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5月31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案标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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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7,(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应以仲裁裁决的金额为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依据。,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按照裁决项分项确定,而不是按照仲裁总额确定。未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为终局裁决事项。,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提示:增加了用人单位应诉的难度。,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10,4、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佣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具有惩罚功能的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提示:不同的性质决定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自风险不一样(终局裁决风险、保护期风险),11,5、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将营业执照出借方追加作为当事人。,提示: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风险会被追加作为当事人,12,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退休后移交社会化管理达成协议,因涉及案外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提示:移交社会化管理协议不能进行仲裁、司法置换。,13,7、用人单位营业期限届满,未经年审仍继续经营的,不宜在裁判文书中直接认定为违法经营。劳动者申请仲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提示:劳动仲裁受理与企业违法经营不一定有必然联系。,14,2、关于工伤问题的争议:工伤的认定、工伤的赔偿、工伤保险的缴费,15,二、工伤问题,8、经工伤认定但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起诉主张工伤赔偿,法院应主动释明诉讼风险,告知劳动者应变更诉讼请求,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诉。劳动者坚持以工伤赔偿为由起诉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可告知另案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提示:主张工伤赔偿的前提必须进行工伤认定。,16,9、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提示:是否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为准,17,小提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2010年3月17日,18,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 2007行他字第6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19,2012年1月1日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20,10、承包人借用发包人的营业执照,并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经营,经营期间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示:发包人要查明承包人的资质;要督促承包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21,1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以其,实际工资总额,为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造成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以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和以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工伤赔偿待遇差额,属于劳动争议,应予受理并支持。,提示:应按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2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23,12、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经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如劳动者不要求用人单位申报,而是坚持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24,13、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的车辆撞伤,发生工伤和侵权请求权竞合时,在工伤认定前,劳动者以侵权为由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行使释明权,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提示:只适用于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的车辆撞伤的情形。,25,14、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所列人员,如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新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参保,此类人员发生工伤争议,按照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责任。,发生非因工死亡待遇争议,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能举证证实劳动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由多个用人单位共同承担非因工死亡待遇责任。不能举证证实的,,由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责任。,提示:双重劳动关系带来的风险。人事代理、劳务派遣也可能产生以上风险,26,3、关于劳动关系问题的争议:劳动关系的认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的法律效力,27,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及效力问题,15、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示:1、关键点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特别是用人单位的态度。2、如用人单位不续订的还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属违法终止),28,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29,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内退协议,该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应当认定其效力。内退劳动者请求按照在职劳动者相同待遇补发有关费用的,不予支持。,提示:请注意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30,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未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示:经办人员要细心核对劳动合同中的有关内容。,31,1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协议的效力,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在协议中未明确告知劳动者法定补偿标准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该协议的,不予支持。,提示:用人单位注意保存协商的证据。,32,1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由选举产生,其与该组织之间不构成劳动法律关系或人事法律关系。,33,20、,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务的,或者用人单位雇用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可按照劳务(雇佣)关系处理。,提示:用人单位注意把握“超过退休年龄”的界线,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35,4、关于补偿、赔偿金问题的争议: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及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争议,36,四、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2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具体计算方式为:(1)对于双固定用工模式的,满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可按照每月固定薪酬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月固定工资数额,月固定工作天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天数中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37,(2)对于一般用工模式的,满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按劳动者标准工时下的正常工资(即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不足一个月的,可按上述,月标准工资,21.75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天数中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提示:1、固定工作天数指的是双方约定的月工作日或公司规定的工作日;,2、实际工作天数不包括休息日、旷工、加班时间。,38,22、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违法犯罪,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其出资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其中“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作狭义解释,不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其它项目。,提示:可能还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社会保险待遇等其它项目,39,23、对于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辞职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辞职,至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辞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提示: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劳动者提出辞职的相关证据。,40,24、在工伤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且劳动者实际上班的,应视为劳动者对劳动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再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提示:如没有十分重要的工作,请用人单位还是不要安排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员工工作,以免产生不必要纠纷(如伤情加重)。(三期女工),41,25、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证据证实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的,可认定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好与劳动者协商的证据。,4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43,26、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1)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且原合同未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2)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的,可视为合同已经续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44,(3)到期后未及时续签,经过一段时间后才续签了劳动合同,对于该“空档期”,可分具体情况:如果“空档期”不超过一个月,可视为合理协商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空档期”过长、超过一个月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提示: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及时做好续签订工作。,45,2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提示:对应前面第4点。,4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47,28、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应分不同情况处理:,劳动者发生工伤,入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过错在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在内的双倍工资;,48,劳动者入职不满一个月发生工伤,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尚不能确定,导致客观上无法签订,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顺延至停工留薪期结束,对于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提示:入职超过一个月的员工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要保存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49,2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无需再行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间的工资差额。,提示: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试用期的规定。,50,30、劳动合同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已在招聘员工时明确告知录用条件,且有证据证实劳动者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举证。没有告知的不能依据此规定处理。,51,31、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以劳动合同届满为由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可视为劳动关系终止。,提示:用人单位还是在法定的期限日终止劳动合同好,以免发生争议。,52,32、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和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算。,提示:这里实际上当作是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与法的规定不一致。补偿时间从员工入职时计算。防止个别企业规避规定。,53,3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对从事职业危害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检查的,不足以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后经证实劳动者确实患有职业病的,可按职业病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提示:后经证实劳动者确实患有职业病的可能再恢复工作;要参加工伤保险。,54,34、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已怀孕,又再行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提示: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取得补偿金的数额、支付方式等均已清楚,同时也接受了该经济补偿金,说明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不存在重大误解。,提醒用人单位还是应严格遵守法规律规定。,55,35、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相关劳动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提示:1、约定退工是无效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待遇可能高于法律的规定。3、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5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5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58,5、关于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问题的争议:不能补缴社会保险赔偿认定、失业保险赔偿标准,59,五、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问题,3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应予受理。,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数额不明确的,可由当事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申请核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如认为有需要,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对有关费用进行核定。,提示:1、“,导致其损失”与司法解释(三)“,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有区别的。2、养老待遇也有可能受理。,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61,37、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经审查劳动者确实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依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应当享受但未能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62,6、关于工资问题的争议: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计算方式、不属最低工资标准范围的认定,63,六、工资问题,38、劳动者离职时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对于年休假天数可参照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计算职工年休假天数时,应以职工休年休假的前一日为截止日”之规定处理,而无需考虑对劳动者的累计工作时间进行分段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离职前一日的累计工作时间所对应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64,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五、用人单位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计算职工年休假天数时,应以职工休年休假的前一日为截止日。,65,39、依照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当月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在认定劳动者月工资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时,不应将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等款项平均计入劳动者每月应发工资数额之内。,提示:用人单位应注意每月发放的奖金与年终奖的区别了。,66,7、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地区用工相关问题的争议,67,七、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的相关问题,40、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但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已经付出劳务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双方约定支付相应劳务报酬,但不包含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项目。,提示:劳动仲裁不受理。,单位的权益如何保护未明确。,68,41、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作为个人承包者,违反法律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承担连带责任。,69,8、有关企业撤并问题的争议:企业撤销后法律责任认定、对撤消的企业债务人的法律责任认定,70,八、其他问题,42、用人单位注销后,劳动者起诉股东(投资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应分不同情况处理:,对于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无限责任性质的用人单位,投资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有限责任性质的用人单位,如已经破产清算程序注销的,劳动者再行起诉用人单位及股东承担法律责任,一般不予受理;如用人单位以非破产清算程序注销的,可结合具体情况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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