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合同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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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招投标,Welcome to everyone!,个人简介,烟台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崔淑梅,联系电话:,13954524999,电子邮箱:,cuishumei2000,学习本课程的意义,以后实际工作的需要,考各种注册证的需要,主要框架,主要内容,第一章 合同法律基础,第二章 合同法总则,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第四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管理,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七章,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八章 施工合同的前期策划及管理,第九章 施工合同履行中的管理,第十章 工程索赔,第十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一部分 合同管理,第一章 合同法律基础,第一节 概述,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公正价值目标,并由国家政权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法的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法的,体系,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称为母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权利、国家政权的结构组成和产生办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的形式不得与其相抵触。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定程序制定。,2.,法律: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包括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成为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的体系,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5.,民族自治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保留的原有法律。,简单介绍,经济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仲裁法,一、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以及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主要调整五方面的关系,(,1,)国民经济关系。,(,2,)经济协作关系。,(,3,)社会组织内部发生的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经济法律规范的效力,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具有约束力,也就是法律的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我国全部领土范围内有效;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旨在相应的行政区划和管辖的范围内有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特定的使用范围的,则在该范围内有效。,法律的时间效力,包括法律何时开始生效、法律何时开始失效以及法律的溯极力。,法律对人的效力,法律对哪些人有约束力。在我国: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原则上也适用我国法律。,经济法的作用,(,1,)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培育,(,2,)有利于培育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3,)有利于保证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4,)有利于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有效的管理,(,5,)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二、民法,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一定商品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是调整,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法人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的总称。,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也称为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包括的范围很广,民法只调整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调整纵向的、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计划管理、财政管理以及其他方面行政管理而发生的财产关系。这也是民法与经济法区别的一方面。,(,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通常表现为: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姓名、名誉、荣誉等权利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关系。,三 、行政法,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行政责任,调整行政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调整对象,行政关系主要包括:,(,1,)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2,)行政主体与行政人员之间的关系,(,3,)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4,)行政主体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团体之间的关系,(,5,)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关系,(,6,)行政主体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法的作用,(,1,)提高行政效率,(,2,)促进经济文化建设,(,3,)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4,)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四、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与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即当事人双方以同等的诉讼权利来维护其各自的实体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为当事人双方提供同等的机会,以保障他们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2,)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为了使调解成功,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是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达成调解协议。,二是应当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三是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立的,应及时判决。,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3,)辩论原则。在法院支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是否起诉、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等。,5,)支持起诉原则。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利的行为,支持受害的单位或个人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的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2,)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止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预防纠纷,减少纠纷。,第一审程序,(,3,)普通诉讼程序,-,第一审程序,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起诉,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第二审程序,上诉案件的裁判,-,第二审程序,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后,按情况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原法院重审,也可以自己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重审。,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确有错误是指:,(,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批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经济诉讼制度,经济诉讼是指经济审判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对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以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经济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的特点而发布的大量有关经济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经济诉讼的特点,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提出上诉,而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遵循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原则。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选择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管辖,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辖。,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指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与管辖的排他性决定的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我国人民法院按其级别分为最高、高级、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注解,1.,地域管辖,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第一审法院是:,(,1,)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2,)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2.,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它认为应该由其审理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案件。,其余的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没收财物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受案范围,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9,)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五、仲裁法,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经济纠纷或争议,提交第三者(仲裁组织)作出判断或判决,对裁决的双方有义务执行。,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或争议的一种基本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法灵活、处理及时等优点。,仲裁的特点和原则,仲裁的特点:,1.,仲裁方式的选择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2.,仲裁机构是依法成立的专门机构。,3.,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的原则,1.,独立的原则,2.,自愿的原则,3.,一裁终局的原则,4.,先行调解的原则,仲裁法的内容,仲裁法是国家制定和确认的关于仲裁制度的法律规范总和,包括仲裁协议、仲裁组织、仲裁程序、仲裁判决极其执行等基本内容。,(,1,)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某一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条款,其标准范本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法的内容,(,2,)仲裁组织 :,是受理仲裁案件并对案件进行裁决的组织。但仲裁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属于民间团体。,(,3,)仲裁程序,申请和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和裁决,仲裁程序,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的条件,有仲裁协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注解,仲裁程序,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合议制,独任制,由,3,名仲裁员组成,由,1,名仲裁员组成,注解,仲裁程序,在,开庭审理以前,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经书面通知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经书面通知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开庭和,受理,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法的内容,(,4,)执行,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法院对仲裁的协助和监督,法院对仲裁的协助,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对仲裁的协助和监督,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对仲裁的协助和监督,(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法院对仲裁的协助和监督,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内涵不同,构成的法律关系也不同。诸如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等。,注解,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其他组织,法律关系的主体,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自然人,国家行政机关,法人,注解,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在经济组织和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注解,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财,物,非,物质财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力,义务,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活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经济法律事实,行为,事件,注解,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现象必须是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否则不是经济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变更,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变更,内容变更,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的改变,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力义务的增加或减少,客体变更,法律关系权力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也可以是范围或性质发生变更,法律关系的终止,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违约终止,协议终止,注解,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第三节 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担保制度,时效制度,法人制度,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解,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能享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有: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可享有法人资格的)等。上例中的三人合伙不具备私营企业的条件,不能享有法人资格,因此,工商部门不能以法人给他们登记注册。,法人制度,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国家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代表来行使的。,法人代表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负责人。法人代表一般为法人内部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如厂长、经理等。,代理制度,代理,代理关系,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注解,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制度,代理的特征,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则是行纪行为。,居间人:也称介绍人,他的任务是介绍当事人双方建立经济法律关系,只起为对方提供信息,创造条件的中介作用,他并不参加到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之中,也不需要进行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注解,代理制度,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代理制度,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注解,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制度,委托代理,形式,应,注意的问题,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注解,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代理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行使法律行为,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代理人的利益,代理制度,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定或指定代理的终止,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的终止,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消指定,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的消灭,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处分,占有,使用,收益,注解,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的所有人依照法律对其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行使,指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各项职能。,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财产所有权,不以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转移,如没收、生产、收益等。,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志,接受原所有人转移的所有权,如买卖、借贷、继承等。,财产所有权,所有权客体消灭,所有权转让,所有权抛弃,所有权的消灭,因强制手段而消灭,所有权的主体消灭,注解,所有权的消灭,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使所有权丧失或与所有人脱离的法律现象。,债权制度,债的产生,无因,管理,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其他,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的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债权制度,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及连带之债,不可选择之债和可选择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多数人之债中,几个债权人各自对自己的分额享有请求权或几个债务人各自对自己的分额负有清偿的义务。,连带之债是指多数人之债中,债权人任何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全部债务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担保制度,合同担保的形式,质押,保证,抵押,留置,定金,注解,担保合同是确保合同得到履行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多数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确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保障方法。,保证,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可以做保证人的单位,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注解,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裁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享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注解,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保证,保证责任范围及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范围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期间,保证责任范围,保证,例,1,、,2003,年,10,月,1,日,甲向乙借款,1000,万,约定,2004,年,10,月,1,日全部偿还,利息为,100,万。丙为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为,200,万。到,2005,年,1,月,1,日,甲仍然没有归还借款,期间甲为索要借款发生费用,10,万,问乙可以向谁索要借款?索要多少?,如果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则情况如何?,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用于抵押物的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禁止抵押的 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同一抵押物上设置两个以上抵押权时,抵押担保债权可优于一般债权先受清偿。,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抵押权的实现,(1),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2),借款合同或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额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3),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人不得转让,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抵押额,抵押的效力,(1),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作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2),抵押物作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质押,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担保的当事人,即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质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质押的种类,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质押,质押的形式,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指出质人将其法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以担保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留置,留 置,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在债权人留置财产后两个月内履行债务。”,逾期未履行的,可以协议将留置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担保的范围:,(1),主债权,(2),利息违约金,(3),损害赔偿金,(4),留置物保管费用,(5),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消灭的原因:,(1),债权消灭,(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定金,定 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3),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指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1),采用书面合同,(2),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支付是保证合同主债务得以履行的一种担保手段,定金合同为从合同;预付款支付是一种债务的履行方法,预付款为主合同内容。,时效制度,时,效,取得时效,注解,消灭时效,时效制度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特征,注解,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客体权利,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1,年,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特殊诉讼时效,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引起的诉讼时效为,4,年,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法律规定有期限的财产关系,从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没有期限的财产关系,从财产关系发生之日开始计算;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一般从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如受害人当时不知道损害或者致害人时,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和致害人时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起算日,02.1.1,04.12.31,03.1.1,04.7.1,50,天,50,天,中止事由发生,届满延长,50,天,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断,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起算日,02.1.1,04.12.31,03.11.1,新起算日(主张权利日),重新计算时效,例题精析,2000,年,2,月,3,日,乙趁着甲出差时将甲乙共有的一栋楼房出售给丙。当年,8,月,6,日,甲返回后,得知乙出售房产后,急令乙返还,乙被迫向丙提出返还要求,但丙拒绝。,2002,年,7,月,25,日,甲一怒之下到法院起诉乙,但在途中由于山洪暴发冲毁了道路,无法到达。一直到,10,月,12,日道路修通之后,甲才得以赶到法院起诉。请问,甲还有没有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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