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课件

上传人:vosvybf****vycfil... 文档编号:243127306 上传时间:2024-09-16 格式:PPT 页数:43 大小:1.50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7章-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第7章-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第7章-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第,7,章 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7.1,税收政策,7.2,纳税人的税务筹划,7.3,不同收入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的税务筹划,7.4,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内,容,导,图,个税改革的争议:,能减轻贫富差距吗?,能体现地域公平吗?,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更公平?,麻辣观点,7.1,基本税收政策,纳税人,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LOGO,包括中国公民、个体户、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居民纳税义务人,有住所,+,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按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无住所而居住不满,1,年,纳税义务人,一、纳税人判定标准,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有(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个月的个人,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个人,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足,30,天的个人,答案:,AD,2.,征税范围,以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分为以下,11,个税目,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11,个税目,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他支付形式,3.,计税依据,扣除方法,应税项目,定额扣除,工资薪金所得(每月,3500,元或,4800,元),会计核算,(,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3,)财产转让所得,定额和定率扣除,(,1,)劳务报酬所得;(,2,)稿酬所得;(,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800,元或,20%,),无扣除,(,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费用扣除办法:,4.,税率,累进税率,比例税率,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7,级超额累进税率,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征税项目,单一税率,20%,存款利息:,2007.8.15,2008.10.9 5%,;,2008.10.9,后暂免;,个人出租房屋:,2001.1.1,起,,10%,;,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加成征收,;,7.2,纳税人的税收筹划,1,2,3,4,居民,纳税义务人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转换,通过人员的住所(居住地)变动降低税收负担,通过人员流动降低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与个体工商户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选择,5,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转换,7.2,纳税人的税收筹划,现实中的避税途径:,1,、,视频,:,税率节节高 欧美富人忙移民,2,、,视频:岛国成富人避税天堂,风险:,1,、,视频:全球打击海外避税,7.3,不同税收项目的税收筹划,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其他所得,工资、薪金的税收筹划,1.,工资薪金福利化,针对国家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对员工福利、津贴等进行税收筹划。常用的方法有:,(,1,)提供交通便利。(,2,)提供免费的午餐。(,3,)为单身职工提供宿舍。(,4,)充分利用“三险一金”免税政策。(,5,)利用组织培训等形式的激励。,注意:非货币性福利的个税规定,工资、薪金的税收筹划,2.,纳税项目的转换,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区分依据:,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筹划要点:,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固定,而工资薪金所得随金额大小适用不同的税率,因此,所得额较低时,设法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以适用低的工资薪金税率;,所得额较高时,设法以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以避开高的工资薪金税率;,案例,假定朱先生是一名高级工程师,,2008,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500,00,元,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和不存在稳定雇佣关系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分别是多少?,【,案例分析,】,节税,如果朱某与,B,企业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这,50000,元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王某本月份应纳税额为(,50000,3500,),30%,2755,11195,元。,1195,元,如果王某与,B,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这,50 000,元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王某本月份应纳税额为:,50000,(,1,20%,),30%,2000,10000,元。,方案,1,方案,2,案例,刘小姐,2008,年,7,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刘小姐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下列方,案哪个最优?,方案一:分开交税,方案二:合并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方案三:合并纳入劳务报酬所得纳税,【,例,6-10,】,工资应纳税额,=(40000,3500),30%,2275= 8195,元,劳务应纳税额,=40000,(1,20%),30%,2000= 7600,元,合计应纳税额,= 15795,元。,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应纳税额,= ( 40000,40 000,3500),35%,5505=21270,元,方案,1,方案,3,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应纳税额为,= ( 40000,40000),(1,20%),40%,7000=18600,元,方案,2,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转化,由于在某些情况下,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20%,的比例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节省税收。,结论,工资、薪金的税收筹划,3.“,削山头”法,均衡收入法,80000,元,45%,1500,元,3%,收入 税率,在遵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纳税人应当,平衡各月,收入,,尽量使每月工资接近,或降到允许扣除额以下以适,用低档税率,减轻税负。,适用范围:,季节性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现今企业激励机制中采用,绩效工资制的企业,延伸:工资薪金中奖金的税务筹划(临界点筹划法),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不再扣减费用,取得奖金当月工资薪金不足,3500,元,减去“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奖金,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奖金先减去差额,再除以,12,后的商数来确定,应纳税额,全年奖的无效纳税区间,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因此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形成了,6,个“盲区”,。分别为:,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不能在以上区间发放奖金 ,否则将会出现一次性奖金数额高税后收入低的现象。,7.3.2,劳务报酬税务筹划,1.,分项计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注意,:,这里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缴纳所得税时应明白并充分利用这一点,2.,分次计税,适用范围:,国税函,【1996】658,号文件: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对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担任董事职务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2.,分次计税,案例:,张某为某企业职工,业余自学通过考试获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某会计师事务所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3,个月。年底,3,个月每月可能支付张某,20000,元劳务报酬。,方案,1,:按实际情况签约,方案,2,:年终的劳务费在年末一次性支付,60000,元。,李某将,60000,元收入一次领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 000,(,1,20%,),30%,2000=12400,元,李某分,3,个月领取报酬,每月领取,20000,元。,3,个月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 000,(,1,20%,),20%3=9 600,元,方案,1,方案,2,2800,元,节税,3.,费用转移,避免劳务报酬,“,一次畸高收入,”,加成征税,劳务报酬所得,其他应税项目所得,降低当月(次)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合理安排纳税次数(区别项目)、纳税时间,在时间与空间上做出统筹安排,合理降低税负。,目标,着眼点,7.3.3,稿酬所得,1,2,3,4,系列丛书,成立著作组,再版筹划,增加前期写作费用,发表同一作品,,,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不同的作品却是分开计税,7.3.4,股息、红利的税务筹划,股息、红利税务筹划,1.,专项基金筹划法:,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专项储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注意局限性,:,有最高数额的限制,如教育储蓄每一账户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2.,所得再投资筹划法,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各国一般都规定,不对企业、公司的留存未分配收益课征所得税。这样,个人若想使自己的投资所得不被征税,他可以把白己的投资所得留存到企业、公司账上,作为对企业、公司的再投资;而企业、公司则可以把这笔收益以债券或配股的形式记入个人的名下。其结果,既避免了个人被课征个人收入所得税,又保障了个人收入及财产的完整与增值。当然,这样筹划必须以个人对企业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为前提。,股息、红利税务筹划,3.,税收优惠筹划法:,税法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7.3.5,特殊企业的收益筹划,特殊企业的界定,此处所指的特殊企业是指非公司制企业,诸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例:李先生是,A,企业的高级职员,每月的收入共计,3,万元,并由,A,企业每月为其代扣个人所得税。目前,李先生每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额(,30 000,3500,),25%,1 005,5620,(元),因此,虽然他名义上每月有,3,万元的收入,实际上拿到手的部分只有,2 4280,元。,该筹划方案的结果是,李先生及其,6,个家人每月都只取得,3 000,元工资,每人需要纳税为: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0,李先生实际收入为,30000,元,1.,李先生注册一家个人独资企业,B,,并设法与其工作的,A,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将李先生每月工资中的,27 000,元以咨询费等名义打入,B,公司的账户,李先生每月只从公司领取,3 000,元薪金,并由,A,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李先生的全部,3,万元收入,就只需要缴纳,805,元的所得税,比筹划之前,每个月降低了,4920,元的纳税义务,占其原应纳税额的,86%,(,49205725100%,)。,2.,李先生可以自由支配,B,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因此,李先生使用这,27 000,元资金,分别为其父母、妻儿等,6,个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支付,3 000,元工资,并为其代扣个人所得税,其余,9 000,元用于各种日常消费的报销。,7.3.6,其他所得项目的税收筹划,1.,承包、承租经营所得,2.,专利权节税,7.4,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个人所得捐赠的税收筹划,社会团体,规定,捐赠,国家机关,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农村义务教育,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全额扣除,非关联科研机构、高校,已经被代扣税款的所得用于捐赠,可申请退税,个人所得捐赠的税收筹划,捐赠超过扣除限额时可以分期捐赠,所得项目与扣除限额的统筹规划,7.4,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2.,境外已纳税额的扣除,解释,:,个人所得税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方法采用的是,分国又分项,计算的方法,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的分国不分项的计算。,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采用分国分项限额抵免法。(分国又分项计算限额,分国加总比较限额),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不退国外多交税款;,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补交差额部分税额。,总的原则是多交不退,少交必补。,【,案例,714】,居民纳税人张先生,,2008,年从甲国取得两项应税收,入。其中,在甲国因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8 778,美元(折合人民币,60 000,元,平均每月,5 000,元),已纳所得税折合人民币,700,元。因,向某公司投资,取得该国股息所得,3 599,美元(折合人民币,24 600,元,,已纳所得税折合人民币,5 740,元)。其抵扣方法计算如下,:,1,)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应纳税额,=,(,5 000-4 800,),5%12=120,(元),2,)股息所得,:,应纳税额,=24 60020%=4 920(,元,),因此,其抵扣限额为:,120+4 920=5 040,(元),由于张先生在该国实际已纳税款,6 440,元,超过了抵扣限额,因,此不再补税,但超过限额的部分,6 440-5 040=1 400,(元,),,可以在,今后五年的期限内,从甲国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税收筹划关键点:,如何才能让“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在五年内获得扣除,,以充分削减在我国境外缴纳的超过抵扣限额的高税负,?,下列几种情况可以,解决这一问题:,1,)纳税人在以后年度须继续从该国取得应税收入,而且来自该国的,所有应税收入的已纳税额之和小于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可以获得抵扣。,2,)如果纳税人在某个国家只有一项收入来源,而且该项收入来源在,该国已纳税额超过了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这种情况只会使“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越来越高,除非该国税制变化(降低税率),或者我,国税制变化(提高税率),否则,永远不能扣除。,3,)以后年度来源于该国的各项应税收入中,又增加了其他应税收入,项目,这些应税项目在该国的税负低于我国。,4,)以后年度来源于该国的应税收入中,减少了一些应税收入项目,,这些应税项目在该国的税负高于我国,如上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