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课件

上传人:磨石 文档编号:243125626 上传时间:2024-09-16 格式:PPT 页数:104 大小:12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104页
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104页
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10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民 法 讲 义,编者 姚锷,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篇章结构,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二编 人身权,第三编 物权,第四编 债法总论,第五编 债法分论,第六编 继承权,第七编 侵权责任,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第三章 民事权利,第四章 自然人,第五章 法人,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第八章 民事行为,第九章 代理,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Jus civile 市民法,Jus gentium 万民法,civil law,droit civil,Das Zivilrecht,二、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 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形式民法: 以“民法”命名的法律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三、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是指私法,狭义民法:私法的一部分,一般认为不包括商法,四、一般民法和特别民法,一般民法: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别民法: 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法律,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类型:,1.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2.财产的流转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平等,2.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3.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4.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一般认为包括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一、古代民法,罗马法,二、近代民法,法国民法典,三、现代民法,德国民法典,四、中国民法的发展,1.古代中国民法,2.近代中国民法,3.1949年以后我国的民法,1986年民法通则,1999年合同法,2007年 物权法,2010年 侵权责任法,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是实体法,四、民法是任意法,五、民法是国内法,六、民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七、民法是中人法,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事法律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非规范性,,民法基本原则是高度抽象的民法规范,2.不确定性,,民法基本原则是极富弹性的民法规范,3.,民法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效力的民法规范,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指导民事立法,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2.指导民事行为,3.指导民事司法,4.弥补法律漏洞,民法基本原则是评价、解释民法的基准和根据,可以弥补民法不足,二、平等原则,三、自愿原则,四、公平原则,五、等价有偿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七、公序良俗原则,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第一节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一、宪法,二、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三、民事单行法,担保法、公司法、票据法,四、法规,1.国务院行政法规,2.地方性法规,五、规章,1.国务院部、委、办的规章,2.地方政府规章,一般认为法院审理案件可以参照规章,六、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七、习惯,八、国际条约,九、判例与法理,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二节 民法的效力,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法律不朔及既往原则,2.新法改废旧法原则,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三、民法对人的效力,人:自然人,法人,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三节 民法的适用,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二、后法优于前法,三、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四、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五、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四节 民法的解释,一、立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三、学理解释,四、文义解释,五、体系解释,六、扩张和限缩解释,七、目的解释,八、合宪解释,九、比较法解释,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三章 民事权利,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4.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设立,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三)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合法性,()平等性,()独立性,()自主性,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4) 国家,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为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而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 物,2.行为,()给付财产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成果的行为,()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3.智力成果,4.人身利益,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四、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2.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1)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2)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应当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3)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范的事实,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2.行为,是指受人的意志支配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1)民法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2)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2)准民事法律行为,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4)无效民事行为,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非表意行为:,1)事实行为,2)侵权行为,3)违约行为,(3)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4)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5)当事人行为和他人行为,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能够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1.事件与事件的结合,2.行为与行为的结合,3.行为和事件的结合,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一、民事权利的定义,(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的特征,()私利性,()平等性,()自愿性,()约定性,(二)民事权利的内容,.民事权益,民事权益是指民法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人身利益。,.民事权能,民事权能是实现民事权益的手段。,()支配权能,()请求权能,()诉讼权能,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和人身权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二)绝对权和相对权以民事权利效力范围的不同为标准,(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不同作用为标准,.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是指仅凭权利主体单方面行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动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权或否认他人权利的权利。,(四)主权利和从权利以民事权利之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五)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具有转移性为标准,(六)既得权和期待权以民事权利成立的要件是否全部齐备为标准,(七)原权和救济权以民事权利之间是否存在派生关系为标准,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和消灭,(一)民事权利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不以他人既存的民事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民事权利。,()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民事权利为前提而从他人处取得民事权利。,.依法律规定取得和依法律行为取得,(二)民事权利的消灭,.绝对消灭,.相对消灭,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四、民事权利的行使,(一)民事权利行使的含义,.民事权利行使的概念,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为实现民事权利所包含的利益,实施民事权利内容的行为,.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事实行为方式和法律行为方式,()自己行使方式和代理行使方式,(二)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自由行使原则,.正当行使原则,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五、民事权利的保护,(一)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对被侵害的民事权利实施的救济,.确认之诉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项民事权利的存在,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给付之诉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变更形成之诉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变动现存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二)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权利主体自己采取法律许可的必要措施,以保护其民事权利。,.自卫行为,是指为了使自己或者他人的民事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外来侵害或危险,不得已而实施的加害他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而以自己的力量对义务人的财产加以扣押、损毁或对义务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的行为。,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四节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一、民事义务,(一)民事义务的定义,.内容是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范围是由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是由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约定,.其履行受国家强制力的约束,(二)民事义务的分类,.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主义务和从义务,.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本体义务和变生义务,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二、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定义,.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民事责任同民事义务的区别,()法律性质不同,()发生根据不同,()承担者的范围不同,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二)民事责任的分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合同责任:民事主体因违法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民事主体因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民事权利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其他责任: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因缔约过失产生的民事责任,()区分意义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适用法律的不同规定,.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人数,()单独责任: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两个以上主体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按份责任:共同责任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每一个责任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按照特定的份额各自承担其民事责任,.连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同责任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全体共同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地承担民事责任,.区分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的意义:,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没有先后次序的区分,对于权利人的给付请求,每一个连带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而不得拒绝。,连带责任人内部仍然存在责任份额的划分,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民事责任由一方还是由双方承担,.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民事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过错责任: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过错才承担的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区分意义:无过错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只有在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才适用,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四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和公民,二、自然人的住所,1.住所的含义,2.住所的确定民法通则第15条,3.住所的法律意义,(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3)确定案件的管辖,(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特征,(1)法律确认 人人拥有,(2)平等性 普遍一致,(3)不能转让 不能放弃,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终止,1.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始于出生,2.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终于死亡,3.胎儿利益的保护,(1)总括保护主义 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胎儿就被视为出生前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代表性立法:瑞士民法典,(2)个别保护主义 即胎儿原则上无民事权利能力,但在个别情况下,视胎儿为已出生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对其利益予以保护,法律所列举的胎儿利益,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代表性立法:法国、德国,(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有对胎儿利益的特别保护性规定。代表性立法:中国,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1.概念,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前提,意思能力确定的依据:,(1)年龄,(2)智力状况,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2.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三)无民事行为能力,1.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宣告,1.须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2.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3.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四、禁治产制度,五、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包括:,(1)侵权责任能力,(2)违约责任能力,(3)其他民事责任能力,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要对其不法行为所致的损害在其民事责任能力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无须承担民事责任,而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2.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民法通则规定的双重标准:即以基于意思能力而确定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为一般标准;而以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状况为例外标准。,(1)一般标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侵权责任能力,至于其财产状况如何则在所不问。,(2)例外标准,由于侵权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为贯彻公平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费用。财产不够赔偿的,由其监护人赔偿。,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概念和意义,(二)宣告失踪的条件,1.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且达一定期限,2.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 须由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置代管人,(四)失踪宣告的撤销,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二、宣告死亡,(一)概念和意义,(二)宣告死亡的条件,1.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且达到一定期限,(1)下落不明满4年,(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2. 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顺序,(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 须由人民法院宣告,(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四)死亡宣告的撤销及其效力,1. 财产继承方面,2. 婚姻关系方面,3. 父母子女关系方面,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目的,二、监护的性质,三、监护的设立,1.各国立法主要有三种方式,(1)法定监护,(2)指定监护,(3)遗嘱监护,2. 我国民法通则的划分,(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四、监护人的职责,(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三)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四)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五)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六)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七)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五、监护人的变更,(一)依协议变更监护人,(二)依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变更,(三)依人民法院撤销原监护人及另行指定而变更,六、监护的终止,(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三)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四)监护人辞去监护,(五)监护人被撤销资格,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五章 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1.独立的组织,2.独立的财产,3.独立的责任,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法人的本质,1.拟制说,2.否认说,3.实在说,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四、法人的分类,(一)理论上对法人的分类,1. 公法人与私法人,2.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3. 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4.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二)立法上对法人的分类,1. 企业法人,2. 机关法人,3. 事业单位法人,4. 社会团体法人,五、法人的设立,(一)法人设立的含义,(二)法人设立的原则,1. 特许设立主义,2. 许可设立主义,3. 自由设立主义,4. 准则设立主义,5. 强制设立主义,(三)法人设立的方式,1. 命令设立,2. 发起设立,3. 募集设立,4. 捐助设立,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二)特征: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相比较,1.产生、消灭的时间不同,2.内容不同,(1)法律规定方面的限制,(2)法人自然属性方面的限制,(3)经营范围方面(法人宗旨)的限制,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概念,(二)特征: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比较,1. 法人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2.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3.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来实现的,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一)概念,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又称法人的不法行为能力是指法人对其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特征,1. 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2. 是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民事担责任的能力,3. 是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范围,1. 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 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3. 法人变更和终止时的民事责任的承担,4. 法人应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三节、法人的机关,一、法人机关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二)特征:,1. 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2. 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3. 由自然人个人或集体组成,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1. 是按照法律或章程确定的,2. 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3. 是自然人,三、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1. 代理说: 认为法人本身并无意思能力,法人机关为法人的代理人,是代理关系。,2. 代表说(通说):认为法人也具有意思能力,法人机关是形成法人意思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人的代表。法人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表法人实施的,就是法人的行为。,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五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变更,(一)法人的合并,(二)法人的分立,(三)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四)法人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二、法人的终止,(一)法人终止的概念,(二)法人终止的原因,1. 依法被撤销,2. 法人自行解散,3. 依法宣告破产,4. 其他原因,(三)法人的清算,1. 了结现存业务,2. 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3. 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移交给享有权利的人,法人于注销登记后消灭,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的含义,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一)具有稳定性的社会组织,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有较长的存续期间,(二)具有特定的目的,拥有财产或经费,(三)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四)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即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由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创设人承担连带责任。,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三、非法人组织的种类,(一)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的非法人组织,公安派出所,合伙,(二)营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三)需登记的和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二节、合伙,一、合伙的概述,(一)概念,广义:合伙是指二人以上为实现一定的目的组成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体。,狭义:二人以上为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的协议组成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联合体。,(二)特征,1. 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的基础条件,2. 合伙具有团体性, 但是合伙与合伙人在人格上没有完全分离,合伙的团体性色彩不如法人强烈。,3.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三)合伙的法律性质,关于合伙性质的三种观点:,1.认为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合伙不能作为民事主体;,2.认为合伙是同自然人、法人并列的第三种民事主体;,3.认为合伙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但要将合伙区别对待,有组织的和字号的合伙应当成为民事主体,无组织和字号的合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合伙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因为:,(1)合伙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2)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3)合伙利益具有相对独立性,(4)合伙民事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四)合伙的分类,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2.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3.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是指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如果合伙债务因特定合伙人的过失所致,则该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主要适用于各种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二、合伙的内部关系,(一)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的使用、管理,1.合伙人的出资,2.合伙财产性质,3.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1)合伙财产的组成,(2)合伙财产分割的禁止,(3)合伙财产转让的限制,(二)合伙事务的决策、执行与监督,1.合伙事务的决策-全体合伙人,2.合伙事务的执行,(1)全体合伙人,(2)部分合伙人,(3)合伙负责人,3.合伙事务的监督,(三)合伙收益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1. 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2.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3. 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4.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三、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每一个合伙人都是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其以合伙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为合伙的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二)合伙债务的清偿,1.合伙债务,2.合伙债务清偿的原则,(1)无限责任,(2)连带责任,3.合伙债务清偿的顺序,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四、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一)入伙,1. 全体合伙人的同意,2.依法订立合伙协议,3.入伙的效力,(二)退伙,1.退伙的形式,(1)法定退伙,(2)强制退伙,(3)声明退伙,2.退伙的效力,(1)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2)有权取得退伙人在合伙财产中的分额,(3)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三)合伙的解散,1.合伙解散的原因,2.合伙解散的后果,(1)清算,(2)注销,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一、个人独资企业,(一)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特征,1.是一个企业,以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2.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个人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1. 概念,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为个体工商户。,2. 特征,(1)自然人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2)须依法核准登记,(3)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4)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个体工商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二)农村承包经营户,1. 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2. 特征,(1)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2)以户为单位进行经营活动,(3)基于承包经营合同而产生,无须进行核准登记,(4)经营者承担无限责任,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一)概念,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在企业总部之外设立的,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如分公司、营业部等,(二)特征,1.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 有可以使用的财产或经费,3. 经过核准登记,4. 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当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人承担责任。,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四、筹建中的法人,(一)概念与特征,又称设立中的法人,是指为设立法人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特征:,1. 筹建中的法人是一种组织,而非筹建人个人;,2. 是为设立法人而存在的组织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与设立法人相关的民事活动;,3. 不是法人,是非法人组织;,(二)关于筹建中法人的法律地位的两种观点:,1. 筹建中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筹建过程中的行为是筹建人或设立人的行为,由筹建人或设立人对设立行为承担责任。,2. 筹建中的法人与成立后的法人为同一法人,即同一体说;即法人成立前所享有的权利和形成的债权债务都应由成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三)筹建中法人的权利能力,作为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有以下的限制:,1. 应以筹建或设立所必须的事项为限享有民事权利能力;,2. 应以将来法人成立为条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如将来法人不能登记成立时,其权利能力朔及既往消灭,而由筹建人或设立人承担其法律后果。,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二)特征,1. 有益性,2. 客观性,3. 法定性,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关于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中外学者有不同的观点。,1. 物,2. 有价证券,3. 行为,4. 知识产品(智力成果),5. 权利,6. 非物质利益(人身利益),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二节、物,(一)概念与特征,1. 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以外的,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的物质资料。,哲学上的物,物理学上的物,民法上的物,2. 民法上物的特征,(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2)物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3)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4)物以有体物为限,(二)物的分类,1. 动产与不动产,2.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3. 主物与从物,4. 原物与孳息,5.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6.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7. 特定物与种类物,8. 有主物与无主物,9. 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三节、货币与有价证券,一、货币,货币也称金钱,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一)货币的性质,1. 动产,2. 种类物,3. 消耗物,(二)货币的功能,1. 价值尺度,2. 支付手段,(三)特殊之处,1.货币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2. 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的书面凭证。,(一)特征,1. 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能分离,2. 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3. 证券的义务人负有见券即付的义务,(二)有价证券的分类,(三)有价证券的主要类型,1. 票据: 支票、 汇票 、本票,2. 债券,3. 股票,4. 提单,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八章 民事行为,第一节 民事行为概述,一、民事行为、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行为,就立法例而言,外国法上未使用过民事行为概念。民法通则首先在立法上使用民事行为概念。,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等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二)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Rechtgescheaft 最早见于实在法学原理(德国法学家Daniel Nettelbladt),德国法学家Hugo对法律行为形成概念也有贡献。,德国著名法学家Savigny在其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将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从而将法律行为概念进一步理论化和精致化。,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总则中系统地规定了法律行为制度。,所谓,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内容产生一定私法效果的行为,。其核心是意思表示,其外延包括合同、遗嘱等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三)民事法律行为,这是民法通则创造的概念,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四)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两者都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二)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三)是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目的的合法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要的意思表示构成不同;,(二)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三)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容是财产性的还是身份性的为标准;,(四)双务行为与单务行为以行为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为标准;,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五)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以行为成立和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1. 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 实践性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六)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是否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为标准;,(七)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以相互之间有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依从关系为标准;,(八)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是否需要给付原因为标准;,(九)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否需要第三人意思表示辅助为标准;,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十)财产处分行为和财产负担行为以法律行为的效果是否直接发生财产权的转移和消灭为标准;,(十一)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发生在行为人的生前还是死后为标准;,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1. 一般书面形式:,书面合同、信件、授权委托书、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2. 特殊书面形式:,(1)公证形式,(2)鉴证形式,(三)推定形式,(四)沉默形式,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二节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实施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由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构成。,效果意思是主观要件,表示行为是客观要件,1. 效果意思,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所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即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2. 表示行为,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形式表达出其意思,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分析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是为了确定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效力;只有行为人的意思是真实的、确定的、合法的,且意思与表示一致时,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效力。,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二、意思表示的分类,(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区分的意义在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到达相对人是才发生效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完成时,立即发生效力。,(二)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区分的意义在于:有些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如同意结婚。默示的意思表示必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有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发生效力。,(三)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区分的意义在于:健全的意思表示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四)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区分的意义在于: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不同。,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三、意思表示的瑕疵,(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1. 意思与表示故意的不一致,(1)虚假表示,(2)伪装表示,(3)隐藏行为,2.意思与表示无意的不一致,(1)错误,(2)误传,(二)意思表示不自由,1. 受欺诈的意思表示,(1)须他人有欺诈的故意,(2)须有他人的欺诈行为,(3)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于错误,(4)须表意人因错误而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2. 受胁迫的意思表示,(1)须他人有胁迫的故意,(2)须有胁迫人不法胁迫行为,(3)须被胁迫人因受胁迫而陷入恐惧之中,(4)须被胁迫人因恐惧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3. 危难情况下的意思表示,(1)须表意人面临危难,(2)须有相对人乘人之危的故意,(3)须有相对人利用表意人的危难处境迫使表意人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的行为,(4)须表意人为摆脱困境而迎合对方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行为,(5)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同相对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四、意思表示的解释,(一)意思表示解释的含义与原则,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所为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1. 意思主义,主张对意思表示解释时,应探求其真意而不拘泥于词语的原则。代表:法国、德国等国的民法典。,2. 表示主义,主张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采用客观主义的原则,在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应以外部表示为准。,3. 折中主义,主张根据具体情况或以意思主义为原则,以表示主义为例外;或以表示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例外。这是现今多数国家民法和司法实践采用的原则。,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二)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和客体,1. 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王泽鉴主张意思表示的解释涉及三个层次的问题:,(1)某特定行为是否属于意思表示;,(2)意思表示的内容如何;,(3)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漏洞,应当如何予以补充。,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的目的是探求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意。,2. 意思表示的客体,意思表示的客体即意思表示的对象,是当事人体现为一定行为的外部表示。,主要包括:话语、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三)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1. 文义解释,2. 体系解释,3. 目的解释,4. 习惯解释,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三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一、民事行为的成立,(一)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1. 当事人,2. 意思表示,3. 标的 即行为的内容,(二)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除上述一般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特殊要件。主要包括:,1. 交付标的物,2. 采用特定的形式,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二、民事行为的生效,(一)民事行为生效的含义,民事行为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为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二)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1. 联系,(1)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2)大多数民事行为成立与民事行为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2. 区别,(1)两者的着眼点不同,(2)两者成立要件不同,(3)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三)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 民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 标的确定和可能,(四)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某些民事行为的生效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生效要件。如遗嘱生效还须立遗嘱人死亡。,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四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条件的概念,1.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终止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2. 条件的概念和特征,(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应当是具有发生可能性的,(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条件应当是合法事实,(二)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三)条件的种类,1. 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1)延缓条件:是指推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2)解除条件:是指能够使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失去效力的条件,2. 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1)肯定条件(积极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2)否定条件(消极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3. 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1)随意条件:指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决定其成否的条件;,(2)偶成条件:指以偶然的事实而决定其成就与否的条件;,(3)混合条件:指由当事人的意思与偶然事实混合决定其是否成就的条件。,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四)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 条件的成就和不成就,(1)条件的成就: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2)条件的不成就: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内容的事实不实现。,2. 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即条件的成就和不成就应当任其自然,当事人不得“创造条件”促使其成就或不成就。,3. 条件成就和不成就时的效力,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和终止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期限的分类,1. 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1)延缓期限:是指以其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开始的期限。,(2)解除期限:是指以其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2. 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1)确定期限: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的具体发生时间是确定的期限,(2)不确定期限: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的具体发生时间是不确定的期限,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民事行为的根本性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二)民事行为无效的特征,1. 无效民事行为是欠缺民事行为生效根本要件的民事行为;,2.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3. 无效民事行为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4. 无效民事行为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5. 无效民事行为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一)行为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1. 受欺诈的民事行为,2. 受胁迫的民事行为,3.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三)内容不合法的民事行为,1.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2.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3.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三、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二)民事行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确认,(三)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1. 不得履行,2. 返还财产,3. 赔偿损失,4. 追缴财产,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六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念和特征,(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本性有效条件,当事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1. 属于效力不完全的民事行为,2. 民事行为效力的消灭必须有撤销权人的撤销行为,3. 可变更,可撤销,(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1. 行为性质不同,2. 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3. 有权主张行为无效的人不同,4. 效力状况不同,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1.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2. 重大误解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3. 行为人因为误解而作出了意思表示,4. 行为人的行为是同其真实意思相违背的,5.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对行为人造成较大损失,(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1. 当事人一方有利用自己优势地位和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同对方实施显失公平行为的故意,2. 当事人一方实施了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交易习惯的显失公平行为,3. 行为的结果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造成了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和经济利益的不平衡,一方失利,一方得利,4. 显失公平行为的受损害人并非出于真正自愿,(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三、撤销权的行使,(一)撤销权的概念,是指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二)撤销权的行使,1. 撤销权的性质形成权,2. 撤销权行使的主体,3.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4.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三)撤销权的消灭,1. 承认,2. 除斥期的经过,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第七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尚不能确定,须待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辅助后才能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1. 具有不确定性,2. 其效力的确定取决于特定第三人的行为,(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同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1. 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2. 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二)无权代理行为,(三)无权处分行为,(四)债务移转行为,三、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一)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二)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1. 相对人的催告权,(1)行使催告权应当在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之前,(2)要求追认权人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承认的明确答复,(3)行使催告权的意思表示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