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章世贸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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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八章世界贸易组织,瑞士日内瓦的世贸组织总部,1,本章参考书,1、WTO经济导刊,月刊,2、中国:WTO法律制度的适用钟立国编著 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3、世界贸易制度和世界贸易法德彼得.施托尔 德弗兰克.朔尔科普夫著,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译 法律出版社2004年,4、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 宣增益主编 中信出版社,2,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一、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与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 1995年1月1日成立。,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成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两个含义,一是指一个国际协议,-1947,年签署、,1948,年,1,月,1,日临时适用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二是指管理该协议的事实上的国际机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严格意义上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4,世界贸易组织替代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此作为“组织”意义上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已不再存在。,但作为规则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仍然存在,经过修订、补充,与其他相关协议一起,以,GATTl994,的形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一部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5,世界贸易组织是依各成员立法机关批准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设立的,永久性组织,,是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处分财产,其官员可以享有各国给予的外交豁免。,6,二、世界贸易组织机构体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订,它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章程性文件,共有16条和4个附件。,7,(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职能,1、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增加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2、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合理开发和利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3、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适应其经济发展需要,4、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安排,实质性地降低关税,减少其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待遇。,5、维持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成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建立一个综合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8,职能,(1)便利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促进协定目标的实现,并为诸边贸易协定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体制。,(2)为成员间多边贸易关系的谈判提供场所;为成员间国际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为谈判结果提供实施框架,(3)实施争端解决制度,(4)实施贸易政策审查机制,(5)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合作,促进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9,(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机构和决策方式,1、成员:主权国家、单独关税区政府,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资格,原始成员,新成员 :申请 资格审查 谈判,总议定书,表决,本国立法机通过,10,2、机构,(1)部长级会议。,(2)总理事会。,(3)专门委员会。,(4)秘书处与总干事。,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11,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秘书处),总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如贸易与,发展,贸易,与环境等,货物贸易,理事会,专门委员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争端解决机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12,13,3、决策方式,(1)协商一致优先,投票表决第二。,世界贸易组织在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如在场的成员,未正式提出异议,,则视为一致作出决议。如所有成员不能取得一致,则投票决定。,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会议上,世界贸易组织的每一成员都有一票投票权。,除非另有规定,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以,简单多数票,表决通过。,但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经验,在所有重大问题上,其决策惯例是协商一致。,14,(,2),决策事项不同,投票要求不同。,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有权根据分理事会的建议解释WTO协议和所属多边贸易协议,作出解释需成员方3/4多数通过。,一般条款的修改以2/3多数票通过。,重要条款的修改,须全体成员通过,豁免某成员方的义务须经3/4多数票通过,15,(三)WTO 与GATT的关系,在组织上,WTO与GATT之间是替代关系。,世贸组织成立以后,取代了GATT的组织地位,成为调整多边国际贸易关系的正式国际组织。历史上形成的非正式组织-关贸总协定,随着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的产生而终结。,16,世界贸易组织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继承主要表现在下列两个方面:,其一,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吸收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过修改,成为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一部分,也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一部分。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行之有效的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扩大适用到了新制定的协定中,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7,其二,世界贸易组织遵循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决策方法和惯例指导。世界贸易组织遵循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形成的协商一致的决策方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作出的决定、程序和惯例,对世界贸易组织也有指导性作用。,在争端解决制度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信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解决争端适用的原则。可以说,世界贸易组织吸收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经验和精华。,18,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二者主要的区别:,1,、确立、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法律制度的基础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这是一个,永久性的协定,;,适用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依据则是,1947,年签署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PPA),,该议定书已被,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废除。,19,2,、约束力度不同,世界贸易组织在实质意义上不允许成员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作出保留或偏离,各成员的国内立法应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持一致,国内法的规定不应成为不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理由;,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制度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则明确允许在不违反现有国内立法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二部分(被称为祖父条款或祖父权利),国内法的规定可以成为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借口。,20,3,、法律框架的结构不同,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统一制度,对所有的成员都有约束力,成员不得有选择地参加协议(极少数成员参加的附件,4,中的诸边协议除外),各成员承担的义务是相同的;,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各协议间是相互独立的、分散的,不同缔约方受不同协议的约束,不同的协议有不同的参加方,不同参加方间的权利义务有可能是不同的。,21,4,、调整范围不同,世界贸易组织既调整货物贸易,又调整服务贸易,还调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它所调整的货物贸易还包括了纺织品贸易和农产品贸易。,以前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调整货物贸易但又不包括纺织品贸易,对农产品贸易的调整也缺乏强有力的约束。,22,5,、争端解决制度不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是统一的,各成员根据不同协议产生的争端都适用同一争端解决制度;,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不同的协议有不同的争端解决制度表现出分散性。两个制度下,申请设立专家组、通过和实施争端解决报告的程序,都不相同。,23,2. WTO与GATT也存在组织上的联系。,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后,GATT作为独立的组织机构已不存在,但是,这个实体并没有解散,而是转变成世界贸易组织的下属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实施,GATT的所有工作人员也被WTO雇佣。,24,在组织机构上,WTO成员完全以原GATT成员为主体,125个GATT的缔约方已成为WTO创始成员;更重要的是,GATT组织活动原则,程序规则和习惯做法也被WTO接受。,WTO协议第16条规定:除非本协议或复边贸易协议另有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将接受GATT(1947)缔约方和在GATT(1947)法律框架内建立起来的机构所遵循的关贸总协定的决定程序,惯例做法的指引。,25,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一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附件一,A,是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附件一,B,是,服务贸易协议,及各附件,附件一,C,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附件二关于争议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附件三是,贸易政策评审机制,附件四诸边贸易协议,GATT1994,12配套协议 农和纺10个非关税措施协议,26,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农产品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27,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间的相互关系,1,、原则性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本身的规定,在该协定与任何多边贸易协议,(,包括诸边贸易协议,),条款冲突时,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准。,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是相互独立的、并行的,某一事项可能同时受三类规则的调整。某一项贸易措施受其中一个协议的调整,并不表明因此不受其他协议的支配。就货物贸易规则而言,现有,11,个货物贸易协议优先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28,2,、具体适用时的关系,在争端解决的实践中,在涉及不同协议、不同规定的相互关系时,争端解决机构总是遵循协调一致的解释方法,认为每一协议,/,每一规定都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这一条约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共同适用、累积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是由相同的谈判方在同一谈判中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应推定相互之间不存在冲突。,29,第二节,WTO的,基本原则及例外,一、,WTO,的基本原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包括世贸组织成员,和非成员,30,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相互性,无条件性,(自动性),同一性,普遍性,31,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缔约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的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国家缔约方境内的,相同产品,。,只有原产于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才能享有最惠国待遇。,32,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五个方面:,(1)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和费用;,(2)进出口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3)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手续;,(4)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33,(,5,)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经销和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最惠国待遇义务适用于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34,(二)国民待遇原则,1、概念,WTO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35,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指外国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36,(,1,)国内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第一、,对于同类产品,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应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直接或间接所征收的国内税费。,是否违反这一义务,需要确定两个条件:,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否是同类产品;,进口产品承担的国内税费是否超出国内同类产品承担的国内税费。,37,第二、,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属于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没有同等征收税费时,不得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确定进口国违反了国民待遇义务,需具备的三个条件:,进口产品是国内产品的直接竞争产品或可替代产品;,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没有同等征收税费;,没有同等征收税费的目的是保护国内生产。,38,(,2,)国内法规方面的国民待遇。,在有关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要求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39,(三)关税减让和约束关税原则,关税减让原则是指缔约方通过谈判减让关税,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水平,以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关税减让主要是指进口关税减让。,40,关税约束是指每一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承诺载入减让表中,形成有法律拘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税率或增加其他税费。,41,关税约束方式,削减后的约束,即将现行税率减至较低水平。,现状约束,它并不削减现行税率,而是承诺把关税约束在现行水平上不再提高。,上限约束,成员规定一个今后调整关税的上限,承诺即使调整关税也不会突破这个上限。,42,(四)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任何成员不得对其它成员产品进口和本国产品出口实行禁止或限制,不论是采取配额、许可证还是其它措施;,允许各成员采取一定的保护本国工业或其它产业的措施。,在GATT允许的特定情况下,各成员可以对某些产品进出口实行一定数量限制。,43,(五)透明度原则,又称公开透明原则,主要是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以保证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44,(六)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方在非歧视的基础上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45,二、,WTO,的例外,(一)属于整个GATT原则规则的例外,1、WTO成员保留是否接受新义务的权利,2、成员国互不适用WTO协议和多边协议,3、一般例外147页(10项),(1)为维护国内公共道德的例外,(2)为保障居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例外,(3)黄金白银的进出口例外,(4)本国艺术品或文物例外,46,“荷尔蒙”,案,甲国以保护本国国民健康为理由,决定禁止从乙国进口含有荷尔蒙的牛肉,但事实上甲国境内并不禁止此类牛肉的销售;另外,甲国仍然从丙国进口含荷尔蒙的牛肉。乙国认为其根据 GATT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甲国认为其采取的措施为 GATT1994第 20条一般例外所允许,两国对此产生争议,【问题】,甲国的做法是否违反 GATT1994 的原则?,甲国的行为是否符为 GATT1994 第 20 条所允许?,47,【,评注,】,甲国在不禁止从丙国进口含有荷尔蒙牛肉的情况下,惟独禁止从乙国进口这种产品,在实行贸易限制方面给乙国货物歧视待遇,违反了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也违反了GATT第11条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甲国的做法是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所不允许的。甲国的进口限制措施虽然属于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所指的为保护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采取的措施,但是该条要求进口国在采取此类贸易措施时不得在情况相同的各国之间构成武断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甲国的做法违反了这一规定。,48,甲国以保护本国环境为由,决定对境内销售的所有外国生产的易拉罐装啤酒征收附加税,因为这类包装可回收而不可重复利用,有可能危害环境。事实上该国市场上销售的易拉罐装啤酒几乎都是乙国某跨国公司生产的某一品牌,本地啤酒都是瓶装。另外,本地区的罐装饮料、罐头食品不属于征税范围。乙国认为其根据 GATT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而甲国认为其采取的措施为 GATT20条一般例外所允许。双方因此发生争端。,【问题】 甲国的做法是否属于 GATT 第 20 条允许实施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措施?,甲国是否违反了 GATT 的原则?,49,【,评注,】,甲国的做法不属于GATT第20条允许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因为第20条所指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必须的措施是指卫生措施,只有外国产品不符合进口国卫生标准时才允许限制进口或在进口国销售,乙国某公司生产的啤酒并不是不符合卫生标准,因此不属于GATT第20条允许的措施范围。,甲国的做法违反了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甲国仅仅对境内销售的外国罐装啤酒征税,而对相同或类似的本国饮料、罐头不征税,是在国内税方面对外国产品不合理的歧视或差别待遇。,50,4、安全例外,GATT21条,5、边境贸易的例外,51,(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规定,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取消各自国家的关境,建立统一的对外关境,对内相互免征进口关税,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税制而结成的联盟。,世界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关税领土所组成的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它与关税同盟的不同在于,世界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对非成员国不实行相同的关税税率,各成员国在关税方面,对外仍保留部分的关税主权,。北美自由贸易区就属于该种类型。,52,2、单方面的优惠安排,发达国家给予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单方面的例外,(1)普惠制,(2)洛美协定,(3)加勒比盆地安排,53,(三)国民待遇例外,1、,政府采购的例外,2、,政府给国内生产者补贴,。,这种补贴包括用国内税费收入、或者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向国内生产者提供补贴。,3、,有关外国电影片放映数量的规定,。成员方可要求本国电影院只能放映特定数量的外国电影。,54,(四)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1、普遍禁止的例外,为防止或缓解出口成员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为实施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标准或法规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禁止或限制;,为了限制国内产品数量或消除国内产品的过剩而对农产品或渔产品进口而实施的限制。,2、为保障国际收支实施的进口数量限制,3、保障条款及WTO 保障措施协议,55,三、WTO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1、关贸总协定第18条,关贸总协定第18条原则性地规定了“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国问题”,要求缔约各国同意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国应该享受额外便利,例如能够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56,2、GATT第四部分,该部分规定,应对发展中缔约国给予单方面的减让优惠;发达国家尽可能地实施,优先降低和撤除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的壁垒。,57,3,、,“东京回合”条款。,在“东京回合”上,各成员方达成了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差别及更优惠的待遇、互惠和更全面的参与的协议。这一协议即通常所说的“授权条款”。,它解决了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实施“普惠制”之间的矛盾。“授权条款”规定:“尽管有总协定第1条的规定,发达国家缔约国仍可以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差别的、更优惠的待遇,而对其他缔约国则不给予此种待遇。”,58,4、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简称,是一种,关税,制度,是发达国家(给惠国)对从发展中国家(受惠国)进口某些适合的产品时给予减免或免税的优惠待遇。,59,享受条件,根据大多数给惠国的规定,享受普惠制必须持凭受惠国政府指定的机构签署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我国政府指定各地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60,享受普惠制待遇商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产地标准。,一切商品均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完全原产地”,即商品完全是受惠国出产或制造,没有使用任何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另一类为全部或部,分,使用了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包括来源不明的原料和零部件)生产的产品。,从普惠制的角度来说,受惠国出口的商品要获得享受普惠制关税的待遇,该出口商品必须在受惠国进行生产和制造,其中所使用的进口原料或零部件必经过充分的加工,使这些进口原料或零部件有了实质性的改变,或者符合给惠国提出的其他条件。,61,()商品要符合直接运输的原则。,出口商品不但要在受惠国生产或制造,而且必须直接从受惠国家运往给惠国。,通过过境国的,必须在过境国海关监管之下,没有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更不能在那里进行其它再加工。,62,()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即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报和证明联合)格式,简称 ,及其他有关的单证。, 产地证书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的法律凭证。,63,四、中国入世承担的特殊义务,1986年7月10日,中国政府正式提出“恢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的申请。,2001年9月17日,中国入世谈判结束,同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员。,64,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图为2001年11月11日,中国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签字仪式上举杯庆贺。,65,(一)中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框架,一部分是各成员都承担的规范性义务,如各协议条款规定的义务:,另一部分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中国作出的承诺,这是中国承担的独特义务。,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作为其附件的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中。,66,(,二)贸易经营权,1,、经营权的放开,中国承诺逐步放开贸易经营权,在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3,年内,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适用于国营贸易进口的产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棉花。,适用于国营贸易出口的产品:茶、大米、玉米,大豆、矿砂、仲钨酸铵、钨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丝、未漂白丝、棉花、棉纱线等21类。,67,2,、国家专营企业,国家专营企业可以是国家设立或维持的企业,也可以是政府授予特权的私营企业,其特征是对某些商品实行专营。,中国加入议定书要求中国的专营企业的进口程序充分透明,在商品的质量、价值或产地方面,政府不应采取措施影响或直接指示专营企业。,68,(三)倾销与补贴中的非市场经济的规定,1,、倾销的确定,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据反倾销规范比较价格时,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使用中国受调查产业的价格或成本;,使用不严格依据与中国的国内价格或成本的比较方法,实质上就是使用所谓的替代国价格或成本。,69,在中国加入议定书生效时,如果进口成员的国内法含有市场经济标准,一旦中国根据进口成员的国内法,确立中国在某一产业或部门方面是市场经济,上述倾销确定中有关方法的选择的规定应终止:,无论中国能否证明市场经济这一点,上述选择方法的规定在中国加入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如果中国确立某一具体产业或部门通行市场经济条件,上述非市场经济的规定对该产业或部门不再适用。,70,2,、国有企业补贴,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规则,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但如果中国政府提供的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是国有企业,或者接受了补贴中不成比例的大量数额,该补贴视为专向补贴。,71,(,四)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产品保障机制,1,、磋商,2,、中国自己采取措施,3,、受影响的国家采取措施,4,、受贸易转移影响的其他国家采取措施,7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贸易转移的定义是:一国产品遭到另一国的贸易保障措施后转而大量向其他国家出口。,我国对外贸易法第46条规定: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对已建立起来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这一规定赋予了一国对他国的贸易转移的抵制的权力,实质上是一个反贸易转移的条款。世界上各个国家大抵都有类似的条款。,73,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7段下定义说,“贸易转移指由于中国或另一个,WTO,成员方甲国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6条2、3、7款采取的贸易限制行动 ,致使来自中国的某项产品对一个,WTO,成员方,即:乙、丙、丁等国进口数量增加。工作组各成员还指出,议定书要求作出认定:任何贸易转移是重大的,而且该转移是处理市场扰乱采取的行动所造成或威胁造成。”,74,(五)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中国承诺,取消并停止实施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以及当地含量和出口实绩要求。这不仅包括通过法律、规章和其他措施实施的要求,也包括对含有这种要求的合同不予以强制执行。,75,现任总干事为自2005年9月开始任职的法国籍帕斯卡尔拉米,而在2013年9月1日时由新当选的巴西外交官罗伯托阿泽维多继任,76,43.关于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43题),A.承诺入世后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包括国家专营商品,B.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选择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C.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包括中国对所有国有企业的补贴,D.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施的要求基本相同,在实施程序上相对简便,77,【答案】B【考点】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解析】选项A错误。中国加入议定书专门对贸易权作了规定,中国承诺逐步放开贸易经营权,在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的3年内,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选项B正确。在中国加入议定书生效时,如果进口成员的国内法含有市场经济标准,一旦中国根据进成员的国内法,确立中国在某一产业或部门方面是市场经济,上述倾销确定中的选择的规定应终止,无论中国能否证明市场经济这一点,上述选择方法的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选项C错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规则,非专项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但如果中国政府提供的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是国有企业,或者接受了补贴中不成比例的大量数额,该补贴视为专项补贴。,选项D错误。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这一机制,专对中国产品实施,实施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78,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主要协定的内容,一、服务贸易协议,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79,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二战后,发达国家迅速完成了其产业结构从农业到工业到服务业的调整,服务贸易在其国民生产总值中占60以上。国际服务贸易的重点又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和资本密集型转化。20世纪80年代,国际服务贸易总额已占世界货物贸易总额的14以上。,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占据全面、绝对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必然主张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希望借此打开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市场的大门。,80,在这种情况下,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首次在1982年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上提出了在关贸总协定中列入服务贸易的工作计划。,1990年12月,在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将草案正式定名为服务贸易总协定,1994年4月15日,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提交其成员签字、接受。,8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一)范围与定义,按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该协定适用于所有部门的一切服务,凡是非商业性质的且,不,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相竞争的服务,,均不在该协定调整的范围之内。,82,GATS列举的其适用的四种类型的服务,1跨境服务,即自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如通过邮电、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视听、信息传递和国际资金划拨等。,2过境消费,即在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一成员的国民、商用运输工具到另一成员境内,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83,3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的形式提供服务。,所谓,“,商业存在,”,,是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4自然人存在,即一成员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84,(二)一般的义务与原则,(第二部分),1、,最惠国待遇义务,。,每一成员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它,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85,例外,(1)豁免清单。,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得到豁免,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最惠国待遇义务上,享有一次性的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此过渡期内,其最惠国待遇义务得到豁免,该期限最长为,10,年。,(2)提供给邻国的优惠。仅限于比邻的边境地区生产和消费的服务。,(3)成员方参与的经济一体化安排。,(4)政府采购服务的法律、条例和规定。,86,2、,透明度,原则,GATS要求每一成员设立一个或几个咨询点,以便利于向其他成员提供不妨碍其法律实施或不违反其公共利益或不损害其商业利益的各种信息,,包括:,(1)其所采取的一切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所有措施;,(2)其参与或签字的国际协定;,(3)新颁布的法律、条例、行政命令及其修改;,(4)限制服务贸易的商业性惯例;,(5)可对服务贸易产生扭曲的补贴等等。,87,3、,资格的认可,就服务提供者的教育、经验、技能的资格,证明的批准、承认及其标准方面,GATS成员之间应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安排或采用自动许可方式予以认可,并逐步制订和推行认可的统一国际标准和服务的统一国际标准。,88,4、,垄断及限制性商业惯例,公平竞争原则主要是针对成员境内的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垄断或专营服务服务范围之外提供服务时,不得滥用其垄断、专营的优势地位。,89,根据GATS宗旨,为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更多参与国际服务贸易,发达国家应承担以下义务:,(1)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设立联络点,为发展中国家服务提供者提供各自市场有关服务的商业和技术信息;专业资格的登记、认可和获得等方面的信息;有关获得服务技术方面的信息。,5、,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90,(2)通过本协定第三、第四部分关于具体承诺的谈判,增强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业能力、效率和竞争力,促进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的改善以及对各部门市场准入的自由化和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出口。,(3)以上义务的履行将对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别优惠的考虑。,91,1、,市场准入,是允许国外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的程度。,(1)各成员,采用肯定式的列举方式,,开列具体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的细目表,阐明其市场准入的条件和限制,。,列举在表内的为开放的服务部门,适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没有列举的一律为不开放的部门,不适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三 ),具体的承诺,(第三部分),只适用各成员国,承诺的服务部门,92,(2)在承诺市场准入的部门中不得对服务提供者实施数量限制;,不得限制其服务交易总额或资产总价值;,不得限制服务交易的总量或总产出量;,不得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自然人的总数;,不得规定服务提供者必须通过建立特定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方可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的最高股权比例或对个人累计的外国投资额加以限制。,93,2、国民待遇,GATS第17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每一成员应按具体承诺细目表所列的条件和资格,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没有作出承诺的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义务。即使在作出的承诺中,也允许按所列的条件对国民待遇进行限制。,94,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不要求形式上相同的待遇。,只要给与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与国内相同的竞争条件,即遵循了国民待遇义务。,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都要求适用于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95,(,四,)逐步自由化,(第四部分),GATS第19条规定,GATS成员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日后不迟于5年开始逐步自由化的多轮定期谈判。,对个别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允许其少开放一些部门,根据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市场准入。,谈判的结果是不可逆转的,后一轮谈判应比前一轮谈判提高而不是减低自由化水平。,96,GATS第22条规定了成员间的协商程序,凡影响GATS执行的任何事项,成员之间应进行双边协商,协商未果,则可与另外的其他成员进行多边协商。,(,六,)争端的解决(第五部分),97,GATS 的8个附件是GATS的组成部分,是对GATS的相关条款所作的补充规定。,1,.,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2,.,关于在协定下自然人移动提供服务的附件,3,.,关于航空运输服务的附件,4,.,金融服务的两个附件,5,.,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6,.,电讯服务附件,7.关于,基,本,电讯,服务谈判附件,附件,98,2012.,40.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A.中国某运动员应聘到美国担任体育教练,B.中国某旅行公司组团到泰国旅游,C.加拿大某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D.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99,下列活动中属于境外消费的是,A美国专家来中国讲学,B美国官员来中国访问,C境外修理船舶,D通过网络购买国际电话卡,100,对于在中国中医为外国人进行中医疗法这一商业活动,其服务方式是:,A外国人的境外消费,B中国中医的跨境提供,C中国中医的自然人存在,D中国医院的商业,101,下述活动中,属于国际服务贸易范围的是:,A中国人去美国接受英语培训,B中国大陆居民订阅美国华尔街日报网络版,C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提供的金融业务,D中国太极拳教练去外国传授太极拳,102,在服务贸易协议中,成员方的国民待遇义务和市场准入是通过下列哪种方式列明的,A正列清单,B反列清单,C水平承诺,D例外方法,103,第四节 争端解决机制,4,18,页,104,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第一部分是GATT1947的第22、23条。,GATT第22条规定的缔约方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第23条规定的提出磋商请求的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第二部分是GATT1947其他实质性条款中规定的辅助程序,第三部分是东京回合达成的非关税壁垒协议中的特别程序,105,1、磋商是最基本的方法;磋商无效或不能解决问题时提交给,缔约方全体,;只有到“情势已严重到足够理由采取行动时”,才会批准相应的报复措施,。,2、成就:促进国际贸易领域的法治化,3、缺陷:争端解决机制内部缺乏,统一,性;,缺乏必要的强制力;,缺乏明确的程序期限;无力解决拖延与阻挠问题。,106,二、,WTO争端解决机制,(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文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DSU包括27条和4个附件,主要内容是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107,关于实施与审议,的决定,关于某些争端解决程序的决定,关于按照,或第五部分处理争端的宣言,WTO各项协定及其配套或附属协议的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108,(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1、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制度。,根据下列协议提起的争端,都适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另外,根据附件4诸边贸易协议提出的争端,也适用这一争端解决制度。,109,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附录2中明确列出的相关协议中的特殊或额外规定,如果与DSU本身的规定不同,则优先适用这些特殊或额外规定。,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总是协调性地适用这两部分的规定。,110,2、设立了专门的争端管辖机构(DSB)。,在GATT中,对不同的争端设置了相应的机构来处理,而谅解则建立了统一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SB),负责管理规则与程序以及各有关协议中协商与解决争端的条款,DSB具有独立履行司法职能的全部权力,从而克服了关贸总协定中常遇到的争端双方“选择规则”和“选择机构”的困难,使解决争端专业化、法制化。,111,3、,规定了争端解决的时限,GATT争端解决规则只规定各个程序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有些案件以合理为由拖到三至五年,到作出裁决时已失却了诉讼价值。谅解对争端解决的各程序规定了严格时限,。,112,4、,确立了“反向协商一致原则”,5、,增设了上诉评审程序(DSU)和上诉机构。,6、,引入交叉报复权,加大了裁决的执行力度。,113,三、DSU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1、磋商程序。(必经程序),2、专家小组程序。(审法律、审事实),3、上诉机构审理程序。(常设),4、裁决的执行及监督,除基本程序外,在自愿的基础上可采用仲裁、斡旋、调解、调停等方式,114,(一),磋商,1、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1)争端一方根据某个有关协定向争端对方,提出磋商请求,;,(2)接到磋商请求的争端另一方应该在收到请求的10天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双方同意的时间除外),并在收到请求后的30天内真诚地与对方磋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115,注意,磋商事项以及磋商的充分性,与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及专家组将作出的裁定没有关系。,磋商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要求。,116,(二),专家小组,审理,1、,请求设立专家小组。,起诉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并阐明是否已经进行磋商,指明具体的争议措施,并提供申诉的法律依据概要,该概要足以明确提出问题。,设立专家组的申请,是启动专家组(以及,上诉机构)案件审理,程序的要件,117,2、,组成专家小组。,争端解决机构最迟应在此请求列入争端解决机构正式会议之后的下一次会议上成立专家小组,除非在此会议上争端解决机构以协商一致方式同意不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应由3位专家组成, 特殊情况下由5名成员方组成。专家小组必须在设立之后的30天内组成。,118,3、,专家小组的职能。,专家小组根据争端各方所援引协议或协定,对申诉方的请求予以审查,协助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建议或作出各项裁决。,专家组的权限范围仅限于申请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中所指明的具体争议措施和申诉的法律依据概要。未在申请书中指明的诉求,不属于专家组的权限范围。,在争端解决程序,中,,专家组既审查案件事实,又审查适用法律。,119,4、,专家小组,的审理程序,时间:,一般应在6个月内完成工作。紧急情况,应该缩短到3个月内完成。最迟不得超过9个月(从专家小组的成立到向各成员方递交报告的期限),。,120,审查和结论,对证据的采纳与评估,赋予证据的效力,是专家组认定事实程序的一部分,属于专家组的裁决范围。,对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不能作出裁定,即使相关专家提出,了,这样的主张。,专家组可以向其视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121,对未经专家组要求而由争端方和第三方之外的人或组织主动提供的信息(法庭之友材料),专家组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或采纳。,专家组作出的争端解决报告应列明对事实的调查结果,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适用性,以及裁定和建议的,基本,理由。,122,只有在这些报告向各成员方发布20天之后,才能考虑通过这些报告。,如果对报告有异议,应该在争端机构举行审议报告会议10天之前书面提出。争端各方有权全面参与由争端解决机构主持的对专家,小组,报告的讨论,它们的各种意见应该被充分记录在案。,专家小组最终报告散发给各个成员方后的60天内,该报告应该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会议上通过。除非某一当事方上诉,或者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议不通过该报告。,(5)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123,(三),上诉机构审理的具体程序,1、,提出上诉。,上诉只能由争端当事方(,申诉方和被申诉方),提出。,具有重大利益的第三当事方,只能向常设上诉机构提供,书面意见,,并由上诉机构给予机会以听取第三方的意见。,常设机构,124,2、,上诉审议。,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保密,,应该在争端各当事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借助其提供的资料、陈述和声明,起草该机构的各种报告。,上诉机构只审理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对争端有关的,事实问题不予涉及,。,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小组的法律认定和结果。,125,3、,上诉审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紧急的情况下30天,该程序不应超过90天。,从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小组到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的时间,如对专家小组报告没有提出上诉阶段,不应超过9个月;,如有上诉阶段,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126,4、,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上诉机构的报告应该在向各成员方散发后30天内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议不通过该报告。,争端各当事方应该无条件接受已经通过的报告。这一通过程序无损于各成员方就上诉报告发表其意见的权利。,127,(四),裁决的执行及监督,1、,裁决的执行。,2、,赔偿。,3、,交叉报复。,4、,赔偿和报复措施的取消。,(1),被认定违反WTO有关,协议的措施已经被取消。(2),被诉方对申诉方所受损害,提出了解决办法。(3)已经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128,四、,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争端类型,1、违反性申诉:不履行,WTO,各协定项下的义务;采取了违反,WTO,规则的措施。,申诉方需要证明被诉方违反了,WTO,有关协议规定的义务。如果申诉方做到了这一点,就推定其利益受到了损害。申诉方无需再证明自己利益受到了损害。,2、非违反性申诉:一成员方的措施导致其他成员在,WTO,项下的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或阻碍,WTO,目标的实现。,申诉方需要证明自己根据有关协议所可以合理预期的利益因被诉方的措施而丧失或受损。,129,3、其他情形。,关于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其他争端类型及其所适用的程序和规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迄今为止也还没有出现过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类型的案件。,130,2012.,42.甲、乙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乙称甲关于影像制品的进口管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为此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并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磋商阶段达成的谅解协议,可被用于后续争端解决审理,B.专家组可对未在申请书中指明的诉求予以审查,C.上诉机构可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审,D.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3人组成上诉庭审理,131,2012.,44.关于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包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B.政府采购协议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中诸边贸易协议,该协议对于中国在内的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C.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D.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132,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WTO,2、GATT,3、最惠国待遇,4、国民待遇,5、专家组,133,二、简答题,1、简述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2、简述GATT1994中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例外。,3、简述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4、简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5、,简述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的服务贸易的四种类型,三、论述题,1、试论WTO的基本原则。,134,四、选择题,1、对于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的优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其他缔约方( ),A、不能自动获得,B、能自动获得,C、经专门机构批准可获得,D、应当获得,A,135,2、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主要体现有( ),A、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关于“贸易与发展”的规定,B、“乌拉圭回合”条款,即要求在乌拉圭回合的所有谈判议题上都要顾及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C、东京回合各成员方达成的“授权条款”,D、关贸总协定第18条关于“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国问题”的原则性规定,ABCD,136,3、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原则主要是减让( ),A、反倾销税,B、反补贴税,C、进口关税,D、出口关税,C,137,4、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安排主要有:( ),A、历史性特惠安排,B、区域特惠安排,C、发展中国家之间更优惠安排,D、安全例外,ABCD,138,5、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当一成员提出磋商请求时,被请求方应在收到请求后的( )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 )天内进行磋商,以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A、8 20,B、10 30,C、20 40,D、15 40,B,139,6、关于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执行,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在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的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成员应将执行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的意向通知该机构;如果不能立即执行,则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执行期限,B、如果申诉方与被诉方在合理期限届满后的20天内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申诉方可以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其中止根据有关协议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C、即使被诉方对申诉方所受的利益损害提供了解决办法,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措施也不能立即终止,D、争端解决机构所授权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水平,应与申诉方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水平相当。,C,140,7、下列有关专家组的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申诉方的请求,专家组可以暂停工作,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0个月,如果超过10个月,则争端解决机构将终止针对设立专家组的授权。,B、如果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20天内,争端当事方仍未能就专家组成员达成一致,应一争端当事方请求,WTO总干事在与争端解决机构主席、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主席及各争端当事方磋商后,任命最合适的人选来组成专家组。,C. 如果各争端当事方同意,争端当事方和与该争端的处理有重大利益的第三方可以担任处理该争端的专家组成员。,D. 争端解决机构根据申诉方提出的书面请求决定是否设立专家组。申诉方的书面请求应阐明是否就他们之间的争端已经进行了磋商,以及提出请求的法律依据。,BCD,141,8、世界贸易组织( )也是WTO贸易政策评审机构。,A、部长级会议,B、秘书处,C、部长理事会,D、总理事会,D,142,9、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A、加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联系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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