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年税收热点难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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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2012年10月17日,2012年税收热点难点精讲,1,2,3,1,纳税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4,11:40,4,纳税人,一般规定,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名词解释,(,1,)单位,细则第,9,条 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2,)个人,细则第,9,条 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注:原细则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5,11:40,5,纳税人,其他个人,适用内容,细则,29条,超过小规模标准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细则,35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个体工商户,适用内容,细则,3条,内部雇佣劳务不属于征收范围,细则,4条,视同销售,细则,5条,混合销售,企业、企业性单位,适用内容,细则,5条,混合销售,非企业性单位,适用内容,细则,29条,超过小规模标准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6,11:40,6,纳税人,特殊规定,(,1,)承租承包经营处理,细则第,10,条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国税发,1994186,号),(,2,)代理进口货物:按抬头,(国税函发,1995288,号),扣缴义务人,条例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7,11:40,7,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例第,13,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国税函,2001882,号),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细则第,33,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8,11:40,8,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细则第,28,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除本条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名词解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会计核算健全,细则第,32,条 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9,11:40,9,小规模纳税人,超过标准税务处理,细则第,29,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未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处理,细则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10,11:40,10,思考,身份是否可以自由选择?,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取消?,设多个分支机构考虑(规避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11,11:40,11,案例 :,提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发票开具,某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征营业税及开具建筑业发票问题的批复,1.,关于总包人,(A,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总包人,(A,公司,),按扣除支付给,B,公司的分包价款,(,包括,B,公司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价款以及建筑安装价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并代扣代缴,B,公司应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2.,关于,B,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问题。,因分包人,(B,公司,),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则,A,公司在扣缴,B,公司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12,11:40,12,提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劳务发票开具,某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征营业税及开具建筑业发票问题的批复,3.,关于发票开具问题。,A,公司作为建筑工程的总包方,应按照工程总额向建设方开具建筑业发票,同时向,B,公司开具代扣代缴证明。,B,公司持开具的建筑劳务金额的建筑业发票和销售自产货物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向,A,公司结算分包工程款项。,13,11:40,13,兼营非应税项目,细则第,7,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其他,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征收增值税;,银行销售金银业务,征收增增值税;,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寄售业务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技术转让方式销售货物,14,11:40,14,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增值税销售货物与建筑业包料,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15,11:40,15,16,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增值税销售货物与建筑业包料,实务中操作的难点,消防、弱电、楼宇控制等不动产建设相关配套的征税范围。,如何认定建筑业:,(,1,)依照合同(,合同法,),(,2,)依照资质证书,(,3,)依照项目鉴定(即合同管理),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背后深层次问题?,17,11:40,17,案例 :,某混凝土公司甲(一般纳税人)与某建筑公司乙为关联企业,,2008,年乙承接某项建筑工程需要商品混凝土,100,万,甲公司生产,100,万商品混凝土需要,80,万的水泥与石灰、石子等原料。,【,方法,1】,由甲公司购买原材料加工成商品混凝土销售,依据国税发,200037,号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100/(1+6%)6%=5.66,万元,【,方法,2】,改由建筑公司乙购买原料进行委托加工,收取,20,万的加工费。,则甲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20/1.1717%=2.91,万元,18,11:40,18,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技术转让方式销售货物,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19,11:40,19,征税范围实务中几个难点的把握,广告业载体,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其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但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摘自国税函发,1995288,号),营业税劳务与增值税劳务,包括服务业劳务(修理修配)、建筑业劳务、增值税劳务,不能两头靠,不交增值税就不抵扣,20,11:40,20,研发活动产生的进项税额应转出,研发活动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范围,企业内部研发活动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对应项目主要包括:,1、研发活动耗用的原材料、工具、低值易耗品等。,2、研发活动所耗用的水、电、燃料、动力等。,3、研发活动采购的机器设备。,4、因研发活动而购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从事研发活动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转出处理?如果有足够的理由将企业的研发活动认定为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不用转出,否则,就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因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属性认定。,21,研发活动产生的进项税额应转出,众所周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所谓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是指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在内的货物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销售。那么,企业的研发活动可以归为货物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销售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法上的研究开发包括了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开发新技术;二是开发新产品,三是开发新工艺。,技术和工艺显然不属于货物的范围,因而开发新技术与开发新工艺可以归属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开发新产品是否可以归属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呢?笔者认为不能。开发新产品在本质上并不是生产新产品,而是寻找生产新产品的方法或者新的生产产品的方法。而生产新产品的方法在本质上讲仍然属于技术的范围:如果申请了专利,则属于专利技术;如果未申请专利或者申请了专利但未获得批准,则属于非专利技术。因而,,开发新产品在本质上仍然不能作为货物的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销售,也就是说不能归属为增值税应税项目。,22,研发活动产生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当然,最终生产出的新产品则另当别论,因为生产出的新产品与生产产品的方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研究开发活动中如果形成产品销售,计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金额时应冲减这部分金额,综上所述,纳税人从事不属于生产增值税应税项目,因而,其中所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作转出处理。,23,研发活动产生的进项税额应转出,24,25,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政策摘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颁布时间:2009-9-9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26,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27,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专题,热点难点问题,问题一:如何把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答:在实际操作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购入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为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二是与生产经营的“标的物”有关,一般情况下应是直接“有关”,而不是间接“有关”。,案例一:某公司购买了二辆大客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用来接送职工上下班,能否作为运输工具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仅限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入生产经营用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的。而该公司购入的大客车,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货物及材料的运输,故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8,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案例二:某公司搬迁至新办公大楼,为公司领导办公室购入的床、电视柜、床头柜、衣柜、电视机等物品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申报抵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由于床、电视柜、床头柜、衣柜、电视机等物品系供领导休息所用,属于个人消费,故该项公司购入上述物品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案例三:某企业购入小型空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办公室、接待室等场所使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申报抵扣?,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一般来说,办公室和接待室是企业的经营活动场所,且小型空调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的附属设备,故该企业购入的小型空调,可视同与生产经营有关,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9,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问题二:如何把握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答:智能化楼宇是现代建筑与高新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是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进行优化组合,获得高效率、高功能与高舒适性的工作环境。,智能化楼宇,智能建筑包括通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筑技术自动系统,通常被人们称为3A。,例如我们常用的电梯监控系统、高速宽带计算机网络系统、门禁控制系统等都源于智能化控制系统的控制和管理。智能化楼宇就是综合信息管理自动化系统(MAS),包括综合计算机、信息通信等方面的最先进技术,使建筑物内的电力、空调、照明、防灾、防盗、运输设备等协调工作,实现建筑物自动化(BA)、通信自动化(CA)、办公自动化(OA)、安全保卫自动化系统(SAS)和消防自动化系统(FAS),将这5种功能结合起来的建筑,外加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SCS),结构化综合网络系统(SNS)。,30,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案例四:某商业零售企业购入的刷卡器及监控系统能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该企业购入的刷卡器及监控系统,属于上述文件列举的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1,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案例五:某企业因更新改造购置的母线槽、低温液体贮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申报抵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工业生产用槽(代码为0321)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归属于构筑物,应属于不得抵扣的范畴,故该企业购置的低温液体贮槽虽然是工业生产所用,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企业购置的母线槽用于电线分布,同样属于列举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其进项税额也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32,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案例六:某食品制造企业购入风淋室的相关设备,其进项税额能否申报抵扣?,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风淋室的相关设备以建筑物为载体,用于员工进出车间除尘,属于配套设施,故该企业购入的风淋室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问题三:如何把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答:在实际操作中,予以进项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目录内,但是,有些固定资产虽然纳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中,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具体可从三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103”(即土地、房屋、构筑物)的固定资产;二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分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也就是说,专用设备仅限于此行业的生产企业所用,其他企业不得抵扣;三是分类代码“63”及“80”以后的固定资产,一般都与生产经营无关,若与生产经营无关,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33,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案例七:某食品制造企业因购置建造污水处理初沉池、改造池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申报抵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538号国务院令)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对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构筑物包括污水处理池(031103),应属于不得抵扣的范畴,故该企业购建的污水处理初沉池、改造池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政策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3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36,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案例分析,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2月成立,2012年3月13日,经当地国税机关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14日,甲公司初次购买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等,共支付各种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税合计11700元,销售方已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甲公司支付了以后期间的技术维护费,也按规定从服务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10元。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2012年3月,甲公司实现的应纳增值税为50000元。,根据规定,购入设备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会计处理时,价税合计额计入成本:,37,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借:低值易耗品11700,贷:银行存款11700。,支付技术维护费:,借:管理费用3510,贷:银行存款3510。,月底将低值易耗品一次摊销:,借:管理费用11700,贷:低值易耗品11700。,本月应纳增值税为50000元,“应交税费”科目余额在贷方,应作以下结转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000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0000。,38,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本月应纳增值税为50000元,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价税合计15210元可以抵减当月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210,贷:营业外收入15210。,下月初缴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4790(5000015210),贷:银行存款34790。,分 析,假如本月应纳增值税为10000元,“应交税费”科目余额在贷方,应作以下结转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000。,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能全额抵减当月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000,贷:营业外收入10000。,未抵免完的5210元做备查账登记,留待下月继续抵免。,39,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假设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5000元时,则不作会计处理的,直接留抵下期即可。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也不能抵减当月应纳增值税,则将15210元在备查账登记,留待以后进行抵减。,对于抵免的增值税款,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税的组成部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该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4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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