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243126532 上传时间:2024-09-16 格式:PPT 页数:30 大小:11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三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第三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第三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三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概述,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监理合同的生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概述,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为,委托人,,监理单位称为,受托人。,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特征,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等的标的物是新的物质或信息成果;,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监理工程师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概述,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监理合同协议书,实施过程中双方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优先顺序,先,后,概述,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协议书的主要内容,(1),委托人与监理人,(2),监理工程的概况描述,(3),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定义的规定,(4),合同文件的组成,(5),监理人向委托人的承诺,(6),委托人向监理人的承诺,(7),合同自开始实施及完成的日期,(8),合同双方签字栏,概述,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定义的规定,委托人: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授予监理单位权限的权利,对其他合同承包单位的选定权;,选定工程总承包人,并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对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a),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b),对监理人员的监督控制,c),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委托人的义务,(1),在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2),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3),如将协调工作委托给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及相应的报酬;,(4),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所需要的工程资料;,(5),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决定;,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委托人的义务,(6),授权一名称职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7),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等事宜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8),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与本工程合作单位及协作单位的资料,;,(9),免费提供办公用房等设施,对监理人自备设施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10),其他应由委托人承担的义务。,上述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标准合同推荐的。如果当事人对上述规定不满意,可以在协商一致后做出修改。,修改时就是在专用条件相应的部分添加或减少相应的权利或义务,但修改后的结果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例题,1,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应由()办理。,A.业主,B.总监理工程师,C.监理机构有关人员,D.承包商,2,合同内约定业主免费为监理机构提供测量设备,完成监理工作后,监理单位()。,A.向业主支付使用费并归还业主,B.可将设备免费带走,C.可向业主支付使用期间的折旧费后带走,D.不需向业主支付任何费用归还业主,3,业主有权()。,A.,自行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B.,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C.,要求监理单位暂停不称职的监理业务,D.,自主选定分包单位,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监理人的资格,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经历,,15,年、,10,年、,8,年;,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15,、,5,;,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50,万、,10,万。,近三年的工程业绩等。,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4,、监理人的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有关事项的建议权;,(4)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及建议权;,(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6)征得委托人同意,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4,、监理人的权利,(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10),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11),在,委托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均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12,),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4,、监理人的义务,(1)监理人按约定派出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成员名单及监理规划,.,(2)在履行合同期间,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并按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3)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并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4)监理人所使用的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财产,在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5)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所监理工程及其监理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例题,1,当发生()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停工令。,A.总工序质量不合格,B.擅自将工程转包,C.隐蔽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D.施工方案未经审批,2,选择施工分包单位时,监理单位有()。,A.建议权,B.否定权,C.主持权,D.协调权,3,当业主和承包商发生的争议由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时,监理单位应当()。,A.,设法化解双方矛盾,B.,维护业主的利益,C.,保持冷静,D.,积极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5,、委托人的责任,(1),委托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3),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监理人的责任,监理人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延长的合同期。,(,3,),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4,),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一般情况下,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5,)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6,)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7,)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例题,1,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非监理方的原因导致双方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写明的日期未能完成预定额全部义务,则监理责任期应理解为(),A.合同内写明的监理业务开始实行到完成时间,B.从合同签字之日起至合同内写明的完成之日止,C.从合同签字之日起至实际完成全部预定监理业务之日止,D.从实际开始监理业务之日起至实际完成全部预定监理业务之日止,2,因被监理单位的违反合同行为导致竣工时间的延长,监理单位()。,A.不承担责任,B.监理单位承担全部责任,C.监督单位承担监督不力的责任,D.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在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间,因监理单位的过失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该合同中业主向监理单位支付的监理酬金总额为,10,万元,监理单位缴纳的税金为,1,万元,监理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万元。,A.20 B.10 C.9 D.1,监理合同的生效,1,、监理合同的履行,1.,业主的履行,(1),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义务,(2),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3),业主的文档管理,2.,监理单位的履行,(1),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组织,(2),收集有关资料,为开展监理工作作准备,(3),制订工程项目监理规划,(4),制订各专业监理工作计划或实施细则,(5),规范化开展监理工作,(6),监理工作总结归档,监理合同的生效,2,、监理工作,监理工作包括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1.,正常工作:,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1),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如可行性研究,各种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等;,(2),协助委托人完成相关工作,如协助组织设计、施工等招标工作;,(3),监督与检查。如材料设备质量的检验等。,(,4,)施工管理。,监理合同的生效,2,、监理工作,监理工作包括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2.,附加工作:,(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3.,额外工作,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例题,1,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属于监理服务的额外工作。,A.由于业主或第三方原因使正常的服务收到阻碍导致增加了工作持续时间,B.原先由业主承担的义务,经双方达成协议改由监理单位承担的工作C.建立单位应业主的要求,提出更改服务内容建议而增加的工作内容,D.出现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的特殊情况,发生暂停执行监理任务的善后工作,2,承包商由于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建议了工效和节约了施工成本,此时监理单位()。,A.应从业主方获得附加监理酬金,B.应从业主方获得额外监理酬金,C.应从承包方获得合理化建议的奖金,D.不应从任何一方获得额外奖励或酬金,监理合同的生效,3,、监理报酬,正常工作监理报酬计算方法:,(1),按照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2),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不宜按照(,1,)和(,2,)的,由委托人和监理人按商定的方法计收。,(,4,)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收费双方参照国际标准确定。,对于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报酬,按照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1,、合同签订前双方的相互考察,(,1,)业主对监理单位的资格考察,(,2,)监理单位对业主的考察,(,3,)监理单位对工程合同的可行性考察,2,、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管理,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的订立只是监理工作的开端,合同双方,特别是受托人一方必须实施有效管理,监理合同才能得以顺利履行。在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方面:,1,、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2,、双方的义务,3,、双方的责任,4,、监理报酬的计算和支付,5,、监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案例,某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公司签订办公楼监理委托合同。在监理职责条款中约定:,“,监理公司负责工程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监理业务。,建设单位应于监理业务结束之日起,5,日内支付最后,20,的监理费用。,”,工程竣工,1,周后,监理公司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剩余,20,的监理费,建设单位以双方有口头约定,监理公司的监理职责应履行至工程保修期满为由,拒绝支付,监理公司索款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双方口头商定的监理职责延至保修期满的内容不构成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建设单位到期末支付剩余监理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支付监理公司剩余,20,监理费及延期付款利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案例,案例评析:,本案建设单位的办公楼工程属于需要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理应与监理人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确定监理公司监理义务范围,依书面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而末包括工程的保修阶段,双方只是口头约定还应包括保修阶段。依据规定,委托监理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形式约定的监理合同不成立。因此,该委托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义务的约定,只能包括工程设计和施工,2,个阶段,不应包括保修阶段,也就是说,监理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建设单位逾期支付监理费用,属违约行为,故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监理费及利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案例,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一家监理公司签订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合同。在监理工作中,建设单位向监理公司提出如下意见和要求:,1.,每天对监理人员上、下班进行考勤,按缺勤多少,扣发监理费,缺勤,1,天扣发,2,天监理费;监理人员因故不能到现场,必须向建设单位工地代表请假;,2.,要求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并在图纸上签名,加盖监理机构公章,否则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的上述意见,明确表示不予接受。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则解释说:监理人员是我们花钱雇来的。应该服从我们的安排,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案例,案例评析:,1,。监理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合同,显然审查设计图纸并进行签章不是监理合同的服务范围、总监理工程师不接受建设单他的要求是正确的;,2,。建设单位要求对监理人员上下班进行考勤,并提出请假的要求是不妥的。根据有关规定:监理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独立、公正的一方,不是隶属于建设单位的下属单位。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关系。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要求,应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监理公司同样应按监理合同的要求做好监理工作;,3,。建设单位通过监理合同完全可以对监理单位进行制约;监理单位是独立,方,应相信他们会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监理人员应该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履行合同义务、搞好本职工作。由此可见,建设单位对监理人员进行考勤的要求和做法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故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监理费及利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小学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