,从而降低,A,公司的净资产。如果净资产能降至,300,万,则应纳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300-100,)*,20%=40,3,、充份计提准备和预计负债基础上先增资再转让,接上例,假定,A,公司的净资产已调整至,300,万元,由,B,公司对,A,公司增资,400,万,张三不增加投资,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 ,净资产为,700,万元。增资后张三的股权投资比例为,20%,,,B,公司仍以,300,万收购,A,公司股权,则张三应纳个人所得税,(,300 -700*20%,),=32,万,股权收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按净资产核定,股权收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按公允价,1,、必须按公允价核定的条件,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2,、如何避免按公允价核定,通过负债增加,增加资产总额 从而将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合计占资产总额的比例降至,50%,以下,从而避免按公允价核定。,3,、公司的资产主要为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只有通过增资,稀释股权,从而达到减税的目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其他税种,1,、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股权转让应征印花税。,2,、契税,湖南省税率,4%,股权转让不涉及过户,不交契税,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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